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8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公共机构项目何时需要进行环境审查。通常,如果一个项目是酌情项目,例如修改区划法律或颁发有条件许可证,则需要进行环境审查,除非有豁免情况。豁免情况包括日常维护、紧急情况、被拒绝的项目,以及与奥运会和交通改善相关的、没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特定项目。如果项目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损害,机构可以发布“否定声明”,这意味着不需要详细审查。然而,如果存在潜在的重大影响,则需要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在公众审查期间,如果缓解措施在减少影响方面等效或更好,则可以进行修改。如果被取消的条件对于减少环境影响是必要的,那么对项目条件的法律挑战可能需要重新评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a) 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本分部适用于公共机构提议实施或批准的酌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区划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区划豁免的颁发、有条件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以及临时细分地图的批准,除非该项目豁免于本分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活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1) 由公共机构提议实施或批准的事务性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2) 为维持服务所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紧急维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3) 由公共机构实施、执行或批准的,旨在维护、修理、恢复、拆除或更换因灾害受损或毁坏的财产或设施的项目,该灾害发生在州长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分部第七章(第8550条及后续条款)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受灾地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4) 为预防或减轻紧急情况所必需的具体行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5) 公共机构拒绝或不批准的项目。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6) 公共机构采取的与任何火力发电厂厂址或设施相关的行动,包括公共机构为规划、工程或设计目的,或为火力发电厂的有条件销售或购买设备、燃料、水(地下水除外)、蒸汽或电力而进行的资金支出、承担义务或设定负担,如果该发电厂厂址及相关设施将成为环境影响报告、否定声明或其他文件的对象,该文件根据第21080.5条认证的监管计划编制,并将由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发电厂及相关设施所在市或县编制,且该环境影响报告、否定声明或文件包含本款所述行动的任何环境影响。
(7)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7)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7)(A) 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下,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申办、主办或承办以及资金筹措活动或批准,奥运会或残奥会所需设施的建设除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7)(A)(B) 尽管有(A)项规定,本分部不适用于202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临时设施的建设。就本项而言,“临时设施”指在202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结束后六个月内将完全拆除并使该区域恢复到清洁安全状态的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7)(A)(C) 根据与洛杉矶市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和赛事协议,202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场馆计划中竞赛场馆位置的任何已确认变更,应在组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开通知,并应在当地司法管辖区内的一份报纸或其他普遍发行的媒体上通知,告知公众场馆位置的变更。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7)(A)(D) 本款不限制任何其他适用的法规或条例,这些法规或条例管辖临时设施对敏感野生动物栖息地(其中包括)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河岸土地、湿地、海湾、河口、沼泽以及濒危、稀有和受威胁物种的栖息地。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8) 公共机构制定、修改、构建、重构或批准费率、通行费、票价或其他收费,且公共机构认定其目的是为了:(A) 支付运营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率和附带福利;(B) 购买或租赁用品、设备或材料;(C) 满足财务储备需求和要求;(D) 为维持现有服务区域内的服务所必需的资本项目获取资金;或 (E) 获取维持市章程授权的市内转账所需的资金。公共机构应在任何声称根据本款获得豁免的程序记录中纳入书面调查结果,具体说明声称豁免的依据。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b)(9) 根据第21084条指定的所有类别的项目。

Section § 2108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部门的规则和规定不适用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加州男子监狱西区设施的重新开放和运营所需的任何活动或批准。

Section § 2108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在国王县科科伦附近建造和运营新监狱设施相关的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监狱的规划、设计、选址、建造和维护等方面。

本分部不适用于经颁布本条的法案授权的、位于国王县科科伦或其附近的新监狱设施的规划、设计、场地征用、建造、运营或维护所必需的或附带的任何活动或批准。

Section § 2108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金斯县和阿马多县(艾昂)监狱的相关活动不受某些环境法规的约束。这些活动包括根据1983年特定州法规授权的监狱开发、建造、运营或维护。

本分部不适用于金斯县监狱(经1983年第958章第9节修订版授权)以及阿马多县(艾昂)监狱(经1983年第957章修订版授权)的选址、开发、建造、运营或维护所需的任何活动或批准,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活动或批准。

Section § 21080.0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加州环境法(CEQA)适用于纳帕谷沿29号州际公路从Rocktram到Krug的客运铁路服务项目。公共事业委员会是该项目的牵头机构。

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推翻加州最高法院此前一项豁免葡萄酒列车项目遵守CEQA要求的判决。然而,本节仅限于此特定项目,并未赋予公共事业委员会对其他铁路服务项目的任何新权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4(a) 尽管有第21080条(b)款第(10)项的规定,本部适用于在纳帕谷沿29号州际公路平行、从Rocktram到Krug设立客运铁路服务的项目。关于该项目,以及就本部的目的而言,公共事业委员会是牵头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4(b)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废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纳帕谷葡萄酒列车公司诉公共事业委员会案,50 Cal. 3d 370”中的判决,该判决认为“第21080条(b)款第(11)项豁免了葡萄酒列车在Rocktram-Krug线路上设立客运服务,使其免于遵守CEQA的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4(c)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或适用于任何其他涉及铁路服务的项目,也无意就此类项目赋予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权。

Section § 2108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环境法规不适用于公共机构租赁或购买用于旧金山和圣何塞之间通勤列车的铁路线路的项目。这包括邓巴顿线和瓦索纳线等特定的铁路线路支线。

Section § 2108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分部的规则不适用于与位于河滨县或德尔诺特县的新监狱设施的规划、设计、场地征用、建造、运营或维护相关的活动或批准。

本分部不适用于为以下任何地点的新监狱设施的规划、设计、场地征用、建造、运营或维护所必需的或附带的任何活动或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7(a) 河滨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7(b) 德尔诺特县。

Section § 21080.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与住房相关的重新分区行动是根据特定政府法典批准的住房要素计划的一部分,则它们不受环境审查规则的约束。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即通常的规则仍然适用,例如当重新分区允许建造分拨中心、石油和天然气基础设施,或者涉及自然和受保护土地时。如果受保护土地涉及重新分区但被排除在外,则豁免仍然可以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被排除的地块都将单独处理,并必须遵循标准的环境审查程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a)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3条(c)款实施经批准的住房要素中包含的行动计划的重新分区。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b)(1) (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b)(1)(A) 允许建造分拨中心或石油和天然气基础设施的重新分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b)(1)(B) 允许在根据第21067.5条定义的任何自然和受保护土地边界内进行建设的重新分区。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b)(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b)(2)(A) (i) 如果根据第21067.5条定义的任何自然和受保护土地被排除在重新分区之外,则(a)款适用于其边界内包含这些土地的重新分区。
(i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b)(2)(A)(ii)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b)(2)(A)(ii)(i)项中描述的“自然和受保护土地”的定义不包括第21067.5条(p)款中描述的土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85(b)(2)(A)(B) 根据本款从重新分区中排除的任何地块或地块的任何部分的重新分区,应是一个单独的项目,并受本分部管辖。

Section § 21080.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共高等教育院校在规划和扩建时如何考虑环境影响。任何院校或医疗中心若计划开发或改变其土地用途,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以评估其影响。这包括院校或医疗中心的长期发展规划。尽管学生入学人数的变化本身不构成“项目”,但如果这些变化超出了规划中的预期并导致了显著的环境问题,法院可以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环境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任何现有的限制入学人数的法院命令将不再可执行,并且参议院第118号法案设定的新要求甚至适用于过去的入学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a)(1) “公共高等教育”具有《教育法典》第66010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a)(2) “长期发展规划”是指为满足特定公共高等教育院校或医疗中心的学术和机构目标而制定的实体发展和土地使用规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b) 特定院校选址以及长期发展规划的批准均受本分部管辖,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c) 特定公共高等教育院校或医疗中心项目的批准受本分部管辖,并可在符合本分部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长期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分层环境分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d) 遵守本节规定,即视为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履行了本分部规定的义务,即考虑学术和院校人口规划对院校或医疗中心的环境影响,但任何此类规划仅在其环境影响已按照本分部要求在长期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或基于该环境影响报告的分层分析中进行分析,并按照本分部要求予以处理后,方可对院校或医疗中心生效。入学人数或入学人数的变化本身不构成第21065节所定义的项目。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e)(1) 如果法院认定院校人口增长超出最新长期发展规划中采纳并经支持性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的预测,且这些增长导致了显著环境影响,法院可命令该院校或医疗中心编制新的、补充的或后续的环境影响报告。仅当新的、补充的或后续的环境影响报告未在该命令发出后18个月内获得认证时,法院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5节和第526节的规定,禁止超出最新长期发展规划中采纳并经支持性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的预测的院校人口增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e)(2)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在本款生效之日生效的任何暂停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入学人数的禁令或判决均不可执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09(e)(3) 2021-22届常会参议院第118号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追溯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之前作出的任何与入学人数或入学人数变化相关的决定。

Section § 210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牵头机构在决定项目是否免于本分部环境法规以及是否需要环境报告方面的职责。如果一个住房项目除了一个条件外都符合豁免,那么只审查该条件造成的影响。报告不需要讨论替代方案或增长影响。

然而,某些具有特定特征的项目,例如面积超过四英亩、存在多个问题或涉及石油基础设施的项目,不适用这种有限审查。法律还明确定义了“条件”和“住房开发项目”等术语以供澄清。最后,对于特定情况,允许在项目申请前就环境影响进行早期咨询。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a) 牵头机构应负责确定项目是否免于适用本分部,以及对于任何受本分部管辖的项目,是否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该决定对所有人员,包括负责机构,具有最终和决定性效力,除非按照第2116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1) 如果拟议的住房开发项目原本根据法定豁免,或根据在2026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第1至5类(含)、12、15、20、27、30或32类别的类别豁免,免于适用本分部,但由于法定豁免中或《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300.2、15301、15302、15303、15304、15305、15312、15315、15320、15322、15327、15330或15332条中详述的单一条件(视情况而定),则本分部对拟议住房开发项目批准的适用应仅限于由该单一条件引起的环境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2) 为受本款管辖的住房开发项目准备的初步研究或环境影响报告,仅需审查牵头机构根据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确定仅由导致拟议住房开发项目不符合法定豁免或类别豁免条件的单一条件所引起的影响。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3) 受本款管辖的住房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无需包含任何关于住房开发项目替代方案或住房开发项目增长诱导影响的讨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住房开发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A) 与法定豁免或类别豁免中列出的项目类型不相似的拟议住房开发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B) 由于两个或更多条件而不符合法定豁免或类别豁免的拟议住房开发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C) 包含分拨中心或石油和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拟议住房开发项目。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D)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D)(i) 位于自然和受保护土地上的拟议住房开发项目,其定义根据第21067.5条规定。
(i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D)(i)(ii)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D)(i)(ii)(i)项中描述的“自然和受保护土地”的定义不包括第21067.5条(o)款中描述的土地。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E) 项目场地或地块面积超过四英亩,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E)(i) 该项目是建筑商补救项目,其定义见《政府法典》第65589.5条(h)款第(11)项。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4)(E)(ii) 项目申请人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9.5条(d)款第(5)项(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所规定的)提出申请。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5) 就本款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5)(A) “条件”指项目的物理或监管特征或其环境,或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b)(5)(B) “住房开发项目”具有与《政府法典》第65589.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c) 对于第21065条(c)款所述的项目,牵头机构应在潜在申请人提出请求时,在提交申请之前提供咨询,内容包括行动范围、潜在替代方案、缓解措施以及项目对环境的任何潜在和重大影响。

Section § 2108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行动可免于特定的环境法规。首先,延长市或县总体规划要素的通过期限不属于本分部的范围。其次,它不适用于由其他机构审查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项目的财政或保险援助。最后,该法律豁免了地方机构为帮助无家可归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例如案件管理或咨询。

Section § 2108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土地委员会解决土地产权或边界纠纷时,本分部的规则不适用。它也不适用于与这些解决相关的土地交换或租赁。

本分部不适用于州土地委员会进行的产权和边界问题的解决,以及与这些解决相关的交换或租赁。

Section § 2108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规划和研究办公室为涉及土地利用或气候相关工作的项目提供财政援助时,如果已有其他公共机构或部落负责环境审查,他们就不需要遵循某些广泛的审查程序。之所以承认此例外,是因为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在这些事务中扮演着特殊角色。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2(a) 本部不适用于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及其附属实体为与土地利用或气候韧性、适应或减缓相关的规划、研究或项目实施提供财政援助的行动,如果作为财政援助申请标的的项目将由另一公共机构根据本部进行审查,或由部落根据其为评估环境影响而实施的替代程序或计划进行审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2(b)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鉴于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在本部的管理中发挥的独特作用,(a)款规定的豁免是适当的。

Section § 2108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铁路项目如果涉及消除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或重建现有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即铁路在道路上方或下方通过),则不受常规环境审查的约束。然而,如果州机构决定某个项目属于此类并决定推进,它需要通过特定程序告知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同样,如果地方机构做出此类决定,它必须通知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县书记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3(a) 本部不适用于任何消除现有平交道口或重建现有立体交叉的铁路立体交叉项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3(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3(b)(1) 当州机构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某项目不受本部管辖,并批准或决定实施该项目时,该州机构应按照第21108条(b)款和(c)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通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13(b)(2) 当地方机构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某项目不受本部管辖,并批准或决定实施该项目时,该地方机构应按照第21152条(b)款和(c)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项目所在地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员提交通知。

Section § 2108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市或县为实施《政府法典》中与住房和分区相关的特定部分而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本分部中概述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108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所提供幼儿园至12年级教育的公立学校关闭,或学生被转学到另一所学校时,只要新地点的物理变化是轻微的,并且符合《加州行政法典》中的特定豁免条款,则此举无需遵守本分部的规定。

Section § 2108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旨在通过重新划定街道或公路上的标线来缓解交通堵塞的项目,无需遵守本分部中规定的常规规则。

Section § 21080.2

Explanation
当提交某种特定类型的项目申请时,牵头机构有30天时间来决定该项目是否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如果机构和申请人都同意,他们可以将此时间延长15天。

Section § 2108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侧重于步行、骑自行车和滑行(如滑板)的交通计划,不必经过常规的环境审查程序。这些计划可能包括重新划定街道标线、增加自行车停放设施、优化交通信号灯配时,以及为行人和骑车人增设标识等。

然而,这些计划中的每个具体项目仍需考虑环境因素,并且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如果某个项目不属于常规环境审查范围,则必须通知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和当地县书记官。这项特定的豁免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该法律旨在鼓励安全便捷的交通方式,并减少对汽车的依赖。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a)(1) 本分部不适用于涉及街道和公路重新划线、自行车停放和存放、改善街道和公路交叉口运行的信号灯配时以及自行车、行人和车辆相关标识的积极交通计划、行人计划或自行车交通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a)(2) 鼓励积极交通计划或行人计划纳入对环境因素的考量,但该考量不阻碍或排除本条的适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a)(3) 属于积极交通计划或行人计划的单个项目仍受本分部管辖,除非有其他豁免适用于该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b) 在确定(a)款所述项目根据本条获得豁免之前,牵头机构应在受项目影响的区域举行已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以听取并回应公众意见。通知发布次数不得少于《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要求,由公共机构在受拟议项目影响区域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如果受影响区域不止一个,通知应在这些区域的普通发行报纸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发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c) 如果地方机构根据本条确定某项目不受本分部管辖,并且决定批准或实施该项目,则通知应按照第21152条(b)款和(c)款规定的方式,提交给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项目所在县的县书记官。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d)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d)(1) “积极交通计划”指由地方管辖区制定的计划,旨在通过创建安全、舒适、互联互通且无障碍的步行、骑自行车或滑行网络,促进和鼓励人们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滑行,并鼓励替代单人驾驶车辆出行的方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d)(2) “行人计划”指由地方管辖区制定的计划,旨在建立一种全面、协调的方法,以改善行人基础设施和安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0(e) 本条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小型管道项目无需遵守常规法规。具体来说,如果项目涉及安装或处理长度不足一英里且位于公共街道或通行权内的管道,则可免除某些规定。这适用于新建安装或对现有管道进行维护的工作。然而,该法律不涵盖与这些地下管道相关的任何地面设施。

本部不适用于在公共街道、公路或任何其他公共通行权内,长度不足一英里的任何项目,用于安装新管道或对现有管道进行维护、修理、修复、翻新、迁移、更换、拆除或报废。就本条而言,“管道”包括地下设施,但不包括与地下设施运行相关的任何地面设施。

Section § 2108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准备总体规划修订案时所进行的活动不受本部的规定约束。但是,如果三角洲保护委员会批准总体规划修订案,那么本部的规定就适用。

此外,就特定的监管程序而言,总体规划修订案被三角洲保护委员会视为一项强制性计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2(a) 本部不适用于地方政府根据第29763条为编制总体规划修订案所必需的活动和批准,但三角洲保护委员会对总体规划修订案的批准须遵守本部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2(b) 就第21080.5条而言,总体规划修订案是三角洲保护委员会监管计划所要求的一项计划。

Section § 2108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特定的管道项目可免于遵守某些环境法规。这些项目包括检查、维护或更换管道或其附属设备等活动,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项目长度必须不足八英里,且任何时候的实际施工长度不得超过半英里。项目地点应距离过去一年内获得类似豁免的任何项目至少八英里。工程目的不能仅仅是清理危险土壤,且一旦发现此类土壤必须立即报告。

项目需要制定公共安全通知计划,必须在现有通行权范围内进行,并且事后必须恢复原状。项目必须遵守所有与湿地和濒危物种相关的地方法律、州法律和联邦法律。

此外,项目实施方必须通知相关机构和公众,特别是在工程影响私人财产时,必须获得产权所有者的许可。本法律不适用于管道直径增加的项目或在炼油厂边界内进行的工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a) 本分部不适用于任何包含以下内容的工程项目:检查、维护、修理、修复、翻新、迁移、更换或拆除现有管道(如《政府法典》第51010.5条(a)款所定义),或任何直接连接到管道的阀门、法兰、仪表或其他设备,如果该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a)(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a)(1)(A) 项目长度不足八英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a)(1)(A)(B) 尽管有(A)项的规定,为实现现有管道的维护、修理、修复、翻新、迁移、更换或拆除而进行的实际施工和挖掘活动,在任何时候,其长度不得超过半英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a)(2) 该项目涉及的管道段,距离在过去12个月内曾根据本条获得豁免的任何管道段不得少于八英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a)(3) 该项目并非仅为挖掘受危险材料污染的土壤,并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实施该项目的当事方应立即将发现受污染土壤的情况告知牵头机构。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a)(4) 在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实施该项目的人员在项目实施前已制定计划,该计划将通知相关机构,以便他们在认为必要时采取行动,为可能位于项目附近的公众成员提供紧急疏散。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a)(5) 项目活动在现有通行权范围内进行,并且该通行权应恢复到项目实施前的状态。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a)(6) 项目申请人同意遵守所有其他经法律授权的条件,这些条件由市或县规划部门作为任何地方机构许可程序的一部分而施加,旨在减轻拟议项目的潜在影响,并遵守《基恩-内杰德利加州湿地保护法》(第5部第7章(第5810条起))、《加州濒危物种法》(《渔猎法典》第3部第1.5章(第2050条起))以及其他适用的州法律和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b) 如果项目符合(a)款的所有要求,实施该项目的人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b)(1) 书面通知任何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拥有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公共卫生保护或应急响应权限的公共机构,告知该项目根据(a)款获得本分部豁免的情况。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b)(2) 以与第21092条(b)款(3)项一致的方式向受影响区域的公众提供通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b)(3) 对于私人财产上的私人通行权,须获得底层产权所有者进入该财产的许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b)(4) 遵守所有其他经法律授权的条件,这些条件由市或县规划部门作为任何地方机构许可程序的一部分而施加,旨在减轻拟议项目的潜在影响,并遵守《基恩-内杰德利加州湿地保护法》(第5部第7章(第5810条起))、《加州濒危物种法》(《渔猎法典》第3部第1.5章(第2050条起))以及其他适用的州法律和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c)(1) 管道直径增加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3(c)(2) 在炼油厂边界内进行的工程项目。

Section § 2108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空气污染控制或质量管理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第五篇签发、更改或续期许可证时,本分部的规定不适用。但是,如果该许可证涉及对设施或来源进行物理或操作性变更,那么这些规定就适用。

本分部不适用于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9053.3 条定义的第五篇,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42301.10、42301.11 和 42301.12 条设立的区域第五篇计划签发、修改、修订或续期许可证,除非该签发、修改、修订或续期授权对来源或设施进行物理或操作性变更。

Section § 21080.2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些项目(如行人、自行车和公共交通改进项目)免于常规环境审查程序的豁免情况。

本节定义了“可负担住房”、“自行车设施”和“公交优先项目”等关键术语,并明确了哪些项目可以获得豁免资格,包括公交车道改造和零排放公交服务基础设施。

豁免项目不得扩建高速公路车道或拆除可负担住房,并且必须由地方机构实施。对于超过5000万美元或1亿美元的项目,还设定了额外要求,包括举行公开会议以及对种族平等和居民搬迁影响进行分析。

项目必须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除非适用例外情况。本法规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 “可负担住房”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A) 受备案契约、条例或法律约束的住房,该契约、条例或法律将租金或销售价格限制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或第50053节所定义的可负担水平,以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节、第50093节或第50105节分别定义的中等、较低或极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居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B) 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受任何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C) 自开发协议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曾由一名低收入且非自愿搬离的主要租户居住的住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2) “自行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共享设施以及《街道与公路法典》第890.4节所定义的自行车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3) “高载客量车辆”指载有三名或以上乘员的车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4) “公路”指任何性质的道路或场所,由公共部门维护并向公众开放用于车辆通行。“公路”包括街道。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5) “地方机构”指公共交通运营商、市、县、市县、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地方或区域交通机构,或交通拥堵管理机构。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6) “兼职公交专用道”指指定的公路路肩,在特定时间段内支持公交车辆运行,且在任何时候均不对非公共交通车辆开放。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7) “项目劳务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典》第2500节(b)款第(1)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8) “公共交通运营商”具有《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0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9) “熟练和受训劳动力”具有《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2.9章(自第2600节起)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0) “公交专用道”指街道设计要素,将路面内的空间划定为公交专用,无论是全时段还是兼职时段。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1) “公交优先项目”指在公路或公共路权范围内进行的以下任何一种公交项目类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1)(A) 信号和标志变更,例如信号协调、信号配时修改、信号修改,或安装交通标志或新信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1)(B) 安装路侧技术和车载技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1)(C) 安装匝道控制仪。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1)(D) 转换为专用公交车道,包括公交车跳站或绕行车道、共享转弯车道和转弯限制、车道变窄以允许专用公交车道或提高公交可靠性,或通过取消或限制路边停车来拓宽现有公交车道。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1)(E) 公交车站进出和安全改进,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公交站台凸出部和安装公交乘车岛。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2) “交通需求管理计划”指一项具体的策略、激励措施和工具计划,旨在通过提供公共交通、自行车骑行或步行等可持续出行选择的机会来减少车辆出行,并包括规定的年度状态报告义务。具体的策略、激励措施和工具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2)(A) 提供超出适用要求的现场电动汽车充电站。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2)(B) 提供超出适用要求的共享汽车或零排放车辆(或两种车辆)专用停车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a)(12)(C) 提供超出适用要求的自行车停车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1) 在公共路权范围内,旨在提高安全性、可达性或流动性的行人及自行车设施,包括新建设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2) 在公共路权范围内,旨在改善公交乘客、骑自行车者或行人客户信息和寻路的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 公交优先项目。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C)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C)(i) 牵头机构应完成并审议项目商业论证和种族公平分析的结果。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可以为项目商业论证和种族公平分析制定指导方针,或将该权力下放给大都市规划组织。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C)(i)(ii) 本分项所要求的项目商业论证应阐明项目为何应实施以解决问题或抓住机遇的理由,概述项目的战略目标和目的,评估实现项目目标的其他方案,描述项目的经济成本和效益,描述项目的财务影响,并确定交付和运营项目所需的一切。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C)(i)(iii) 本分项所要求的种族公平分析应识别项目的种族公平影响,识别谁将从项目中受益并承担负担,并且,在存在重大或不成比例影响的情况下,提出减轻这些影响的策略、设计或行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D) 牵头机构应按以下方式举行已通知的公开会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D)(i) 在确定项目根据本节获得豁免之前,牵头机构应在项目区域内举行至少三次已通知的公开会议,以听取并回应公众意见。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D)(ii) 这三次公开会议中至少有一次应审查项目商业论证和种族公平分析。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不应阻碍或排除本节的适用。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D)(iii) 牵头机构应在项目施工期间每年举行至少两次已通知的公开会议,供公众提供意见。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D)(iv) 根据第 (i) 至 (iii) 项条款举行的公开会议,应采取在项目区域内举行的公共社区规划会议形式,或牵头机构管理机构的定期会议形式。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E) 牵头机构应将分项 (D) 中所述会议的公告发送给所有先前已请求通知的组织和个人的最后已知姓名和地址,并应使用以下至少一种程序向公众发布公告: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E)(i) 在受项目影响区域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一个以上区域将受影响,则应在这些区域的普通发行报纸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E)(ii) 在项目所在区域的现场和非现场张贴公告。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3)(E)(iii) 在牵头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上发布公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b)(2) 除款 (1) 的要求外,对于该款所述的项目,如果项目或项目的停靠站和车站至少有 50% 位于存在居民迁离风险且高峰期发车间隔最长为 15 分钟的区域,地方机构应完成居民迁离分析并提出反迁离策略、设计或行动。对于受本款约束的项目,牵头机构应界定或识别存在居民迁离风险的区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e) 对于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项目,根据本节豁免于本部的项目还应遵守分节 (d) 的款 (1) 的分项 (D) 的第 (i)、(iii) 和 (iv) 项条款,以及分项 (E)。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f)(1) (A) 除分节 (g) 另有规定外,除分节 (c) 的要求外,在本节项下授予豁免后,牵头机构应在其管理机构的公开会议上采取行动,以证明项目将由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完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f)(1)(B) 如果牵头机构已有经其管理机构批准的现有政策或认证,要求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来完成项目,或者牵头机构是项目劳务协议的签署方,该协议将要求在项目中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则分项 (A) 不适用。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f)(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f)(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对于根据本节豁免的项目,牵头机构不得与任何实体签订施工合同,除非该实体向牵头机构提供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该实体及其各级分包商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执行项目的所有工作,或执行属于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职业范围内的合同,依照《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一编第2.9章(自第2600条起)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f)(2)(A)(B)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要求,则(A)项不适用: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f)(2)(A)(B)(i) 牵头机构已签订一项项目劳工协议,该协议将约束所有在该项目上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且该实体已同意受该项目劳工协议的约束。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f)(2)(A)(B)(ii) 该项目或合同正在根据一项项目劳工协议的延期或续签执行,该协议由牵头机构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签订。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f)(2)(A)(B)(iii) 签订合同执行该项目的实体已签订一项项目劳工协议,该协议将约束该实体及其各级分包商在执行项目时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g)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g)(c)和(f)款不适用于(b)款第(10)项所述的项目。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h) 如果牵头机构根据本节确定某项目不受本部分管辖,且牵头机构决定执行该项目,则牵头机构应依照第21152条(b)和(c)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项目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豁免通知。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i)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i)(1) 2022年法规第987章(2021-22届常会参议院第922号法案)对(b)款第(5)项所作的修订,可适用于牵头机构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节提交豁免通知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i)(2) 对于牵头机构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节提交豁免通知的项目,尽管有2022年12月31日修订的(d)款规定,牵头机构可以证明该项目将在根据本节获得豁免后由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完成,或者牵头机构可以证明符合(f)款第(1)项(B)分项的规定。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5(j)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对公用设施进行的某些小型改动是为了满足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则无需遵循常规规定。

Section § 2108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并概述了洛杉矶可负担住房及相关项目的程序。它规定,包括可负担住房、支持性住房和青年过渡性住房在内的特定住房项目,在洛杉矶的某些区域可免除正常的环保法规。一个项目如果所有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都指定给低收入家庭,其中一部分可能指定给中等收入家庭,并通过地契限制在规定年限内保持可负担,则符合可负担住房的条件。该法律详细说明了项目场地、资金来源、工人薪资要求以及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认证需求的必要条件。开发商必须支付普遍工资,并可能需要签订项目劳工协议。如果活动符合本法规的条件,牵头机构必须提交豁免通知,本法规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1) “可负担成本”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所定义的“可负担住房成本”具有相同含义。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 “可负担住房”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A) 项目中所有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的100%专用于低收入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所述,以可负担成本或可负担租金提供,但开发项目中最多20%的单元可专用于中等收入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节所定义,以可负担成本或可负担租金提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B) 租赁单元须受55年可负担租金的已记录地契限制,自住单元须受45年可负担成本的已记录地契限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 项目全部或部分由以下任何一项资助: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i)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3.9部分(自第5849.1节起)设立的“无处不家计划”。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i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470节设立的“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iii) 洛杉矶县选民在2017年3月7日特别选举中批准的H提案销售税收入。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iv) 洛杉矶市选民在2016年11月8日全州大选中批准的HHH提案所发行的普通义务债券。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v) 洛杉矶市住房影响信托基金。
(v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vi)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1节所述的“Homekey”计划。
(v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vii) 根据《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4部第6章第3.2条(自第987.001节起)设立的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法案》。
(v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vii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2部分第6.7章(自第50675节起)设立的“多户住房计划”。
(ix)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ix)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12.5部分(自第53559节起)设立的2019年“填充基础设施补助计划”。
(x)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x)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2部分第6.6章(自第50672节起)设立的“加州住房加速器计划”。
(x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xi) 根据第44部第1部分第2章(自第75210节起)设立的“可负担住房和可持续社区计划”。
(x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xii) 洛杉矶市选民在2022年11月8日全州大选中批准的“洛杉矶市住房基金”。
(x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xiii) 由根据《政府法典》第6.9篇(自第64700节起)设立的洛杉矶县可负担住房解决方案机构分配的资金。
(x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C)(xiv) 由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和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分配的资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D) 住房开发项目场地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D)(i) 场地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D)(ii) 如果项目位于空置场地,该场地不包含可能受开发影响的部落文化资源,这些资源是根据第21080.3.1节所述的协商发现的,且其影响无法根据第21080.3.2节所述的程序进行缓解。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E) 住房开发项目场地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E)(i) 位于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场地,如林业和消防局根据第4202节通过的地图所示,或根据《政府法典》第51179节(a)和(b)款指定。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E)(ii) 属于优质农田或全州重要农田的场地,其定义依据美国农业部土地清查和监测标准(经加州修订),并由保护部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编制的地图指定;或经该管辖区选民批准的地方投票措施划定或指定用于农业保护或保存的土地。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E)(iii) 湿地,定义见《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手册》第 660 FW 2 部分(1993 年 6 月 21 日)。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E)(iv) 根据《政府法典》第 65962.5 条列入清单的危险废物场地,或由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356 条指定的危险废物场地,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a)(2)(E)(iv)(I) 该场地是地下储罐场地,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296.10 条 (g) 款收到统一关闭函,该关闭函基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为住宅用途或住宅混合用途设定的关闭标准。本节不改变或修改根据《政府法典》第 65962.5 条列出的危险废物场地从清单中移除的条件。
(II) 州公共卫生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有毒物质控制部,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296.10 条 (c) 款作出决定的地方机构,已另行确定该场地适用于住宅用途或住宅混合用途。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 位于特殊洪灾危险区域内的场地,易受 1% 年概率洪水(百年一遇洪水)淹没,由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如果开发提案人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联邦合格标准,以证明该场地符合本条款并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豁免,地方政府不得以开发提案人未遵守该地方政府针对该场地采纳的任何额外许可要求、标准或行动为由拒绝申请。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开发项目可位于本条款所述的场地: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I) 该场地已获得由联邦应急管理局编制并发布给当地管辖区的地图修订函。
(II) 该场地符合联邦应急管理局的要求,以满足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44 卷第 I 章 B 分章第 59 部分(自第 59.1 条起)和第 60 部分(自第 60.1 条起)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最低洪泛区管理标准。
(v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vi) 位于监管洪道内的场地,由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除非该开发项目已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44 卷第 60.3(d)(3) 条获得无抬高认证。如果开发提案人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联邦合格标准,以证明该场地符合本条款并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豁免,地方政府不得以开发提案人未遵守该地方政府针对该场地采纳的任何额外许可要求、标准或行动为由拒绝申请。
(v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vii) 根据已通过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根据《鱼类和狩猎法典》第 3 编第 10 章(自第 2800 条起)的《自然群落保护规划法》)、根据 1973 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等)的栖息地保护计划,或其他已通过的自然资源保护计划中确定用于保护的土地。
(v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viii) 被州或联邦机构认定为候选物种、敏感物种或特殊地位物种的受保护物种栖息地、完全受保护物种,或受 1973 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等)、《加州濒危物种法》(《鱼类和狩猎法典》第 3 编第 1.5 章(自第 2050 条起))或《本土植物保护法》(《鱼类和狩猎法典》第 2 编第 10 章(自第 1900 条起))保护的物种。
(ix)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ix) 处于保护地役权下的土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3) “可负担租金”指符合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设定的租金限额的租金金额。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 “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指以下任一机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A) 洛杉矶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B) 洛杉矶联合学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C)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D) 洛杉矶市住房管理局。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E) 洛杉矶无家可归者服务管理局。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F) 洛杉矶社区学院区。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G) 洛杉矶市原社区重建机构的继任机构。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H) 交通部。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I) 公园和娱乐部。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4)(J) 洛杉矶县发展管理局。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5) “住房开发项目”具有《政府法典》第65589.5条(h)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6) “低门槛导航中心”是指《政府法典》第65660条(a)款所定义的低门槛导航中心,其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6)(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217条设立的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和预防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6)(B) 经洛杉矶县选民在2017年3月7日特别选举中批准的H提案销售税收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6)(C) 根据HHH提案发行的普通义务债券,该提案经洛杉矶市选民在2016年11月8日全州大选中批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6)(D)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1条所述的Homekey计划。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6)(E)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251条设立的营地解决资助计划。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6)(F)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470条设立的建设住房和就业信托基金。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6)(G) 根据2022年预算案第2.00节第4260-101-0001项设立的行为健康过渡性住房计划。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6)(H)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7章第1章(自第5960条起)设立的行为健康连续体基础设施计划。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7) “项目劳务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典》第2500条(b)款第(1)项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 “支持性住房”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4条所定义的、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3章第11条(自第65650条起)的资格要求,或符合洛杉矶市第185,489号或第185,492号条例中规定的合格支持性住房或合格永久支持性住房的资格要求,并且其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支持性住房: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A) 安居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3.9章(自第5849.1条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470条设立的建设住房和就业信托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C) 经洛杉矶县选民在2017年3月7日特别选举中批准的H提案销售税收入。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D) 根据HHH提案发行的普通义务债券,该提案经洛杉矶市选民在2016年11月8日全州大选中批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E) 洛杉矶市住房影响信托基金。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F)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1条所述的Homekey计划。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G) 根据《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4部第6章第3.2条(自第987.001条起)设立的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者预防法案。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H)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2章第6.7章(自第50675条起)设立的多户住房计划。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12.5章(自第53559条起)设立的2019年填充基础设施补助计划。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J)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2章第6.6章(自第50672条起)设立的加州住房加速器计划。
(K)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K) 根据第44部第1章第2章(自第75210条起)设立的经济适用房和可持续社区计划。
(L)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L) 经洛杉矶市选民在2022年11月8日全州大选中批准的洛杉矶市House LA基金。
(M)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v)(8)(M) 由根据《政府法典》第6.9编(自第64700条起)设立的洛杉矶县经济适用房解决方案机构分配的资金。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1) 为经济适用房项目、低门槛导航中心、扶持性住房项目或面向青少年和年轻人的过渡性住房项目租赁、转让或抵押土地的行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2) 为经济适用房项目、低门槛导航中心、扶持性住房项目或面向青少年和年轻人的过渡性住房项目促成已拥有或将要购买的土地租赁、转让或抵押的行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3) 为促进实施经济适用房项目、低门槛导航中心、扶持性住房项目或面向青少年和年轻人的过渡性住房项目提供财政援助的行为。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 (A) 对于并非完全属于《劳工法》第二编第七部第一章(第 1720 条及后续条款)所指的公共工程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低门槛导航中心、扶持性住房项目或面向青少年和年轻人的过渡性住房项目,本条仅在项目发起人向牵头机构证明任何施工或翻新工程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适用: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i) 受雇于项目实施的所有施工和翻新工人将至少获得该工种和地理区域的普遍日工资标准,该标准由劳资关系局局长根据《劳工法》第 1773 条和第 1773.9 条确定,但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标准。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ii) 项目发起人确保普遍工资要求包含在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的所有工作履行合同中。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iii) 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的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iii)(I) 向受雇于工程实施的所有施工和翻新工人支付至少普遍日工资标准,但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标准。
(II) 根据《劳工法》第 1776 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照该条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如果所有在项目上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该协议要求向受雇于项目实施的所有施工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通过仲裁程序执行该义务,则本子条款不适用。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B)(i) 承包商和分包商根据 (A) 项支付普遍工资的义务可由以下任何一方强制执行: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B)(i)(I) 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工法》第 1741 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该评估可在项目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根据《劳工法》第 1742 条进行复审。
(II) 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申诉或民事诉讼。
(III) 劳资联合委员会通过根据《劳工法》第 1771.2 条提起的民事诉讼。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B)(i)(ii) 如果根据本项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支付评估所涵盖工资而发行的担保或多项担保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工法》第 1742.1 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B)(i)(iii) 如果所有在项目上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该协议要求向受雇于项目实施的所有施工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通过仲裁程序执行该义务,则本项不适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e)(1)(C) 尽管有《劳工法》第 1773.1 条 (c) 款的规定,但如果涵盖该工人的善意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则雇主支付款项不得减少支付普遍时薪或加班工资的义务这一要求不适用于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

Section § 2108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公共机构进行的某些土地交易是为了保护自然条件、恢复栖息地、持续农业用途、防止洪泛区开发、保护历史资源或维护开放空间和公园用地,则这些交易不受常规环境法规的约束。

即使这些交易可能导致环境或土地用途的变化,只要在批准任何项目之前进行了事先的环境审查,它们就可以不受标准限制地进行。如果公共机构决定某项土地活动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它必须通过特定的备案程序通知州和地方当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a)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a)(1) 公共机构为以下任一目的进行的土地权益的获取、出售或其他转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a)(1)(A) 保护转让时存在的自然条件,包括动植物栖息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a)(1)(B) 恢复自然条件,包括动植物栖息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a)(1)(C) 土地的持续农业用途。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a)(1)(D) 防止开发侵占洪泛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a)(1)(E) 保护历史资源。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a)(1)(F) 保护开放空间或用于公园目的的土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a)(2) 公共机构为第 (1) 款目的提供或接受资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b) 即使环境的物理变化或土地用途的变化是土地权益的获取、出售或其他转让,或资金的提供或接受的合理可预见的后果,(a) 款仍适用,前提是本分部另行要求的环境审查在该土地的任何物理变化获得项目批准之前进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c) 如果牵头机构根据本节确定某项活动不受本分部管辖,并且牵头机构决定批准或实施该活动,则牵头机构应按照第 21152 节 (b) 和 (c) 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土地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通知。

Section § 2108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洛杉矶县的一个项目在本法生效前获得批准,并且开发商放弃了修建某些道路和桥梁的权利,那么该项目就不必满足这些修建要求。如果放弃通行权是为了让州政府保护至少400英亩的沿海湿地,那么这种做法是允许的。地方市政规定也不能强制执行这些修建要求。此外,如果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购买了该沿海区域内的财产,控制这块土地的信托机构可以将所有权转让给州政府用于保护或娱乐目的,从而绕过其他税法或遗嘱认证规则下的某些义务。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9(a) 洛杉矶县的一个项目,如果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获得公共机构批准,则不会因未能根据 (c) 款在转让给州的财产上修建道路以及在洛杉矶县相邻的巴洛纳河道上修建桥梁而违反本部门的任何要求,即使这些道路和桥梁是根据本部门作为缓解措施所要求的,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9(a)(1) 本款中规定的改进措施未予修建,其全部或部分原因是项目所有者或开发商放弃了修建这些改进措施的通行权。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9(a)(2)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9(a)(2)(1) 款中的通行权被放弃,是与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渔业和野生动物部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行事)收购一个至少400英亩大小并位于沿海区域的湿地项目相关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9(b) 如果这些通行权已被放弃,则特许市或普通法市通过的任何市政条例或法规,在要求修建 (a) 款中规定的交通改进措施,或因 (a) 款中规定的交通改进措施未予修建而需要重新处理或重新提交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备案图、既定暂定图或暂定图)的范围内,均不适用。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9(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9(c)(1) 如果渔业和野生动物部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根据与Playa Capital Company, LLC签订的购买和销售协议,收购沿海区域内至少400英亩的财产,则主计长应指示根据First Nationwide Savings(作为受托人)、Summa Corporation(作为委托人)和主计长(作为受益人)于1984年12月11日左右签订的信托声明修正案(称为HRH遗产税担保信托)下的受托人,将该信托的信托财产(包括通常称为Playa Vista C区的房地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渔业和野生动物部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行事),仅用于保护、恢复或娱乐目的,并有权将该财产用于这些用途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其他机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9(c)(2) 本款应构成信托声明修正案所要求的授权立法,以授权主计长指示受托人将HRH遗产税担保信托下的信托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州或其机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9(c)(3) 根据本款将信托财产转让给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应取代《遗嘱认证法》或《税收法》对主计长就信托财产净收益的处置或应用所施加的任何职责或义务。

Section § 21080.3

Explanation

在决定一个项目是否需要“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之前,牵头机构必须与所有相关机构进行沟通。他们可以先非正式地联系这些机构。为了加快这一进程,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可以帮助牵头机构确定哪些机构需要参与。如果是特定类型的项目,项目申请人也可以请求这项帮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a) 在确定项目是否需要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之前,牵头机构应咨询所有负责机构和受托机构。在该项强制性咨询之前,牵头机构可以非正式地联系其中任何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b) 为加快执行 (a) 款的规定,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应牵头机构的请求,协助牵头机构确定拟议项目的各个负责机构和受托机构。对于第 21065 条 (c) 款所述的项目,该请求也可由项目申请人提出。

Section § 2108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房地产交易”定义为购买或出售不动产的任何权益。它还规定,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或财政部作出的,与债券发行、资本项目或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某些行动、批准或授权,不受本分部管辖。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0(a) 为本节之目的,“房地产交易”指取得或处置不动产的任何权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0(b) 本分部不适用于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或财政部提供,关于任何债券发行、资本支出项目或房地产交易的任何行动、批准或授权。

Section § 21080.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与供水相关的术语,例如“充足供水”、“家用井”、“安全饮用水”和“供水系统”。它规定了水井项目豁免于某些州法规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将需要修复以确保充足安全饮用水的高风险水井进行分类,以及不影响湿地或不位于历史遗址等标准。该法律还要求,如果豁免可能影响资金,则需通知州政府。

如果牵头机构确定水井项目符合豁免条件,则必须提交豁免通知。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1) “充足供水”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681条(a)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2) “家用井”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681条(i)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3) “安全饮用水”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681条(o)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4) “州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5) “供水系统”指以下所有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5)(A) 公共供水系统,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h)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5)(B) 州小型供水系统,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n)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5)(C) 部落供水系统。就本分段而言,“部落供水系统”指州委员会在其饮用水需求评估中纳入的部落供水系统,该评估由州委员会进行并依据,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769条(b)款制定其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该评估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6节第6条(自第116772条起)进行更新。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6) “水井”指向供水系统提供饮用水的井口。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7) “水井项目”指水井或家用井的建造、维护、修理或更换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 本分部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水井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1) 水井所连接的家用井或供水系统已被州委员会在其饮用水需求评估中指定为高风险或中风险,该评估由州委员会进行并依据,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769条(b)款制定其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该评估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6节第6条(自第116772条起)进行更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2) 水井项目旨在减轻或防止水井或家用井的故障,该故障将导致依赖该水井、该水井所连接的供水系统或该家用井的居民无法获得充足的安全饮用水供应。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3) 牵头机构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3)(A) 水井项目并非主要用于灌溉或未来增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3)(B) 水井项目不影响湿地或敏感栖息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3)(C) 不存在会导致水井项目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异常情况。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3)(D) 水井项目不位于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条编制的任何清单所列的地点。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3)(E) 水井项目没有可能对历史资源的意义造成实质性不利改变。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3)(F) 水井项目的施工影响已根据适用法律得到充分缓解。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3)(G) 同类型水井项目在同一地点随时间推移的连续合理预期项目的累积影响不显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c) 在根据本节确定水井项目豁免之前,牵头机构应联系州委员会,以确定根据本节主张豁免是否会影响水井项目获得联邦财政援助或联邦资本化财政援助的能力。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d)(1) 根据本节确定水井项目豁免的牵头机构,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5062条的规定,以第21108条(b)款和(c)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豁免通知,并以第21152条(b)款和(c)款规定的方式向县书记官提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d)(2) 当牵头机构根据第(1)款提交豁免通知时,牵头机构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d)(2)(A) 本法典第21080条或第21080.47条,或《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5301条或第15302条是否适用于该水井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d)(2)(B) 如果本法典第21080条或第21080.47条,或《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5301条或第15302条不适用于该水井项目,则说明这些条款不适用的原因。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e) 本条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且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的公共交通机构,但不包括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特定条款设立的机构。自1995年7月1日起,这些机构在因收入不足而削减预算时,可免除某些环境审查程序,除非削减影响到被指定为环境缓解措施的交通服务。在进行此类削减之前,机构必须宣布财政紧急情况,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在30天内回应公众反馈。财政紧急情况的定义是,机构的非限制性现金和短期资金预计在一年内将不足。员工退休金和某些准备金不计入此计算。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a) 本节仅适用于公共交通机构,但不适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30050.2节设立的任何公共交通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b) 除(c)款另有规定并根据(d)款外,本分部不适用于公共交通机构为实施因机构收入不足以充分资助机构项目和设施而导致的预算削减,于1995年7月1日或之后采取的行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c)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旨在削减或取消在根据本分部或《国家环境政策法》(42 U.S.C. Sec. 4321 et seq.)授权的任何环境文件中被批准或采纳为缓解措施的交通服务、设施、项目或活动的行动,也不适用于为保护环境而施加的任何州或联邦要求。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d)(1) 本节仅适用于公共交通机构在认定因机构收入不足以充分资助机构项目和设施而存在财政紧急情况后,以及在公共交通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审议这些行动后所采取的行动。已举行此类听证会的公共交通机构应在30天内,在一次例行公开会议上回应公众在首次公开听证会上提出的建议。这些行动应限于第21065节(a)款或(b)款中定义的项目,即启动或增加对任何现有公共服务、项目或活动收取的费用、费率或收费;或削减或取消现有公共交通服务、设施、项目或活动的可用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d)(2) 就本款而言,“财政紧急情况”适用于公共交通机构时,指该机构自根据本节认定存在财政紧急情况之日起一年内,预计将出现负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应通过将所有非限制性现金、非限制性短期投资和非限制性短期应收账款相加,然后减去非限制性应付账款来确定。员工退休基金,包括《国内税收法典》第457节递延补偿计划和第401(k)节计划、健康保险准备金、债券支付准备金、工人赔偿准备金和保险准备金,不应计入营运资金的计算公式。

Section § 2108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自然灾害(如火灾、洪水、地震等)后,公共机构为修复现有公路而进行的紧急项目,不必遵守某些环境法规。但如果该公路是官方指定的风景公路,则不适用此规定。

这些修复工作必须在损害发生后一年内,在公路现有范围内进行。但是,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任何旨在拓宽或扩建受损公路的项目。

本分部不适用于由公共机构实施、执行或批准的任何紧急项目,该项目旨在维护、修理或恢复《车辆法典》第360条所定义的现有公路,但根据《街道与公路法典》第262条指定为官方州风景公路的除外,且该公路在现有路权范围内,因火灾、洪水、风暴、地震、地面沉降、地表缓动或山体滑坡而受损,并在损害发生后一年内进行。本条不免除本分部对由公共机构实施、执行或批准的旨在扩建或拓宽因火灾、洪水、风暴、地震、地面沉降、地表缓动或山体滑坡而受损的公路的任何项目的适用。

Section § 2108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当政府机构规划或批准扩建公共所有机场的项目时,这被视为“实施或批准项目”。这特别与政府分区拥有的现有机场的扩建计划有关,如法律的另一部分所述。基本上,如果任何地方政府实体参与扩建公共机场,它都属于某些项目管理法规的范围。

Section § 2108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建筑物屋顶或现有停车场安装太阳能系统通常可免除环境法规的限制,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现有停车场”被定义为截至太阳能系统申请时已用于车辆停放至少两年的区域。“太阳能系统”包括所有用于产生太阳能并将其连接到建筑物电力或水系统所需的材料,但不包括变电站。

太阳能设备主要应位于与建筑物相同的地块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英尺,并且必须避开受保护的植物。如果因可能对水质、濒危物种或河床造成影响而需要联邦或州许可证,则免除规定不适用。此外,如果太阳能安装需要移除某些受保护的或树龄较长的本土树木,或者影响输电或配电设施,则免除规定也不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a) 除(d)款另有规定外,本部不适用于在现有建筑物的屋顶上或在现有停车场安装太阳能系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b)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含义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b)(1) “现有停车场”指截至太阳能系统申请时以及至少此前两年内指定并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b)(2) “太阳能系统”包括所有相关设备。相关设备由能够产生和使用太阳能电力或太阳能热水的部分和材料组成,包括任何连接到客户电力服务或管道所需的监控、控制、安全、转换和应急响应设备,以及任何将所产生能源连接到电网所需的设备,无论该连接是在现场还是在建筑物的相邻地块上,且仅通过一条已改善的通行权道路分隔。“相关设备”不包括变电站。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c)(1) 相关设备应位于建筑物的同一地块上,但连接所产生能源到电网所需的相关设备可以位于建筑物地块的紧邻处,或位于建筑物地块的紧邻处且仅通过一条已改善的通行权道路分隔。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c)(2) 相关设备占用的地面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英尺,且相关设备所在地不得包含受《本土植物保护法》(《渔猎法》第2部第10章(从第1900条开始))保护的植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d) 如果相关设备在其他情况下需要以下之一,则本条不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d)(1) 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41 或 1344)第401或404条规定的联邦个人许可证,或根据《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水法》第7部(从第13000条开始))规定的废水排放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d)(2) 根据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et seq.)或《加州濒危物种法》(《渔猎法》第3部第1.5章(从第2050条开始))保护的物种的联邦个人捕获许可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d)(3) 根据《渔猎法》第2部第6章(从第1600条开始)规定的河床改造许可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e) 如果现有停车场安装太阳能系统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本条不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e)(1) 移除根据地方、州或联邦要求需要种植、维护或保护的树木,除非该树死亡且没有要求替换该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e)(2) 移除树龄超过25年的本土树木。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5(f)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输电或配电设施或连接。

Section § 210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项目需要环境影响报告时各方沟通的流程。牵头机构必须立即通知负责机构及其他相关方需要这份报告。收到通知后,这些机构有30天时间明确他们需要报告中包含哪些环境信息。

为了加快进程,牵头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可以要求召开会议,以确定所需的环境信息。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协助识别相关机构,并确保沟通顺畅,特别是关于有时限的会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a) 如果牵头机构确定项目需要环境影响报告,牵头机构应立即通过挂号信、电子邮件或同等程序,将该决定通知发送给各负责机构、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对受项目影响且为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信托持有的自然资源拥有法定管辖权的公共机构。收到通知后,各负责机构、该办公室以及对受项目影响且为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信托持有的自然资源拥有法定管辖权的公共机构,应向牵头机构明确与拟议项目相关的、与该负责机构、该办公室或该公共机构的法定职责相关的环境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且根据本部分的规定,这些信息应包含在环境影响报告中。该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并通过挂号信、电子邮件或同等程序,不迟于收到牵头机构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传达给牵头机构。牵头机构应向适当的联邦机构请求类似的指导。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b) 为加快执行(a)款的规定,牵头机构、任何负责机构、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或对受项目影响且为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信托持有的自然资源拥有法定管辖权的公共机构,可以请求在这些机构和该办公室的代表之间召开一次或多次会议,旨在协助牵头机构确定任何这些负责机构、该办公室或公共机构可能要求的环境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对于第21065条(c)款所述的项目,项目申请人也可以提出该请求。会议应由牵头机构尽快召集,但不迟于请求会议之日起30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c) 为加快执行(a)款的规定,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应牵头机构的请求,应协助牵头机构确定负责机构、对受项目影响且为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信托持有的自然资源拥有法定管辖权的公共机构,以及任何负责实施或批准拟议项目的联邦机构。对于第21065条(c)款所述的项目,该请求也可以由项目申请人提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d) 关于交通部,以及关于任何作为负责机构或对受项目影响且为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信托持有的自然资源拥有法定管辖权的州机构,在符合(a)款要求的前提下,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应确保(a)款要求的信息传达给牵头机构,并确保受影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根据(b)款请求召开会议的通知。

Section § 2108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可负担住房项目”。要被认定为可负担住房项目,该项目必须主要用于住宅用途,并专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它还需要符合特定的劳工和地点标准,例如靠近公共交通或公园和图书馆等便利设施。

如果与这些项目相关的某些政府行为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不构成重大健康危害或离高速公路和活跃的石油开采区太近,则法律豁免这些行为的环境审查。如果项目符合此豁免条件,则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通知。这项法律有效期至2033年1月1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 “可负担住房项目”指仅由多户住宅用途组成的项目,或由多户住宅和非住宅用途混合组成的项目,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建筑面积指定用于住宅用途,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A) 项目内的所有住宅单元,不包括管理人员单元,均专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节所定义。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B)(i) 项目符合《政府法典》第65912.130节规定的劳工标准。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B)(i)(ii) 除第(i)款外,对于拥有50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项目,项目符合《政府法典》第65912.131节规定的劳工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C) 项目位于以下任一地点的合法地块上: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C)(i) 在城市边界包含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的某个部分的城市中,或在非建制区中,且合法地块完全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的边界内。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C)(ii) 距离高质量交通走廊或主要交通站点步行距离在半英里以内。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C)(iii) 在极低车辆出行区域内。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C)(iv) 截至项目申请提交之日,邻近根据第(3)款规定的六项或更多便利设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1)(D) 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毗邻项目场地至少75%的周长,或四面项目场地至少三面。就本款而言,仅被街道或公路隔开的地块应视为毗邻。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2) “高质量交通走廊”具有与第21155节(b)款所规定的含义相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 “邻近”便利设施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A) 距离以下任何便利设施半英里以内: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A)(i) 公交车站。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A)(ii) 渡轮码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B) 距离以下任何便利设施一英里以内,或对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99.21节定义的乡村地区地块,距离两英里以内: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B)(i) 超市或杂货店。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B)(ii) 公共公园。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B)(iii) 社区中心。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B)(iv) 药房或药店。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B)(v) 医疗诊所或医院。
(v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B)(vi) 公共图书馆。
(v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3)(B)(vii) 设有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的学校。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4) “空置地块”指其上没有任何房屋、办公室、建筑物或其他重大改进的地块。
(5)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5)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5)(A) “极低车辆出行区域”指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其中现有住宅开发项目产生的人均车辆行驶里程低于区域人均车辆行驶里程或城市人均车辆行驶里程的85%。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5)(A)(B) 就(A)款而言,“区域”可包括出行分析区、六边形或网格。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a)(5)(A)(C) 为根据(A)款确定“区域人均车辆行驶里程”, “区域”是指由多县或单县大都市规划组织管辖的所有建制区和非建制区,或不属于大都市规划组织的单个县的所有建制区和非建制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b) 受(c)款约束,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b)(1) 公共机构为可负担住房项目颁发许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b)(2) 租赁、转让或抵押公共机构拥有的土地以用于可负担住房项目的行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b)(3) 促成租赁、转让或抵押公共机构拥有或将购买的土地以用于可负担住房项目的行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b)(4) 专门且仅为允许建设可负担住房项目而要求的重新分区、特定规划修订或总体规划修订。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b)(5) 为促进实施可负担住房项目提供财政援助的行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 如果(b)款所述行为要求可负担住房项目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b)款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1)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将须遵守一份已备案的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监管协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2)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场地可由现有公用设施或其扩建充分提供服务。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 公共机构确认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A) 项目场地符合《政府法典》第 65913.4 条 (a) 款第 (6) 项中包括 (B) 至 (K) 项在内的分项所规定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B) 对于空置场地,项目场地不包含根据第 21080.3.1 条所述的协商发现的、可能受开发影响且其影响无法根据第 21080.3.2 条所述的程序进行缓解的部落文化资源。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C)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C)(i) 开发倡议者已完成《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319.1 条所定义的“第一阶段环境评估”。如果发现已识别的环境状况,开发倡议者应进行由环境评估师准备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319.5 条所定义的“初步危害评估”,以确定场地是否存在任何有害物质的释放,并确定未来居住者暴露于附近任何财产或活动的重大健康危害的可能性。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C)(i)(ii) 如果发现场地存在有害物质的释放,该释放应予清除,或该释放的任何重大影响应根据当前的州和联邦要求缓解至不显著的水平。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C)(i)(iii) 如果发现存在暴露于周围财产或活动的重大危害的可能性,潜在暴露的影响应根据当前的州和联邦要求缓解至不显著的水平。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D) 对于多户住宅不属于允许用途的项目场地,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D)(i) 任何住宅均不得位于距《车辆法典》第 332 条所定义的高速公路 500 英尺范围内。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D)(ii) 任何住宅均不得位于距积极开采或提炼石油或天然气的设施 3,200 英尺范围内。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c)(3)(D)(iii) 项目场地不在极高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内,如林业和消防局根据第 4202 条通过的地图所示,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51179 条 (a) 款和 (b) 款指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d) 如果牵头机构根据本条确定某项活动不属于本分部管辖,并决定批准或开展该活动,则牵头机构应以第 21108 条 (b) 款和 (c) 款或第 21152 条 (b) 款和 (c) 款中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活动发生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豁免通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0(e) 本条仅在 2033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列出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免于某些法规约束的具体交通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在美国101号公路、805号州际公路、99号州道、12号州道和91号州道等不同公路上的改造和扩建,涉及圣克拉拉、圣迭戈、特哈马、弗雷斯诺、圣华金、奥兰治和圣路易斯奥比斯波等县。除非项目范围在2009年2月1日之后发生变化,与法律描述不符,否则这些豁免将继续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a) 以下交通项目免于适用本分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a)(1) 在圣克拉拉县,美国101号公路立交改造项目,从280号州际公路到耶巴布埃纳路段,增加南向辅助车道和南向混合车道。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a)(2) 在圣迭戈县,在805号州际公路从5号州际公路到卡罗尔峡谷路段,修建南北向高乘载车道,包括修建北向直达匝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a)(3) 在特哈马县,99号州道洛斯莫利纳斯路段的修复和交通缓行项目,从奥兰治街到特哈马藤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a)(4) 在弗雷斯诺县,99号州道岛屿公园拓宽项目,从阿什兰大道到格兰特伦德大道,在每个方向增加一条混合车道。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a)(5) 在圣华金县曼特卡市,99号州道中央隔离带拓宽项目,从120号州道以西到拱门路以北0.4英里处,在每个方向增加一条混合车道。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a)(6) 在圣华金县博尔丁岛,12号州道进行路面修复和路肩拓宽。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a)(7) 在奥兰治县,91号州道拓宽项目,从55号州道到威尔峡谷路段,在每个方向增加一条混合车道。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a)(8) 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美国101号公路进行路面修复和路肩拓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2(b) 如果牵头机构在2009年2月1日或之后,改变了 (a)款所描述的交通项目的范围,则根据 (a)款提供的豁免不适用于该交通项目。

Section § 2108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重申了《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 对项目要求,即必须包含有效解决环境影响的缓解措施。这些措施必须是可实现的、与影响相称的,并有证据表明其有效性。该法律还明确指出,指南应支持这些原则,包括在 2026 年之前纳入分析交通影响的最新方法,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立法机关强调了采取平衡方法缓解车辆行驶里程 (VMT) 影响的重要性,并支持诸如 VMT 高效经济适用房等策略。该计划旨在简化和鼓励这些努力,为项目申请人提供更便捷的方式来为符合条件的缓解项目做出贡献,从而提升全州范围内的实践。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a) 立法机关重申,《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 确立了对项目实施缓解措施的长期法律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b) 具体而言,CEQA 要求缓解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b)(1) 具有可行性,即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成功完成,同时考虑到经济、环境、法律、社会和技术因素。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b)(2) 与项目影响大致成比例。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b)(3) 有充分证据支持,证明缓解措施与其旨在解决的影响之间存在合理关系,即“关联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c) 立法机关进一步重申,缓解框架,包括旨在解决累积影响(例如车辆行驶里程)的框架,必须遵守这些提供法律确定性和项目公平待遇的长期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d) 指南的制定方式应反映并维护这些既定原则。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e)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CEQA 指南和随后的技术咨询中已建立了现有指导,用于解决 CEQA 下的交通影响。CEQA 下的影响分析是一个动态过程,不断受到研究、数据和实践进展的启发。目前,交通部正在开发更新的农村地区交通影响分析方法,预计将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发布。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将这些持续的努力整合到相关的交通影响指导中,以促进全州范围内更有效的实践。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牵头机构应确保通过平衡的方法实现车辆行驶里程缓解,即确保项目在努力减少车辆行驶里程影响时,投资于多种类型的缓解措施。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3(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计划可作为项目申请人根据 CEQA 缓解重大交通影响的一种可选策略。根据第 21080.44 条设立的计划旨在通过提供一个简化且易于访问的机制,使申请人能够为符合条件的缓解项目做出贡献,从而促进现有的一类缓解措施,特别是开发车辆行驶里程高效的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这种方法与全州地方和区域层面已使用的既定做法一致,并为项目申请人提供了支持其缓解工作的额外工具。

Section § 2108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如何通过资助有助于减少车辆行驶里程的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来缓解开发项目造成的交通影响。它解释说,如果一个项目造成了重大的交通问题,负责机构可以通过向一个旨在支持交通导向型开发的专项基金捐款来减轻这些问题。

该基金的资金将用于资助在公共交通附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项目,目的是减少出行距离和对汽车的依赖。该法规设定了项目获得资助的优先顺序,优先考虑在附近区域提供类似效益的项目。

贡献和项目优先级的指导方针将会制定,并且办公室在发布最终规则前会征求公众意见。它不影响地方机构征收与交通影响相关的费用的权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a) 就本节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a)(1) “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a)(2) “办公室”指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a)(3) “区域”指项目所在的大都市规划组织的辖区,或者如果项目位于大都市规划组织边界之外,则指项目所在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的辖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a)(4) “交通导向型开发实施基金”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3561节设立的基金。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a)(5) “交通导向型开发实施计划”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13部分(自第53560节起)设立的计划。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b)(1) (A) 如果牵头机构根据第21099节(b)款(1)项通过的衡量标准,认定某个项目将产生重大交通影响,牵头机构可以通过帮助资助或以其他方式促进车辆行驶里程效率高的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将交通影响减轻到不显著的水平,前提是这些项目符合本分部以及《加州法规》第14篇第6分部第3章所包含的缓解措施要求,包括根据办公室依据(d)款发布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金额,向交通导向型开发实施基金捐款,以用于交通导向型开发实施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b)(1)(B) 本节不应排除牵头机构使用其他缓解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需求管理、公共交通改善、积极交通基础设施、道路瘦身,或利用地方或区域缓解银行和交易。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b)(2) 资金可根据(1)项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或之前存入交通导向型开发实施基金,具体日期由部确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b)(3) 根据(1)项,项目申请人可以使用交通导向型开发实施基金作为缓解本分部下重大交通影响的一种可选策略。此缓解选项的最终使用受牵头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管辖,牵头机构保留完全权力,以确定任何拟议缓解措施与本分部的一致性。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c)(1) 根据(b)款存入交通导向型开发实施基金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将供部使用,用于根据交通导向型开发实施计划,按以下优先顺序为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更高密度用途所需的基础设施)授予资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c)(1)(A) 第一优先权是项目所在区域内,位于区位高效区域(根据办公室依据(d)款发布的指导意见定义)的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c)(1)(B) 第二优先权是项目所在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c)(1)(C)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c)(1)(C)(i) 第三优先权是位于原始区域之外但在毗邻区域内的区位高效区域的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前提是项目场地位于根据(ii)项由办公室确定的明确邻近半径内。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c)(1)(C)(i)(ii) 邻近半径应在办公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并可能根据区域特征(如人口密度和出行模式)而有所不同。本条款的目的是支持邻近区域的项目,这些项目由于其区位效率(包括获得高质量公共交通、就业和基本服务),能够提供类似的减少车辆行驶里程的益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4(c)(2) 曾向其他州资助计划申请资金但因计划资源有限而未获批准,或已获批准但仍存在融资缺口的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本款考虑获得资助。这些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申请应通过简化和加速的行政审查程序进行审议,以加快交付。

Section § 2108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新的农业雇员住房项目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免于适用本部的规定。项目必须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某些要求,并且如果通过特定计划或实体获得资助,例如小乔·塞尔纳农场工人住房补助计划、移民服务办公室、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或非营利资金,则可符合条件。此外,正在进行维修或保养的现有农场工人住房项目也同样豁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5(a) 本部不适用于符合第21159.22条规定、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021.8条(i)款第(1)至(4)项(含)要求,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新农业雇员住房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5(a)(1) 由小乔·塞尔纳农场工人住房补助计划(《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2编第3.2章(自第50515.2条起))资助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5(a)(2) 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下属移民服务办公室资助的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5(a)(3) 由地方政府资助的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5(a)(4) 由公共或非营利实体拥有或运营并资助,或获得州、联邦或地方公共资金资助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5(b) 本部不适用于仅包括现有农场工人住房项目维修或保养的项目。

Section § 2108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和县可以通过条例来限制或禁止钻探新的地下水井,或限制现有水井的开采量。这可以通过对水井许可证施加更严格的条件来实现,尤其是在土地利用变化可能增加地下水需求的情况下。

本节的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或直至2014年1月宣布的干旱紧急状态仍然有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一旦失效,本节将在次年1月1日正式废止。

然而,本法律不适用于发放新的或更深的地下水井许可证,也不适用于通过任何与新的住宅、商业、工业或机构项目相关的条例。即使在本法律废止后,这些项目仍可能需要钻探或增加地下水井的开采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6(a) 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法定豁免或类别豁免的情况下,本分部不适用于市、县或市县通过条例,通过对水井许可证发放施加更严格的条件,或通过改变可能增加地下水需求的土地利用强度,来限制或禁止钻探新的或更深的地下水井,或限制或禁止增加现有地下水井的开采量。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6(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6(b)(1) 本节应保持有效直至2017年7月1日,或直至州长在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中宣布的因干旱条件导致的紧急状态仍然有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6(b)(2) 本节在失效之日后的次年1月1日废止。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6(c) 尽管有 (a) 或 (b) 款的规定,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6(c)(1) 市、县或市县发放任何新的或更深的地下水井许可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6(c)(2) 通过任何影响或涉及新的住宅、商业、机构或工业项目或这些用途的任何组合的条例,或任何为这些目的改变土地利用强度或用途的条例,如果该项目或用途变更需要市、县或市县的批准。本节也不适用于通过任何可能限制或禁止为这些项目提供服务所需的新建或更深的地下水井,或增加现有地下水井开采量的条例。

Section § 21080.4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相关的术语,特别侧重于帮助弱势社区。它明确了哪些项目(如水井、水箱和供水系统)符合条件,必须惠及这些社区,并列出了包含和排除的项目范围。如果项目符合特定条件,包括不影响敏感区域或增加环境风险,则可以免除某些监管要求。

项目必须使用熟练劳动力,并且根据项目是公共还是私人性质,适用多项条件,例如普遍工资要求和使用熟练劳动力。如果项目免于监管,相关实体必须确认其符合劳工和工资标准。此外,还有与劳工实践不合规相关的报告义务和罚款。本节将生效至2032年1月1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1) “社区供水系统” 指为至少15个常年居民使用的服务连接供水,或在公共供水系统服务区域内定期为至少25名常年居民供水的公共供水系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2) “弱势社区” 指年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年家庭收入中位数80%的社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3) “不完善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 具有《水法》第13288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4) “非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 指非社区供水系统,且每年定期为至少25名相同人员供水超过六个月的公共供水系统。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5) “现场污水处理系统” 具有《水法》第13290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6)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6)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6)(A) “项目” 指以下任一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6)(A)(i) 仅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的安装、维修或重建的项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6)(A)(i)(I) 最大流量高达每分钟250加仑的饮用水地下水井。
(II) 占地面积小于2,500平方英尺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饮用水处理设施。
(III) 容量高达250,000加仑的饮用水储水罐。
(IV) 增压泵和气压罐。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6)(A)(i)(V) 在道路通行权内长度小于三英里的管道,或当项目需要解决饮用水违规威胁或现有违规时,在道路通行权内长度可达七英里的管道。
(VI) 供水服务管线。
(VII) 小型饮用水系统附属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和用户水表、消防栓、水质采样站、阀门、排气阀和真空破坏阀、应急发电机、防回流装置以及附属设备外壳。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6)(A)(ii) 为一个或多个不完善污水处理系统服务的弱势社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6)(A)(B) “项目” 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类项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6)(A)(B)(i) 主要为灌溉或未来增长而建设的设施。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6)(A)(B)(ii) 用于筑坝、分流或输送地表水的设施。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7) “项目劳务协议” 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节(b)款(1)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8) “公共供水系统” 指通过管道或其他建造的输送方式提供人类饮用水的系统,该系统拥有15个或更多服务连接,或每年至少60天定期为至少25人提供日常供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8)(A) 在公共供水系统控制之下,并主要与公共供水系统相关的任何收集、处理、储存和分配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8)(B) 不在公共供水系统运营者控制之下,但主要与公共供水系统相关的任何收集或预处理储存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8)(C) 通过管道或其他建造的输送方式提供人类饮用水的任何系统,该系统代表一个或多个公共供水系统处理水,以使其达到人类饮用安全标准。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9) “熟练和受训劳动力” 具有《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一部分第2.9章(第2600节及后续条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10) “小型社区供水系统” 指服务连接不超过3,300个,或常年人口不超过10,000人的社区供水系统。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11) “小型弱势社区供水系统” 指服务一个或多个弱势社区的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或主要服务一个或多个为弱势社区提供服务学校的非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a)(12) “州小型供水系统” 指为弱势社区提供管道饮用水的系统,该系统服务至少5个但不超过14个服务连接,且每年定期为平均每天不超过25人提供饮用水的天数不超过60天。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f) 如果牵头机构确定某项目根据本节规定不受本分部管辖,并且牵头机构决定批准或实施该项目,则牵头机构应按照第21152条(b)和(c)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项目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一份豁免通知。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7(g) 本节仅在2032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社区供水系统项目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则无需遵循常规的环境审查程序。这些项目必须由2024年债券法案或州的公平与韧性安全可负担资金计划资助,不应涉及建设活动,并且必须为气候韧性、生物多样性和敏感物种的恢复提供长期效益。它们还必须有环境保护的程序。重要的是,即使这些项目免于常规法规,它们仍需遵守其他相关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此项豁免是暂时的,将于2030年1月1日到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8(a) 本分部不适用于定义见第21080.47节的项目,即根据《2024年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法案》(第50分部(自第90000节起))或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公平与韧性安全可负担资金计划资助的社区供水系统,且不包括任何其他建设活动,如果该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8(a)(1) 产生对气候韧性、生物多样性和敏感物种恢复的长期净效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8(a)(2) 包括环境保护程序和持续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8(b) 根据本节免于适用本分部的项目,仍须遵守所有其他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且不得削弱或违反任何适用的环境或公共卫生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48(c)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野火风险降低项目不必遵循通常的环境部门法律,只要它们符合其他适用法律。 豁免于这些法律的项目包括:大型细分区域附近不超过50英亩的计划性火烧或燃料减少项目;道路周围的可防御空间防火清理;高火灾区域结构附近房屋防火能力的增强;以及结构200英尺范围内的防火隔离带。这些项目必须避开敏感栖息地,并遵循指导方针以保护野生动物、水质和文化资源。

Section § 21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州机构,如果其计划获得资源局局长的认证,可以使用包含环境信息的详细监管计划,而不是环境影响报告。此认证仅适用于颁发使用许可证或制定涉及环境保护标准的计划。

要获得认证,该计划必须采用跨学科方法,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关键目标。它应包括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损害的措施,咨询公共机构,并就决策提供公众通知。

认证确保该计划符合特定的环境标准,如果计划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这些标准,认证可以被撤销。对批准或认证的法律挑战必须在30天内提出。县和空气质量管理区有具体的角色和职责。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a) 除第21158.1条另有规定外,当州机构的监管计划要求提交包含环境信息并符合 (d) 款第 (3) 项规定的计划或其他书面文件,以支持 (b) 款所列活动时,如果资源局局长已根据本条对该监管计划进行认证,则该计划或其他书面文件可以替代本分部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b) 本条仅适用于涉及以下任一情况的监管计划或其部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b)(1) 向个人签发租赁、许可证、执照、证书或其他使用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b)(2) 采纳或批准用于监管计划中的标准、规则、法规或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c) 根据本条认证的监管计划免于遵守第3章(自第21100条起)、第4章(自第21150条起)和第21167条,但第4.5章第2条(自第21157条起)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 为符合根据本条进行认证的资格,监管计划应要求采用跨学科方法,以确保在决策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1) 监管计划的授权立法具备以下两项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1)(A) 将环境保护列为其主要目的之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1)(B) 包含授权管理机构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则和法规,并以授权立法中规定的标准为指导。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2) 管理机构为监管计划制定的规则和法规具备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2)(A) 要求如果存在可行的替代方案或可行的缓解措施,能够显著减轻该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则不得批准或采纳所提议的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2)(B) 包含对拟议活动进行有序评估的指南,以及以符合监管计划环境保护目的的方式准备计划或其他书面文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2)(C) 要求管理机构咨询所有依法对拟议活动拥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2)(D) 要求对拟议活动的最终行动包含签发机构对评估过程中提出的重要环境问题的书面答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2)(E) 要求管理机构就拟议活动向资源局局长提交决定通知。这些通知应可供公众查阅,并且通知清单应每周在资源局办公室张贴。每份清单应张贴30天。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2)(F) 要求将计划或其他书面文件的提交通知公众以及书面请求通知的人。通知应以能够为公众或请求通知的人提供足够时间审查和评论提交文件的方式进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3) 监管计划要求的计划或其他书面文件具备以下两项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3)(A) 包含对拟议活动的描述,附带活动的替代方案,以及旨在最大程度减少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缓解措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d)(3)(B) 在合理时间内可供其他公共机构和公众审查和评论。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e)(1) 资源局局长应认证一项监管计划,如果局长认定该计划符合本条规定的所有认证资格;并在认定该监管计划已更改以致不再符合这些资格时撤销认证。认证和撤销认证应仅在符合《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后进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e)(2) 在确定某项监管计划是否符合本节规定的认证资格时,秘书的审查应仅限于该监管计划是否符合 (d) 款的一般要求。该审查不得延伸至根据该监管计划作出的个别决定,包括为减轻该活动对环境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而可能提出的具体替代方案或缓解措施的性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e)(3) 如果秘书认定提交认证的监管计划不符合本节规定的认证资格,秘书应采纳调查结果,阐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f) 在某项监管计划根据本节获得认证后,计划中可能影响符合 (d) 款规定的认证资格的拟议变更可提交给资源局秘书进行审查和评论。秘书的审查范围应仅限于该监管计划是否符合 (d) 款的一般要求。该审查不得延伸至根据该监管计划作出的个别决定,包括为减轻该活动对环境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而可能提出的具体替代方案或缓解措施。秘书应在收到拟议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州机构,该拟议变更是否会改变监管计划,使其不再符合本节规定的认证资格,并导致根据本节撤销认证。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g) 针对州机构根据本节已认证的监管计划批准或采纳拟议活动的决定或裁定,提出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如果理由是根据 (d) 款第 (3) 项准备的计划或其他书面文件不符合本节规定,则应在批准或采纳该活动的通知提交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内提起。
(h)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h)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h)(1) 针对资源局秘书根据本节认证某项监管计划的决定,提出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如果理由是该监管计划不符合本节规定,则应在秘书认证之日起 30 天内提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h)(2) 根据第 (1) 项提起的诉讼中,审查应仅限于秘书是否存在偏颇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秘书未按法律要求行事,或其决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i) 就本节而言,县农业专员是一个州机构。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j) 就本节而言,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是一个州机构,但区对未达标区域计划的批准(如果有的话)仅在且仅限于该批准采纳或修订规则或法规时才受本节约束。
(k)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k)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k)(1) 秘书应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制定一项审查已认证监管计划未来应用的规程,以评估这些计划与本分部要求的符合性。在规程制定完成后,秘书应向参议院环境质量委员会和众议院自然资源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是否需要授予秘书额外的法定权力,以授权其对已认证的监管计划进行审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k)(2) 秘书可以更新该规程,并可以更新根据第 (1) 项提交给立法委员会的报告,如果需要额外的法定权力,秘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9795 节的规定,向这些委员会提供更新后的报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k)(3) 秘书应为公众参与制定或更新第 (1) 或 (2) 项所述的规程提供重要机会,包括但不限于与利益相关方举行至少两次公开会议。每次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前至少 10 天提供给向该机构提交书面通知请求的人,以及参议院环境质量委员会和众议院自然资源委员会。

Section § 21080.5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汽车旅馆、酒店或类似建筑可以转换为支持性或过渡性住房的条件。如果改造后独立居住单元的面积增幅不超过10%,且不会对交通、噪音、空气质量或水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改造项目被认定为“临时汽车旅馆住房项目”。该法律定义了“住宅酒店”、“支持性住房”和“过渡性住房”等关键术语,这些术语都旨在为低收入人群(包括残疾人)提供住房和支持性服务。本节还规定,此类项目可免于环境审查,如果获得豁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通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a)(1) “临时汽车旅馆住房项目”或“项目”是指将持有汽车旅馆、酒店、住宅酒店或青年旅舍入住许可证的建筑物改造为支持性住房或过渡性住房,且该改造符合以下一项或两项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a)(1)(A) 其不会导致该建筑物内任何独立居住单元的建筑面积增加超过1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a)(1)(B) 其不会对交通、噪音、空气质量或水质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a)(2) “住宅酒店”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519 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a)(3) “支持性住房”是指与现场或非现场支持性服务挂钩,且对患有一种或多种残疾的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期限没有限制的住房,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成人、已获解放的未成年人、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即将脱离寄养系统的年轻人、从机构环境中离开的个人、退伍军人以及无家可归者。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a)(4) “支持性服务”是指自愿向支持性或过渡性住房居民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补贴和永久性住房服务、强化个案管理、医疗和心理健康护理、药物滥用治疗、就业服务、福利倡导以及为获得和维持住房所需的其他服务或服务转介的组合。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a)(5) “过渡性住房”是指与支持性服务挂钩的临时住房,通常提供长达24个月,旨在帮助可能患有一种或多种残疾的低收入人群过渡到永久性住房,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成人、已获解放的未成年人、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即将脱离寄养系统的年轻人、从机构环境中离开的个人、退伍军人以及无家可归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b) 本分部不适用于临时汽车旅馆住房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0(c) 牵头机构根据本节认定临时汽车旅馆住房项目豁免的,应按照第 21152 节 (b) 款的规定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豁免通知。

Section § 2108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在公共道路旁和现有路权内进行的宽带部署项目,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不需要经过某些环境审查程序。首先,项目必须在道路30英尺范围内。其次,如果项目是地下安装,必须恢复地表原状;如果是地上安装,则应利用现有电线杆。

第三,项目必须包含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例如在施工期间进行监测,以保护文化和生物资源。第四,项目必须同意遵守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法律、州法律和联邦法律,例如关于湿地和濒危物种的法律。

此外,项目还必须通知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告知当地公众,如果使用私人土地需获得产权所有者许可,并遵守当地法规以减轻任何潜在的负面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a) 本分部不适用于任何实体,包括公共实体或私人或非营利公司,在路权内(包括地方街道或道路的路权)进行的线性宽带部署项目,如果该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a)(1) 项目沿任何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的路权建造,或在其30英尺范围内建造。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a)(2) 项目要么地下部署,且地表区域恢复到项目施工前的状态;要么沿现有公用事业电线杆路权架空铺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a)(3) 项目将由公共事业委员会、交通部或负责该路权的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制定的措施作为项目批准的条件,以应对潜在的环境影响。至少,项目应要求在施工活动期间配备监测员,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处理对文化和生物资源的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a)(4) 项目申请人同意遵守所有其他法律授权的条件,这些条件由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作为地方机构许可程序的一部分施加,旨在减轻拟议项目的潜在影响;并遵守《基恩-内杰德利加州湿地保护法》(第5分部第7章(自第5810条起))、《加州濒危物种法》(《渔猎法典》第3分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视情况而定,以及其他适用的州法律和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b) 如果项目符合 (a) 款的所有要求,实施该项目的人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b)(1) 书面通知任何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拥有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公共卫生保护或应急响应权限的公共机构,告知根据本节项目获得的豁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b)(2) 以符合第21108条 (b) 款的方式,向受项目影响区域的公众提供通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b)(3) 对于私人财产上的私人路权,获得底层产权所有者进入该财产的许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1(b)(4) 遵守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作为任何地方机构许可程序的一部分,依法施加的所有条件,这些条件旨在减轻拟议项目的潜在影响;并以其他方式遵守《基恩-内杰德利加州湿地保护法》(第5分部第7章(自第5810条起))、《加州濒危物种法》(《渔猎法典》第3分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视情况而定,以及其他适用的州法律和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

Section § 21080.5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加州气候适应战略的更新免于遵守本分部中概述的规则。简而言之,如果自然资源局更新该计划,这些更新无需遵循本分部中的常规程序。

Section § 2108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恢复、维护或增强加州本地鱼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某些项目,可免于遵守常规法规。这些项目必须对气候韧性、生物多样性和物种恢复提供长期效益,并包含环境保护措施。只有直接与栖息地恢复相关的建设活动才被允许。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必须同意这些评估,并有充分证据和科学依据支持。项目仍需遵守其他法律,并维持环境和公共卫生标准。

此外,一旦项目被认定为豁免,必须在 48 小时内向相关机构提交通知。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会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并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本节仅在 2030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a) 本分部不适用于完全属于以下任一类型的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a)(1) 旨在保护、恢复、维护或增强加州本地鱼类和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栖息地,并协助其恢复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a)(2) 旨在为加州本地鱼类和野生动物恢复或提供栖息地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b)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能附带公共利益,例如公共通行和娱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c) 本节不适用于不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c)(1) 对气候韧性、生物多样性和敏感物种恢复产生长期净效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c)(2) 包含环境保护的程序和持续管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d) 本节不适用于包含建设活动的项目,但仅与栖息地恢复相关的建设活动除外。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e) 牵头机构应就根据 (a) 至 (d) 款(含)要求作出的决定,获得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的同意。局长应使用充分证据和现有最佳科学记录其同意。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f) 该项目仍应遵守所有其他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且不得削弱或违反任何适用的环境或公共卫生标准。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g) 在根据本节确定项目豁免后的 48 小时内,牵头机构应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第 21108 节 (b) 款或第 21152 节 (b) 款所述的通知,且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的同意。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h) 自然资源局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9795 节的规定,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根据本节作出的所有决定。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6(i) 本节仅在 2030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5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公园或非机动步道项目的创建或管理活动由2024年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法案资助,则某些环境法规不适用于这些活动。这包括与这些项目相关的各种任务,例如规划、设计、土地征用、建设、运营和维护。

本部不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2024年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法案 (第 (50) 部 (自第 (90000) 条起)) 资助的公园或非机动休闲步道设施的规划、设计、场地征用、建设、运营或维护所必需的或附带的任何活动或批准。

Section § 21080.58

Explanation

本节为加利福尼亚州建设大学教职员工和学生住房项目提供了具体指导。它定义了什么是教职员工和学生住房项目,并描述了这些项目不能建造的某些地点,例如农田、湿地、高火灾区和受保护的动物栖息地。该法规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豁免某些要求,例如获得能源效率的LEED白金认证、限制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可再生能源以及保持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住房项目在某些用途(如餐饮或停车)上的空间不能超过规定百分比,并且必须主要位于主要交通枢纽附近。项目还必须避免取代租户住房、历史建筑,并且不能超过某些规模限制。该法律通过要求公开听证会和项目通知来鼓励透明度,并规定项目不得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本法规将生效至2032年1月1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1) “教职员工住房项目”是指由一所或多所大学的教职员工居住的一处或多处住房设施,并由一所公立大学拥有,包括餐饮、学术以及教职员工支持服务空间和其他必要且通常的配套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2) “公立大学”是指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3) “熟练和受训劳动力”具有《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一部分第2.9章(第2600条及后续条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4) “学生住房项目”是指由一所或多所大学的学生居住的一处或多处住房设施,并由一所公立大学拥有,包括餐饮、学术和学生支持服务空间以及其他必要且通常的配套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 “大学住房开发项目”或“项目”是指学生住房项目或教职员工住房项目,其全部或部分不位于以下任何一种场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A) 优质农田或全州重要农田,根据美国农业部土地清查和监测标准(经加利福尼亚州修订)定义,并在由保护部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编制的地图上指定,或经该管辖区选民批准的当地投票措施划定或指定用于农业保护或保存的土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B) 湿地,定义见《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手册》第660 FW 2部分(1993年6月21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C) 位于州消防局长根据《政府法典》第51178条确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或位于州消防局长根据第4202条通过的地图所示的高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本分段不适用于已根据现有建筑标准或适用于该项目的州火灾缓解措施采取火灾危险缓解措施的场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D) 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条列出的危险废物场地,或由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四十五编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五条(第78760条及后续条款)指定的危险物质释放场地,除非州公共卫生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有毒物质控制部已批准该场地用于住宅用途或住宅混合用途。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E) 位于州地质学家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划定地震断裂带内,除非该项目符合加利福尼亚建筑标准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建筑标准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十三编第二部分第2.5章(第18901条及后续条款))以及任何地方建筑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12.2章(第8875条及后续条款)通过的适用抗震保护建筑规范标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F) 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可能遭受1%年概率洪水(百年一遇洪水)淹没的特殊洪水危险区域内。如果一所公立大学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联邦资格标准,以证明该场地符合本分段规定,并且根据本节规定有资格豁免于本编,则地方政府不得以该公立大学未遵守该地方政府就该场地通过的任何额外许可要求、标准或行动为由拒绝申请。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项目可以位于本分段所述的场地: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F)(i) 该场地已获得联邦应急管理局编制并向地方政府发布的地图修订函。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F)(ii) 该场地符合联邦应急管理局的要求,以满足《联邦法规法典》第44卷第一章B分章第59部分(第59.1条及后续条款)和第60部分(第60.1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最低洪泛区管理标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4) 项目位于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或校园边界半英里范围内,根据公立大学的长期发展规划或总体规划(视情况而定)所界定,或每日车辆行驶里程筛选阈值不超过110次,如规划与研究办公室2018年4月发布的题为《CEQA交通影响评估技术咨询》的出版物所述,或人均车辆行驶里程比大学住房开发项目所在辖区低15%。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5) 项目设有交通需求管理计划。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6) 项目的施工影响已得到充分缓解,符合任何适用的地方、州或联邦法律,但就本款而言,适用法律不包括本分部。
(7)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 项目不会导致任何净增的温室气体排放,并有充分证据支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B)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健康和环境效益,公立大学应确保这些措施将减少项目区域和邻近社区的温室气体排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C) 为实现本款要求所需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中,不少于50%应来自本地的直接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C)(i) 项目设计特点或现场减排措施,或设计特点和现场减排措施两者兼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C)(i)(I) 实施项目设计特点,使项目能够超越《加州法规》第24篇第6部分(第100条起)规定的建筑能效标准,不包括为获得LEED白金认证所需的设计特点所产生的50%减排量。
(II) 要求实施交通需求管理计划,以减少单人乘坐车辆出行和车辆行驶里程。
(III) 提供现场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项目上至少具有500千瓦峰值发电容量的太阳能屋顶。
(IV) 提供可安装太阳能的屋顶。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C)(i)(V) 提供凉爽屋顶和凉爽停车场,促进新停车设施的凉爽表面处理。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C)(ii) 邻近社区的场外减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C)(ii)(I) 为场外缓解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包括用零排放车辆替换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II) 为自行车、行人和公共交通连接提供场外安全或其他改进。
(III) 实施或资助建筑改造,以提高现有建筑的能源效率。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D)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D)(i) 公立大学可获得抵消信用,用于实现本分部要求所需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中高达50%的部分,这些减排量产生于大学住房开发项目所在辖区内。任何抵消信用应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核实,并应以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25.5分部(第38500条起)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抵消必须真实、永久、可量化、可核实和可执行的要求,并应来自项目所在社区或邻近社区的来源。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D)(i)(ii) 如果为实现温室气体零净增排放所需的50%温室气体减排量无法通过第 (i) 款所述的抵消信用可行且充分地缓解,则剩余温室气体排放的缓解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实现: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7)(A)(D)(i)(ii)(I) 抵消信用,同时也能减少主要空气污染物或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这些抵消应以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25.5分部(第38500条起)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抵消必须真实、永久、可量化、可核实和可执行的要求,并应来自项目所在社区或邻近社区的来源。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3) 该项目位于包含由租户占用的住房单元的场地,且这些住房单元由场地细分商或后续所有者向公众出售,或随后向公众出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a)(4) 该项目包含超过2,000个单元或4,000张床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58(e) 本节仅在2032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针对公共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项目,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免于适用本分部规定。这些条件包括不增加设施的设计容量,并由具有污染最小化程序的公共机构批准。此外,项目不得对部落文化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在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城市中,由城市非民选机构批准的项目不得提出上诉。如果项目被认定为豁免,必须向相关的州和地方机构提交正式通知。此豁免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1(a) 本分部不适用于完全由混凝土建造或输送能力小于百年一遇暴雨事件的公共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1(a)(1) 该项目不增加雨水设施的设计输送能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1(a)(2) 该项目由公共机构实施或批准,该机构已通过法令采纳了适用于该项目的程序,以尽量减少施工设备、碎片、沉积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影响。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1(a)(3) 该项目不太可能对部落文化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1(b) 尽管有第21151条(c)款的规定,如果项目由人口至少1,000,000的城市的非民选决策机构批准,则根据本条规定认定项目不属于本分部管辖的决定,不得向该机构的民选决策机构提出上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1(c) 如果牵头机构认定项目根据本条规定不属于本分部管辖,并且决定批准或实施该项目,则牵头机构应按照第21152条(b)、(c)和(d)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的州清算所和项目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通知。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1(d) 本条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加州的环境法规不适用于奥兰治县石膏峡谷退伍军人公墓的开发:首先,该公墓的土地使用强度低于2005年一份环境报告中最初规划的强度;其次,2020年的一份特定补充文件评估了该公墓的环境影响。这项豁免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2(a) 本分部不适用于完成位于奥兰治县石膏峡谷的公共和州立退伍军人公墓(即石膏峡谷退伍军人公墓)所需的任何活动或批准,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2(a)(1) 石膏峡谷的公共和州立退伍军人公墓的土地使用强度低于2005年经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山地公园专项规划修正案》中分析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2(a)(2) 2005年第331号经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石膏峡谷公墓项目开发项目第2020-00204号补充文件》分析了石膏峡谷公共和州立退伍军人公墓的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2(b)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0.6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某些住房开发项目何时可以免除环境法规的限制。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满足特定要求,例如场地面积在某些情况下不超过20英亩或4英亩,并且通常必须位于城市区域。场地必须曾有城市开发,或者被城市用途所环绕。

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分区法律,并且不能涉及拆除历史建筑。如果可能影响到与文化相关的资源,住房开发项目必须与美洲原住民部落进行协商,并确保符合特定的环境和健康标准。

此外,建筑工人必须获得普遍工资。最后,任何豁免项目仍然有资格获得某些奖励和激励,地方政府必须为已批准的项目提交豁免通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 不限制任何其他法定或分类豁免,本分部不适用于住房开发项目的任何方面,该项目定义见《政府法典》第65905.5条(b)款,包括本分部可能要求的住房开发项目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批准或公共改进,如果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1)(A) 除(B)项另有规定外,项目场地不超过20英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1)(A)(B) 项目场地或建筑商补救项目(定义见《政府法典》第65589.5条(h)款(11)项)的地块面积,或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9.5条(d)款(5)项(2025年1月1日之前版本)申请的项目的场地或地块面积,不超过四英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2) 项目场地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2)(A) 位于已注册市的边界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2)(B) 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定义的城市区域内。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3) 项目场地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3)(A) 曾被开发用于城市用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3)(B) 场地周边的至少75%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3)(C) 场地半径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的至少75%区域已开发为城市用途。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3)(D) 对于有四边的场地,至少四分之三的边已开发为城市用途,且场地周边的至少三分之二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4)(A) 项目符合适用的总体规划和分区条例,以及第30108.6条中定义的任何适用的地方海岸计划。就本节而言,如果存在充分证据使合理人士能够得出住房开发项目符合规定的结论,则该住房开发项目应被视为符合适用的总体规划和分区条例,以及任何适用的地方海岸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4)(A)(B) 如果分区和总体规划不一致,则项目如果与其中一项一致,应被视为与两者都一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4)(A)(C) 根据《政府法典》第65915条批准的密度奖励、激励或优惠、开发标准豁免或降低,以及停车位比例减少,不应作为认定项目不符合适用总体规划、分区条例或地方海岸计划的理由。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5) 项目密度将至少达到《政府法典》第65583.2条(c)款(3)项(B)分项中规定的适用密度的一半。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6) 项目满足《政府法典》第65913.4条(a)款(6)项中规定的要求。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7) 项目不要求拆除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5941.1条提交项目初步申请之日前已列入国家、州或地方历史名录的历史建筑。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8) 对于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9.5条(h)款(5)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被视为完整的项目,项目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指定用作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其他临时住宿。就本节而言,“其他临时住宿”不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8)(A)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519条中定义的住宅酒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a)(8)(B) 在颁发入住证书后,居民根据当地法律,将单元用作或营销为《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568.8条中定义的短期住宿。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b)(1) (A) 地方政府应通过挂号信和电子邮件向每个与项目场地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州原住民部落发出正式通知,邀请其就拟议项目、其位置以及项目对部落文化资源的潜在影响进行协商,并遵守以下任一截止日期: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b)(1)(i)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9.5条(h)款(5)项认定项目申请完整后的14天内。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1)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all construction workers employed in the execution of a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exempt from this divis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where 100 percent of the units within the development project are dedicated to lower income households, as defined by Section 50079.5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shall be paid at least the general prevailing rate of per diem wages for the type of work and geographic area, as determined by the Director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pursuant to Sections 1773 and 1773.9 of the Labor Code, except that apprentices registered in programs approved by the Chief of the Division of Apprenticeship Standards may be paid at least the applicable apprentice prevailing rate,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is a public work.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2)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the labor standards of paragraph (8)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65913.4 of the Government Code shall apply to buildings over 85 feet in height above grade in any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exempt from this divis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3)(A)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the labor standards of Article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912.130) of Chapter 4.1 of Division 1 of Title 7 of the Government Code shall apply for projects of 50 units or greater in the 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that are not covered by paragraph (2), for any construction craft where at least 50 percent of the units in market-rate multifamily housing projects that received their certificate of occupancy between 2022 and 2024, inclusive, were built by workers that were paid not less than the general prevailing rate of per diem wages.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3)(A)(B)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market-rate multifamily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means a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of greater than 10 units where less than 95 percent of the units are dedicated to lower income households, as defined by Section 50079.5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3)(A)(C)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3)(A)(C)(i) The eligibility of this subparagraph, by classification, will be determined by the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and published on its internet website by January 1, 2026.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3)(A)(C)(i)(ii) In making a determination of eligibility pursuant to this subparagraph, the Director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shall obtain and consider data from the labor organizations and employers or employer associations concerned no later than October 1, 2025.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3)(A)(C)(i)(iii) To determine the number of market-rate multifamily housing projects that received their certificate of occupancy in a given year, the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shall use the annual progress report data as reported by the jurisdic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65400 of the Government Code.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4)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218.8 of the Labor Code shall extend to the development proponent in addition to the direct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development proponent” shall mean a developer who submits the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application to a local government that is exempt from this divis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5)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5)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5)(A) A joint labor-management cooperation committee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the federal Labor Management Cooperation Act of 1978 (29 U.S.C. Sec. 175a) may undertake any of the following on a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that is exempt from this divis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5)(A)(i) Bring an action in a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against a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at any tier on behalf of construction workers employed by the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on a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that is exempt from this divis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to enforce Section 226 of the Labor Code. A contractor is not subject to an action pursuant to this subparagraph due to the failure of a subcontractor to comply with Section 226 of the Labor Code.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6(d)(5)(A)(ii) Bring an action in a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on behalf of an affected employee against an employer for damages as if Division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200) of the Labor Code did not apply, if the employer fails to secure the payment of compensation as required by Article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700) of Chapter 4 of Part 1 of Division 4 of the Labor Code.

Section § 21080.6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某些类型的项目可免除特定的环境法规,但位于自然和受保护土地上的项目除外。这些项目包括不位于居民区的日托中心、小型乡村医疗诊所或联邦合格医疗中心、位于工业区内的非营利性食品银行或食品储藏室,以及同样位于工业区内的先进制造设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9(a)(1) 仅由日托中心(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6条)组成且不位于居民区内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9(a)(2) 仅由乡村医疗诊所(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l)(1)条)或联邦合格医疗中心(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l)(2)条)组成的项目,且该设施总面积小于50,000平方英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9(a)(3) 仅由非营利性食品银行或食品储藏室组成的项目,该食品银行或食品储藏室定义为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美国法典》第26卷第501(c)(3)节)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负责为其指定服务区域募集、储存和分发充足食物,且该项目位于专门划定为工业用途的场地。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9(a)(4) 仅由先进制造设施(定义见第26003条)组成的项目,且该项目位于专门划定为工业用途的场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69(b) 本节不适用于位于自然和受保护土地上的项目,定义见第21067.5条。

Section § 2108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高速铁路项目可免除特定的环境审查要求。这些豁免适用于涉及电动高速列车维修设施或客运火车站的开发或改造项目。要符合条件,这些项目必须已在早期的环境报告中进行过评估,包含所有必要的缓解措施,并且位于经批准的高速铁路线附近。然而,位于受保护自然土地上的项目不在此列。只有本法律中明确提及的项目才可豁免,所有其他项目都必须遵守环境法规,除非有单独的豁免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a) 本分部不适用于由以下项目组成的开发、建设或运营:电动高速铁路的重型维修设施或其他维修设施,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a)(1) 该项目已根据本分部编制的先前项目级环境影响报告进行评估,且该先前报告评估了一个或多个类似的高速铁路维修设施场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a)(2) 该项目纳入了在那些先前项目级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所有适用缓解措施。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a)(3) 项目场地位于经批准用于高速铁路服务的铁路路权一英里范围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b) 本分部不适用于由以下项目组成的开发、建设或修改:拟建的客运火车站,或客运火车站的设计变更,旨在服务电动高速铁路,但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b)(1) 该车站或车站设计变更位于根据本分部为高速铁路或客运铁路项目编制的先前已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资源研究区域内。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b)(2) 该项目纳入了在先前已认证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所有适用缓解措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c) 就本节而言,“高速铁路”指加利福尼亚高速铁路项目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内计划直接连接加利福尼亚高速铁路项目的其他高速铁路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d) 本节不适用于第 21067.5 节所定义的自然和受保护土地上或内部的任何项目。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e)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0(e)(a) 和 (b) 款中规定的豁免应仅适用于这些款项中描述的项目,不豁免任何未明确指明的其他设施、结构或用途。任何其他项目用途均应受本分部管辖,除非根据单独的法律规定独立豁免。

Section § 2108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住房开发项目必须被视为酌情项目,这意味着它们需要接受更详细的环境审查。这适用于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项目位于人口介于85,000至95,000之间的城市,以及人口介于440,000至455,000之间的县。此外,项目场地必须包含淡水湿地、位于监管洪泛区内,或毗邻加州历史地标。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一项住房开发项目,其定义见《政府法典》第65589.5条(h)款第(2)项,且符合以下标准的,应被视为一项酌情项目,该术语在第21080条(a)款中使用,且不免除本分部的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3(a) 该项目位于一个城市,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该城市人口超过85,000但少于95,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3(b) 该项目位于一个县,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该县人口超过440,000但少于455,000。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3(c) 项目所在地块的一部分在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地图上被标识为淡水林地或灌木湿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3(d) 项目所在地块的一部分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所确定的监管洪泛区内。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73(e) 该项目位于加州历史地标旁的地块上,该地标已列入加州历史名胜登记册。

Section § 2108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个现有的租赁式移动房屋园区被改建为居民发起的分区、合作社或移动房屋公寓时,通常的规定不适用。前提是这种改建不会扩大或改变该财产目前的用途。

Section § 210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或州立大学在制定地方海岸项目或土地使用计划时进行的某些活动,通常不需要遵守特定的环境审查要求。但是,当这些计划获得加州海岸委员会的认证后,它们就必须遵守这些审查要求。一旦获得认证,这些计划将被用于委员会的管理项目。

本分部不适用于任何地方政府(如第30109节所定义)或任何州立大学或学院(如第30119节所定义)为根据第20分部(从第30000节开始)准备和通过地方海岸项目或长期土地使用开发计划所必需的活动和批准;但是,加州海岸委员会根据第20分部第6章(从第30500节开始)对地方海岸项目或长期土地使用开发计划的认证应受本分部要求的约束。为第21080.5节之目的,经认证的地方海岸项目或长期土地使用开发计划构成加州海岸委员会监管计划中使用的计划。

Section § 21081

Explanation

加州的公共机构不能批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对项目进行修改以减少影响;由另一个机构负责这些修改;或者因经济、社会或其他特定原因,认定缓解措施不切实际。如果缓解措施不可行,该机构必须认定项目的效益大于其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第21002条和第21002.1条所述政策,任何公共机构均不得批准或实施一项已获得环境影响报告认证的项目,该报告指出如果项目获得批准或实施,将对环境产生一项或多项重大影响,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a) 公共机构就每项重大影响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认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a)(1)  项目中已要求或已纳入旨在减轻或避免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或修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a)(2)  这些变更或修改属于另一个公共机构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并且已经或可以且应当由该其他机构采纳。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a)(3)  具体的经济、法律、社会、技术或其他考量,包括为高技能工人提供就业机会的考量,使得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缓解措施或替代方案不可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b) 对于根据(a)款第(3)项认定为重大影响的情况,公共机构认定项目的具体压倒性经济、法律、社会、技术或其他效益大于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Section § 210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条件下,市或县何时无需为住宅项目进行新的交通研究。对于在公共交通附近地块上、单元数不超过100个的项目,如果它们符合当地规划并且之前已解决了环境问题,则可以免除一些交通影响的调查结果。

但是,如果项目提案在原始环境审查五年后才提出,如果该区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过去的审查存在未解决的交通问题,或者项目占地超过四英亩,则不能使用此豁免。此外,市县仍可为行人和骑自行车者实施安全措施,并且法律坚持要求分析交通影响并承认任何潜在的重大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个住宅项目,不超过100个单元,每英亩最低住宅密度为20个单元,位于公共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的城市化区域填充地块上,且符合项目所在地市或县的总体规划、适用社区规划、适用专项规划以及适用条例的交通、流通和运输政策,并且市或县要求将先前已认证的适用于该项目的项目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中批准的缓解措施纳入该项目,则市或县无需遵守第21081条 (a) 款,就项目对交叉路口、街道、公路或高速公路交通的影响作出任何调查结果。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b)(a)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市或县就项目对行人和自行车安全的影响采取可行缓解措施的权力。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c)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c)(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c)(1) 拟议项目的申请在适用于该项目的项目区域环境影响报告认证后超过五年提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c)(2) 在适用于该项目的项目区域环境影响报告认证后,项目区域内发生了重大变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c)(3) 适用于该项目的项目区域环境影响报告是根据第21081条 (b) 款以压倒性考虑认证的,原因是对交通或运输方面的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c)(4) 拟议项目占地超过四英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d) 项目不得拆分为更小的项目,以符合本节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市或县分析项目对交叉路口、街道、公路或高速公路交通影响的义务,也不免除其确定项目可能对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f) 就本节而言,“项目区域环境影响报告”是指就以下任何一项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f)(1) 总体规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f)(2) 总体规划的修订或更新,其中至少包括土地利用和流通要素。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f)(3) 适用社区规划。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f)(4) 适用专项规划。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f)(5) 总体规划的住房要素,如果环境影响报告分析了拟议项目密度的环境影响。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2(f)(6) 分区条例。

Section § 210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涉及翻新、改造、重新利用或替换一栋废弃、破旧或空置超过一年的现有建筑,并且满足特定条件,那么牵头机构无需评估其美学影响。这些条件包括:场地靠近城市区域、项目包含住房建设、建筑高度没有过度增加,以及不会产生过多的光线或眩光。然而,如果项目可能影响州级风景公路或历史遗迹,则仍需进行美学评估。本法律还澄清了“破旧”的定义,并要求在不评估美学影响时提交通知。此规定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项目涉及对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现有建筑进行翻新、改造、重新利用或替换,则牵头机构无需评估项目的美学影响,且美学影响不应被视为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a)(1) 该建筑已废弃、破旧或已空置超过一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a)(2) 该建筑场地紧邻已开发为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或该场地周边至少75%毗邻已开发为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且剩余25%的场地毗邻此前已开发为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a)(3) 该项目包括住房建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a)(4) 任何新结构的高度未大幅超过现有结构的高度。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a)(5) 该项目未产生新的重大光源或眩光源。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b)(1) 对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1部第2章第2.5条(自第260节起)设立的官方州级风景公路可能产生重大美学影响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b)(2) 对历史或文化资源可能产生重大美学影响的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c) 本节不改变、影响或以其他方式变更牵头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考虑美学问题并要求减轻或避免不利美学影响的权力。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d) 就本节而言,“破旧”指因疏忽或误用而腐朽、恶化或年久失修,以至于需要大量维修才能安全和正常使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e) 如果牵头机构根据本节确定无需评估项目的美学影响,且牵头机构决定批准或实施该项目,则牵头机构应按照第21108节(b)和(c)款或第21152节(b)和(c)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项目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通知。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3(f)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当公共机构作出法律其他部分所提及的某些认定(或调查结果)时,这些认定必须有已经记录在案的重要且可信的证据作为支持。

Section § 2108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机构在批准项目时应如何管理环境影响。它要求这些机构建立一个计划,以监测和报告项目将如何减轻或避免重大的环境影响。牵头机构必须保存其决定的记录,并告知这些记录的存放地点。缓解措施需要通过许可证条件或协议来强制执行。负责环境资源的机构必须在公众审查期结束前,为这些措施提供指导或目标。如果他们提交措施,这些措施应仅限于其权限范围内的资源。机构仍保留根据环境影响调查结果批准或拒绝项目的权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6(a) 在根据第21081条(a)款第(1)项的要求作出调查结果时,或在根据第21080条(c)款第(2)项通过一份缓解负面声明时,应适用以下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6(a)(1)  公共机构应采纳一份报告或监测计划,用于对项目所作的变更或项目批准条件,这些变更或条件旨在减轻或避免对环境的重大影响。该报告或监测计划应旨在确保项目实施期间的合规性。对于应负责机构或依法对受项目影响的自然资源拥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的要求而纳入项目或成为项目要求的变更,如果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提出要求,该机构应准备并提交一份拟议的报告或监测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6(a)(2) 牵头机构应指明构成其决定所依据的诉讼记录的文件或其他材料的地点和保管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6(b) 公共机构应规定,减轻或避免对环境的重大影响的措施应通过许可证条件、协议或其他措施完全可执行。项目批准条件可在引用文件中列明,这些文件涉及所需的缓解措施;或者,在采纳计划、政策、法规或其他公共项目的情况下,通过将缓解措施纳入计划、政策、法规或项目设计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1.6(c) 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或缓解负面声明的公众审查期结束之前,负责机构或对受项目影响的自然资源拥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应向牵头机构提交完整详细的缓解措施绩效目标,以解决由负责机构或对受项目影响的自然资源拥有管辖权的机构所识别的对环境的重大影响,或将牵头机构引向适当的、易于获取的指南或参考文件。负责机构或对受项目影响的自然资源拥有管辖权的机构向牵头机构提交的任何缓解措施,应仅限于减轻对属于该机构法定权限和适用定义范围内的资源影响的措施。负责机构或对受项目影响的自然资源拥有管辖权的机构遵守或不遵守该要求,不应限制负责机构或对受项目影响的自然资源拥有管辖权的机构,或牵头机构根据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批准、设定条件或拒绝项目的权力。

Section § 21081.7

Explanation

当公共机构根据另一项法律要求制定交通报告或监测计划时,他们必须将这些信息提交给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和交通部。如果该项目在全州或区域等较大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则适用此规定。交通规划机构和交通部都必须制定关于如何提交这些报告或计划的指导方针。

根据第21081.6条规定,公共机构须采纳的报告或监测计划所产生的交通信息,应提交给项目所在区域的交通规划机构,以及对于根据第21083条制定的标准具有全州、区域或地区重要性的项目,提交给交通部。交通规划机构和交通部应采纳提交这些报告或监测计划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1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公共机构制定规则和流程,以评估项目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这些报告用于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与市或县边界重合的学区或其他区,可以选择遵循市或县已制定的程序,而无需自行制定。这些程序必须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以及资源局局长设定的指南。机构必须在局长发布相关指南后60天内制定这些程序。

所有公共机构均应通过条例、决议、规则或规章,制定根据本分部规定评估项目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和否定声明的目标、标准和程序。学区或任何其他区,如果其边界与市、县或市县的边界重合,则可利用该市、县或市县的目标、标准和程序(如适用),在此情况下,该学区或其他区无需自行制定目标、标准和程序。这些目标、标准和程序应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以及资源局局长根据第21083节通过的指南。每个公共机构应在资源局局长根据第21083节通过指南后不迟于60天内通过此类目标、标准和程序。

Section § 210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环境报告,例如环境影响报告(EIR)或否定声明,必须由公共机构编制或委托编制。任何人都可以向这些机构提交信息或意见,这些提交内容应被考虑并可能纳入报告中。主要的公共机构,即牵头机构,必须独立审查这些文件,确保它们反映其自身的判断。草案文件必须传阅,并且在通过或认证之前,审查结果必须显示出独立的分析。最后,这些文件需要由牵头机构在线发布,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给州信息交换中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1(a) 根据本分部的要求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环境影响报告、否定声明或缓解性否定声明,应由公共机构直接编制或由公共机构委托编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1(b) 本节不禁止,也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任何人向负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否定声明或缓解性否定声明的公共机构提交信息或其他意见。该信息或其他意见可以任何形式提交,应由公共机构审议,并可以全部或部分纳入任何报告或声明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1(c) 牵头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1(c)(1) 独立审查和分析本分部要求的任何报告或声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1(c)(2) 传阅反映其独立判断的草案文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1(c)(3) 作为通过否定声明或缓解性否定声明,或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一部分,认定该报告或声明反映了牵头机构的独立判断。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1(c)(4) 按照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的要求,以电子形式将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拟议否定声明或拟议缓解性否定声明提交给州信息交换中心。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1(d) 牵头机构应将其互联网网站上(如有)发布 (a) 款所述的所有环境审查文件。

Section § 210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就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做出决定。主管机构必须根据全部记录中的确凿证据做出决定。

如果人们对潜在的环境影响存在争议,这并不意味着需要环境影响报告,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可能造成损害。

没有证据的推测或假设是不够的;证据必须是事实性的,并有合理的假设或专家意见支持。如果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存在重大影响,则需要一份报告。

此外,仅仅因为一份报告或其评论声称存在重大影响,并不意味着项目实际会产生这种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2(a) 主管机构应根据全部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确定项目是否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2(b) 如果主管机构掌握的全部记录中没有实质性证据表明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则项目环境影响存在公众争议不应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2(c) 论证、推测、未经证实的意见或陈述、明显不准确或错误的证据,或未对环境的物理影响作出贡献或非由环境的物理影响引起的社会或经济影响的证据,不构成实质性证据。实质性证据应包括事实、基于事实的合理假设以及有事实支持的专家意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2(d) 如果主管机构掌握的全部记录中有实质性证据表明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2(e) 环境影响报告中的陈述以及关于环境影响报告的评论,不应被视为决定项目是否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Section § 21082.3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可能影响部落文化资源的项目。如果项目可能影响这些资源,项目规划者和当地部落必须讨论减轻或防止损害的方法,并且这些措施应包含在项目的环境文件中。部落在此过程中分享的所有关于部落文化资源的详细信息均保密,除非部落同意披露。负责项目的机构必须与部落协商,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必须考虑其他减少损害的方法。保密信息仅在关键方之间共享,并排除在公开文件之外,除非以概括性术语描述。本法律还确保州与部落之间的协商和保密保护不受这些要求的影响而继续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a) 任何根据第21080.3.2条进行的协商中商定的缓解措施,如果根据 (b) 款的 (2) 项确定能够避免或减轻影响,则应建议纳入环境文件和已采纳的缓解措施监测和报告计划中,且应具有完全的可执行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b) 如果项目可能对部落文化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牵头机构的环境文件应讨论以下两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b)(1) 拟议项目是否对已识别的部落文化资源产生重大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b)(2) 可行的替代方案或缓解措施,包括根据 (a) 款可能商定的措施,是否避免或大幅减轻对已识别部落文化资源的影响。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c)(1) 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在环境审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部落文化资源的位置、描述和用途,未经提供信息的部落事先同意,不得包含在环境文件中,也不得由牵头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公众披露,这符合《政府法典》第7927.000条和第7927.005条,以及《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120条 (d) 款的规定。如果牵头机构在协商或环境审查过程中公布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提交的任何信息,该信息应作为环境文件的保密附录发布,除非提供信息的部落书面同意向公众披露部分或全部信息。本款不禁止对环境文件编制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公共机构之间秘密交换所提交的信息。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c)(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c)(2)(A) 本款不禁止牵头机构、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项目申请人或项目申请人的代理人之间,在协商或环境审查过程中,秘密交换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提交的有关部落文化资源的信息。除非 (B) 项另有规定,或除非提供信息的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书面同意公开披露,项目申请人或项目申请人的法律顾问,应以合理的谨慎程度,对为防止部落文化资源被盗窃、破坏或损坏而交换的信息保密,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部落文化资源的保密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c)(2)(A)(B) 本项不适用于已公开或将公开的数据或信息,在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提供信息之前已由项目申请人合法持有,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申请人的代理人独立开发,或由项目申请人从非牵头机构、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或另一公共机构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数据或信息。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c)(3) 本款不影响或改变《政府法典》第7927.000条或第7927.005条,或《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120条 (d) 款的适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c)(4) 本款不阻止牵头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在环境文件中以概括性术语描述信息,以便向公众告知牵头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决策的依据,而不违反本款要求的保密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d) 除本分部的其他规定外,牵头机构仅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方可批准对已识别部落文化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或采纳缓解负面声明: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d)(1) 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与牵头机构之间的协商过程已根据第21080.3.1条和第21080.3.2条进行,并根据第21080.3.2条 (b) 款结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d)(2) 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已根据第21080.3.1条请求协商,但未能向牵头机构提供意见,或未能参与协商过程。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2.3(d)(3) 牵头机构已遵守第21080.3.1条 (d) 款,且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未能在30天内请求协商。

Section § 21082.4

Explanation

当机构在环境审查中评估一个项目时,它们可以考虑各种效益,例如经济、社会或技术上的收益,以及不批准该项目可能带来的任何负面后果。这些考虑必须有确凿证据支持,并考虑到项目的整体背景。

在根据本分部编制的环境审查文件中描述和评估项目时,牵头机构可以考虑拟议项目的具体经济、法律、社会、技术或其他效益,包括区域性或全州性的环境效益,以及否决该项目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本条考虑的任何效益或负面影响,都应当以结合全部记录的充分证据为基础。

Section § 2108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制定指南,供公共机构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这些指南应帮助机构确定项目是否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当项目降低环境质量、产生相当可观的累积效应或对人类造成不利影响时。指南还概述了如何确定项目的牵头机构,以及何时将环境报告提交给州信息交换中心。指南必须每两年审查一次,并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采纳。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a) 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应准备并制定公共机构实施本部的拟定指南。该指南应包括项目有序评估以及以符合本部规定的方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和否定声明的目标和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b) 该指南应具体包括公共机构在确定拟议项目是否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遵循的标准。如果存在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则该标准应要求认定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b)(1) 拟议项目有可能降低环境质量、限制环境范围,或实现短期环境目标但损害长期环境目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b)(2) 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单独有限但累积起来相当可观。本段所称“累积起来相当可观”是指,当结合过去项目的影响、其他当前项目的影响以及未来可能项目的影响来看时,单个项目的增量影响是相当可观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b)(3)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将直接或间接对人类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c) 该指南应包括根据第21165条确定牵头机构的程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d) 该指南应包括公共机构在确定拟议项目是否具有足够的全州、区域或地区范围内的环境重要性时应使用的标准,以便在环境影响报告、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完成之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拟议否定声明或拟议缓解否定声明通过州信息交换中心提交给适当的州机构进行审查和评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e) 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应尽快制定和准备拟议指南,并立即将其送交资源局局长。资源局局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认证并采纳该指南,该指南自提交之日起生效。但是,在未遵守《政府法典》第11346.4、11346.5和11346.8条的情况下,不得采纳该指南。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f) 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应至少每两年审查一次根据本条采纳的指南,并向资源局局长建议拟议的修改或修正。资源局局长应至少每两年一次,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认证并采纳指南及其任何修正案,该指南及其修正案自提交之日起生效。但是,在未遵守《政府法典》第11346.4、11346.5和11346.8条的情况下,不得采纳或修正指南。

Section § 2108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在下一次更新环境审查指南时,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必须与林业和消防局合作,提出修改建议,为高火灾风险区域的项目增加火灾危险影响问题。这些建议将提交给自然资源局局长。局长负责审查并批准这些修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1(a) 自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在根据第21083条(f)款为实施本分部而准备和制定的指南进行下一次审查时,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应与林业和消防局合作,准备、制定并提交给自然资源局局长,建议对实施本分部的指南的初步研究清单进行拟议的修改或修正,以纳入与火灾危险影响相关的问题,针对位于根据第4102条界定的州责任区土地上的项目,以及位于根据《政府法典》第51177条(i)款界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土地上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1(b) 收到并审查后,自然资源局局长应认证并采纳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根据(a)款准备和制定的建议拟议修改或修正。

Section § 2108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在2027年7月1日之前,绘制出加州所有城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城市填充地块地图。这些地块被指定用于与当地规划和认证标准相符的开发。目标是促进紧凑型开发,以帮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土地、支持可持续交通并改善社区生活。

该过程包括地方政府在最终确定前审查和评论草案地图。公众意见也会通过会议和评论期得到考虑。法律还规定了根据土地利用指定变化进行定期更新。

该法律排除了在绘制地图或定义符合条件的地块时遵守某些政府程序法规的要求,而是依赖于本地信息。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1) 在2027年7月1日或之前,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应绘制州内每个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中符合条件的城市填充地块地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 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应制定“符合条件的城市填充地块”的定义和识别指标,以反映以下两项标准: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A)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A)(i) 该地块的土地利用指定与地方管辖区最新总体规划或最新通过并经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认证符合州法律的住房要素中规定的填充式开发相符。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A)(i)(ii) 如果地方管辖区已根据第 (3) 款向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提交了土地利用指定信息,则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关于该管辖区内某地块的土地利用指定是否与填充式开发相符的决定,应基于地方管辖区提供的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B) 在该地块上的开发促进紧凑型开发,以实现以下一个或多个目标: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B)(i) 通过减少人们的出行距离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B)(ii) 减少农业用地、敏感栖息地和开放空间被用于新开发。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B)(iii) 促进健康和环保的积极交通。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B)(iv) 减少导致水道洪水和污染的雨水径流。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2)(B)(v) 为社区带来活力、社群感和社交联系。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3)(A) (i) 在本分节下首次采纳符合条件的城市填充地块地图之前至少120天,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应将草案地图或修订版副本发送给每个县的监事会和每个城市(其中任何被绘区域位于该市)的市议会。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3)(A)(ii) 在收到根据分段 (A) 提交的草案地图后45天内,市、县或市县可向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提交意见和拟议修正。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应考虑市、县或市县提交的任何意见和拟议修正,并酌情修订草案地图。市、县或市县可附上其边界内的当前土地利用指定地图以及与每个指定相关的分区和分区条例。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3)(A)(iii) 根据第 (ii) 款进行任何修订后,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应在采纳前,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草案地图至少45天,举行至少一次公开会议以展示草案地图,并接收公众意见。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3)(A)(iv) 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在准备最终地图时,应考虑根据第 (iii) 款在公开会议上收到或在45天公众意见征询期内书面收到的任何意见。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最终地图,并将其副本发送给每个县的监事会和每个城市(其中任何被绘区域位于该市)的市议会。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3)(A)(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3)(A)(B)(i) 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可根据土地利用指定变更或其他情况变化,不时修订符合条件的城市填充地块地图的任何部分。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3)(A)(B)(i)(ii) 在修订地图前至少45天,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应将修订草案副本发送给每个县的监事会和每个受拟议修订影响的城市的市议会。地方管辖区可向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提交意见和拟议修正,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应考虑这些意见和修正,以及地方管辖区提供的任何其他土地利用指定信息,并酌情修订修订草案。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a)(4)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从第11340条开始)不适用于本分节下符合条件的城市填充地块地图的采纳或修订,也不适用于定义和指标的制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b)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b)(1) “城市化区域”指由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并刊载于2012年3月27日《联邦公报》第77卷第59号的城市化区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3(b)(2) “城市群”指由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并刊载于2012年3月27日《联邦公报》第77卷第59号的城市群。

Section § 2108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规划和研究办公室以及自然资源局定期更新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指南。这些更新应纳入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新信息或新标准,特别是关于交通和能源使用方面。

Section § 21083.09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到2016年7月1日,加州的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自然资源局局长,必须更新州环境审查流程中的特定指南。这些更新需要将古生物资源的评估与部落文化资源的评估分开,并引入专门针对部落文化资源的问题。

2016年7月1日或之前,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应准备和制定,自然资源局局长应认证和采纳对指南的修订,以更新《加州法规汇编》第4编第6分部第3章(自第15000条起)附录G,以完成以下两项任务: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9(a) 将古生物资源与部落文化资源的考量分开,并更新相关的示例问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09(b) 增加对部落文化资源的考量,并附带相关的示例问题。

Section § 21083.1

Explanation

本条旨在确保,当法院解释本法律分部或与之相关的州指南时,不应在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增加额外的步骤或规则。其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和指南的具体规定,而不扩大其要求。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法院在解释本分部或根据第21083条通过的州指南时,应符合普遍接受的法规解释规则,不得以施加超出本分部或州指南中明确规定的程序性或实体性要求的方式进行解释。

Section § 2108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评估项目环境影响时如何处理考古资源。牵头机构必须评估项目对独特考古资源的潜在影响,这些资源具有重要的科学或历史价值。如果项目可能损害这些资源,机构应考虑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例如规划施工以避开它们,或采取保护措施。如果无法原地保存,项目申请人必须承担部分缓解损害的费用。缓解费用有上限,具体金额取决于项目类型,按项目成本的特定百分比计算。只有在必要时才应进行发掘,如果在施工期间发现重要资源,可能适用特殊规定。地方机构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必须由项目申请人支付。本法律不废止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a) 作为根据第21080.1条作出的决定的一部分,牵头机构应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能对考古资源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牵头机构确定该项目可能对独特考古资源产生重大影响,则环境影响报告应处理这些资源的问题。如果环境影响报告在其他方面是必要的,则不应处理非独特考古资源的问题。如果一个项目除了非独特考古资源问题外,本应发布否定声明,则应就该项目发布否定声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b) 如果能够证明一个项目将对独特考古资源造成损害,牵头机构可以要求采取合理措施,以允许这些资源中的任何或全部原地保存或保持未受扰动状态。此类处理方式(不分优先顺序)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b)(1) 规划施工以避开考古遗址。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b)(2) 将考古遗址转让为永久性保护地役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b)(3) 在遗址上施工前,用一层土壤覆盖或封盖考古遗址。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b)(4) 规划公园、绿地或其他开放空间以纳入考古遗址。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c) 如果独特考古资源未能原地保存或保持未受扰动状态,则应按照本款规定要求采取缓解措施。项目申请人应向牵头机构提供担保,支付缓解项目对独特考古资源重大影响的预计成本的一半。在确定支付金额时,牵头机构应充分考虑旨在允许任何或所有考古资源或加州美洲原住民文化重要遗址原地保存或保持未受扰动状态的项目设计或支出的实物价值。当作出实施或批准项目的最终决定时,牵头机构应在必要时,将规定的缓解措施减少到可以用项目申请人担保的资金以及任何其他个人或多人自愿为这些缓解目的担保的资金来资助的范围。为了给相关人员提供本款所指的资金担保留出时间,实施或批准项目的最终决定不应早于本节要求的建议特别环境影响报告完成后的60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d) 作为缓解措施的发掘应仅限于独特考古资源中会因项目而受损或被破坏的部分。如果牵头机构确定已完成的测试或研究已充分获取了该资源中和关于该资源的具有科学重要性的信息,并且此项决定已在环境影响报告中记录,则不应要求对独特考古资源进行作为缓解措施的发掘。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e)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申请人为根据 (c) 款要求的缓解措施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e)(1) 对于在商业或工业项目场地范围内采取的缓解措施,金额应等于项目预计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e)(2) 对于在由单一单元组成的住房项目场地范围内采取的缓解措施,金额应等于项目预计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七五 (0.75%)。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e)(3) 如果住房项目包含多个单元,则对于在项目场地范围内为第一个单元采取的缓解措施,金额应等于项目预计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七五 (0.75%),加上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e)(3)(A) 接下来99个单元中的每个单元200美元 ($2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e)(3)(B) 接下来400个单元中的每个单元150美元 ($150)。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e)(3)(C) 超过500个单元后,每个单元100美元 ($100)。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2(f) 除非特殊或异常情况需要例外,经批准的缓解计划的现场发掘阶段应在实施项目实体开发所需的最终批准后90天内完成;如果是分阶段项目,则应在与适用特定缓解措施的分阶段部分相关联的时间内完成。但是,如果项目申请人选择,可以延长该期限。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废止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印第安人墓地的保护。

Section § 2108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某些开发项目何时需要进行环境审查。如果一块土地已被划定区域或规划用于特定建筑密度,并且之前已核准了环境审查,那么进一步的审查只需处理项目新的或独特的环境影响,除非有新信息表明影响比最初设想的更大。地方机构必须根据先前环境审查中确定的缓解措施来处理任何重大的环境影响。

如果已通过旨在管理此类影响的一致政策,则项目影响不被视为独特。如果社区规划支持区域划分变更并符合某些政府要求,则相关项目可能免于详细审查。只有参与了相关公开听证会的个人才能质疑项目符合性评估,除非未满足公开通知要求。

最后,最初不符合标准的老旧社区规划可以修订以符合当前标准,前提是其环境审查仍然有效且未受到法律质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3(a) 如果一块土地已被划定区域以适应特定开发密度,或已在社区规划中指定以适应特定开发密度,且已就该区域划分或规划行动核准了环境影响报告,则本分部适用于批准任何与该区域划分或社区规划一致的细分地块图或其他项目时,应仅限于对该地块或该项目特有的环境影响,且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未作为重大影响加以论述的,或有大量新信息表明其将比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所述更为重大的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3(b) 如果一个开发项目与地方机构的总体规划一致,且已就该总体规划核准了环境影响报告,则本分部适用于批准该开发项目时,应仅限于对该地块或该项目特有的环境影响,且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未作为重大影响加以论述的,或有大量新信息表明其将比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所述更为重大的影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分析项目可能产生的、在先前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讨论的重大场外影响和累积影响的任何要求。然而,所有有权减轻重大影响的公共机构应采取或要求采取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规定的、与项目将对环境产生的重大影响相关的任何可行缓解措施,否则,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影响。牵头机构应在公开听证会上作出裁定,说明是否将采取这些缓解措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3(d) 就本节而言,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不应被视为该地块或该项目所特有的,如果市或县此前已通过统一适用的开发政策或标准,并基于充分证据作出裁定(该证据无需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认为这些开发政策或标准在应用于未来项目时将大幅减轻该环境影响,除非有大量新信息表明这些政策或标准不会大幅减轻该环境影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3(e) 如果社区规划是适用本节的依据,则任何与社区规划一致的重新划区行动均应是根据本节可免除本分部规定的项目。在本节中,“社区规划”是指市或县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其 (1) 适用于总体规划所包含总面积的特定地理区域,(2) 通过包含或引用《政府法典》第65302节中规定的各项强制性要素,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3章第5条(自第65300节起)的规定,且 (3) 包含为社区规划所涵盖区域制定的具体开发政策,并明确了实施这些政策的措施,以便确定适用于每块土地的政策。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3(f) 任何人均无资格提起诉讼或程序,以攻击、审查、撤销、宣布无效或废止公共机构根据 (a) 款在公开听证会上就项目是否符合区域划分或规划行动的先前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缓解措施所作的裁定,除非其已参与该公开听证会。然而,如果地方机构未依法发出听证会公告,则本款不适用。就本款而言,如果某人在听证会结束前提交了关于拟议决定、裁定或判决的口头或书面证词,则其已参与公开听证会。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3(g) 任何在1982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不符合 (e) 款中规定的定义标准的社区规划,均可修订以符合该标准,在此情况下,如果 (1) 已就该规划的通过核准了环境影响报告,且 (2) 在进行符合性修订时,该环境影响报告尚未被本州法院裁定为不充分,且并非正在进行的质疑其充分性的诉讼标的,则该规划应被视为 (e) 款意义上的“社区规划”。

Section § 2108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橡树林地免受县内开发项目的重大影响。如果县发现某个项目可能损害橡树林地,就必须采取一项或多项缓解策略。选项包括通过地役权保护橡树林地、种植和维护新树、向橡树林地保护基金捐款,或采用县制定的其他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定不适用,例如经济适用房项目、具有特定保护计划的项目、农业用地使用,或《公共资源法典》中列出的特定项目。如果采取了缓解策略,它们仅满足与橡树相关的环境影响的合规要求,但不会改变其他环境或法律义务。最后,这项法律不限制公共机构在环境合规方面的权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a) 就本节而言,“橡树”指栎属的原生树种,未根据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根据第4526节通过的法规指定为A组或B组商业物种,且胸径为5英寸或以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b) 作为根据第21080.1节作出的决定的一部分,县应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是否可能导致橡树林地转化,从而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县确定可能对橡树林地产生重大影响,县应要求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橡树林地缓解替代措施,以缓解橡树林地转化造成的重大影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b)(1) 通过使用保护地役权来保护橡树林地。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b)(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b)(2)(A) 种植适量的树木,包括维护种植的树木并更换枯死或病死的树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b)(2)(A)(B) 根据本款维护树木的要求在树木种植七年后终止。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b)(2)(A)(C) 根据本款采取的缓解措施不得满足项目缓解要求的一半以上。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b)(2)(A)(D) 根据本款施加的要求也可用于恢复以前的橡树林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b)(3) 向橡树林地保护基金捐款,该基金根据《渔猎法典》第1363节(a)款设立,用于购买橡树林地保护地役权,具体规定见该节(d)款(1)项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和标准。根据本款捐款的项目申请人不得从橡树林地保护基金获得赠款作为项目缓解措施的一部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b)(4) 县制定的其他缓解措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c) 尽管有《渔猎法典》第1363节(d)款的规定,县可以使用根据《橡树林地保护法案》(《渔猎法典》第2部第4章第3.5条(第1360节起))授予的赠款,以编制总体规划中的橡树保护要素、橡树保护条例或橡树林地管理计划,或其修正案,且符合本节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d) 以下情况免于适用本节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d)(1) 根据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或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内的已批准次区域计划实施的项目,该计划将橡树列为受保护物种,或通过自然群落保护区指定、实施以及与本节一致的缓解措施来保护橡树栖息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d)(2) 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节的定义,位于城市化区域内,或位于根据《政府法典》第56076节定义的势力范围内。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d)(3) 农业用地上的橡树林地转化,包括用于商业目的生产或加工动植物产品的土地。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d)(4)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5节实施的项目。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e)(1) 牵头机构采纳且项目纳入本节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缓解对橡树和橡树林地的重大影响,应被视为仅就其对橡树和橡树林地的影响而言符合本分部的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e)(2) 立法机关不打算让本节修改本分部的要求,除非涉及对橡树和橡树林地的影响。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f) 本节不排除将第21081节适用于项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4(g) 本节以及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不应被解释为对公共机构遵守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力的限制。

Section § 210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一个项目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或《太浩湖区域规划契约》编制了环境影响声明或报告,只要符合特定要求,就可以用它来代替编制新的环境影响报告。简而言之,它允许在现有环境文件足够充分的情况下,用它们来满足州的要求。 此外,当市或县将太浩湖区域规划局规划的部分内容纳入其总体规划时,它们可以使用现有的环境文件,但仍需分析这些文件中未涵盖的任何环境影响,并遵循特定程序。这并不免除公众审查和通知的要求。

Section § 21083.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项目既需要州环境影响报告,又需要联邦环境影响声明,项目申请人可以向主要的监管机构申请额外时间来准备一份合并报告。如果这样做能使整个过程比分别创建两份文件更快,该机构可以同意延长截止日期。

Section § 21083.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项目既需要州级的环境影响报告,又需要联邦级的环境影响声明,牵头机构应尽可能尝试使用联邦文件来满足州的要求。为此,牵头机构需要尽快做两件事:首先,它们应咨询负责环境影响声明的联邦机构。其次,它们需要就任何讨论项目的会议通知联邦机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7(a) 如果一个项目既需要根据本分部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又需要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声明,牵头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第21083.5条的规定,将该环境影响声明用作环境影响报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7(b) 为实施本条,本条适用的每个牵头机构应尽快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7(b)(1) 咨询负责编制该环境影响声明的联邦机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7(b)(2) 就拟议项目的任何范围界定会议,通知负责编制环境影响声明的联邦机构。

Section § 21083.9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牵头机构就某些项目至少召开一次“范围界定会议”。如果交通部提出请求,或项目具有全州、区域或重大区域影响,则需要召开范围界定会议。机构必须通知相关的当地政府、负责机构以及已请求通知的各方。通知可以与其他公开会议的通知合并。如果项目根据联邦环境法召开了范围界定会议,只要符合通知规定,该会议即可视为满足本要求。此外,与市或县就总体规划变更进行的讨论可以在这些范围界定会议期间进行,允许它们同时提供反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a) 尽管有第21080.4、21104或21153条的规定,牵头机构应至少召开一次范围界定会议,针对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a)(1) 如果交通部提出请求,针对可能影响交通部管辖下的高速公路或其他设施的拟议项目。牵头机构应在收到交通部请求后尽快召开范围界定会议,但不迟于30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a)(2) 具有全州、区域或全区重要性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b) 牵头机构应就根据(a)款第(2)项召开的至少一次范围界定会议,向以下所有方发出通知: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b)(1) 与项目所在县或市接壤的县或市,除非牵头机构与该县或市之间通过协议每年另行指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b)(2) 负责机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b)(3) 依法对项目具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b)(4) 根据第21092.4条规定需要咨询的交通规划机构或公共机构。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b)(5) 已提交书面通知请求的公共机构、组织或个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c) 对于需要收到牵头机构公开会议通知的公共机构、组织或个人,根据(b)款发出的范围界定会议通知要求,可以通过将范围界定会议通知包含在公开会议通知中来满足。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d) 根据1969年联邦《国家环境政策法》(42 U.S.C. Sec. 4321 et seq.)及其根据该法通过的法规,在项目所在市或县举行的范围界定会议,如果牵头机构符合(b)款或(c)款的通知要求,则应被视为满足对受(a)款第(2)项约束的项目召开范围界定会议的要求。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9(e) 根据《政府法典》第65352条(a)款第(1)项,将采纳或实质性修订总体规划的拟议行动提交给市或县,可以与本条规定的范围界定会议同时进行,并且市或县可以在范围界定会议上根据该条(b)款的规定提交其意见。

Section § 21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以及Section 21083中的指南,哪些类型的项目可以免于进行广泛的环境审查。通常不会损害环境的项目可以列入豁免清单。但是,如果一个项目可能损害公路附近的风景资源、位于受污染的土地上,或者对历史遗址产生重大影响,它将不符合这项豁免的条件。

此外,如果项目遵守所有相关的环境法规和地方计划,仅凭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并不会使其失去豁免资格。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a) 根据Section 21083编制和通过的指南应包括一类项目清单,这些项目已被确定为不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并应免于适用本分部。在通过这些指南时,自然资源局局长应认定本节所指的列出的项目类别不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b) 如果项目符合为实施与加州法规Title 14的Section 15183.5一致的全州、区域或地方计划而通过的所有适用法规或要求,则项目本身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应被视为导致根据分部(a)通过的豁免不适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c) 根据街道和公路法Division 1的Chapter 2的Article 2.5 (从Section 260开始)被指定为官方州级风景公路的公路范围内,可能对风景资源造成损害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树木、历史建筑、岩石露头或类似资源,不应根据分部(a)免于适用本分部。本分部不适用于已批准否定声明或已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项目的缓解改进措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d) 位于根据政府法Section 65962.5编制的任何清单上的场地上的项目,不应根据分部(a)免于适用本分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e) 可能导致Section 21084.1中规定的历史资源重要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项目,不应根据分部(a)免于适用本分部。

Section § 210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可能显著改变历史资源,它就被认为会对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历史资源是指已列入或有资格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资源。在地方登记册中列出或根据特定标准被认定为重要的资源,除非有相反的有力证据,否则被推定为具有历史重要性。即使一个资源没有被官方列入或认定为重要,相关机构仍然可以将其视为历史资源。

Section § 210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可能对部落文化资源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它就被认为对环境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个项目,如果其影响可能导致部落文化资源的重要性发生重大不利改变,则该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Section § 21084.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公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损害部落文化资源。如果一个项目可能对这些资源造成重大影响,并且在协商过程中没有找到解决方案,机构应考虑采取某些缓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规划施工以避开资源,将其纳入绿地,并以文化上适当的尊重和尊严对待它们。保护还可以包括确保资源的文化完整性和传统用途,对其保密,以及设立永久性保育地役权以适当管理和保存这些场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3(a) 公共机构在可行时,应避免对任何部落文化资源造成破坏性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3(b) 如果牵头机构确定某个项目可能对部落文化资源造成实质性不利改变,且在第21080.3.2节规定的协商过程中未另行确定措施,则以下是缓解措施的示例,如果可行,可以考虑采取这些措施以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重大不利影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3(b)(1) 避免并就地保存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和施工以避开资源并保护其文化和自然背景,或规划绿地、公园或其他开放空间,以纳入资源并采用文化上适当的保护和管理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3(b)(2) 以文化上适当的尊严对待资源,同时考虑到资源的部落文化价值和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3(b)(2)(A) 保护资源的文化特征和完整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3(b)(2)(B) 保护资源的传统用途。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3(b)(2)(C) 保护资源的机密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3(b)(3) 永久性保育地役权或不动产中的其他权益,采用文化上适当的管理标准,旨在保存或利用这些资源或场所。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4.3(b)(4) 保护资源。

Section § 21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对于住宅项目,居住者或访客制造的任何噪音,不被算作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就本分部而言,对于住宅项目,项目居住者及其客人产生的噪音对人类造成的影响不属于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Section § 210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长期发展规划” 是指为实现学术目标而制定的大专院校或医疗中心校区发展蓝图。

如果项目场地不超过五英亩且大部分被城市开发环绕,并且该项目已在校区的开发规划中进行过评估,那么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在环境报告中无需考虑此类住房项目的其他选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5.2(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5.2(a)(1) “长期发展规划” 指为实现特定公立高等教育院校或医疗中心的学术和机构目标而制定的实体发展和土地使用规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5.2(a)(2) “公立高等教育” 指《教育法典》第66010条(a)款所述的机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5.2(a)(3) “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 指仅包含住宅用途或住宅与非住宅用途混合的项目,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开发建筑面积指定用于住宅用途。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5.2(a)(4) “基本环绕” 指项目场地周界至少75%与已开发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或仅通过已改善的公共通行权与此类地块分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5.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在为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时,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则无需考虑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的替代选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5.2(b)(1) 该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位于不超过五英亩且基本环绕合格城市用途的场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5.2(b)(2) 该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已在适用于该校区的最新长期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中进行过评估。

Section § 21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请求修改被视为免除某些环境法规的项目类型清单。他们可以通过向规划和研究办公室提交书面请求来要求增加或删除一种项目类型,请求中需说明其关于环境影响的理由。 该办公室会审查请求,并向资源局局长建议是否批准该变更。 如果获得批准,该变更将根据其他相关程序成为项目豁免指南的一部分。

Section § 210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资源局局长迅速将指导方针及其任何更新分享给所有公共机构。他们还可以发布公告,向公众告知这些指导方针和任何变更,并告知公众根据法律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况。

Section § 2108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牵头机构向项目提案人收取费用,以弥补编制环境文件(如否定声明或影响报告)的成本。但是,与不遵守规定相关的诉讼费用不得追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可以收取备案费,并且在这些费用支付之前,批准不最终生效。公共机构也可以收取环境文件副本的费用,只要该费用不超过复制成本,并且可以电子形式提供这些文件。“环境文件”涵盖了各种材料,例如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根据联邦标准编制的文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9(a) 牵头机构可向受本分部管辖的项目提案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以追回牵头机构为该项目编制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以及为遵守本分部规定所需的程序所产生的估计费用。根据第21167条,因指控不遵守本分部规定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开支和收费,不得根据本条追回。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9(b)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可根据《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711.4条的规定收取备案费。尽管有第21080.1条的规定,根据第21081条要求作出的认定,或根据第21080.5条授权的经认证的监管计划批准的项目,在根据《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711.4条要求支付的备案费已支付之前,不生效、不既定或不最终。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9(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9(c)(1) 公共机构可向公众成员收取环境文件副本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复制该环境文件的成本。公共机构可根据《政府法典》第7922.570条至第7922.580条(含)的规定,以电子格式提供环境文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9(c)(2) 就本分项而言,“环境文件”指初步研究、否定声明、缓解性否定声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和最终报告、根据第21080.5条认证的计划作为环境影响报告、否定声明或缓解性否定声明替代文件而编制的文件,以及根据1969年联邦《国家环境政策法》(42 U.S.C. Sec. 4321 et seq.)编制并由州或地方机构用于替代初步研究、否定声明、缓解性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的文件。

Section § 21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出再开发计划时,需要一份环境影响报告(EIR)。它可以是总体、规划或项目EIR,报告必须说明是哪种类型。如果是项目EIR,所有与再开发相关的活动都被视为一个项目。

如果发生某些变化或新事件,则需要进行额外的环境审查,具体规定在法律的另一条款(第21166条)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0(a) 针对再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报告可以是总体环境影响报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任何针对再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报告都应当指明为该再开发计划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的类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0(b) 如果针对再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报告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则依据或为推进再开发计划的所有公共及私人活动或事业,均应被视为一个单一项目。但是,如果第21166条中规定的任何事件已经发生,则应当对已获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认证的、依据或为推进再开发计划的任何公共或私人活动或事业进行进一步的环境审查。

Section § 210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热勘探项目被视为独立于任何后续的地热田开发项目。这种区分意味着,出于法律目的,每种类型的项目都独立于其他项目进行评估。

就本分部的所有目的而言,地热勘探项目应被视为与政府法典第65928.5条所定义的任何后续地热田开发项目分离且截然不同。

Section § 21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开发项目相关环境文件所需的公众审查期。对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审查期至少为30天,如果涉及州机构,则延长至45天。拟议否定声明的审查期至少为20天,如果涉及州机构,则为30天。如果州信息交换中心的审查期更长,公众审查期应与之匹配。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提交评论的流程,并要求牵头机构对公众审查期内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回应。

评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并被视为与书面评论相同。它还讨论了缩短审查期的潜在标准,但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不得少于30天,对于否定声明不得少于20天。此类缩短需要由牵头机构提出申请,并且不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环境意义的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a) 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的公众审查期不得少于30天。如果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是针对一个州机构是牵头机构、负责机构或受托机构的拟议项目;或者一个州机构依法对该项目拥有管辖权;或者根据第21083条认证和通过的指南确定该拟议项目具有足够的全州、区域或地区范围的重要性,则审查期应至少为45天,并且牵头机构应按照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的要求,以电子形式向州信息交换中心提供该文件,供州机构审查和评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b) 拟议否定声明或拟议缓解否定声明的公众审查期不得少于20天。如果拟议否定声明或拟议缓解否定声明是针对一个州机构是牵头机构、负责机构或受托机构的拟议项目;或者一个州机构依法对该项目拥有管辖权;或者根据第21083条认证和通过的指南确定该拟议项目具有足够的全州、区域或地区范围的重要性,则审查期应至少为30天,并且牵头机构应按照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的要求,以电子形式向州信息交换中心提供该文件,供州机构审查和评论。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c)(1) 尽管有(a)和(b)款的规定,如果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拟议否定声明或拟议缓解否定声明提交给州信息交换中心进行审查,并且州信息交换中心的审查期长于根据(a)或(b)款(以适用者为准)确定的公众审查期,则公众审查期应至少与州信息交换中心确定的州机构审查和评论期一样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c)(2) 公众审查期和州机构审查期可以(但非必须)同时开始和结束。州机构审查期的第一天应为州信息交换中心将CEQA文件分发给州机构的日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c)(3) 如果州信息交换中心确定CEQA文件的提交是完整的,州信息交换中心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发该文件。州信息交换中心应明确确定CEQA文件提交完整性所需的信息。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d)(1) 牵头机构应考虑在公众审查期内收到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拟议否定声明或拟议缓解否定声明的评论。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d)(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d)(2)(A) 关于对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收到的评论的考虑,牵头机构应评估从审查草案的人员那里收到的环境问题评论,并根据(B)项准备书面回复。牵头机构也可以回复在公众审查期结束后收到的评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d)(2)(A)(B) 书面回复应描述评论者提出的每个重大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回复应与《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088条保持一致。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d)(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d)(3)(A) 关于对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拟议否定声明、拟议缓解否定声明或根据第21080.4条发出的通知收到的评论的考虑,牵头机构应接受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评论,并应将电子邮件评论视为与书面评论等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d)(3)(A)(B) 任何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拟议否定声明、拟议缓解否定声明或根据第21080.4条收到的通知相关的书面评论的法律或法规,也应适用于因此收到的电子邮件评论。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e)(1) 州信息交换中心对必须提交给州信息交换中心的文件缩短审查期的标准,应由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发布的书面指南中规定并向公众提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e)(2) 这些缩短的审查期对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不得少于30天,对于否定声明不得少于20天。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e)(3) 缩短审查期的请求应仅由牵头机构的决策机构以书面形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出。决策机构可以通过决议或条例指定一名获授权请求缩短审查期的人员。被指定人员应将此请求通知决策机构。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e)(4) 经州信息交换中心批准的请求应符合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书面指南中规定的标准。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e)(5) 对于根据第21083条确定的具有全州范围、区域范围或地区范围环境重要性的拟议项目,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不得批准缩短审查期。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e)(6) 缩短审查期的批准应在根据第21092条要求的公告发布之前给出,并反映在该公告中。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1(f)  在实施或批准已采纳否定声明的项目之前,牵头机构应连同根据(d)款第(1)项收到并考虑的意见一并考虑该否定声明。

Section § 210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扩建或扩大公有机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公众审查期至少为120天。当项目需要征用潮汐地、水下地或为商业、航运或渔业等公共用途而受托持有的其他土地时,此要求适用。

Section § 210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牵头机构就即将开展的项目相关环境报告向公众发出通知的要求。如果机构正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它必须提前告知公众。通知必须包括意见征询期、公开会议的详细信息、项目地点、潜在环境影响以及如何查阅相关文件。重要的是,通知必须实质性合规,这意味着细微问题不会使其失效。

通知必须发送给那些已请求通知的人,并在线发布。它还可以刊登在报纸上、在项目现场展示,或直接邮寄给附近的业主。如果项目涉及焚烧某些废物,则适用特殊规定,要求在四分之一英里半径范围内进行额外通知。机构如果愿意,可以提供更多通知,并为了效率将通知与其他法律要求结合起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a) 牵头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或根据第21157.1条(c)款作出决定之前,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此事实提供公众通知,该通知应在环境影响报告认证、否定声明通过或根据第21157.1条(c)款作出决定之前发出。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b)(1) 该通知应明确接收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或否定声明意见的期限,并应包括任何关于拟议项目的公开会议或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拟议项目及其地点的简要说明,项目预计可能造成的任何重大环境影响(如有),可供查阅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或否定声明副本以及其中引用的所有文件的地址,以及如何以电子形式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或否定声明的说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b)(2) 本节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以致于因通知内容据称不充分而导致某项行动无效,如果已实质性遵守本节的通知内容要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b)(3) 本节要求的通知应发送给所有先前已请求通知的组织和个人的最新已知姓名和地址,并应通过在牵头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以及通过以下至少一种程序进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b)(3)(A) 由公共机构按照《政府法典》第6061条要求的次数(不少于该次数),在拟议项目影响区域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影响多个区域,通知应在这些区域普遍发行的报纸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刊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b)(3)(B) 牵头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现场和场外张贴通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b)(3)(C) 直接邮寄给显示在最新的均衡评估名册上的相邻物业的所有者和占用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c) 对于涉及焚烧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垃圾衍生燃料(包括但不限于轮胎)且符合(d)款规定的项目,通知应发送给所有先前已请求通知的组织和个人,并应至少通过(b)款(3)项(A)、(B)和(C)分项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此外,通知应通过直接邮寄方式发送给位于受本款约束的项目所在地块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的物业所有者和占用者。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d)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d)(c)款的通知要求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d)(1) 新设施的建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d)(2) 现有焚烧危险废物设施的扩建,这将使其许可容量增加10%以上。就本项而言,现有设施的扩建量应通过比较拟议设施容量与以下适用者来计算: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d)(2)(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00条在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中批准的设施容量,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00.5条授予的临时状态,或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任何允许建设或运营焚烧危险废物设施的州或地方机构许可证中授权的设施容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d)(2)(B) 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设施的原始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临时状态授予,或任何允许建设或运营焚烧危险废物设施的州或地方机构许可证中授权的设施容量。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e)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e)(b)款或(c)款中规定的通知要求不应阻止公共机构在需要时通过其他方式提供额外通知,或以与法律对项目另行要求的公众通知相同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本节要求的公众通知。

Section § 21092.1

Explanation

在环境影响报告最终确定之前,如果增加了重要的新信息,机构必须再次通知公众并进行协商,以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这些变化。这一额外步骤是为了在报告获得认证之前保持透明度和适当的沟通。

当重要新信息被添加到环境影响报告中,且已根据第21092条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1104条和第21153条进行协商,但在认证之前,公共机构应在认证环境影响报告之前,根据第21092条再次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1104条和第21153条再次进行协商。

Section § 210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环境通知必须发送给已向相关政府机构提出请求的个人。人们可以要求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接收这些通知。感兴趣的人需要提交一份请求,该请求可能需要每年续期,并且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费用,除非他们来自另一个公共机构。

即使有人没有收到他们请求的通知,只要机构大致遵守这些规定,某项行动也不会因此失效。此外,立法者可以请求获取影响其选区的项目信息,并且这些通知也必须在机构的网站上提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2(a) 根据第21080.4、21083.9、21092、21108、21152和21161条规定要求的通知,应邮寄给已向管理机构的文员或(如无管理机构)向该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通知请求的每一个人。如果该机构提供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的服务,则在提交书面通知请求后,个人可以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向其提供通知。该请求也可提交给管理机构或负责人指定接收此类请求的任何其他人。该机构可以要求通知请求每年续期。公共机构可以收取与提供此服务成本合理相关的费用,但其他公共机构除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2(b) 如果已实质性遵守本条规定,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 (a) 款,导致因某人未能收到所请求的通知而使某项行动无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2(c) 根据第21080.4和21161条规定要求的通知,如果立法者请求通知且州信息交换中心已收到该通知,则应由州信息交换中心提供给项目对其选区有环境影响的任何立法者。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2(d) 牵头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如有)上发布 (a) 款中指定的通知。

Section § 210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需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那么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县书记官办公室及其网站上张贴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应张贴30天。如果是“否定声明”(这意味着项目可能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那么该通知应张贴20天。但法律也可能要求其张贴30天。县书记官必须确保在收到这些通知后的24小时内将其张贴。

根据第21080.4条和第21092条规定,针对环境影响报告所需的通知,应张贴在项目所在地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的办公室及其互联网网站上,并应张贴30天。根据第21092条规定,针对否定声明所需的通知,应张贴20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要求张贴30天。县书记官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将其张贴。

Section § 210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个项目对广泛区域产生重大影响时,牵头机构必须与交通规划机构以及拥有附近交通设施的公共机构进行沟通。此次协商旨在收集关于项目可能如何影响道路、公共交通、高速公路和铁路服务的信息。被咨询的机构必须收到与项目相关的环境文件。

在此背景下,交通设施指的是项目五英里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和公共交通,以及项目十英里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和铁路服务。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4(a) 对于具有全州、区域或广域重要性的项目,牵头机构应当与在其管辖范围内拥有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交通设施的交通规划机构和公共机构进行协商。协商应当根据本分部的规定,以与负责机构相同的方式进行,目的在于牵头机构获取关于项目对牵头机构所咨询的交通规划机构或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主要地方干道、公共交通、高速公路、公路、立交桥、匝道入口、匝道出口和轨道交通服务的影响的信息。向牵头机构提供信息的交通规划机构或公共机构,应当被告知并获得与项目相关的环境文件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4(b) 在本节中,“交通设施”包括项目现场五英里范围内的主要地方干道和公共交通,以及项目现场十英里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公路、立交桥、匝道入口、匝道出口和轨道交通服务。

Section § 2109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牵头机构在认证环境影响报告(EIR)之前至少10天,必须就公共机构对报告提出的意见提供书面答复。这些答复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

如果公共机构对与项目相关的否定声明提出意见,牵头机构需要告知他们任何相关的公开听证会。此通知也必须符合其他法律要求。

重要的是,如果意见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法律不要求机构答复逾期意见或延迟做出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5(a) 牵头机构在认证环境影响报告之前至少10天,应就公共机构提出的符合本分部要求的意见,向该公共机构提供书面拟议答复。拟议答复应符合为答复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意见而制定的法律标准。按照本分部的其他要求以及根据Section 21083采纳的指南编制的答复副本或包含这些答复的环境文件,可用于满足本节规定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5(b) 牵头机构应将针对编制否定声明的项目举行的任何公开听证会通知任何对否定声明提出意见的公共机构。如果根据Section 21092向提出意见的公共机构提供通知,则该通知应满足本小节的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牵头机构答复未在本分部规定的评论期内收到的意见、重新开放评论期,或延迟对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采取行动。

Section § 210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牵头机构查阅特定的政府清单,以确定项目或其替代方案是否位于可能存在环境问题的地点。机构必须注明该地点是否在项目申请人尚未识别的清单上。有关清单的详细信息必须包含在环境通知和报告中。

如果牵头机构未能准确报告此信息,一旦加州环境保护局(CalEPA)收到项目的环境文件,就必须告知该机构该地点所涉的任何清单。但是,如果CalEPA未能通知该机构,则不承担责任。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6(a) 牵头机构应当查阅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条编制的清单,以确定项目及任何替代方案是否位于任何清单所列的地点上。牵头机构应当说明该地点是否在申请人尚未识别的任何清单上。牵头机构应当指明清单,并将该信息纳入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条(f)款要求提供的声明、根据第21080.4条要求提供的通知、否定声明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草案中。本节中指明任何清单的要求,不得解释为限制遵守本分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2.6(b) 如果项目或任何替代方案位于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条编制的任何清单所列的地点上,且牵头机构未根据(a)款准确指明或未指明任何清单,则加州环境保护局在收到根据第21080.4条发出的通知、否定声明和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时,应当通知牵头机构,指明该地点所涉的任何清单。加州环境保护局不对未能根据本款通知牵头机构承担责任。

Section § 21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对环境影响报告(EIR)采用“分级”制度,以使住房和开发项目的建设更简单、更高效。分级意味着,不必在每份报告中重复相同的分析,问题只需讨论一次,后续报告在此分析基础上进行,同时专注于新的、针对特定项目的问题。 这有助于避免重复讨论,并集中关注可以解决或预防的环境问题。机构应在可行时使用分级,以便更好地集中处理已成熟待决的问题,并跳过早期报告中已涵盖的重复分析。

Section § 21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在环境审查中使用一种称为“分级审查”的流程。如果一个项目遵循一个已经获得环境批准的更大计划或政策,那么只有当新项目产生以前未涵盖的新环境影响时,才需要为其编制单独的报告。这条规则适用于新项目符合初始计划目标和当地分区规定。

新项目首先需要进行一项初步研究,以确保它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环境影响。公共机构可以依赖原始环境报告和新报告。任何新报告都必须提及原始报告,并说明在哪里可以查阅。该制度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a) 如果已为某个方案、计划、政策或条例编制并认证了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则符合本节要求的后续项目的主管机构应通过使用分级环境影响报告来审查后续项目对环境的重大影响,但后续项目的报告无需审查主管机构确定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影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a)(1) 由于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已根据第21081条(a)款第(1)项减轻或避免的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a)(2) 已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以足够详细的程度审查,以便在批准后续项目时,通过针对具体地点的修订、施加条件或其他方式减轻或避免的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b) 本节仅适用于主管机构确定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后续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b)(1) 与已为其编制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方案、计划、政策或条例一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b)(2) 与后续项目将位于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的适用地方土地使用规划和分区一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b)(3) 不受第21166条约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c) 为遵守本节规定,应编制一份初步研究报告,以协助主管机构作出本节要求的决定。初步研究报告应分析后续项目是否可能对环境造成未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审查的重大影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d) 所有提议实施或批准后续项目的公共机构均可利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和后续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以满足第21081条的要求。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e) 根据本节使用分级审查时,为后续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应提及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并说明可在何处查阅一份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副本。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f) 本节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094.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环境审查如何应用于填充项目,即在已城市化区域内的开发项目。如果市或县的规划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EIR),那么对新项目的进一步审查将仅限于处理先前报告中未涵盖的新的或增加的环境影响。填充项目需要特别考量,以确保它们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指南,尤其是在排放和其他标准方面。

填充项目可以包括在已开发的城市场地上的住宅、零售、商业、交通枢纽、学校或公共办公楼。当此类项目可能导致以前未识别的重大环境影响时,所需的报告无需考虑替代地点或增长影响,从而简化了流程。这项法规仅在针对填充项目的某些全州指南制定后才生效。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a)(1) 如果市或县的规划层面决策已认证环境影响报告,则本分部对填充项目批准的适用应仅限于对环境的影响,这些影响 (A) 针对项目或项目场地特有,且未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作为重大影响加以处理,或 (B) 大量新信息表明这些影响将比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描述的更为重大。牵头机构根据本节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a)(2) 如果市、县或牵头机构采纳的统一适用的开发政策或标准将适用于该项目,且牵头机构基于充分证据作出认定,认为这些开发政策或标准将实质性地减轻该影响,则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不应被视为项目的特定影响,或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被视为重大的影响,或比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描述的更为重大的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b) 如果填充项目将导致项目或项目场地特有的重大影响,或填充项目的重大影响未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得到处理,或比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处理的影响更为重大,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通过减轻负面声明或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则为分析这些影响而为项目准备的环境影响报告应受以下限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b)(1) 无需考虑项目的替代地点、密度和建筑强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b)(2) 无需考虑项目诱发增长的影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c) 本节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填充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c)(1) 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c)(1)(A) 符合项目区域在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规定的总体用途指定、密度、建筑强度和适用政策,且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65080节(b)款(2)项(H)分项,已接受大都市规划组织的认定,即该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如果实施,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c)(1)(B) 由小型步行社区项目组成,位于城市为此目的指定区域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c)(1)(C) 位于尚未采纳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的大都市规划组织边界内,且项目住宅密度至少为每英亩20个单位或容积率至少为0.75。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c)(2) 符合根据第21094.5.5节通过的指南中包含的所有适用全州绩效标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d) 本节在自然资源局局长根据第21094.5.5节采纳并认证建立全州标准的指南之后适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1) “填充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1)(A) 由以下任一或组合用途组成: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1)(A)(i) 住宅。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1)(A)(ii) 零售或商业,其中不超过项目面积一半用于停车。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1)(A)(iii) 交通枢纽。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1)(A)(iv) 学校。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1)(A)(v) 公共办公楼。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1)(B) 位于城市区域内,场地已开发,或位于空置场地,且场地周边至少75%与已开发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或仅通过已改善的公共通行权与这些地块分隔。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2) “规划层面决策”是指总体规划、社区规划、专项规划或分区法规的制定或修订。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3) “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是指为规划层面决策经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经任何后续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负面声明或这些文件的附录补充。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4) “小型宜居社区项目” 指位于已设市的城市内,且不在大都市规划组织边界内,并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4)(A) 项目区域为约四分之一英里直径的连片土地,且完全位于该市现有的已设市边界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4)(B) 项目区域包括一个毗邻零售商业区(市中心区)的住宅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4)(C) 项目的住宅密度至少为每英亩八个居住单元,或零售或商业用途的容积率不低于0.50。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5) “城市区域” 包括已设市的城市,或完全被一个或多个已设市的城市包围的非建制区域,且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5)(A) 非建制区域的人口与周边已设市的城市人口总和达到或超过100,000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e)(5)(B) 非建制区域的人口密度等于或大于周边城市的人口密度。

Section § 2109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如何希望更好地分析农地转为其他用途时的环境影响。资源局将与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合作,更新州指南,以确保这些影响得到全面准确的评估。

保护部将与美国农业部合作,创建一个土地和场地评估示范系统,但他们需要从州普通预算以外的来源寻找资金。如果他们找到资金并创建了这个系统,资源局可能会采纳它,而不是制定新的指南。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5(a) 资源局应与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协商,制定州指南附录G的修正案,以根据第21083条通过,为牵头机构提供一种可选方法,以确保在环境审查过程中定量且一致地考虑农地转换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5(b) 保护部应与美国农业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7篇第658.6节进行协商,并与资源局和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协商,开发一个州级土地评估和场地评估示范系统,但前提是可获得非普通基金来源的资金。该部门应为此目的从非普通基金来源寻求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农业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5(c) 资源局可以采纳根据(b)款开发的州级土地评估和场地评估示范系统,作为州指南附录G的修正案,以代替根据(a)款制定该修正案。

Section § 21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位于机场附近,即在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范围内,或者在没有此类规划的情况下,位于公共机场两海里以内,需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那么该报告应利用《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手册》等资源来处理与机场相关的安全和噪音问题。 此外,牵头机构不能在未考虑项目可能给机场使用者或附近居民和工作人员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或噪音问题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决定该项目不会产生显著环境影响(即发布否定声明)。

Section § 2109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要求不适用于圣昆廷改造中心的特定建设项目,包括拆除38号楼、建立新的教育和职业中心以及该地点的其他改进项目。

Section § 210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州某些区域的定义,以及当项目影响到军事区域时需要遵循的程序。“低空飞行路径”是指军用飞机可能在1,500英尺以下飞行的航线,“军事影响区”是指军事设施附近的区域。“特殊使用空域”则专用于特定的军事活动。如果一个项目位于这些区域内,并且涉及重大变更(例如总体规划修订)或被认为对大范围区域具有重要意义,则必须通知军方。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无需通知,例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规采取的某些响应行动。项目对军事活动的影响本身不自动等同于环境损害,除非存在其他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a)(1) “低空飞行路径”包括任何由美国国防部拥有、维护或管辖的飞机,其飞行高度低于地面以上1,500英尺的任何飞行路径,如美国国家影像测绘局出版的美国国防部飞行信息出版物《区域规划军事训练航线:北美和南美 (AP/1B)》所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a)(2) “军事影响区”包括任何区域,包括空域,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a)(2)(A) 位于军事设施两英里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地、军用机场、营地、哨所、驻地、船坞、中心、船舶母港设施,或任何其他由美国国防部管辖的军事活动中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a)(2)(B) 覆盖超过500英亩的非建制土地,或超过100英亩的城市建制土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a)(3) “军事部门”指美国武装部队的任何分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a)(4) “特殊使用空域”指为军事部门的训练、研究、开发或评估而指定的空域下方的区域,该区域由美国国家影像测绘局出版的美国国防部飞行信息出版物《区域规划:特殊使用空域:北美和南美 (AP/1A)》确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b) 如果美国国防部或军事部门将该军事部门的联系办公室和地址以及低空飞行路径、军事影响区或特殊使用空域的具体边界通知牵头机构,且项目位于这些边界内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则牵头机构应根据第21080.4节和第21092节的要求,向该军事部门提交通知: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b)(1) 项目包括一项总体规划修订。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b)(2) 项目具有全州、区域或广域意义。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b)(3)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编第1部第4章第3.5条(自第21670节起)的规定,项目需要提交给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或经适当指定的机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c) 本节规定的提交通知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c)(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5编第2部(自第78000节起)采取的响应行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c)(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编第6.86章(自第25396节起)采取的响应行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c)(3)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87节发布的纠正行动命令所涉场地。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d)(1) 项目可能对军事活动产生的影响或潜在影响,就本编而言,其本身不构成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8(d)(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项目对军事活动的影响可能导致或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相关联,而这些不利影响受本编(包括但不限于第21081节)的要求约束。

Section § 2108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就可能影响加州原住民部落文化资源的开发项目与他们进行协商的流程。在发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之前,如果部落已要求被告知其传统区域内的项目,机构必须与部落进行协商。此协商请求必须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原住民遗产委员会将协助识别应咨询哪些部落。部落有30天时间回应新项目的通知,机构必须在收到部落请求后的30天内开始协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与某一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州原住民部落可能拥有关于其部落文化资源的专业知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b) 在发布项目的否定声明、缓解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之前,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牵头机构应开始与与拟议项目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州原住民部落进行协商:(1) 加州原住民部落以书面形式向牵头机构提出请求,要求牵头机构通过正式通知告知其与该部落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地理区域内的拟议项目,并且 (2) 加州原住民部落在收到正式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并请求进行协商。在回应牵头机构时,加州原住民部落应指定一名主要联系人。如果加州原住民部落未指定主要联系人,或指定了多名主要联系人,牵头机构应以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为2004年法规第905章目的而维护的联系人名单上所列的个人为准。就本节和第21080.3.2节而言,“协商”应具有《政府法典》第65352.4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c) 为加快本节的要求,原住民遗产委员会应协助牵头机构识别与项目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州原住民部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d) 在确定项目申请完整或公共机构决定实施项目后的14天内,牵头机构应向已请求通知的、与项目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州原住民部落的指定联系人或部落代表提供正式通知,这应通过至少一份书面通知完成,该通知应包括拟议项目的简要描述及其位置、牵头机构的联系信息,以及一份通知,告知加州原住民部落有30天时间根据本节请求协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1(e) 牵头机构应在收到加州原住民部落的协商请求后30天内开始协商程序。

Section § 21080.3.2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加州与美洲原住民部落协商的流程,以解决项目可能对部落文化资源造成的影响。它指出,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提出措施来减轻对这些资源的负面影响,或建议替代项目。如果部落提出要求,协商必须涵盖项目替代方案和缓解策略。协商过程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结束:一是各方就减轻影响的方式达成一致,二是经过真诚努力后,认定无法达成协议。

此外,本节允许部落和公众提供关于这些资源重要性及其所受影响的信息。它还允许项目因这些协商而进行修改。任何参与协商的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原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a) 作为根据Section 21080.3.1进行的协商的一部分,各方可以提出缓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Section 21084.3中建议的措施,这些措施能够避免或实质性减轻对部落文化资源潜在的重大影响,或提出能够避免对部落文化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替代方案。如果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要求就项目替代方案、建议的缓解措施或重大影响进行协商,则协商应包括这些议题。协商可以包括讨论所需的环境审查类型、部落文化资源的重要性、项目对部落文化资源影响的重要性,并且,如有必要,项目替代方案或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可能向牵头机构建议的适当保护或缓解措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b) 协商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应被视为结束: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b)(1) 各方同意采取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部落文化资源的重大影响(如果存在重大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b)(2) 一方在真诚努力并经过合理尝试后,认定无法达成相互协议。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c)(1) 本节不限制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或公众向牵头机构提交信息的能力,这些信息涉及部落文化资源的重要性、项目对部落文化资源影响的重要性,或任何适当的缓解措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c)(2) 本节不限制牵头机构或项目提案人因协商而对项目进行修改和增补的能力,即使法律没有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3.2(d) 如果项目提案人或其顾问参与协商,这些方应遵守本节规定的原则。

Section § 21080.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为设立或支持低门槛导航中心而进行的某些活动,可免除特定的监管要求。这些活动包括为这类中心租赁土地、提供财政支持、建造、运营以及签订服务合同。实质上,这通过减少官僚障碍,促进了低门槛导航中心的设立和运营。

此外,“低门槛导航中心”的定义参照了《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5(a) 本分部不适用于地方机构的以下任何活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5(a)(1) 地方机构为低门槛导航中心租赁或协助租赁其拥有的土地的行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5(a)(2) 根据 (a) 款规定,与低门槛导航中心租赁相关的行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5(a)(3) 为低门槛导航中心提供财政援助的行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5(a)(4) 建造或运营低门槛导航中心的行为。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5(a)(5) 签订合同为低门槛导航中心提供服务的行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7.5(b) 就本条而言,“低门槛导航中心”的定义与《政府法典》第 65660 条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21080.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只要不对土地造成新的物理改变,就可以在公园或开放空间内的特定区域提供公共通道,而无需进行详细的环境审查。这主要涉及维护用于徒步或骑自行车等活动的步道、道路和小径。该规定特别适用于由公园区或大红木步道管理局管理的区域。

要适用此豁免,必须满足多项条件,例如确保变更不会损害文化或敏感物种,并保持活动为低影响。在进行任何变更之前,需要举行公开会议以确保透明度。此外,如果使用此豁免,必须提交官方通知,并且该法律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a)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澄清本分部对公园区或大红木步道管理局在公园或开放空间区域内提供公共通道的适用性,其方式不导致受影响区域发生任何物理改变。本条无意以其他方式改变本分部对可能导致环境发生物理变化的行为的适用性,或免除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责任。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1) 在符合第 (2) 款规定的前提下,本分部不适用于牵头机构批准的用途变更,以允许公众进入专门用于非机动娱乐区域的以下任何区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1)(A) 现有铺设路面和自然路面道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1)(B) 现有步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1)(C) 现有小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1)(D) 现有用于车辆停放的受扰动区域,例如车道,当用途变更不涉及新的铺设或平整时。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1)(E) 大红木步道管理局改造为被称为大红木步道的铁路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2) 第 (1) 款中的豁免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2)(A) 牵头机构是公园区或大红木步道管理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2)(B) 用于非机动娱乐的区域由公园区或大红木步道管理局拥有或管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2)(C) 用途变更是为了提供非机动娱乐的公共通道。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2)(D) 用途变更符合由公园区或大红木步道管理局(视情况而定)通过的计划。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2)(E) 用途变更不涉及受影响区域的物理改变。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2)(F) 用途变更不太可能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2)(F)(i) 对部落文化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b)(2)(F)(ii) 对濒危、受威胁、稀有或特殊地位的植物或动物物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c) 在决定批准或实施根据 (b) 小节被认定为豁免于本分部的用途变更之前,牵头机构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c)(1) 举行公开会议,审议并征求公众对正在审议的用途变更的意见。牵头机构应以《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2分部第1部分第9章(第54950节起))规定的方式,在会议期间提供远程公众参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c)(2) 在公开会议前至少30天,在公共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和项目现场张贴公开会议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包括项目描述以及公开会议的地点和日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c)(3) 作出认定,即 (b) 小节第 (2) 款中规定的所有标准均已满足。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d) 如果牵头机构根据本条认定用途变更不受本分部管辖,且牵头机构决定批准或实施该活动,则牵头机构应根据第21152节的 (b)、(c) 和 (d) 小节,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的州信息交换中心以及土地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通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e)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e)(1) “非机动娱乐”指低影响娱乐活动,包括徒步、步行、骑自行车、骑马和观赏自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e)(2) “公园区”指第5500节中定义的由独立董事会管理的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e)(3) “公共通道”指允许游客以符合这些土地基本保护或公园目的的方式进入公共机构管理的公园和开放空间。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f) 本条不影响任何土地契约,例如赠款协议、保护地役权或地契限制,或长期管理计划或栖息地保护计划,也不改变任何收购条件。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0.28.5(g) 本条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083.8.1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已关闭或调整的军事基地再利用规划。“再利用计划”由地方政府制定,包括发展政策、地图以及住房和工业等区域的土地指定。在评估这些计划的环境影响时,分析应考虑联邦关闭最终确定时基地的状况,以及如果计划未能实施,它不仅现在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如何影响环境。

基地再利用在环境审查中被视为一个单一项目,但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进一步审查。机构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环境影响,并咨询其他机构。本节要求提供文件,解释再利用计划如何与现有标准保持一致,以及它们带来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尽管必须彻底审查过去的有害物质,但有关水和有害物质等特定环境法律仍然适用。后续开发必须遵守所有联邦、州和地方环境法律。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a)(1) 就本节而言,军事基地的“再利用计划”是指由地方政府或重建机构以综合规划、综合规划修订案、专项规划、重建规划或其他规划文件的形式通过的军事基地再利用的初步计划,但再利用计划还应包含一份发展政策声明,包括一份或多份图表以说明其规定,并作出第 (2) 款要求的指定。“军事基地”或“基地”是指已由联邦政府关闭或调整、或计划由联邦政府关闭或调整的军事基地或保留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a)(2) 再利用计划应指定拟议的开发强度总体分布和总体位置,用于住房、商业、工业、开放空间、娱乐、自然资源、公共建筑和场地、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类别的公共和私人土地用途。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b)(1) 在为再利用计划准备和认证环境影响报告时,包括根据第 21083.5 节使用环境影响声明时,确定再利用计划是否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在联邦政府最终决定关闭或调整基地时存在的物理条件背景下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中分析的“不实施项目”替代方案,应讨论基地在环境影响报告准备时存在的现有条件,以及如果再利用计划未获批准,在可预见的未来合理预期可能发生的情况,基于现有计划并与现有基础设施和服务保持一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b)(2) 就本分部而言,根据或为促进再利用计划而采取的所有公共和私人活动,应被视为一个单一项目。但是,如果发生第 21166 节中规定的任何事件,则应对根据或为促进再利用计划而采取的任何公共或私人活动进行进一步的环境审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c) 在准备牵头机构选择利用本节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之前,牵头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c)(A) 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为军事基地关闭而准备或正在准备的联邦环境影响声明。讨论应包括环境影响声明中审查的对环境的重大影响、减轻这些影响的潜在方法(包括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及适用于未来非军事活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缓解效果。在听证会结束前,牵头机构可以指定为基地关闭而准备或正在准备的再利用计划环境影响报告的基线条件。牵头机构可以指定它将比环境影响声明中审查的更详细地审查的特定物理条件。听证会通知应按照第 21092 节的规定发出。听证会可以不时延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c)(B) 确定相关的负责机构和受托机构,并在公开听证会之前与这些机构协商,讨论将其监管政策和许可标准应用于拟议的环境分析基线,以及应用于再利用计划和基地未来计划的非军事土地用途。受影响的机构应在公开听证会前不少于 30 天的时间审查拟议的再利用计划并向牵头机构提交意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c)(C) 听证会结束时,牵头机构应书面说明牵头机构打算如何将分析基线与再利用规划和环境审查过程相结合,同时考虑到社区已采纳的环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重建规划,并包括已采纳的交通拥堵管理计划、栖息地保护或自然群落保护计划、综合废物管理计划和县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其他适用规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c)(D) 听证会结束时,牵头机构应书面说明支持选择该基线的具体经济或社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创造新就业机会、熟练工人就业机会、中低收入住房的可获得性以及经济连续性。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d)(1)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对有害或有毒废物、物质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情况的审查范围或重要性认定,也不得因联邦机构关闭军事基地的决定最终确定时存在的先前活动水平而限制对有害或有毒废物、物质或材料的监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d)(2)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或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实施的任何项目,也不适用于根据《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水法典》第7部(自第13000条起))实施的任何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d)(3) 本节可适用于任何再利用计划环境影响报告,如果其准备通知是根据第21092条(a)款在联邦军事基地关闭或调整及再利用的决定记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或在1997年1月1日之前(以后者为准)发出的,并且该环境影响报告在联邦决定记录发布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并获得认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83.8.1(e) 军事基地内的所有后续开发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空气质量、水质、交通、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噪音以及有害或有毒废物、物质或材料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21094.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负责制定指导方针,以支持城市填充项目,即在现有城市区域内进行的新开发。这些指导方针将由自然资源局认证。它们旨在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政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用水量,创建高效的交通区域,并确保公共健康保护。

此外,这些指导方针应鼓励智能和经济适用房的增长,并每两年更新一次,以解决潜在的法律和清晰度问题。这些更新旨在帮助简化开发流程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a) 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应准备、制定并提交给自然资源局,以供认证和采纳关于实施第21094.5条的指南,且自然资源局局长应不迟于2013年1月1日认证并采纳该指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b) 根据本条准备的指南应包括可不时修订的填充项目的全州标准,并促进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b)(1) 实施2008年可持续社区和气候保护法案(2008年法规第728章)中的土地利用和交通政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b)(2) 政府法典第65041.1条以及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发布的最新采纳的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中规定的支持填充开发的州规划优先事项。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b)(3) 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b)(4) 根据水法典第10608.16条减少人均用水量。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b)(5) 设立符合政府法典第65460.1条的交通枢纽村开发区。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b)(6) 大幅提高能源效率,包括交通能源相关项目的改进。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b)(7) 保护公众健康,包括保护弱势群体免受空气或水污染,或土壤污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94.5.5(c) 不迟于2027年1月1日,且此后至少每两年一次,为更好地激励根据第21094.5条实现的经济适用型和智能填充住房增长,根据本条准备的指南应以符合第21094.5条的方式进行更新,以解决任何僵硬的要求、模糊术语中缺乏清晰度,以及主管机构决定可能过度面临轻率诉讼的问题,从而使第21094.5条下的分级制度在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情况下更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