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机构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6201条指定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时,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识别并尽可能减轻因该指定而产生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确定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的住房项目可采取的缓解措施,以减轻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识别的环境影响。
Chapter 4.3
Section § 21155.10
这项法律规定,当牵头机构设立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时,必须编制一份环境影响报告。这份报告需要找出新区域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并提出减轻这些问题的方法。报告还应提供关于区域内住房项目如何减少其环境影响的建议。
牵头机构 环境影响报告书 住房可持续发展区 缓解措施 环境影响 指定 住房项目 《政府法典》第66201条 环境缓解 可行缓解 影响识别 区域指定 可持续发展倡议 影响减少 环境评估
Section § 21155.11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指定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的某些住房项目,如果满足三个条件,则可免于遵守特定法规。首先,该区域必须在10年内获得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批准。其次,项目必须符合该区域的特定条件。第三,项目应有措施来解决报告中确定的环境影响。
本分部不适用于由地方政府指定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进行的住房项目,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1(a) 牵头机构已为该住房可持续发展区认证了环境影响报告,且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6202条批准了该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并在牵头机构审查该住房项目之日起的10年内完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1(b) 该住房项目符合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指定中规定的条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1(c) 该住房项目须实施根据第21155.10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适当缓解措施,以减轻该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环境影响。
住房可持续发展区 环境影响报告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缓解措施 环境影响 住房项目条件 指定合规性 影响缓解 豁免标准 地方政府指定 第66202条合规性 10年批准期限 牵头机构审查 可持续性 环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