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78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加州环境质量法》(CEQA)的重要性,该法案要求评估和减轻开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它强调了公众参与审查和减轻项目影响的重要性。 该法律承认加州即将开展的大型项目,这些项目旨在取代过时设施、创造就业机会,并在不使用纳税人资金的情况下引入先进的环境效益。 这些拟议项目有望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并实施创新措施以减少交通和空气质量等环境影响,为污染减排树立全国标准。 总的来说,在有限的时间内,这些项目将获得CEQA下的特殊快速审批优惠,以加快创造就业和改善环境。

Section § 211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旨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的关键术语。“申请人”指任何提出或参与此类项目的人,包括公共或私人实体。“环境领导力发展项目”是指经LEED标准认证为节能的住房或商业开发项目。此类项目可能包括可再生能源倡议、包含经济适用住房部分的住房开发项目或清洁能源制造。这些项目理想情况下应位于填充地块上,并与当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战略保持一致,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和最低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项目必须主要用于居住,不能用作临时住宿。目标是确保这些项目在支持社区住房需求的同时,促进环境可持续性。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a) “申请人”指提出项目及其继承人、受让人,且从事公共工程项目的公共或私人实体或其关联方,或个人或实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 “环境领导力发展项目”、“领导力项目”或“项目”指第21065条所述的下列项目之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1) 经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认证为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LEED)金级或更高级别的住宅、零售、商业、体育、文化、娱乐或休闲用途项目,并且在适用情况下,其交通效率标准比同类项目高出15%。这些项目必须位于填充地块上。对于位于大都市规划组织内且已实施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的项目,该填充项目应符合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为项目区域指定的通用用途指定、密度、建筑强度和适用政策,且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080条(b)款(2)项(H)分项接受大都市规划组织的认定,即如果实施该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2) 仅通过风能或太阳能发电的清洁可再生能源项目,但不包括垃圾焚烧或转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3) 制造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能源效率或清洁替代燃料汽车生产的产品、设备或组件的清洁能源制造项目。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4)(A)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4)(A)(i) 住房开发项目位于填充地块上。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4)(A)(ii) 对于位于大都市规划组织内且已实施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的住房开发项目,该项目应符合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为项目区域指定的通用用途指定、密度、建筑强度和适用政策,且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080条(b)款(2)项(H)分项接受大都市规划组织的认定,即如果实施该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4)(A)(iii) 尽管有第21183条(a)款(1)项的规定,该住房开发项目在施工完成后将在加利福尼亚州产生至少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的投资。
(iv)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4)(A)(iv)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b)(4)(A)(iv)(I) 除子项 (II) 另有规定外,住房开发项目至少有15%的住房专门用于低收入家庭,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根据本款规定合格并经州长认证的住房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机构或申请人应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报告项目设立的住房单元和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的数量。
(II) 尽管有子项 (I) 的规定,如果地方机构已通过一项包容性分区条例,规定住房开发项目所在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最低比例高于15%,则该包容性分区条例中规定的比例应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门槛。
(v)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v)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v)(I) 除用作《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519条定义的住宅酒店外,住房开发项目的任何部分均不得用于租期少于30天的租赁单元,或指定用于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其他临时住宿用途。
(II) 住房开发项目的任何部分均不得用于制造或工业用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v)(I)(B) 就本款而言,“住房开发项目”指下列任何一种项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v)(I)(B)(i) 仅限住宅单元。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v)(I)(B)(ii) 由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组成的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建筑面积指定用于住宅用途。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v)(I)(B)(iii) 过渡性住房或扶持性住房。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c) “填充地块”具有与第21061.3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0(d) “交通效率”指住宅、零售、商业、体育、文化、娱乐或休闲用途项目中的雇员、访客或顾客的车辆出行次数除以雇员、访客和顾客的总人数。

Section § 21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长未在2032年1月1日之前将某个项目认证为符合快速审批条件的特殊环境项目,那么该项目就不适用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2118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建设一个领导力项目并加快审批流程,你可以向州长申请认证。你需要提供州长决定你的申请所需的任何证据或材料。这些信息必须在州长批准项目前至少15天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2118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项目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更快的审批流程,它必须在州长认证之前满足几个条件。项目需要至少投资一亿美元,除非是特殊类型的项目。它必须在加州创造好工作,支付有竞争力的工资并提供学徒培训机会。项目也不应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必须符合州的环境目标。

申请人必须遵守特定的回收和环境缓解标准。需要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所有必要的环境修复措施得以实施和监测。申请人还必须承诺承担与项目相关的任何法律挑战的法院和记录准备费用。

州长可以在牵头机构根据本章为项目认证最终环境影响报告之前,为一项领导项目认证其简化流程,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项目在施工完成后将在加利利福尼亚州产生至少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投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a)(2) 第 (1) 款不适用于第 21180 条 (b) 款第 (4) 项所述的领导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b) 该项目创造支付现行工资和生活工资的高薪、高技能工作岗位,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提供建筑工作和永久性工作,有助于减少失业,并促进学徒培训。就本款而言,如果申请人向州长证明该项目将遵守第 21183.5 条的规定,则该项目被视为创造支付现行工资的工作岗位、创造高技能工作岗位并促进学徒培训。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c)(1) 对于第 21180 条 (b) 款第 (1)、(2) 或 (3) 项所述的项目,该项目不会导致任何温室气体净额外排放,包括员工交通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本款而言,如果申请人向州长证明该项目将遵守第 21183.6 条的规定,则该项目被视为符合本款的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c)(2) 对于第 21180 条 (b) 款第 (4) 项所述的项目,该项目不会导致任何温室气体净额外排放,包括员工交通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或证明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8561 条通过的最新范围界定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d) 申请人证明符合第 30 编第 3 部分第 12.8 章(自第 42649 条起)和第 12.9 章(自第 42649.8 条起)的要求,如适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e) 申请人已签订一份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协议,规定根据本编为项目在本章下认证所需的所有缓解措施应作为项目批准的条件,且这些条件将由牵头机构或牵头机构指定的其他机构完全强制执行。对于环境缓解措施,申请人同意,作为一项持续义务,这些措施将由牵头机构在义务存续期间进行监测和执行。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f) 申请人同意支付审理和裁决任何质疑牵头机构根据本编对已认证项目采取行动的案件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费用,包括支付法院认为适当的特别主事官任命费用,其形式和方式由司法委员会根据司法委员会根据第 21185 条通过的《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规定。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g) 申请人同意支付在根据本编审查和审议项目的同时,为项目准备诉讼记录的费用,其形式和方式由项目的牵头机构规定。项目诉讼记录的准备费用不得在任何诉讼之前、期间或之后向原告或请愿人追偿。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h) 对于已开始环境审查的项目,申请人证明诉讼记录正在根据第 21186 条的规定准备。

Section § 211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和私人机构在实施建筑项目时如何雇佣工人的规则。首先,任何参与公共项目的实体必须为建筑行业中需要学徒的职位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工人。但是,如果公共机构签订了项目劳务协议,该实体可以遵循协议的规定。

对于私人项目,申请人必须确保所有工人获得普遍工资率,这意味着他们至少获得其工作类型和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承包商还应保留工资记录,并准备好接受工资审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按每名工人每天计算的罚款。

在公共和私人项目中,项目劳务协议可以简化某些要求,例如定期合规报告和工资评估,前提是所有事项都按照商定的仲裁程序处理。总的来说,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建筑行业中的公平工资和熟练劳动力使用,并设有检查机制以确保合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a)(1) “项目劳务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1)项所规定的含义。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a)(2) “熟练和受训劳动力”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1编第2.9章(自第2600条起)所规定的含义。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b)(1) 对于公共机构根据本章认证的项目,除(2)项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不得对任何实体进行预审、列入短名单或授予合同以执行项目的任何部分,除非该实体向公共机构提供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该实体及其各级承包商和分包商将使用熟练和受训劳动力来执行项目或合同中属于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职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b)(2)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要求,则(1)项不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b)(2)(A) 公共机构已签订项目劳务协议,该协议将约束执行项目或合同的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和受训劳动力,并且该实体同意受该项目劳务协议的约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b)(2)(B) 项目或合同是根据公共机构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项目劳务协议的延期或续签而执行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b)(2)(C) 该实体已签订项目劳务协议,该协议将约束该实体及其执行项目或合同的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和受训劳动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c) 对于私人实体根据本章认证的项目,申请人应执行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c)(1) 向牵头机构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c)(1)(A) 就《劳工法》第2部第7编第1章(自第1720条起)而言,项目的全部是公共工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c)(1)(B) 如果项目并非全部是公共工程,则所有受雇于项目执行的建筑工人将至少获得工业关系总监根据《劳工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该工作类型和地理区域的每日普遍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如果项目受本分项约束,则对于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c)(1)(B)(i) 申请人应确保所有工作执行合同中包含普遍工资要求。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c)(1)(B)(ii) 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受雇于项目或合同工作执行的所有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每日普遍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ii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c)(1)(B)(iii)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5(c)(1)(B)(iii)(I) 除(III)项另有规定外,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劳工法》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照该条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
(II) 除(III)项另有规定外,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普遍工资的义务可由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工法》第1741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该评估可在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工法》第1742条进行审查,也可由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或由劳资联合委员会通过根据《劳工法》第1771.2条提起的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如果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支付评估所涵盖工资而发行的债券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工法》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Section § 2118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如何计算和减少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首先,为了衡量排放量,项目现场的当前环境条件被用作基线。然后,项目必须优先直接减少排放,首先尝试通过项目设计或增加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等功能来同时减少温室气体和其他空气污染物。如果直接减排未能充分缓解影响,则必须在同一空气污染区内进行额外减排,或通过环境抵消措施。这些抵消措施必须符合严格标准,并惠及项目所在地。

最后,法律强调,为抵消排放而采取的措施应优先改善受项目影响最大的社区的环境和公共健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6(a) 第21180条(b)款第(1)、(2)或(3)项所述项目因温室气体排放所产生影响的量化和减缓应如下进行: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6(a)(1) 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基线应根据提交申请时项目场地附近的物理环境条件建立,其方式应符合《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125条(截至2021年1月1日该法规的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6(a)(2) 温室气体排放所产生影响的减缓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实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6(a)(2)(A) 通过实施项目特征、项目设计或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效率、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以及减少车辆行驶里程)实现的项目直接排放减少,同时减少标准空气污染物或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6(a)(2)(B) 如果所有项目影响无法通过(A)项所述的直接排放减少措施可行且充分地减缓,则剩余的未减缓影响应通过在项目所在地的同一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内同时减少标准空气污染物或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直接排放减少措施进行减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6(a)(2)(C) 如果所有项目影响无法通过(A)或(B)项所述的直接排放减少措施可行且充分地减缓,则剩余的未减缓影响应通过使用源自项目所在地的同一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内的抵消措施进行减缓。抵消措施应以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从第38500条开始)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抵消措施是真实的、永久的、可量化的、可核实的和可执行的,并应从项目所在地社区或邻近社区的来源进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6(a)(2)(D) 如果所有项目影响无法通过(A)、(B)或(C)项所述措施可行且充分地减缓,则剩余的未减缓影响应通过使用源自为项目所在区域提供具体、可量化和直接环境及公共健康效益的来源的抵消措施进行减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3.6(b)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最大化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所产生的项目影响的措施对受项目影响最大的人群所带来的环境和公共健康效益。

Section § 21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认证项目以加快其审批流程,但前提是这些项目必须符合另一节(21183)中列出的具体标准。在授予此认证之前,州长需要确认项目符合这些条件,并且这项决定不能在法庭上被质疑。

如果州长认为某个领导项目符合快速处理的条件,这项决定及其支持性细节必须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有30天时间来同意或不同意。如果他们未及时回应,该项目将自动获得认证。

此外,州长可以制定关于如何申请和认证这些项目的指南,并且这些指南不必遵循另一部政府法案规定的常规程序规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a) 州长可以根据本章认证一个项目以进行简化,如果该项目符合第21183节中规定的条件。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b)(1) 在认证项目之前,州长应作出决定,认定第21183节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已满足。这些认定不受司法审查。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b)(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b)(2)(A) 如果州长认定某个领导项目符合本章规定的简化条件,州长应将该认定以及任何支持信息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供审查并同意或不同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b)(2)(A)(B) 在收到该认定后30天内,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同意或不同意该认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b)(2)(A)(C) 如果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未能在州长提交认定后30天内同意或不同意该认定,该领导项目即被视为已获认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c) 州长可以发布关于本章下项目的申请和认证的指南。根据本款发布的任何指南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则制定条款约束。

Section § 211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多户住宅项目的停车位必须与住宅单元分开定价、出售或出租。这意味着你可以选择是否为停车位支付额外费用。但是,如果住宅单元的租金或销售价格已经由可负担性法律规定,并且停车费和住房成本必须保持合并,则此规则不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认证的多户住宅项目应提供停车位与住宅单元分离定价的停车服务,即私人车辆停车位与住宅单元分开定价、租赁或购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4.5(b) 如果住宅单元受法律规定的可负担性限制约束,且该限制规定了租金或销售价格,并且停车位的成本无法与住宅单元的成本分离,则(a)款不适用。

Section § 2118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向寻求认证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以弥补州长办公室处理这些认证所产生的成本。

Section § 21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制定法院规则,用于处理质疑某些特殊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上诉,一旦法院收到必要文件,理想情况下应在270天内解决。

Section § 211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领导项目的程序记录应如何准备和共享。项目的牵头机构必须在项目进行期间准备这份记录。一旦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所有相关文件必须在线发布供公众查阅。

牵头机构应以电子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并继续在文件创建或收到后的五天内上传新文件。鼓励公众以电子方式提交意见,并且这些意见也应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向公众公开。

如果意见以非电子方式提交,则必须在七天内将其转换为电子格式。牵头机构使用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必须列入索引,并注明如果无法在线共享,可在何处查阅纸质副本。

最终程序记录需要在项目批准后的五天内获得认证。任何关于记录的争议由高等法院处理,相关问题需要在提交初步辩护状时通过动议提出。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州长认证的领导项目的程序记录的准备和认证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a) 该项目的牵头机构应根据本分部,与行政程序同时准备程序记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b) 自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之日起,所有放入程序记录中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应在由牵头机构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可供下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c) 牵头机构应以易于访问的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草案,以及在准备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时提交给牵头机构或牵头机构所依赖的所有其他文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d) 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日期之后,由牵头机构准备或申请人提交的任何属于程序记录一部分的文件,应在文件由牵头机构发布或收到后的五天内以易于访问的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e) 牵头机构应鼓励以易于访问的电子格式提交关于项目的书面意见,并应在收到任何意见后的五天内以易于访问的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f) 在收到任何非电子格式的意见后的七天内,牵头机构应将该意见转换为易于访问的电子格式,并以该格式向公众提供。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g) 尽管有 (b) 至 (f) 款(含)的规定,提交给牵头机构或牵头机构所依赖的、未专门为本项目准备且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无需以易于访问的电子格式提供。对于那些受版权保护的文件,牵头机构应不迟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之日,或如果文件是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后由牵头机构收到或依赖的,则在五天内,以电子格式提供这些文件的索引。该索引必须指明可供公众查阅版权材料纸质副本的图书馆或牵头机构办公室。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h) 牵头机构应在其批准项目后的五天内认证最终程序记录。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i) 任何因程序记录引起的争议应由高等法院解决。除非高等法院另有指示,对记录内容有争议的一方应在其提交初步辩护状时提交一份增补记录的动议。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6(j) 程序记录的内容应符合第 21167.6 条 (e) 款的规定。

Section § 21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长将一个项目认证为环境领导力发展项目时,牵头机构必须在 (10) 天内通知公众。该通知应使用至少 (12) 磅的字体,并由申请人支付费用。通知中会声明,如果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提出法律挑战,项目将遵循特定的程序。通知还必须包含相关法律章节的副本,并按照特定的公告规则进行分发。

州长根据本章认证环境领导力发展项目后 (10) 天内,牵头机构应自申请人承担费用,发布一份字体不小于 (12) 磅的公告,说明如下:
“申请人已选择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第 (6.5) 章(自第 (21178) 条开始)进行。该章除其他规定外,还规定任何质疑环境影响报告 (EIR) 认证或环境影响报告 (EIR) 中所述项目批准的司法行动,均须遵守《公共资源法》第 (21185) 条至第 (21186) 条(含)规定的程序。《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第 (6.5) 章(自第 (21178) 条开始)的副本附于下方。”
该公告应由牵头机构按照第 (21092) 条 (b) 款第 (3) 项下发布的公告要求进行分发。

Section § 2118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长将项目替代方案认证为领导项目一部分的流程。“项目替代方案”被定义为根据特定现有法规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审查的方案。在牵头机构批准此类替代方案之前,如果该方案符合申请人提供的某些标准,并与认证时领导项目的定义相符,州长可以对其进行认证。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将在认证前至少15天向公众公开。值得注意的是,州长在此过程中的决定不能受到法律挑战。此外,一项特定的法院规则适用于对这些项目替代方案批准的法律挑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7.5(a) 就本条而言,“项目替代方案”是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5126.6节(以该法规于2021年1月1日存在时的版本为准)在领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研究的替代方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7.5(b) 在牵头机构批准根据本章由州长认证的领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所述的项目替代方案之前,如果该项目替代方案符合第21180节规定的领导项目定义,并遵守第21183节(以州长认证领导项目时该等条款的现有版本为准),州长可应申请人的申请,根据本章认证该项目替代方案。申请人应提供州长认为对项目替代方案认证申请作出决定所必需的证据和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任何证据或材料应由州长在根据本章认证项目替代方案之前至少15天向公众提供。第21184节(b)款第(2)项不适用于根据本节对项目替代方案的认证。州长根据本节作出的认定不受司法审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87.5(c) 根据第21185节通过的法院规则适用于因不遵守本分部而对公共机构根据本节认证的项目替代方案的批准提出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

Section § 211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适用,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确保了即使其中一部分失效,其他部分也能继续发挥作用。

Section § 2118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本章明确另有说明,否则所有人仍须遵守本分部规定的所有规则。

Section § 21189.1

Explanation
如果牵头机构未能在2033年1月1日之前批准一个由州长认证的项目,那么该项目的认证将失效。

Section § 211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有效期截止到2034年1月1日。在此日期之后,它将自动失效,除非有新的法律通过来修改或延长其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