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机构、委员会和理事会在向地方机构提供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的资金之前,必须首先从地方机构获得一份关于潜在环境影响的详细报告。如果资金仅用于尚未获得批准或资助的未来行动的可行性或规划研究,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1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机构为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EIR)。这份报告评估项目区域内物理条件可能出现的负面变化。

如果一个非选举产生的机构认证了环境影响报告,或决定该项目不需要这份报告,该决定可以向该机构的选举产生的机构(如果存在的话)提出上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a) 所有地方机构应当编制,或通过合同委托编制,并认证其完成一份环境影响报告,针对其打算实施或批准的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当《政府法典》第65402条要求提交报告时,环境影响报告可以作为该报告的一部分提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b) 就本节而言,任何对环境的重大影响应限于第21060.5条所定义的区域内存在的物理条件方面的实质性的或潜在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c) 如果地方牵头机构的非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认证一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一份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或确定一个项目不受本分部管辖,则该认证、批准或决定可以向该机构的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如果有的话)提出上诉。

Section § 211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特定项目进行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环境审查。这些项目包括建设或扩建焚烧城市垃圾的设施、颁发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以及制定基地再利用计划。

对于新设施或显著增加容量的设施,环境报告是强制性的,但某些类型的废物(如动物或林业废物)可获得豁免。此外,由州能源委员会管辖或处理特定危险废物的项目也可能获得豁免。该法律旨在确保这些项目符合环境法规,同时提供具体的豁免和澄清。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a) 不论第21080条(b)款第(6)项、第21080.5条或第2108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牵头机构应为涉及以下任何事项的项目,编制或通过合同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在适当情况下,对现有环境影响报告进行修改、增补或补充,并证明其完成: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a)(1) 焚烧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垃圾衍生燃料,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如果项目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a)(1)(A) 建设新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a)(1)(B) 扩建现有焚烧危险废物的设施,且其允许容量将增加10%以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a)(2) 首次向土地处置设施颁发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该设施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99.1条(d)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a)(3) 首次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00条向场外大型处理设施颁发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该设施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05.1条(d)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a)(4) 第21083.8.1条所定义的基地再利用计划。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如果根据本分部任何其他规定,基地再利用计划已另行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则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第6节,无需对该基地再利用计划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补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b) 就(a)款第(1)项(A)分项第(ii)条而言,现有设施的扩建量应通过比较拟议设施容量与以下适用者来计算: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b)(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00条在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中授权的设施容量,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00.5条授予的临时状态,或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允许建设或运营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州或地方机构许可证中授权的设施容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b)(2) 根据设施的原始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临时状态授权,或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允许建设或运营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州或地方机构许可证中授权的设施容量。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c) 就(a)款第(2)项和第(3)项而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首次颁发不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分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颁发的关闭或后期关闭许可证。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d)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d)(a)款第(1)项不适用于从事以下任何活动的工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d)(1) 专门焚烧由粪便或任何其他固体或半固体动物废物产生的沼气。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d)(2) 专门焚烧根据第40122条定义的处置场产生的甲烷气体,该处置场仅用于处置根据第40191条定义的固体废物。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d)(3) 专门焚烧森林、农业、木材或其他生物质废物。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d)(4) 专门在可移动焚烧装置中焚烧危险废物,该装置在现场停留不超过三年,或作为补救或清除行动的一部分。就本项而言,“可移动”指任何执行《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16条所定义的“处理”的设备,并由《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30条所定义的车辆运输,以1991年6月1日这些条款的文本为准。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d)(5) 专门在产生现场的火炬中焚烧炼油厂废物。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1(d)(6) 专门在火炬中焚烧市政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甲烷气体。

Section § 21151.2

Explanation

在学区购买土地用于新建学校或扩建现有学校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随后有30天时间检查场地并提供一份包含建议的报告。学区在收到这份报告之前不能最终确定购买。

如果规划委员会的报告建议不要购买该物业,学区在收到报告后必须再等待30天才能进行购买。

为促进学生安全和全面的社区规划,各学区理事会在为新建校址或现有校址扩建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之前,应书面通知具有管辖权的规划委员会拟议的收购事宜。规划委员会应调查拟议场地,并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调查的书面报告及其关于场地收购的建议。
理事会不得在收到规划委员会的报告之前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报告不支持为学校场地或现有学校场地扩建而收购该财产,则学区理事会不得在收到委员会报告后30天内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Section § 211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批准涉及学校附近设施建设或改造的项目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如果该设施可能释放有害空气污染物或处理高度危险物质,负责机构必须与学区协商,评估项目对学校的潜在影响。此外,学区必须至少提前30天收到关于该项目的书面通知。这是为了确保附近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4(a) 对于涉及在学校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建设或改造设施的项目,如果该设施可能合理预期会排放有害空气污染物,或将处理极度危险物质或含有极度危险物质的混合物,且其数量等于或大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32条(m)款规定的州阈值数量,并可能对将在学校就读或受雇的人员构成健康或安全危害,则不得认证环境影响报告或批准否定声明,除非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4(a)(1)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的牵头机构已就项目对学校的潜在影响与具有管辖权的学区进行了协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4(a)(2) 在拟议的环境影响报告认证或否定声明批准前不少于30天,学区已收到项目的书面通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4(b) 在本节中,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4(b)(1) “极度危险物质”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32条(i)款第(2)项定义的极度危险物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4(b)(2) “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是指向环境空气中排放的、已被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项目所在管辖区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污染物。经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确定,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也指向环境空气中排放的、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321条(a)至(f)款(含)中列明的物质。

Section § 211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通过条例或决议,为某些项目的环境审查设定时限。机构有一年时间完成环境影响报告,180天时间完成否定声明,这些时限从项目申请被接受之日起计算。这些时限仅适用于该机构是项目牵头机构的情况,并且可以根据项目类型有所不同。重要的是,项目申请不能仅仅因为缺少时限豁免而被认定为不完整。如果必要且项目申请人同意,可以延长时限。

如果环境报告是外包的,合同应在机构发出准备通知后45天内敲定,除非机构和申请人双方同意延长时限。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5(a)(1) 对于第21065条(c)款所述的项目,各地方机构应通过条例或决议,设定不超过以下时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5(a)(1)(A) 完成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为一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5(a)(1)(B) 完成并采纳否定声明为一百八十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5(a)(2) 第(1)款规定的时限仅适用于地方机构是项目牵头机构的情况。这些条例或决议可以为不同类型或类别的项目以及不同类型的环境影响报告设定不同的时限,但所有时限均应从地方机构收到并认定项目批准申请完整之日起计算。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5(a)(3) 项目申请不得因缺少地方条例或决议规定的时限豁免而被视为不完整。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5(a)(4) 本条所要求的条例或决议可规定,在令人信服的情况确需额外时间且项目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合理延长时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5(b) 如果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环境影响报告或重点环境影响报告是根据与地方机构签订的合同编制的,则该合同应在地方机构根据第21080.4条发出准备通知之日起45天内签订。如果项目申请人和地方机构双方同意延长本款规定的时限,地方机构可以延长签订合同的时间。

Section § 211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牵头机构必须为使用氰化物堆浸工艺生产黄金或其他金属的露天采矿作业准备环境影响报告。这适用于根据《1975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需要许可或计划的此类作业。

Section § 21151.8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想要购买土地或建造新学校,他们必须在最终确定计划之前,确保该场地没有环境危害。这需要几个步骤:

首先,他们必须查明该土地是否曾用于危险废物处置,是否被列为危险场地,附近是否有危险管道(当地燃气管道除外),或者是否靠近交通繁忙的道路。

其次,学区必须联系当地机构,了解附近是否有可能释放有害排放物的作业,包括农业场地、高速公路和铁路。这些机构需要在30天内作出回应,否则其沉默将被视为同意。

最后,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学校董事会必须记录该场地是否没有主要污染源,任何风险是否可以安全管理或降低,或者是否由于缺乏替代场地而没有更好的选择。如果该场地存在任何不可避免的风险,他们需要解释为什么尽管存在这些风险仍要继续进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 除非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否则不得为涉及学区购买校址或建设新小学或中学项目认证环境影响报告或批准否定声明: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1) 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包含确定拟购买或拟建设的物业是否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所需的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1)(A) 当前或以前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或固体废物处置场,如果是,废物是否已被清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1)(B) 经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45部第2部分第4章第5条(第78760节起)通过的现行清单确定的危险物质释放场,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45部第2部分(第78000节起)进行清除或补救行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1)(C) 包含一条或多条地下或地上管道的场地,这些管道输送危险物质、极度危险物质或危险废物,除非该管道是仅用于向该学校或社区或其他附近学校供应天然气的天然气管道。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1)(D) 距离高速公路或其他繁忙交通走廊最近车道边缘500英尺以内的场地。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2)(A) 学区作为牵头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时,已根据《加州法规》第19篇第2735.3节,书面通知并咨询了拟议校址所在地的管理机构,以及在该区域拥有管辖权的任何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以识别在该区权限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和繁忙交通走廊、大型农业作业和铁路编组站等,距离拟议校址四分之一英里以内,可能合理预期会排放危险物质或处理危险或极度危险物质或废物的已许可和未经许可的设施。学区作为牵头机构的通知应包括一份寻求信息的地点清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2)(A)(B) 收到牵头机构根据分段 (A) 发出的书面通知以识别设施的每个管理机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并向牵头机构提供书面答复。对于未在30天内答复的机构的职责范围,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应被推定为符合分段 (A)。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2)(A)(C) 如果学区作为牵头机构已执行分段 (A) 要求的咨询,则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应被推定为符合分段 (A),即使咨询未能识别分段 (A) 中指定的现有设施或其他污染源。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3) 学区理事会作出以下书面调查结果之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3)(A) 咨询未识别出第 (2) 款中指定的此类设施或其他重大污染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3)(B) 第 (2) 款中指定的设施或其他污染源存在,但适用以下条件之一: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3)(B)(i) 这些设施或其他污染源造成的健康风险目前和将来都不会对拟议学校的就读人员或受雇人员的公共健康构成实际或潜在的危害。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3)(B)(ii) 根据对这些设施或其他污染源拥有管辖权的其他机构的现有命令所要求的纠正措施,将在学校启用前,将所有慢性或意外危险空气排放物减轻到不会对拟议学校的就读人员或受雇人员的公共健康构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水平。如果理事会根据本条款作出调查结果,则还应在学校启用前作出后续调查结果,确认排放物已得到如此减轻。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3)(B)(iii) 对于边界位于高速公路或其他繁忙交通走廊最近车道边缘500英尺以内的校址,学区理事会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44360条(b)款第(2)项的分析,基于适当的空气扩散模型,并在考虑任何潜在缓解措施后,确定拟建地点的空气质量不会对学生造成短期或长期的重大健康风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a)(3)(C) 第(2)项中规定的设施或其他污染源存在,但无法满足(B)项第(i)、(ii)或(iii)款的条件,且由于符合《教育法》第17213条(a)款要求的地点严重短缺,学区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如果理事会做出此项认定,理事会应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093条通过一份压倒性考虑声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1) “危险物质”指《健康与安全法》第78075条(a)款中定义的任何物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2) “极度危险物质”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5532条(i)款第(2)项定义的极度危险物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3) “危险废物”指《健康与安全法》第25117条中定义的任何废物。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4) “危险废物处置场”指《健康与安全法》第25114条中定义的任何地点。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5) “危险空气排放”指向环境空气中排放的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已被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项目所在辖区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经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确定,危险空气排放也指从《健康与安全法》第44321条(a)至(f)款(含)中确定的任何物质向环境空气中的排放。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6) “管理机构”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5502条授权,负责实施和执行《健康与安全法》第20部第6.95章(第25500条及后续条款)的机构。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7) “处理”指《健康与安全法》第20部第6.95章第1条(第25500条及后续条款)中定义的处理。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8) “设施”指任何可能使用、产生、排放或排放危险空气污染物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危险物质定义的污染物,且其工艺或操作根据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来源类别清单被确定为排放源。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1.8(b)(9) “高速公路或其他繁忙交通走廊”指那些在平均每天,在《健康与安全法》第50101条定义的农村地区交通量超过50,000辆,以及在《健康与安全法》第50104.7条定义的城市地区交通量超过100,000辆的道路。

Section § 21151.9

Explanation

如果市或县决定某个特定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审查,他们必须遵循《水法典》中的特定程序,以评估该项目的水源需求。

凡是市或县确定某项目(定义见《水法典》第10912条)属于本分部管辖范围,则应遵守《水法典》第6分部第2.10部分(自第10910条开始)。

Section § 21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地方机构在批准或决定实施受环境审查法律管辖的项目时的程序。当项目获得批准后,地方机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书记员和州信息交换中心提交一份决定通知,详细说明该项目是否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如果项目被认为不受环境审查管辖,则可以改为提交一份豁免通知,同样在五个工作日内,并附带一份决定证明。此外,这些通知必须在网上和县书记员办公室公开张贴30天。最后,这些通知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a) 如果地方机构批准或决定实施一个受本分部管辖的项目,该地方机构应在批准或决定最终确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每个县的县书记员以及规划和研究办公室的州信息交换中心提交一份决定通知。该通知应指明第21065节(b)或(c)款中的个人或多人,如同机构的程序记录所示,并表明地方机构关于该项目是否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并应表明是否已根据本分部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该通知还应包含一份证明,证明最终环境影响报告(如果已编制),连同意见和回复,可供公众查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b) 如果地方机构根据第21080节(b)款确定某项目不受本分部管辖,并且地方机构批准或决定实施该项目,则该地方机构或第21065节(b)或(c)款中指定的人员可以向项目所在每个县的县书记员以及规划和研究办公室的州信息交换中心提交一份豁免通知。根据本款提交的通知应指明第21065节(b)或(c)款中的个人或多人,如同机构的程序记录所示。由第21065节(b)或(c)款中指定的人员根据本款提交的通知应附有一份决定证明,该证明由负责根据第21080节(b)款确定该项目不受本分部管辖的地方机构签发。该决定证明可以是地方机构现有文件或记录的核证副本形式。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c)(1) 根据本节提交的通知,包括任何后续或修订通知,应可供公众查阅,并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在县书记员办公室及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通知应张贴30天。此后,书记员应将通知连同其张贴期限的批注一并退还给地方机构。地方机构应将该通知保留不少于12个月。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c)(2) 根据本节提交的通知,包括任何后续或修订通知,应由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在收到后24小时内在州信息交换中心互联网网站上公布。通知应张贴30天。只要通知已根据(a)款或(b)款(视情况而定)提交,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影响第21167节中包含的时间限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d) 地方机构根据本节提交的通知,应以电子方式提交给规划和研究办公室的州信息交换中心,如果县书记员提供该选项,则也应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县书记员。

Section § 21152.1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认定某个项目不受特定条款规定的某些环境程序管辖,它们需要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一份“豁免通知”。这些通知必须供公众查阅,并每周公布,公布期为 30 天。

未提交此通知不会使项目失效,并且本条不改变与项目相关的法律诉讼的任何现有时间限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1(a) 当地方机构根据第 21159.22、21159.23 或 21159.24 条认定某项目不受本分部管辖,并批准或决定实施该项目时,该地方机构或第 21065 条 (b) 款或 (c) 款中规定的人员,应当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豁免通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1(b) 根据本条提交的所有通知均应供公众查阅,并且这些通知的清单应每周在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公布。每份清单应公布 30 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1(c) 未能提交本条要求的通知不影响项目的有效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2.1(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第 21167 条中规定的时限。

Section § 21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之前,地方牵头机构必须就项目的环境影响咨询相关机构和管辖部门并收集他们的反馈意见。如果项目申请人提出请求,机构应考虑进行早期咨询,以探讨可能的行动、替代方案和缓解措施。咨询必须在就项目作出特定决定后的 30 天内进行,并且可以收取咨询费用。此外,对于更广泛类型的项目,也可以启动早期咨询,由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协助协调。

当机构提供反馈意见时,应具体针对其专业领域或法律责任范围,并附有详细的文件支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3(a) 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之前,每个地方牵头机构应咨询并获取以下机构的意见:各负责机构、受托机构、任何依法对项目拥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以及项目所在市或县的任何毗邻市或县,除非地方牵头机构与该市或县每年通过协议另行指定;并可咨询任何对所涉环境影响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人士。对于第21065条 (c) 款所述的项目,地方牵头机构应在项目申请人提出请求后,提供早期咨询,以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中需深入分析的行动范围、替代方案、缓解措施和重大影响。地方牵头机构可咨询项目申请人指定的人士,申请人认为这些人会关注项目的环境影响,并可咨询已书面请求就项目进行咨询的公众成员。项目申请人提出早期咨询的请求,应不迟于就项目作出第21080.1条所要求的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地方牵头机构可向项目申请人收取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咨询的实际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3(b) 对于第21065条 (a) 款所述的项目,牵头机构可提供早期咨询,以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中需深入分析的行动范围、替代方案、缓解措施和重大影响。应牵头机构的请求,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应确保各负责机构以及任何依法对项目拥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收到有关任何早期咨询的通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3(c) 负责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仅应就项目中属于该机构专业领域或需由该机构执行或批准的活动提出实质性意见。这些意见应有具体文件支持。

Section § 2115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州机构指示地方机构执行一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时,地方机构必须准备一份环境影响报告。但是,该报告只能侧重于与州机构命令不冲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