Section § 22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由州政府或其机构进行的、耗资超过500万美元并对某个区域造成不可逆转改变的任何公共工程项目,将被推迟,直到1972年立法机关会议结束后的第61天。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主要不由州年度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州一般义务债券资助的项目以及涉及州高速公路5号、101号和405号的项目,免于这项推迟。

由加利福尼亚州和州机构进行的、总预算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且将对该区域造成不可逆转改变的所有公共工程项目的土地征用或建设,特此推迟至立法机关1972年常会最终休会后的第61天。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主要不由州年度拨款支持的区、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以下所有项目均不适用本节规定的推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80(a) 任何由州一般义务债券资助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80(b) 州高速公路5号、101号和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