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89.80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强调,加利福尼亚州的开发项目必须识别并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法律确保公众可以对这些项目发表评论,并帮助制定减轻任何负面环境影响的方法。它指出,联邦和州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将带来专注于交通、水利、技术和能源的项目,这些项目将支持气候变化目标并创造就业机会。

这些项目预计将提高安全性、修复老化的基础设施并应对气候变化。这项法律旨在加快这些领域的重要项目,同时保持环境保护和社区参与的完整性,确保它们既能提供公共和环境效益,又能迅速创造就业机会。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0(a) 本分部要求识别并减轻开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0(b) 本分部还保证公众有机会审查和评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有意义地参与制定针对潜在重大环境影响的缓解措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0(c) 联邦和州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历史性投资将促使全州范围内开发众多交通相关、水利相关、技术和能源设施,这将进一步推动加利福尼亚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保护其人民免受气候变化最严重极端影响的承诺,同时利用联邦资源增加我们社区优质就业机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0(d) 这些项目将在施工期间进一步创造全职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并运营后创造额外就业机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0(e) 交通相关项目将帮助州、区域和地方机构更快地实现提高安全性、修复老化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目标。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0(f) 交通相关项目将加速关键的州、区域和地方“优先修复”项目,这些项目得到了通过2017年法规第5章以及联邦《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7-58)建立的历史性联邦和州伙伴关系的支持。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0(g) 本章的目的是在本分部下为州、区域和地方在气候韧性、安全和基础设施维护方面的关键投资提供独特的简化效益,同时保持本分部对提供上述公共效益(包括环境和气候相关效益)的项目的环境和公众参与效益,以期尽快实现这些效益并创造就业机会。

Section § 2118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申请人”可以是提出项目的人或实体,“弱势社区”是根据特定的环境法规确定的。“输电设施项目”是指建设用于输送可再生能源或储能电力设施的项目。“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系统、大型储能设施以及涉及巨额资金投入的相关制造业。

“基础设施项目”涵盖能源、半导体、交通和水利项目。“半导体项目”必须符合《芯片法案》规定的投资标准。“交通相关项目”旨在改善铁路、公共交通和零排放基础设施,同时减少环境损害。“水相关项目”侧重于地下水可持续性、再生水、污染物清除和特定的维护任务,但不包括某些三角洲输水工程。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a) “申请人”指提出项目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受让人的公共或私人实体或其关联公司,或承担公共工程项目的人员或实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b) “弱势社区”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区域,或根据《政府法典》第65302.10条确定的弱势非建制社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 “输电设施项目”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输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1) 独立系统运营商在其年度输电规划流程中确定的输电设施项目,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1)(A) 该项目将促进可再生能源或零碳资源的电力输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1)(B) 该项目将促进储能项目的电力输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2)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确定的输电设施项目,该项目将满足经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管理机构批准的输电扩建需求,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2)(A) 该项目将促进可再生能源或零碳资源的电力输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c)(2)(B) 该项目将促进储能项目的电力输送。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 “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指以下任一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A) 《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条所定义的合格可再生能源,不包括燃烧生物质燃料的资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B) 20兆瓦或以上的新型储能系统,能够持续放电至少两小时,但抽水蓄能设施仅在其容量小于或等于500兆瓦且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由州政府直接拨款的情况下方可符合条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C) 申请人已证明在五年内投入至少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资本投资的项目,且该项目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C)(i) 储能系统或部件的制造、生产或组装,风力系统或部件的制造,以及太阳能光伏能源系统或部件的制造。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C)(ii) 制造、生产或组装对可再生能源或储能技术至关重要的专用产品、部件或系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D) 输电设施项目,但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加利福尼亚州海岸委员会根据第20分部 (自第30000条起) 对位于沿海区域的此类项目进行监管的管辖权。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E) 氢气生产设施及相关现场储存和加工设施,这些设施不从化石燃料原料中提取氢气,并获得以下任一来源的资金: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E)(i) 根据第25664.1条设立的氢能计划。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E)(ii) 经2024年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法案 (2024年法规第83章第2节 (参议院第867号法案)) 增补的第91530条,如果该法案在2024年11月5日全州大选时获得选民批准。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1)(E)(iii) 根据《政府法典》第2卷第3分部第2部分第1.6章第15条 (自第12100.160条起) 授权的可再生清洁氢能系统联盟 (ARCHES),由美国能源部清洁能源示范办公室授予。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d)(2) 任何旨在开发符合第25545条 (b) 款含义的设施的项目,应符合第25545.3.3条和第25545.3.5条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发电容量在20至50兆瓦之间的太阳能光伏和陆上风力发电厂,以及能够储存80至200兆瓦时电能的储能项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 “基础设施项目”指根据第21189.82条和第21189.83条认证为以下任一类型的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1) 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2) 半导体或微电子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3) 交通相关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e)(4) 水相关项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f) “半导体或微电子项目”指符合与投资新建或扩建设施相关的要求,并根据2022年联邦《为生产半导体提供有益激励法案》(公法117-167)(通常称为2022年《芯片法案》)获得资金,以及符合第21183.5条要求的项目。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 “交通相关项目”指推进交通局通过的《交通基础设施气候行动计划》以下一项或多项目标,且不与之冲突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A) 建设综合的全州铁路和公共交通网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B) 投资于安全且无障碍的自行车和行人基础设施网络。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C) 包括对轻型、中型和重型零排放车辆基础设施的投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D) 发展零排放货运系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E) 减少公共健康和经济损害,并最大化社区利益。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F) 进行安全改进,将所有使用者的死亡和重伤人数降至零。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G) 评估并整合对物理气候风险的评估。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H) 促进不会显著增加乘用车出行的项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I) 促进紧凑型填充式开发,同时保护居民和企业免受搬迁。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1)(J) 保护自然和耕作土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g)(2) 就《劳动法》第1720条而言,交通相关项目属于公共工程,并应遵守《劳动法》第2部第7编第1章(自第1720条开始)的适用规定。
(h)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 “水相关项目”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A) 经批准实施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项目,该计划经水资源部确定符合《水法》第10727.2条和第10727.4条规定,或实施根据《水法》第10735.6条通过的临时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项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B)(i) 由加州水务委员会根据《水法》第26.7部第8章(自第79750条开始)资助的蓄水项目。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B)(i)(ii) 除第 (i) 款外,申请人应证明该项目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取水或分水,除非在水资源过剩时期,并优先将水排放用于生态效益或缓解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大坝修复、堤坝修复、湿地恢复、沼泽地恢复或栖息地保护,或《水法》第79753条所述的其他公共利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C) 再生水开发项目,如《水法》第13050条所定义。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D) 污染物和盐分去除项目,包括地下水淡化及相关的处理、储存、输送和分配设施。这不应包括海水淡化。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1)(E) 专门用于运河或其他输水设施维护和修理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2) 就《劳动法》第1720条而言,水相关项目属于公共工程,并应遵守《劳动法》第2部第7编第1章(自第1720条开始)的适用规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1(h)(3) “水相关项目”不包括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的穿三角洲输水设施的设计或建设。

Section § 2118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将某些项目认证为能源、半导体、交通或水利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对于能源和半导体项目,如果申请人不是主管机构,州长会确保他们同意承担与质疑项目相关的诉讼和记录准备的法律及程序费用。水利项目也有类似要求,此外,这些项目还必须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州长最多可以认证20个交通项目,包括州级和地方项目。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供咨询,并可能发布申请指南,这些指南不受正式规则制定程序的约束。

申请人必须尽量减少对弱势社区的环境影响,并同意采取缓解措施。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获得认证之前,他们还必须与州长签订协议确认这一点。办公室必须至少提前15天公开项目认证材料,并且州长的认证决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1) (A) 州长可为本章之目的,将符合第21189.81条(d)款规定的项目认证为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1)(B) 除(A)项外,如果申请人不是主管机构,州长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1)(B)(i) 申请人同意支付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和裁决任何质疑主管机构根据本分部对经认证项目采取行动的案件的费用,包括如果法院认为适当,支付指定特别专员的费用,其形式和方式应符合司法委员会根据第21189.85条通过的法院规则的规定。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1)(B)(ii) 申请人同意在根据本分部审查和审议项目的同时,支付为项目准备诉讼记录的费用,其形式和方式应由项目主管机构指定。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1)(B)(iii) 对于已开始环境审查的项目,申请人应证明诉讼记录正在根据第21189.86条的规定准备。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2)(A) 州长可为本章之目的,将符合第21189.81条(f)款规定的项目认证为半导体或微电子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2)(A)(B) 除(A)项外,如果申请人不是主管机构,州长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2)(A)(B)(i) 申请人同意支付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和裁决任何质疑主管机构根据本分部对经认证项目采取行动的案件的费用,包括如果法院认为适当,支付指定特别专员的费用,其形式和方式应符合司法委员会根据第21189.85条通过的法院规则的规定。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2)(A)(B)(ii) 申请人同意在根据本分部审查和审议项目的同时,支付为项目准备诉讼记录的费用,其形式和方式应由项目主管机构指定。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2)(A)(B)(iii) 对于已开始环境审查的项目,申请人应证明诉讼记录正在根据第21189.86条的规定准备。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3) 州长可为本章之目的,认证最多20个交通相关项目,包括交通部提出的最多10个州级项目和最多10个地方或区域项目,这些项目应符合第21189.81条(g)款的规定。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4)(A) 州长可为本章之目的,将符合第21189.81条(h)款规定的项目认证为水利相关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4)(A)(B) 除(A)项外,州长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4)(A)(B)(i) 申请人同意支付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和裁决任何质疑主管机构根据本分部对经认证项目采取行动的案件的费用,包括如果法院认为适当,支付指定特别专员的费用,其形式和方式应符合司法委员会根据第21189.85条通过的法院规则的规定。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4)(A)(B)(ii) 申请人同意在根据本分部审查和审议项目的同时,支付为项目准备诉讼记录的费用,其形式和方式应由项目主管机构指定。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4)(A)(B)(iii) 对于已开始环境审查的项目,申请人应证明诉讼记录正在根据第21189.86条的规定准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a)(4)(A)(C) 除(A)项和(B)项外,州长仅当认定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可行范围内得到缓解时,方可为本章之目的,将项目认证为水利相关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b) 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可就本章规定的项目申请和认证与其他州机构协商,并可发布相关指南。根据本款发布的任何指南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制定规则条款的约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c) 根据本章申请基础设施项目认证的申请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2(c)(1) 避免或最小化对任何弱势社区的重大环境影响。

Section § 21189.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私人实体提出的能源、半导体或微电子项目,以及交通相关项目,州长只有在这些项目不会增加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的情况下才能批准。对于能源相关项目,这包括员工交通产生的排放;而对于交通项目,则不包括。

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具有约束力的计划,以令人满意地处理和缓解任何排放。如果无法直接减排,则必须使用真实且可执行的抵消措施,并根据需要惠及当地或区域的空气质量。此外,申请人还需承担分析项目排放的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3(a) 除第21189.82条的规定外,对于私人实体提出的任何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或半导体或微电子项目,州长仅在项目不会导致任何温室气体净增排放(包括员工交通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章认证该项目。就本条而言,如果申请人向州长证明其已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将根据第21183.6条缓解因温室气体排放(如有)造成的影响,则该项目被视为符合本条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3(b) 除第21189.82条的规定外,对于任何交通相关项目,州长仅在项目不会导致任何温室气体净增排放(不包括员工交通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章认证该项目。就本条而言,如果申请人向州长证明其已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将缓解因温室气体排放(如有)造成的影响,最好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直接减排,但在不可行的情况下,则通过使用真实、永久、可核查和可执行的抵消措施,并且这些抵消措施能为项目所在地的同一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带来具体、可量化和直接的环境和公共健康效益;但如果所有项目影响无法在同一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内可行且充分地缓解,则剩余未缓解的影响应通过使用能为项目所在区域带来具体、可量化和直接环境和公共健康效益的抵消措施来缓解。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3(c) 申请人应负责编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分析报告的费用。

Section § 2118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基础设施项目的认证流程。它适用于州长认证项目的情况。要获得认证,申请人必须向州长提供必要的证据。州长将其提议的认证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有30天时间来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委员会在此期间内未采取行动,该项目将自动获得认证。此外,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可能会向申请人收取州长认证过程的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4(a) 本章适用于经州长认证为基础设施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4(b) 申请人可向州长申请认证,并应提供州长在就认证申请作出决定时认为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4(c) 州长应将其提议的认证以及任何支持信息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供审查并同意或不同意。在收到决定后30天内,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应书面同意或不同意该认证。如果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未能在提交后30天内同意或不同意某项认证,该项目即被视为已获认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4(d) 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可向根据本章寻求认证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以弥补州长办公室在执行本章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Section § 2118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加快针对质疑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项目批准的法院案件的法律程序。它要求这些案件在可能的情况下,自相关文件提交法院之日起270天内解决。此外,司法委员会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一项法院规则来执行这一时间表。

Section § 2118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基础设施项目审批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具体文件记录步骤。牵头机构负责在行政程序进行的同时准备项目记录。所有相关文件必须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后立即发布到公共网站上。文件和意见需要迅速以电子格式提供,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除外。任何关于这些记录的争议将由高等法院解决。项目申请人负责准备这些记录的相关费用,并且这些费用不得在诉讼中转嫁给原告或申请人。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基础设施项目的程序记录的准备和认证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a) 项目的牵头机构应在本分部下,与行政程序同步准备程序记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b) 程序记录中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材料,应自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之日起,在牵头机构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可供下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c) 牵头机构应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草案以及牵头机构在准备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时提交或依赖的所有其他文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d) 牵头机构准备的或申请人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日期之后提交的任何属于程序记录一部分的文件,应在牵头机构发布或收到该文件后的五天内,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e) 牵头机构应鼓励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提交对项目的书面意见,并应在收到任何意见后的五天内,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该意见。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f) 在收到任何非电子格式的意见后的七天内,牵头机构应将该意见转换为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并以该格式向公众提供。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g) 尽管有 (b) 至 (f) 款的规定,提交给牵头机构或牵头机构所依赖的、并非专门为本项目准备且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无需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提供。对于这些受版权保护的文件,牵头机构应不迟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之日,或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后五天内(如果文件是在此之后由牵头机构收到或依赖的),以电子格式提供这些文件的索引。该索引应指明公众可在哪些图书馆或牵头机构办公室查阅这些受版权保护材料的纸质副本。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h) 牵头机构应在其批准项目后的五天内,认证最终的程序记录。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i) 任何因程序记录引起的争议应由高等法院解决。除非高等法院另有指示,对程序记录内容有争议的一方应在其提交初步辩护状时,提交一份补充程序记录的动议。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j) 程序记录的内容应符合第 21167.6 条 (e) 款的规定。
(k)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6(k) 申请人应按照项目牵头机构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在本项目在本分部下进行审查和审议的同时,支付准备项目程序记录的费用。准备项目程序记录的费用不得在任何诉讼之前、期间或之后向原告或申请人追偿。

Section § 2118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项目获得认证后的 10 天内,牵头机构必须公开发布公告,且公告字体不得小于 12 磅。公告会说明该项目是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的,并且任何对环境影响报告或项目批准的法律挑战都将遵循特定的程序。申请人承担此公告的费用。此外,公告必须按照特定法律要求其他公告分发的方式进行分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7(a) 在项目根据第 21189.82 条获得认证后的 10 天内,牵头机构应(如适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发布一份不小于 12 磅字体的公告,声明如下:
“申请人已选择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第 7 章(自第 21189.80 条开始)的规定进行,该章规定,除其他事项外,任何质疑环境影响报告(EIR)认证或EIR中所述项目批准的司法行动,均须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 21189.85 条和第 21189.86 条规定的程序。《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第 7 章(自第 21189.80 条开始)的副本附于下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87(b) 该公告应由牵头机构按照第 21092 条 (b) 款第 (3) 项下发布的公告要求进行分发。

Section § 21189.88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所有人仍须遵守本分部的规定。

除非本章另有明文规定,本章不影响任何一方遵守本分部的义务。

Section § 21189.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执行,它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只要其他条款在不依赖无效条款的情况下仍能发挥作用,它们就将继续有效。

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21189.90

Explanation
如果牵头机构未能在2033年1月1日之前批准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那么该项目的认证将失效。

Section § 2118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的规章制度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在此日期之后,本章将不再生效。

Section § 21189.81.1

Explanation
本节为特定法律目的定义了圣迭戈县的两种特定项目类型。首先,它将圣维森特储能设施确定为“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其次,它将与修复、更新或更换南湾污水处理厂相关的任何工作归类为“水相关项目”。这两个项目都位于圣迭戈县,并与法典相关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法律适用情况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