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法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发现,交通优先项目符合(a)和(b)分项的所有要求以及(c)分项的其中一项要求,则该交通优先项目被宣布为可持续社区项目,并应免于适用本分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 交通优先项目符合以下所有环境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1) 交通优先项目以及在交通优先项目批准前已批准但尚未建设的其他项目,可由现有公用设施充分服务,且交通优先项目申请人已支付或已承诺支付所有适用的替代性费用或开发费用。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不包含湿地或河岸区,不具有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价值,且交通优先项目不损害受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案(16 U.S.C. Sec. 1531 et seq.)、本土植物保护法(《渔猎法典》第2分部第10章(自第1900条起))或加州濒危物种法案(《渔猎法典》第3分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保护的任何物种,并且该项目不会导致在项目申请被视为完整时生效的地方条例所保护的任何物种的破坏或移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B) 就本款而言,“湿地”具有与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手册第660 FW 2部分(1993年6月21日)中相同的含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C) 就本款而言: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C)(i) “河岸区”是指陆地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区域,其特征在于生物物理条件、生态过程和生物群落的梯度。河岸区是地表和地下水文将水体与其相邻高地连接起来的区域。河岸区包括陆地生态系统中显著影响与水生生态系统能量和物质交换的部分。河岸区毗邻常年性、间歇性和短暂性溪流、湖泊以及河口-海洋海岸线。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C)(ii)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鸟类、植物、鱼类、两栖动物和无脊椎动物赖以生存和保护的生态群落。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2)(A)(C)(iii) “具有重要价值”的栖息地包括具有国家、全州、区域或地方重要性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受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案(16 U.S.C. Sec. 1531, et seq.)、加州濒危物种法案(《渔猎法典》第3分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或本土植物保护法(《渔猎法典》第2分部第10章(自第1900条起))保护的物种的栖息地;被地方、州或联邦机构认定为候选、完全保护、敏感或特殊地位物种的栖息地;或对本地或迁徙野生动物的迁徙至关重要的栖息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3)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未列入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条编制的任何设施和场地清单。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4)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须进行由环境评估师准备的初步危害评估,以确定场地上是否存在任何有害物质的释放,并确定未来居住者暴露于附近财产或活动产生的重大健康危害的可能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4)(A) 如果发现场地上存在有害物质的释放,则应根据州和联邦要求移除该释放或将其任何重大影响减轻到不显著的程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4)(B) 如果发现存在暴露于周围财产或活动产生的重大危害的可能性,则应根据州和联邦要求将潜在暴露的影响减轻到不显著的程度。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5) 根据第21084.1条,交通优先项目不会对历史资源产生重大影响。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不受以下任何情况的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A) 由林业和消防局确定的野火危险,除非适用的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包含减轻野火危险风险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B) 附近财产上储存或使用的材料造成的异常高的火灾或爆炸风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C) 公共卫生暴露风险,其程度将超过任何州或联邦机构设定的标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D) 地震风险,因位于根据第2622条确定的划定地震断层带内,或根据第2696条确定的地震危险区内而产生,除非适用的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包含减轻地震断层或地震危险区风险的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6)(E) 山体滑坡危险、洪泛区、行洪道或限制区,除非适用的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包含减轻山体滑坡或洪水风险的规定。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不位于已开发开放空间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A) 就本款而言,“已开发开放空间”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土地: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A)(i) 为公共所有,或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资助。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A)(ii) 通常向公众开放并可供公众使用。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A)(iii) 主要缺乏结构性开发,但与开放空间相关的结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游乐场、游泳池、球场、封闭式儿童游乐区和野餐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7)(B) 就本款而言,“已开发开放空间”包括已被公共机构指定用于收购作为已开发开放空间的土地,但不包括使用专门用于收购住房用地公共资金所收购的土地。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a)(8) 交通优先项目中的建筑物能效比《加州法规》第24篇第6章要求的高15%,且建筑物和景观设计旨在实现比该地区平均家庭用水量减少25%的用水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 交通优先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土地使用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1) 交通优先项目场地总面积不超过八英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2) 交通优先项目不包含超过200个住宅单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3) 交通优先项目不会导致项目区域内经济适用房单元数量的任何净减少。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4) 交通优先项目不包括任何超过75,000平方英尺的单层建筑。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5) 先前环境影响报告中规定并经调查结果采纳的任何适用缓解措施或性能标准或准则,已或将纳入交通优先项目。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6) 交通优先项目被认定不与附近运营的工业用途冲突。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b)(7) 交通优先项目位于区域交通规划中包含的轨道交通站或渡轮码头半英里范围内,或位于区域交通规划中包含的高质量交通走廊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 交通优先项目符合以下三项标准中的至少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1) 交通优先项目符合以下两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1)(A) 至少20%的住房将出售给中等收入家庭,或不少于10%的住房将出租给低收入家庭,或不少于5%的住房将出租给极低收入家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1)(B) 交通优先项目开发商向适当的当地机构提供充分的法律承诺,以确保这些住房单元在适用融资要求的期限内,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或第50053条分别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或经济适用租金,持续提供并供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使用。租赁单元应至少在55年内保持经济适用。产权单元应至少在30年内受转售限制或股权分享要求的约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2) 交通优先项目开发商已根据当地条例支付或将支付替代费用,其金额足以开发出根据第 (1) 款原本要求开发的同等数量的单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5.1(c)(3) 交通优先项目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等于或大于项目每1,000名居民五英亩。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39, Sec. 95. (SB 1018) Effective June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