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0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负责机构必须编制一份环境影响报告(EIR)。该报告需要详细说明项目对环境的重大影响、任何无法避免或不可逆转的影响、旨在减少负面影响的拟议解决方案、项目的替代方案,以及项目可能如何刺激增长。

报告还应解释为什么某些环境影响不被视为重大。重大环境影响是指区域物理条件方面相当大的负面变化。机构在分析累积影响时可以使用现有的土地使用规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a) 所有牵头机构应当编制,或通过合同委托编制,并证明其完成一份环境影响报告,针对其提议实施或批准的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可行的情况下,环境影响报告应当使用标准格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b) 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含一份详细说明,阐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b)(1) 拟议项目对环境的所有重大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b)(2) 在单独章节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b)(2)(A) 如果项目实施,任何无法避免的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b)(2)(B) 如果项目实施,任何不可逆转的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b)(3) 旨在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重大影响的拟议缓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旨在减少能源浪费、低效和不必要消耗的措施。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b)(4) 拟议项目的替代方案。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b)(5) 拟议项目对增长的诱导性影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c) 报告还应当包含一份声明,简要说明认定项目对环境的各种影响不重大,因此未在环境影响报告中详细讨论的原因。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d) 就本节而言,任何对环境的重大影响应限于第21060.5节所定义区域内存在的物理条件方面实质性或潜在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e) 先前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地方海岸规划,可用于累积影响分析。

Section § 211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包含某些信息。这些情况包括公共机构采纳、修订或颁布计划、政策或条例时。它也适用于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通过决议时。此外,它还适用于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根据第21100条(b)款第(2)项第(B)分项所述的信息,仅在为以下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中要求提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1(a) 公共机构采纳、修订或颁布计划、政策或条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1(b)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通过一项作出决定的决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1(c) 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要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Section § 21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完成和认证某些项目环境审查的时限。当州机构是牵头机构时,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并在180天内采纳否定声明。

不同类型的项目可以有不同的时限,这些时限从项目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开始计算。不能仅仅因为未签署时限豁免而将申请标记为不完整。

如果必要且项目申请人同意,可以延长这些时限。如果环境影响报告是外包的,州机构在发出准备通知后有45天时间来敲定合同,除非双方同意延长此时间。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2(a)(1) 对于第21065条(c)款所述的项目,各州机构应通过决议或命令,设定不超过以下时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2(a)(1)(A) 完成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时限为一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2(a)(1)(B) 完成并采纳否定声明的时限为一百八十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2(a)(2) 第(1)款规定的时限仅适用于州机构是项目牵头机构的情况。这些决议或命令可以为不同类型或类别的项目设定不同的时限,但所有时限均应自州机构收到并接受项目批准申请为完整之日起计算。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2(a)(3) 项目申请不得因缺乏州法规规定的时限豁免而被视为不完整。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2(a)(4) 本条所要求的决议或命令可规定,在特殊情况确需额外时间且项目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合理延长时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2(b) 如果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环境影响报告或重点环境影响报告是根据与州机构签订的合同编制的,则该合同应在州机构根据第21080.4条发出准备通知之日起45天内签署。如果项目申请人和州机构双方同意延长本款规定的时限,州机构可以延长签署合同的时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0.2(c) 本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1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政府官员在对可能影响本州环境的拟议联邦项目发表评论时,在其报告中包含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声明。他们必须在将评论发送给联邦政府之前,详细说明第21100条中列出的所有要点。如果没有这份详细声明,报告就不能被发送。

Section § 21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机构在申请或授权资金用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时,必须附带环境影响报告。但是,如果项目仅是规划或可行性研究,则无需提交此类报告。但即使是这些研究,也必须考虑环境因素。

任何州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均不得申请资金,任何授权资金支出的州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预算案中拨款的资金除外)也不得授权资金用于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除非此类申请或授权附有环境影响报告。但此规定不适用于仅涉及可行性或规划研究的项目,这些研究是针对该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尚未批准、采纳或资助的未来可能行动。
本节豁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可行性与规划研究,仍应包含对环境因素的考量。

Section § 211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最终确定之前,州牵头机构必须与对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各种机构和实体进行协商。这包括负责机构、受托机构以及任何邻近的市或县。他们还可以咨询专家或相关个人。

如果项目需要环境影响报告,该机构还必须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以获取关于公路或高速公路相关空气污染问题的意见。

此外,对项目提出评论的机构只能在其专业领域内或针对需要其批准的行动提出评论。他们必须提供适当的文件来支持其评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4(a) 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之前,州牵头机构应当征询并获取各负责机构、受托机构、任何依法对该项目具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以及任何与项目所在市或县接壤的市或县的意见和评论,除非州牵头机构与该市或县每年另行协议指定;并可咨询任何对所涉环境影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于第21065条 (c) 款所述的项目,州牵头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提供早期咨询,以确定将在环境影响报告中深入分析的行动范围、替代方案、缓解措施和重大影响。州牵头机构可以咨询申请人认为会关注项目环境影响的人员,并可以咨询已书面请求就该项目进行咨询的公众成员。申请人提出早期咨询的请求,应不迟于根据第21080.1条对该项目作出决定后的 (30) 天内提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4(b) 州牵头机构在编制公路或高速公路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征询并获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关于公路或高速公路潜在车辆使用造成的空气污染影响的意见和评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4(c) 负责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仅可就项目中属于该机构专业领域或需要由该机构执行或批准的活动提出实质性评论。这些评论应有具体文件支持。

Section § 21104.2

Explanation
在为项目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之前,州主管机构必须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沟通,并获取他们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详细说明项目可能如何影响任何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此过程遵循《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中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21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牵头机构在审查和预算编制过程中,将环境影响报告作为常规项目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公众开放,公众可以支付制作成本获取副本。此外,该机构必须将报告提交给受项目影响区域的当地规划机构。

州牵头机构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作为现有审查和预算流程中使用的常规项目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应当向立法机关提供。该报告也应当向任何普通公众成员开放查阅,公众成员可以通过支付实际成本获取副本。州牵头机构应当将该报告提交给受项目影响的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相应当地规划机构。

Section § 2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州机构、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在预算中列入足够的资金,以保护环境免受其自身运作所造成的问题影响。

Section § 2110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机构决定实施一个会影响环境的项目,他们必须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一份通知。这份通知会说明项目是否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已准备了环境影响报告。

如果机构认为某个项目不需要经过这个流程,他们可以提交一份豁免通知,该通知必须附有证明。所有此类通知都必须在线公布至少12个月,并且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无需邮寄纸质副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8(a) 如果州机构批准或决定实施一个受本分部管辖的项目,该州机构应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一份决定通知。该通知应识别第21065条 (b) 或 (c) 款中的个人或多人,如机构程序记录所示,并表明州机构关于项目是否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以及是否已根据本分部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8(b) 如果州机构根据第21080条 (b) 款确定项目不受本分部管辖,并且州机构批准或决定实施该项目,则该州机构或第21065条 (b) 或 (c) 款中指定的个人可以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一份豁免通知。根据本款提交的通知应识别第21065条 (b) 或 (c) 款中的个人或多人,如机构程序记录所示。由第21065条 (b) 或 (c) 款中指定的个人根据本款提交的通知,应附有由负责根据第21080条 (b) 款做出项目不受本分部管辖决定的州机构签发的决定证明。该决定证明可以是州机构现有文件或记录的核证副本。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8(c) 根据本条提交的通知应在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供公众查阅,时间不少于12个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08(d) 州机构根据本条提交的通知应以电子方式提交给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州机构无需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邮寄通知的打印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