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一种特殊的建设项目,叫做“交通优先项目”。这些项目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原则。首先,它们需要符合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当地规划策略。这些策略必须得到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批准。

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至少有50%是住宅用途,每英亩至少有20个住房单元的最低密度,并且靠近主要的公共交通设施。具体来说,它需要位于主要交通站点或高质量交通走廊的半英里范围内,这意味着公交车在那里运行频繁,尤其是在高峰时段。对于项目部分区域距离这些交通区域的距离,也有具体的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a) 本章仅适用于符合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为项目区域指定的通用用途指定、密度、建筑强度和适用政策的交通优先项目,且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080条(b)款(2)项(H)分项的规定,接受大都市规划组织的认定,即如果实施,该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b) 就本章而言,交通优先项目应 (1) 包含至少50%的住宅用途(基于总建筑面积),并且,如果项目包含26%至50%的非住宅用途,容积率不低于0.75;(2) 提供每英亩至少20个住宅单元的最低净密度;以及 (3) 位于区域交通规划中包含的主要交通站点或高质量交通走廊的半英里范围内。主要交通站点定义见第21064.3条,但就本节而言,它还包括适用区域交通规划中包含的主要交通站点。就本节而言,高质量交通走廊指在高峰通勤时段,固定线路公交服务间隔不超过15分钟的走廊。如果项目内的所有地块其面积不超过25%的部分距离站点或走廊超过半英里,并且项目中的住宅单元不超过10%或100个单元(以较少者为准)距离站点或走廊超过半英里,则该项目应被视为位于主要交通站点或高质量交通走廊的半英里范围内。

Section § 21155.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将交通优先项目指定为可持续社区项目的标准,从而使其免于特定的环境审查程序。项目必须符合详细的环境和土地使用标准,例如不对湿地或濒危物种造成影响,不超过特定的土地面积和住宅单元限制,具有能源和水效率,并靠近公共交通。它还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要求或提供等效贡献,并且不应与附近的工业用途冲突。

如果立法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发现,交通优先项目符合(a)和(b)分项的所有要求以及(c)分项的其中一项要求,则该交通优先项目被宣布为可持续社区项目,并应免于适用本分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 交通优先项目符合以下所有环境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1) 交通优先项目以及在交通优先项目批准前已批准但尚未建设的其他项目,可由现有公用设施充分服务,且交通优先项目申请人已支付或已承诺支付所有适用的替代性费用或开发费用。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不包含湿地或河岸区,不具有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价值,且交通优先项目不损害受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案(16 U.S.C. Sec. 1531 et seq.)、本土植物保护法(《渔猎法典》第2分部第10章(自第1900条起))或加州濒危物种法案(《渔猎法典》第3分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保护的任何物种,并且该项目不会导致在项目申请被视为完整时生效的地方条例所保护的任何物种的破坏或移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B) 就本款而言,“湿地”具有与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手册第660 FW 2部分(1993年6月21日)中相同的含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C) 就本款而言: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C)(i) “河岸区”是指陆地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区域,其特征在于生物物理条件、生态过程和生物群落的梯度。河岸区是地表和地下水文将水体与其相邻高地连接起来的区域。河岸区包括陆地生态系统中显著影响与水生生态系统能量和物质交换的部分。河岸区毗邻常年性、间歇性和短暂性溪流、湖泊以及河口-海洋海岸线。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C)(ii)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鸟类、植物、鱼类、两栖动物和无脊椎动物赖以生存和保护的生态群落。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C)(iii) “具有重要价值”的栖息地包括具有国家、全州、区域或地方重要性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受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案(16 U.S.C. Sec. 1531, et seq.)、加州濒危物种法案(《渔猎法典》第3分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或本土植物保护法(《渔猎法典》第2分部第10章(自第1900条起))保护的物种的栖息地;被地方、州或联邦机构认定为候选、完全保护、敏感或特殊地位物种的栖息地;或对本地或迁徙野生动物的迁徙至关重要的栖息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3)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未列入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条编制的任何设施和场地清单。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4)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须进行由环境评估师准备的初步危害评估,以确定场地上是否存在任何有害物质的释放,并确定未来居住者暴露于附近财产或活动产生的重大健康危害的可能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4)(A) 如果发现场地上存在有害物质的释放,则应根据州和联邦要求移除该释放或将其任何重大影响减轻到不显著的程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4)(B) 如果发现存在暴露于周围财产或活动产生的重大危害的可能性,则应根据州和联邦要求将潜在暴露的影响减轻到不显著的程度。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5) 根据第21084.1条,交通优先项目不会对历史资源产生重大影响。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不受以下任何情况的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A) 由林业和消防局确定的野火危险,除非适用的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包含减轻野火危险风险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B) 附近财产上储存或使用的材料造成的异常高的火灾或爆炸风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C) 公共卫生暴露风险,其程度将超过任何州或联邦机构设定的标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D) 地震风险,因位于根据第2622条确定的划定地震断层带内,或根据第2696条确定的地震危险区内而产生,除非适用的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包含减轻地震断层或地震危险区风险的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E) 山体滑坡危险、洪泛区、行洪道或限制区,除非适用的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包含减轻山体滑坡或洪水风险的规定。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不位于已开发开放空间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A) 就本款而言,“已开发开放空间”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土地: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A)(i) 为公共所有,或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资助。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A)(ii) 通常向公众开放并可供公众使用。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A)(iii) 主要缺乏结构性开发,但与开放空间相关的结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游乐场、游泳池、球场、封闭式儿童游乐区和野餐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B) 就本款而言,“已开发开放空间”包括已被公共机构指定用于收购作为已开发开放空间的土地,但不包括使用专门用于收购住房用地公共资金所收购的土地。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8) 交通优先项目中的建筑物能效比《加州法规》第24篇第6章要求的高15%,且建筑物和景观设计旨在实现比该地区平均家庭用水量减少25%的用水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 交通优先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土地使用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1)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总面积不超过八英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2) 交通优先项目不包含超过200个住宅单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3) 交通优先项目不会导致项目区域内经济适用房单元数量的任何净减少。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4) 交通优先项目不包括任何超过75,000平方英尺的单层建筑。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5) 先前环境影响报告中规定并经调查结果采纳的任何适用缓解措施或性能标准或准则,已或将纳入交通优先项目。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6) 交通优先项目被认定不与附近运营的工业用途冲突。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7) 交通优先项目位于区域交通规划中包含的轨道交通站或渡轮码头半英里范围内,或位于区域交通规划中包含的高质量交通走廊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 交通优先项目符合以下三项标准中的至少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1) 交通优先项目符合以下两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1)(A) 至少20%的住房将出售给中等收入家庭,或不少于10%的住房将出租给低收入家庭,或不少于5%的住房将出租给极低收入家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1)(B) 交通优先项目开发商向适当的当地机构提供充分的法律承诺,以确保这些住房单元在适用融资要求的期限内,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或第50053条分别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或经济适用租金,持续提供并供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使用。租赁单元应至少在55年内保持经济适用。产权单元应至少在30年内受转售限制或股权分享要求的约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2) 交通优先项目开发商已根据当地条例支付或将支付替代费用,其金额足以开发出根据第 (1) 款原本要求开发的同等数量的单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3) 交通优先项目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等于或大于项目每1,000名居民五英亩。

Section § 211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交通优先项目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如果一个项目已经采纳了早期环境报告中所有可能的缓解措施,它可以选择两种审查途径之一:一种是“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另一种是“环境影响报告”。

对于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初步研究必须识别所有重大的环境影响。公众有至少30天的时间对评估草案提出意见。主管机构在批准前必须考虑公众反馈,确保所有影响都被最小化或缓解,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或者,项目可以按照传统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只关注初步研究中识别出的重大环境影响。它不需要探讨替代的项目选址。这两种方法都旨在确保对环境的任何影响都得到负责任的处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a) 已采纳先前适用环境影响报告中列明并根据第21081条规定所作调查结果中采纳的所有可行缓解措施、绩效标准或标准的交通优先项目,应符合分节 (b) 或 (c) 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 符合分节 (a) 要求的交通优先项目,可通过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进行审查,具体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1) 应编制初步研究,以识别交通优先项目的所有重大或潜在重大影响,但根据第21159.28条规定,基于全部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无需审查的影响除外。初步研究应识别在先前适用的经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根据本分部的要求已充分处理和缓解的任何累积效应。如果主管机构确定某累积效应已充分处理和缓解,则为本分节之目的,该累积效应不应被视为累积性重大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2) 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应包含措施,以避免或将初步研究中要求识别的所有潜在重大或重大影响缓解至不显著水平。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3) 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草案应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通知应按照第21092条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的要求以相同方式提供。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4) 在对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采取行动之前,主管机构应考虑收到的所有意见。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5) 主管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审查收到的意见并认定以下情况后,可批准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5)(A) 初步研究中要求识别的所有潜在重大或重大影响均已识别和分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5)(B) 对于初步研究中要求识别的每一项对环境的重大影响,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5)(B)(i) 项目中已要求或已纳入变更或修改,这些变更或修改可避免或将重大影响缓解至不显著水平。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5)(B)(ii) 这些变更或修改属于另一公共机构的职责和管辖范围,且已由该其他机构采纳,或可以且应当由该其他机构采纳。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6) 主管机构的立法机构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地方法规允许将根据本分部编制的文件批准直接上诉至立法机构,则规划委员会可举行公开听证会,但需缴纳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费用。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b)(7) 主管机构审查和批准交通优先项目并进行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的决定,应根据实质性证据标准进行审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c) 符合分节 (a) 要求的交通优先项目,可通过符合以下所有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查: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c)(1) 应编制初步研究,以识别交通优先项目的所有重大或潜在重大影响,但根据第21159.28条规定,基于全部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无需审查的影响除外。初步研究应识别在先前适用的经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根据本分部的要求已充分处理和缓解的任何累积效应。如果主管机构确定某累积效应已充分处理和缓解,则为本分节之目的,该累积效应不应被视为累积性重大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2(c)(2) 根据本分节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仅需处理根据第 (1) 款识别的交通优先项目对环境的重大或潜在重大影响。无需分析交通优先项目的场外替代方案。其他方面应符合本分部的要求。

Section § 211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为公共交通优先项目制定交通缓解策略,例如改善道路或为新居民提供公共交通票证。这些措施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上决定。

如果这些缓解策略已到位,公共交通优先项目无需遵守关于交通影响的额外规定,除非这些影响涉及公共健康或行人及自行车安全。此外,地方政府必须至少每五年审查并更新这些交通措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3(a) 地方管辖区的立法机构可以采取适用于公共交通优先项目的交通缓解措施。这些措施应在公开听证会后通过或修订,并可包括安装交通管制设施、街道或道路改善、对道路改善或公共交通基金的捐助、为未来居民提供公共交通票证,或旨在避免或缓解这些公共交通优先项目交通影响的其他措施。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3(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3(b)(1) 如果签发酌情批准的地方管辖区已根据本条采取交通缓解措施,则正在寻求酌情批准的公共交通优先项目,无需遵守第21081条(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要求的任何额外缓解措施,以应对该项目对交叉路口、街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公共交通造成的交通影响。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3(b)(2)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3(b)(2)(1)项不限制地方管辖区就项目对公共健康或行人或自行车安全的影响采取可行缓解措施的权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3(c) 立法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审查其交通缓解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Section § 211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项目(如住宅、就业中心或综合用途开发项目)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免除更多的环境审查。这些条件包括:项目位于交通优先区域内,符合已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并且与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相符。

但是,如果发生了另一条款中列出的某些变化或情况,则需要进行额外的环境审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住宅、就业中心(定义见第21099条(a)款(1)项)或综合用途开发项目,包括任何细分或任何分区变更,免于遵守本部的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4(a)(1) 该项目拟建于交通优先区域内,定义见第21099条(a)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4(a)(2) 该项目旨在实施并符合一项特定计划,且该计划已获得环境影响报告认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4(a)(3) 该项目符合项目区域内规定的总体用途指定、密度、建筑强度和适用政策,这些政策包含在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且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65080条(b)款(2)项(H)分项,已接受大都市规划组织的认定,即该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如果实施,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4(b) 只有在第21166条中规定的任何事件已经发生时,才应进行进一步的环境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