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63

Explanation

本节将“安居计划项目”定义为符合“安居计划”资助条件的永久性支持性住房项目。该计划是《福利与机构法典》的一部分,其资金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管理。公共机构可以为这类项目申请或获得此项资金。

为本章之目的,“安居计划项目”指符合“安居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3.9部分 (自第5849.1条起)) 资助标准,且公共机构为此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申请或获得资助的永久性支持性住房项目。

Section § 21163.1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机构决定寻求或被授予“安居计划”的资金,那么根据本特定法律部,这一行为不被视为“项目”。这意味着适用于项目的某些法规不适用于此。

公共机构决定寻求“安居计划”(《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第3.9章(自第5849.1条起))的资金,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该计划拨款的行为,就本部的目的而言,不构成“项目”。

Section § 21163.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进行一个“无家可归者之家”项目,并且它不符合某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自动批准条件,你可以申请进行一项特别审查。你需要在主要机构告知你需要准备哪种环境文件后的10天内提出这项申请。这项申请是要求该机构根据另一相关法典的规定,准备并认证所有与环境检查相关的文档。

Section § 2116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参与“无家可归者之家”项目时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如果地方机构批准或决定实施此类项目,无论该项目是否受环境法规管辖,都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通知。对于不受环境法规管辖的项目,则必须提交豁免通知。如果有人想以机构未遵守此程序为由质疑其决定,他们必须在通知提交后的30天内提出。如果地方机构迟交通知,质疑必须在迟交通知后的30天内开始,或者在通知本应提交之日起的90天内开始,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63.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63.3(a)(1) 如果地方机构批准或决定实施一个受本分部管辖的“无家可归者之家”项目,该地方机构应根据第21152条(a)款的要求提交该批准或决定的通知,但该通知应在批准或决定最终确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63.3(a)(2) 如果地方机构批准或决定实施一个不受本分部管辖的“无家可归者之家”项目,该地方机构应根据第21152条(b)款的要求提交豁免通知,但该通知应在批准或决定最终确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63.3(b) 尽管有第21167条的规定,但针对“无家可归者之家”项目,以不遵守本分部规定为由,对公共机构的行为或决定提出攻击、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应自根据(a)款要求提交通知之日起30天内开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63.3(c)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遵守(a)款规定的适用时限要求,则针对“无家可归者之家”项目,以不遵守本分部规定为由,对公共机构的行为或决定提出攻击、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应自地方机构迟延提交根据(a)款要求提交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开始,或自根据(a)款要求提交通知之日起90天内开始,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

Section § 211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无家可归者安居计划”的所有资金全部拨付和支出完毕时,通知州议会议长和州参议院临时议长。该通知必须在立法机关两院的议事录中公布。

该部门还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此通知。这项法律将在通知发出年份的次年1月1日失效,届时将被废止。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63.4(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63.4(a)(1)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在根据“无家可归者安居计划”(《福利和机构法》第5部第3.9章(自第5849.1条起))提供的资金全额分配并支付完毕时,通知州议会议长和州参议院临时议长。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本款发出的通知,应刊登在立法机关各议会的议事录中。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63.4(a)(2)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本款发出的通知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63.4(b) 本章仅在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 (a) 款发出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