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89.70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圣地亚哥政府协会(SANDAG)和美国海军部合作再开发洛马角海军基地旧城中心场地的特定项目的关键术语。它阐明该项目将包括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带有一个连接圣地亚哥国际机场的中央交通枢纽。此外,还解释了场地规划已于2022年底前获批,并且再开发项目可能包括多达10,000个住宅单元以及大量的办公和零售空间。该法律还提及了项目劳务协议以及对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要求。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a) “牵头机构”或“公共机构”指SANDAG。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b) “海军”指美国海军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c) “旧城中心场地”指构成洛马角海军基地旧城中心的约70.5英亩土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d) “项目劳务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第(1)项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e) “SANDAG”指圣地亚哥政府协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f) “场地控制权”指海军向SANDAG转让的与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相关的租赁协议、财产转让或其他财产转让。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g) “场地规划”指海军和SANDAG于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批准的、针对旧城中心场地的场地开发规划,该规划符合《政府法典》第65451条(a)款和《政府法典》第65452条中规定的内容要求。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h) “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1编第2.9章(自第2600条起)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i) “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指多式联运区域运输设施,包括位于旧城中心场地的中央交通枢纽,以及连接中央交通枢纽至圣地亚哥区域运输系统(该运输系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存在)和连接中央交通枢纽至圣地亚哥国际机场的运输连接。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不包括位于旧城中心场地之外的交通站或枢纽。中央交通枢纽可包括一个多式联运中心,该中心可包括高频自动人行道服务以及以下之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i)(1) 经由一英里隧道路线直达圣地亚哥国际机场的直达高速服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i)(2) 经由沿太平洋高速公路、月桂街和港湾大道长3.6英里的地面或高架自动人行道路线,提供至圣地亚哥国际机场的服务,并在机场租车中心和港岛东盆地规划开发项目处设有中间站。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i)(3) 为自驾旅客提供类似机场路边体验,一个自动人行道站,将通过沿太平洋高速公路、月桂街和港湾大道长2.6英里的地面或高架路线提供至圣地亚哥国际机场的服务,并在机场租车中心和港岛东盆地规划开发项目处设有中间站。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j) “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项目”指旧城中心场地的再开发项目,该项目实质上符合2020年1月24日《联邦公报》上发布的准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向通知中阐述的加利福尼亚州洛马角海军基地海军旧城校区振兴拟议行动的描述,并且包括最多10,000个住宅单元和最多1,600,000平方英尺的办公和零售空间,以及以下之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j)(1) 高密度混合用途振兴,包括一个交通中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j)(2) 低密度混合用途振兴,包括一个交通中心。

Section § 21189.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特定区域内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的规则。首先,它定义了与这些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其次,它规定此类项目必须满足先前设定的环境要求,前提是它们符合若干标准。这些项目应位于交通优先区域内,并与海军和SANDAG批准的计划保持一致。它们还必须将车辆行驶里程减少一定百分比,并遵守公共和私人实体的特定劳动力和工资标准。特别是私人实体,必须确保工人获得普遍工资并使用熟练劳动力。法律允许在项目批准时使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提是其符合现有环境法规,并且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环境审查。最后,在批准项目之前,需要根据某些分节进行评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a)(1) “就业中心项目”是指容积率不低于0.75且位于交通优先区域内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a)(2) “容积率”的含义与第21099节中的含义相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a)(3) “交通优先区域”的含义与第21099节中的含义相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 除分节 (c) 另有规定外,本分部的要求可通过根据第21189.70节分节 (i) 所述的意向通知书编制并符合分节 (d) 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满足,该报告书适用于牵头机构批准的、位于旧城中心地块的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就业中心或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前提是该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1) 该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拟议在交通优先区域内。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2)(A) 该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旨在实施并符合海军和SANDAG为旧城中心地块批准的土地使用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获得认证的场地规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2)(A)(B) 场地规划应达到车辆行驶里程减少25%的目标,即低于场地规划批准时适用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确定的区域平均车辆行驶里程。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3) 该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符合旧城中心地块在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规定的通用用途指定、密度、建筑强度和适用政策,且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080节分节 (b) 第 (2) 款子段 (H) 接受SANDAG的认定,即该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如果实施,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4)(A) 对于公共机构承担的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除子段 (B) 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不得对任何实体进行预审、列入短名单或授予合同以执行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的任何部分,除非该实体向公共机构提供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该实体及其各级分包商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执行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或合同中属于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职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4)(A)(B)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要求,则子段 (A) 不适用: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4)(A)(B)(i) 公共机构已签订项目劳务协议,该协议将约束所有在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或合同中执行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并且该实体同意受该项目劳务协议的约束。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4)(A)(B)(ii) 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或合同正在根据公共机构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项目劳务协议的延期或续签进行。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4)(A)(B)(iii) 该实体已签订项目劳务协议,该协议将约束该实体及其各级分包商在执行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或合同时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5) 对于私人实体承担的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5)(A) 向牵头机构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b)(5)(A)(i) 整个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就《劳工法典》第2部第7章第1章(自第1720节起)而言属于公共工程。
(II) 如果所有在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上施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该协议要求遵守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并规定通过仲裁程序执行该义务,则分项 (I) 不适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c) 进一步的环境审查,包括(如适用)编制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仅在第21166条规定的任何事件发生时方可进行。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d)(1) 根据第21083.5条,海军根据1969年联邦《国家环境政策法》(42 U.S.C. Sec. 4321 et seq.)为旧城中心场地再开发编制的环境影响声明,可用于替代根据本部为旧城中心场地再开发编制的全部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如果该声明符合本部的适用要求和根据本部通过的指南,且其用于遵守本部的目的本身不构成偏见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只要牵头机构与海军协商,就拟议的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的任何范围界定会议通知海军,并且环境影响声明中包含对缓解措施或增长诱导影响的讨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d)(2) 第 (1) 款无意免除公共机构的批准遵守第21081、21081.6、21100或21151条的要求,也无意限制根据第21168条对这些批准进行的司法审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d)(3) 海军为旧城中心场地再开发编制的环境影响声明中识别出的任何位于旧城中心场地之外的重大影响,并被牵头机构纳入环境影响报告的,应受本部的适用缓解要求和执行条款的约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1(e) 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的批准,应当先进行根据 (b) 和 (c) 款的决定。

Section § 21189.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交通和运输项目的要求。首先,此类项目需要在完工后一年内获得新建工程的LEED金级认证。其次,它们不得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并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供指导。项目应通过能效和公共交通便利性等特点在本地抵消排放。至少一半的减排量必须来自本地行动,例如改进项目设计或使用可再生能源;其余部分可以通过信用抵消。如果抵消信用不足,进一步的减排方法应优先考虑本地空气质量效益。第三,项目必须有一个交通需求管理计划,与区域平均水平相比,实现车辆行驶里程减少25%。最后,项目必须符合某些法律标准。

本章所规定的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a) 作为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一部分的任何设施,应在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完工后一年内获得新建工程的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LEED)金级认证。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1) 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确定,该项目不会导致任何温室气体净增排放。鼓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收到审查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方法和计算的申请后,不迟于120个日历日内作出决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2) 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基线应根据项目级环境影响报告准备通知发布时项目现场的物理条件确定,并与《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125条(截至2020年1月1日存在的法规)保持一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3)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健康和环境效益,牵头机构应要求采取措施,减少项目区域和邻近社区的温室气体排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 为实现本款要求所需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中,不少于50%应来自本地直接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A) 项目设计特点或现场减排措施,或兼具设计特点和现场减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A)(i) 实施项目设计特点,使项目超越《加州法规》第24篇第6部(自第100条起)规定的建筑能效标准,但为满足LEED金级认证要求所需的设计特点所产生的50%排放减排量除外。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A)(ii) 要求实施交通需求管理计划,以减少单人乘坐车辆出行和车辆行驶里程。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A)(iii) 提供现场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项目上的太阳能屋顶,其最小峰值发电容量为500千瓦。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A)(iv) 提供可安装太阳能的屋顶。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A)(v) 提供凉爽屋顶和凉爽停车场,促进新停车设施的凉爽表面处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B) 邻近社区的场外减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B)(i) 为场外缓解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包括用零排放车辆替换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B)(ii) 为自行车、行人以及公共交通连接提供场外安全或其他改进。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4)(B)(iii) 实施或资助建筑改造,以提高现有建筑的能源效率。
(5)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5)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5)(A) 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提案人可获得抵消信用,用于实现本款要求所需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中高达50%的部分,这些减排量应在圣地亚哥市或圣地亚哥县空气污染控制区的范围内产生。任何抵消信用应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核实,并应以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抵消是真实的、永久的、可量化的、可核实的和可执行的,并且应来自项目所在社区或邻近社区的来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5)(A)(B) 如果为实现温室气体零净增排放所需的50%温室气体减排量无法通过子段 (A) 所述的抵消信用可行且充分地进行缓解,则剩余温室气体排放的缓解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实现: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5)(A)(B)(i) 抵消信用,这些信用也将减少主要空气污染物或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抵消措施应以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抵消措施是真实、永久、可量化、可核查和可执行的,并且应从项目所在社区或邻近社区的来源进行。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5)(A)(B)(ii) 如果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无法通过(i)款所述的抵消信用可行且充分地缓解,则剩余的未缓解温室气体排放应通过使用也能减少主要空气污染物或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抵消措施来缓解,并且应以符合(i)款的方式进行,并应从为项目所在社区提供具体、可量化和直接环境及公共健康效益的来源进行。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b)(6) 立法机关颁布本款的意图是,最大限度地将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缓解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所产生的环境和公共健康效益惠及受项目影响最大的人群。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c)(1) 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具有交通需求管理计划,并且与在批准该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时适用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确定的区域平均车辆行驶里程相比,实现了车辆行驶里程至少减少25%。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c)(2) 就本款而言,“交通需求管理计划”是指一项待实施的具体战略、激励措施和工具计划,包括规定的年度状况报告义务,旨在通过为公众提供选择可持续出行方式(如公共交通、骑自行车或步行)的机会来减少车辆出行。具体的战略、激励措施和工具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c)(2)(A) 提供超出适用要求的现场电动汽车充电站。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c)(2)(B) 提供超出适用要求的共享汽车或零排放车辆(或两种类型的车辆)专用停车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c)(2)(C) 提供超出适用要求的自行车停车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2(d) 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提案人证明该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将遵守第21189.70.8条。

Section § 21189.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院规则》第 (3.2220) 条至第 (3.2237) 条中概述的特定法院程序,适用于任何质疑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法律行动。与项目批准相关的法律挑战必须尽快解决,理想情况下应在提交官方法律文件后 (270) 个工作日内完成。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更新法院规则,以确保满足这些条件。这项法律旨在加快某些环境审查案件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21189.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交通和运输项目记录的准备和认证流程。它要求牵头机构在项目行政程序期间准备这些记录,并自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之日起,将所有文件在线向公众提供。新文件必须在准备或收到后的五天内上传。公众意见也应迅速在线公开,任何非电子格式的意见必须在14个工作日内数字化。用于项目的受版权保护文件无需在线发布,但必须提供这些文件的清单以及查阅地点。最终记录必须在相关通知提交后尽快认证,记录争议将由高等法院解决。记录内容由特定法律条款,即第21167.6条 (e) 款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程序记录的准备和认证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a) 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牵头机构应根据本分部,与行政程序同时准备程序记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b) 放入程序记录中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材料,应自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之日起,在牵头机构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可供下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c) 牵头机构应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草案以及牵头机构在准备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时收到或依赖的所有其他文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d) 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之日后,由牵头机构准备或由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提案人提交的、构成程序记录一部分的文件,应在文件由牵头机构发布或收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e) 牵头机构应鼓励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提交关于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书面意见,并应在收到任何意见后的五天内,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该意见。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f) 在收到任何非电子格式意见后的14个工作日内,牵头机构应将该意见转换为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并以该格式向公众提供。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g) 尽管有 (b) 至 (f) 款(含)的规定,提交给牵头机构或牵头机构所依赖的、并非专门为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准备且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无需以易于获取的电子格式提供。对于这些受版权保护的文件,牵头机构应不迟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之日,或如果文件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后由牵头机构收到或依赖,则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格式提供这些文件的索引。该索引应指明可在哪些图书馆或牵头机构办公室查阅受版权保护材料的纸质副本。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h) 牵头机构应在根据第21152条 (a) 款要求提交通知后的五天内,认证最终程序记录。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i) 任何因程序记录引起的争议应由高等法院解决。除非高等法院另有指示,对程序记录内容有争议的一方应在其提交初步辩护状时,提交一份增加程序记录的动议。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4(j) 程序记录的内容应按照第21167.6条 (e) 款的规定。

Section § 21189.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牵头机构未能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认证某个特定公共交通和运输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那么法律的某些条款将失效,并在次年被废止。

如果报告未能按时认证,牵头机构必须在2025年2月1日之前通知州务卿。此外,SANDAG可以在环境审查完成之前,取得旧城中心再开发所需场地的控制权,包括该公共交通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5(a) 如果牵头机构未能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认证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则第21189.70.2条至第21189.70.7条(含)将失效,并于次年1月1日废止。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5(b) 在2025年2月1日或之前,如果牵头机构未能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认证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则应将其未认证的情况告知州务卿。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5(c) SANDAG可以在根据本分部完成环境审查之前,取得场地控制权以支持旧城中心场地的再开发,包括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

Section § 21189.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EIR)的处理要求。它强制要求在EIR中包含通知,明确指出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提交的一些意见可能不会被考虑。法律要求在EIR最终确定之前举行公众信息发布会和听证会,在此期间公众可以提供反馈。如果因意见产生争议,相关方可以请求非约束性调解。重要的是,它规定牵头机构需要及时提供EIR草案、最终EIR以及支持文件的电子版本。该法规还包含关于管理程序记录、费用以及解决任何记录争议的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a) 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和最终报告应以不小于12磅的字体包含以下通知:
本环境影响报告(EIR)受《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6.9章(自第21189.70条开始)的约束,该章除其他事项外规定,牵头机构无需考虑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的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提交的某些意见。任何质疑环境影响报告认证或报告中所述项目批准的司法行动,均应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6.9章(自第21189.70条开始)中规定的程序。本环境影响报告的附录中包含《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6.9章(自第21189.70条开始)的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b) 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和最终环境影响报告应将本条的全文作为附录包含在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c) 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后的10天内,牵头机构应举行一次信息发布会,向公众介绍该报告的关键分析和结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d) 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的10天内,牵头机构应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听取对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的证词。听证会记录应作为最终环境影响报告的附录。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e)(1) 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的五天内,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的评论者可以向牵头机构提交一份非约束性调解的书面请求。牵头机构和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提案人应与所有及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草案评论并请求调解的评论者参与非约束性调解。根据本款进行的调解应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不迟于35天内结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e)(2) 调解请求应明确评论者提交的评论中提出的所有需要调解的争议领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e)(3) 牵头机构应选择一名或多名调解员,他们应是退休法官或在土地使用和环境法或科学或调解方面拥有至少五年经验的公认专家。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提案人应承担调解费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e)(4) 应就每个争议领域与就该争议领域请求调解的各方进行调解会议。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e)(5) 牵头机构应将牵头机构、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提案人以及任何请求调解的评论者所同意的任何措施作为批准条件予以采纳。根据本款同意某项措施的评论者,不得以该措施所解决的问题为由,提起诉讼或程序,质疑牵头机构认证环境影响报告或批准一项或多项初步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决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f) 牵头机构无需考虑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提交的书面评论,除非这些评论涉及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f)(1) 牵头机构在对评论的回应中提出的新问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f)(2) 公共机构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后发布的新信息,例如在工作人员报告、拟议许可证、拟议决议、条例或类似文件中阐述或体现的新信息。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f)(3) 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对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所做的更改。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f)(4) 第21081条要求的拟议批准条件、缓解措施或拟议调查结果,或第21081.6条(a)款(1)项要求的拟议报告或监测计划,且牵头机构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后发布这些文件。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f)(5) 在公众意见征询期内无法合理得知且不可能合理得知的新信息。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6(g)(1) 牵头机构应在最后一次初步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批准后的五天内,提交第21152条(a)款要求的通知。

Section § 21189.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想要质疑或推翻牵头机构批准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决定,他们必须遵守第6章(自第21165条起)中规定的规则。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但这些例外情况将列在本章的其他地方。

Section § 21189.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交通和运输项目必须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公共机构不得授予合同,除非承包商保证在学徒制职业中使用熟练劳动力。如果存在项目劳工协议且承包商同意遵守,则可获得豁免。

对于私人承办的项目,发起人必须证明所有建筑工人要么从事公共工程,要么获得普遍工资,但学徒除外,他们遵循不同的工资标准。合同中必须包含这些工资协议,并且需要维护记录并开放检查。

如果存在项目劳工协议,这些要求可能不适用。对于私人资助的项目,发起人必须证明使用熟练劳动力,并每月向牵头机构报告,否则将面临违规处罚,除非项目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a)(1) 对于公共机构承办的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不得对任何实体进行资格预审、列入短名单或授予合同以执行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任何部分,除非该实体向公共机构提供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该实体及其各级分包商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执行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或合同中属于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制职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a)(2)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要求,则第 (1) 款不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a)(2)(A) 公共机构已签订一项项目劳工协议,该协议将约束所有在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或合同中执行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并且该实体同意受该项目劳工协议的约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a)(2)(B) 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或合同正在根据公共机构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项目劳工协议的延期或续签进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a)(2)(C) 该实体已签订一项项目劳工协议,该协议将约束该实体及其各级分包商在执行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或合同时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b) 对于私人实体承办的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发起人应执行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b)(1) 向牵头机构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b)(1)(A) 整个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属于《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分第一章(自第1720条起)所指的公共工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b)(1)(B) 如果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并非全部属于公共工程,则所有受雇于执行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的建筑工人,将至少获得由工业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该类工作和地理区域的普遍日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如果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受本分段约束,则对于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b)(1)(B)(i) 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发起人应确保所有工程执行合同中包含普遍工资要求。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b)(1)(B)(ii) 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所有受雇于执行工程的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普遍日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ii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b)(1)(B)(iii)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9.70.8(b)(1)(B)(iii)(I) 除子条款 (III) 另有规定外,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劳动法》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照该条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
(II) 除子条款 (III) 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普遍工资的义务可由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41条发布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该评估可在公共交通和运输设施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动法》第1742条进行审查;也可由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或由劳资联合委员会通过《劳动法》第1771.2条下的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如果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则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支付评估所涵盖工资而发行的债券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动法》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Section § 21189.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工资和劳动力技能水平的某些条件,对于与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相关的特定条款至关重要。如果这些工资和劳动力条件不能合法地适用于某个项目,那么该法律的其他部分也同样不适用。但是,如果项目中的所有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同意一项劳务协议,该协议优先雇佣退伍军人以及特定学徒,那么该法律的其他规定仍然可以适用于该项目。

尽管有第21189.70.10条的规定,第21189.70.1条(b)款第(4)项中关于支付普遍工资和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要求,是第21189.70.1条的实质性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第21189.70.1条(b)款第(4)项的要求不能合法地适用于某个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项目,则第21189.70.1条的其他规定对该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项目无效,除非所有在该项目上施工的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一项项目劳务协议的约束,该协议为退伍军人以及为已获得解放的未成年人或在寄养家庭中的学徒提供优先雇佣权。

Section § 21189.7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有效的部分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

除非第21189.70.9条另有规定,本章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