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21100
如果一个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负责机构必须编制一份环境影响报告(EIR)。该报告需要详细说明项目对环境的重大影响、任何无法避免或不可逆转的影响、旨在减少负面影响的拟议解决方案、项目的替代方案,以及项目可能如何刺激增长。
报告还应解释为什么某些环境影响不被视为重大。重大环境影响是指区域物理条件方面相当大的负面变化。机构在分析累积影响时可以使用现有的土地使用规划。
Section § 21100.1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包含某些信息。这些情况包括公共机构采纳、修订或颁布计划、政策或条例时。它也适用于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通过决议时。此外,它还适用于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Section § 2110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完成和认证某些项目环境审查的时限。当州机构是牵头机构时,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并在180天内采纳否定声明。
不同类型的项目可以有不同的时限,这些时限从项目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开始计算。不能仅仅因为未签署时限豁免而将申请标记为不完整。
如果必要且项目申请人同意,可以延长这些时限。如果环境影响报告是外包的,州机构在发出准备通知后有45天时间来敲定合同,除非双方同意延长此时间。
Section § 21101
Section § 211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机构在申请或授权资金用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时,必须附带环境影响报告。但是,如果项目仅是规划或可行性研究,则无需提交此类报告。但即使是这些研究,也必须考虑环境因素。
Section § 21104
本节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最终确定之前,州牵头机构必须与对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各种机构和实体进行协商。这包括负责机构、受托机构以及任何邻近的市或县。他们还可以咨询专家或相关个人。
如果项目需要环境影响报告,该机构还必须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以获取关于公路或高速公路相关空气污染问题的意见。
此外,对项目提出评论的机构只能在其专业领域内或针对需要其批准的行动提出评论。他们必须提供适当的文件来支持其评论。
Section § 21104.2
Section § 21105
本法律要求州牵头机构在审查和预算编制过程中,将环境影响报告作为常规项目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公众开放,公众可以支付制作成本获取副本。此外,该机构必须将报告提交给受项目影响区域的当地规划机构。
Section § 21106
Section § 21108
如果加州州机构决定实施一个会影响环境的项目,他们必须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一份通知。这份通知会说明项目是否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已准备了环境影响报告。
如果机构认为某个项目不需要经过这个流程,他们可以提交一份豁免通知,该通知必须附有证明。所有此类通知都必须在线公布至少12个月,并且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无需邮寄纸质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