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a) “申请人”指提出项目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受让人的公共或私人实体或其关联公司,或承担公共工程项目的人员或实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b) “弱势社区”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区域,或根据《政府法典》第65302.10条确定的弱势非建制社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 “输电设施项目”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输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1) 独立系统运营商在其年度输电规划流程中确定的输电设施项目,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1)(A) 该项目将促进可再生能源或零碳资源的电力输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1)(B) 该项目将促进储能项目的电力输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2)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确定的输电设施项目,该项目将满足经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管理机构批准的输电扩建需求,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2)(A) 该项目将促进可再生能源或零碳资源的电力输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2)(B) 该项目将促进储能项目的电力输送。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 “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指以下任一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A) 《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条所定义的合格可再生能源,不包括燃烧生物质燃料的资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B) 20兆瓦或以上的新型储能系统,能够持续放电至少两小时,但抽水蓄能设施仅在其容量小于或等于500兆瓦且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由州政府直接拨款的情况下方可符合条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C) 申请人已证明在五年内投入至少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资本投资的项目,且该项目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C)(i) 储能系统或部件的制造、生产或组装,风力系统或部件的制造,以及太阳能光伏能源系统或部件的制造。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C)(ii) 制造、生产或组装对可再生能源或储能技术至关重要的专用产品、部件或系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D) 输电设施项目,但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加利福尼亚州海岸委员会根据第20分部 (自第30000条起) 对位于沿海区域的此类项目进行监管的管辖权。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E) 氢气生产设施及相关现场储存和加工设施,这些设施不从化石燃料原料中提取氢气,并获得以下任一来源的资金: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E)(i) 根据第25664.1条设立的氢能计划。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E)(ii) 经2024年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法案 (2024年法规第83章第2节 (参议院第867号法案)) 增补的第91530条,如果该法案在2024年11月5日全州大选时获得选民批准。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E)(iii) 根据《政府法典》第2卷第3分部第2部分第1.6章第15条 (自第12100.160条起) 授权的可再生清洁氢能系统联盟 (ARCHES),由美国能源部清洁能源示范办公室授予。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2) 任何旨在开发符合第25545条 (b) 款含义的设施的项目,应符合第25545.3.3条和第25545.3.5条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发电容量在20至50兆瓦之间的太阳能光伏和陆上风力发电厂,以及能够储存80至200兆瓦时电能的储能项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 “基础设施项目”指根据第21189.82条和第21189.83条认证为以下任一类型的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1) 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2) 半导体或微电子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3) 交通相关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4) 水相关项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f) “半导体或微电子项目”指符合与投资新建或扩建设施相关的要求,并根据2022年联邦《为生产半导体提供有益激励法案》(公法117-167)(通常称为2022年《芯片法案》)获得资金,以及符合第21183.5条要求的项目。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 “交通相关项目”指推进交通局通过的《交通基础设施气候行动计划》以下一项或多项目标,且不与之冲突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A) 建设综合的全州铁路和公共交通网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B) 投资于安全且无障碍的自行车和行人基础设施网络。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C) 包括对轻型、中型和重型零排放车辆基础设施的投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D) 发展零排放货运系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E) 减少公共健康和经济损害,并最大化社区利益。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F) 进行安全改进,将所有使用者的死亡和重伤人数降至零。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G) 评估并整合对物理气候风险的评估。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H) 促进不会显著增加乘用车出行的项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I) 促进紧凑型填充式开发,同时保护居民和企业免受搬迁。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J) 保护自然和耕作土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2) 就《劳动法》第1720条而言,交通相关项目属于公共工程,并应遵守《劳动法》第2部第7编第1章(自第1720条开始)的适用规定。
(h)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 “水相关项目”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A) 经批准实施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项目,该计划经水资源部确定符合《水法》第10727.2条和第10727.4条规定,或实施根据《水法》第10735.6条通过的临时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项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B)(i) 由加州水务委员会根据《水法》第26.7部第8章(自第79750条开始)资助的蓄水项目。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B)(i)(ii) 除第 (i) 款外,申请人应证明该项目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取水或分水,除非在水资源过剩时期,并优先将水排放用于生态效益或缓解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大坝修复、堤坝修复、湿地恢复、沼泽地恢复或栖息地保护,或《水法》第79753条所述的其他公共利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C) 再生水开发项目,如《水法》第13050条所定义。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D) 污染物和盐分去除项目,包括地下水淡化及相关的处理、储存、输送和分配设施。这不应包括海水淡化。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E) 专门用于运河或其他输水设施维护和修理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2) 就《劳动法》第1720条而言,水相关项目属于公共工程,并应遵守《劳动法》第2部第7编第1章(自第1720条开始)的适用规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3) “水相关项目”不包括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的穿三角洲输水设施的设计或建设。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608, Sec. 1. (SB 1420)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Repealed as of January 1, 2034, pursuant to Section 2118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