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意思是,本法律部分中使用的任何词语或术语,都应根据本章中给出的定义来理解,除非上下文中有内容暗示不同的含义。
本部的解释 定义 上下文解释 本章定义 术语和含义 解释准则 法规解释 法律语境 适用定义 语境解释 法律术语理解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154.)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农业用地”。它包括根据美国农业部为加州量身定制的标准,被划分为优质农田、全州重要农田或独特农田的土地。如果土地尚未按这些分类进行勘测,则必须符合《政府法典》另一特定条款中关于“优质农业用地”的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0.1(a) “农业用地”指按照美国农业部经加利福尼亚州修订的土地清查和监测标准所定义的优质农田、全州重要农田或独特农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0.1(b) 在本州土地尚未按照(a)款规定的分类进行勘测的地区,“农业用地”指符合《政府法典》第51201条(c)款第(1)、(2)、(3)或(4)项所定义的“优质农业用地”要求的土地。
农业用地 优质农田 全州重要农田 独特农田 美国农业部标准 加州土地清查 土地监测 未分类土地 优质农业用地 《政府法典》第51201条
(Added by Stats. 1993, Ch. 812,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这项法律将“快速公交”定义为一种快速、高效的公共大众运输服务。它必须由公共机构或公私合营企业提供,并具备特定功能。这些功能包括全时专用公交车道或专用于交通的独立路径,在高峰时段服务间隔不超过15分钟,公交信号优先以减少停车,全门上下车,促进速度的票务系统,以及明确界定的站点。法律还明确了“快速公交站点”的含义——即这类公交车的明确停靠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0.2(a) “Bus rapid transit” 指由公共机构或公私合营企业提供的公共大众运输服务,具备以下所有特征: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0.2(a)(1) 全时专用公交车道,或在专用于公共交通的独立路权上运行,且在早晚高峰通勤时段的服务间隔频率为15分钟或更短。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0.2(a)(2) 公交信号优先。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0.2(a)(3) 全门上下车。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0.2(a)(4) 促进效率的票务系统。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0.2(a)(5) 明确的站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0.2(b) “Bus rapid transit station” 指由快速公交提供服务的明确界定的公交站点。
快速公交 公共大众运输服务 公私合营企业 专用公交车道 服务间隔 高峰时段 公交信号优先 全门上下车 高效票务系统 明确站点 快速公交站点 公共交通 服务频率 独立路权 早晚通勤
(Added by Stats. 2019, Ch. 631, Sec. 1. (AB 1560) Effective January 1, 2020.)
“紧急情况”一词是指任何意料之外、构成明显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对人员、财产或关键公共服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例子包括火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骚乱或事故等可能导致重大中断或损害的事件。
紧急情况定义 迫在眉睫的危险 立即行动 防止损害 火灾 洪水 地震 地质运动 骚乱 事故 蓄意破坏 公共服务 防止损失 减轻损害 健康风险
(Added by Stats. 1976, Ch. 1312.)
本法律将“配送中心”定义为面积至少为50,000平方英尺的仓储配送中心,其定义依据《劳动法典》相关条款。
配送中心 仓库 仓库面积 50 000平方英尺 劳动法典定义 仓储配送 工业仓库 大型仓库 面积要求 劳动法典第2100条
(Added by Stats. 2025, Ch. 24, Sec. 3. (SB 131) Effective June 30, 2025.)
“环境”一词指拟议项目可能影响的某个区域内的所有物理条件。这包括土地、空气、水、矿物、植物和动物等自然元素,以及噪音水平和具有历史或视觉重要性的物体。
“环境”指拟议项目将影响的区域内存在的物理条件,包括土地、空气、水、矿物、植物群、动物群、噪音以及具有历史或美学意义的物体。
物理条件 拟议项目影响 土地 空气 水 矿物 植物群 动物群 噪音 历史意义 美学意义 环境定义 项目环境影响 自然元素 历史文化遗产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154.)
环境影响报告(EIR)是一份详细文件,用于评估拟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它会引用公开信息,这些信息无需重复,但应被引用并可供公众查阅。
环境影响报告必须包含相关部分的意见,并且要求帮助公共机构和公众了解项目影响,提出减少负面影响的方法,并建议替代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需要包含索引或摘要以方便查阅,但缺少这些内容并不会导致根据特定条款提起法律诉讼。
“环境影响报告”是指阐明第21100条和第21100.1条所规定事项的详细说明;但与该说明相关且属于公共记录或公众普遍可获取的信息或数据,无需在该说明中完整重复,但可明确引用作为其中所述结论的来源;并且进一步规定,此类信息或数据应简要描述,应说明其与环境影响报告的关系,并且其来源应合理地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中供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还包括根据第21104条或第21153条获得的,或根据本分部规定必须获得的任何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是一份信息性文件,当本分部要求编制时,每个公共机构在批准或不批准项目之前都应予以考虑。环境影响报告的目的是向公共机构和公众提供关于拟议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详细信息;列出可能最大限度减少此类项目的重大影响的方法;并指出此类项目的替代方案。
为便利环境影响报告的使用,公共机构应要求此类报告包含索引或目录以及摘要。未能包含此类索引、目录或摘要,不构成根据第21167条提起诉讼的理由。
环境影响报告 公共机构 项目批准 环境影响 公众查阅 详细信息 重大影响 项目替代方案 公众意见 信息性文件 索引 目录 摘要 最小化影响 公共记录
(Amended by Stats. 1976, Ch. 1312.)
本节将“可行”定义为在合理时间内,考虑到经济、环境、社会和技术方面,能够成功实现的事物。
“可行”指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经济、环境、社会和技术因素,能够以成功的方式完成。
可行性 成功完成 合理时间范围 经济因素 环境考量 社会影响 技术可行性 项目规划 可持续性 成本效益 实施可行性 时间限制 可行性评估 实用性 可实现性
(Added by Stats. 1976, Ch. 1312.)
本法律描述了一种评估州和地方项目可能如何影响农业用地的方法。它是一种评估潜在环境影响的方式。
土地评估 场地评估 环境影响 农业用地 州项目 地方项目 决策方法 影响评估 农田保护 环境评估 土地利用规划 项目评估 农业影响 土地保护 项目影响
(Added by Stats. 1993, Ch. 812,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填充地块”指的是城市区域内一块尚未开发或以前曾用于城市用途的土地。如果它尚未开发,则必须毗邻已用于城市活动的区域,且其边界至少75%与此类区域接壤。此外,除非由重建机构创建,否则该土地在过去10年内不应有任何新创建的部分。如果它以前曾被开发,那么它就是一块以前用于城市功能的土地。
“填充地块”是指城市化区域内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场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1.3(a) 该场地此前尚未用于城市用途开发,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1.3(a)(1) 该场地紧邻已开发为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或者该场地周边至少75%与已开发为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且该场地剩余25%与此前已开发为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1.3(a)(2) 该场地内的任何地块在过去10年内未曾创建,除非该地块是根据重建机构的计划创建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1.3(b) 该场地此前已开发为合格城市用途。
填充地块 城市化区域 合格城市用途 重建机构 已开发 城市开发标准 土地开发限制 周边相邻 地块创建 城市规划 场地开发 重建计划 城市土地利用 城市填充 土地利用规划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728, Sec. 1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是什么,具体说明它是指任何非州级实体(如州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公共机构。它还明确指出,城市重建机构和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都被视为地方机构,而不是州级实体。
“地方机构”指除州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之外的任何公共机构。就本分部而言,城市重建机构和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均为地方机构,且两者均非州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
地方机构定义 公共机构 城市重建机构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州机构区分 公共部门组织 政府实体分类 地方机构与州机构 委员会角色 机构定义 地方治理 公共组织类型 公共部门类别
(Amended by Stats. 1975, Ch. 222.)
本节从法律角度定义了“公共机构”的含义。它包括州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以及各种区域和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县、市、区域机构、公共区和重建机构。
“公共机构”包括任何州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任何县、市县、市、区域机构、公共区、重建机构,或其他政治分区。
公共机构定义 州机构 县政府 市政府 区域机构 公共区 重建机构 政治分区 政府实体 地方政府 州理事会 州委员会 公共实体法律定义 政府结构 公共部门组织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154.)
“否定声明”是一份文件,解释了为什么拟议项目不会损害环境,因此不需要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
否定声明 环境影响 拟议项目 环境效应 环境报告 重大影响 环境评估 环境评价 项目审查 环境声明 影响评估 环境报告编制 环境文件 项目规划 环境合规
(Added by Stats. 1976, Ch. 1312.)
“主要交通站点”是指具有特定公共交通设施的任何地点。这可能是一个现有的轨道交通站或快速公交站,一个有公交或轨道交通连接的渡轮码头,或者是一个繁忙的交叉路口,有两条或更多主要公交线路在此交汇,并且在高峰时段,公交车每20分钟或更短时间一班。
“主要交通站点”指包含以下任何一项的地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4.3(a) 现有轨道交通或快速公交车站。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4.3(b) 有公交或轨道交通服务的渡轮码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4.3(c) 两个或更多主要公交线路的交汇处,且在早晚高峰通勤时段的服务间隔为20分钟或更短。
主要交通站点 轨道交通站 快速公交 渡轮码头 公交服务 轨道交通服务 公交线路 服务间隔 高峰通勤时段 公共交通 公交发车频率 交通连接性 通勤时间 交通枢纽 城市交通规划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275, Sec. 2. (AB 255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缓解性否定声明”是为某个项目准备的一份文件,该项目最初看起来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然而,对项目计划所做的修改有助于避免或减少这些影响,确保不会发生重大的环境损害。当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修订后的项目仍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时,就会使用这份声明。
缓解性否定声明 初步研究 重大环境影响 项目计划修订 环境影响 公众审查 潜在重大影响 无重大影响 环境缓解 公共机构 实质性证据 项目提案变更 负面环境影响 全面记录审查 环境评估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1230, Sec. 3.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94.)
本节将“石油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定义为任何涉及石油或天然气生产、加工、输送、储存或分销的设施。
石油和天然气基础设施 石油生产 天然气加工 能源输送 燃料储存 分销设施 能源设施 石油设施 天然气设施 能源基础设施 石油设施 天然气分销 天然气设施 石油分销
(Added by Stats. 2025, Ch. 24, Sec. 4. (SB 131) Effective June 30, 2025.)
本节定义了“项目”的概念,主要从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来界定。它包括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发生物理变化的活动。这些活动可以由公共机构实施,也可以由个人在公共机构通过各种形式的财政或监管援助下实施。此外,它还涵盖了涉及从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获得许可(如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
“项目”指可能导致环境发生直接物理变化或合理可预见的间接物理变化的活动,且该活动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5(a) 由任何公共机构直接实施的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5(b) 由个人实施,并由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通过合同、拨款、补贴、贷款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活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5(c) 涉及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向某人发放租赁、许可证、执照、证书或其他使用权的活动。
环境影响 物理变化 公共机构活动 间接环境变化 合同 拨款 补贴 贷款 公共援助 租赁 许可证 执照 证书 使用权 监管批准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1230, Sec. 4.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94.)
这个定义解释了“项目特定影响”指的是一个项目可能产生的所有环境影响,但不包括那些累积性的影响或那些会鼓励进一步发展的影响。
项目特定影响 环境影响 直接影响 间接影响 累积影响 诱发增长影响 环境效应 项目影响 发展影响 项目特定环境影响
(Added by Stats. 2002, Ch. 1039, Sec. 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地热勘探项目”。它涉及不超过六口井以及钻探和测试设备。此类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检查是否存在地热资源并了解其特征。这在启动一个更大的地热田开发项目之前进行。这些井必须距离任何能够商业化生产地热资源的井至少半英里。
“地热勘探项目”指第21065条所定义的项目,由不超过六口井及相关钻探和测试设备组成,其主要和最初目的是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5928.5条定义的地热田开发项目开始之前,评估地热资源的存在和特征。地热勘探项目中的井必须距离能够以商业数量生产地热资源的地热开发井至少半英里。
地热勘探项目 井 钻探设备 测试设备 地热资源 商业数量 地热田开发 评估 地热特征 距离要求 半英里 第21065条 第65928.5条 《政府法典》
(Added by Stats. 1978, Ch. 1271.)
本法律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广泛的定义,包括企业、组织、政府实体,甚至美国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只要联邦法律允许。
“人”包括任何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区、县、市县、市、镇、本州,以及这些实体的任何机构和政治分支机构,并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包括美国或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人的定义 实体包含 商业实体 政府实体 联邦法律许可 政治分支机构 组织实体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市政当局 信托和协会 合伙企业 州机构 县和市 机构定义
(Amended by Stats. 1998, Ch. 272,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9.)
“牵头机构”是指负责实施或批准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的那个主要公共机构。
牵头机构 公共机构 项目批准 环境影响 重大影响 项目责任 机构责任 环境项目 政府机构 项目监督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154.)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哪些土地属于“自然和受保护土地”。这些土地包括各种类型,如州立公园系统、荒野地区和海洋保护区。它还包括国家公园、休闲区、国家纪念碑和生态保护区等区域。危险废物场所只有在未被认定适合新项目的情况下才算在内。这还包括没有认证的洪道区域、处于保护地役权下的土地、湿地附近区域以及环境敏感区。此外,它涵盖了易受高火灾危险影响的区域(除非有缓解措施),以及指定用于农业保护的土地。最后,它还包括对自然群落保护或作为各种保护法案下的栖息地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
“自然和受保护土地”指位于以下任何地点内的场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a) 州立公园系统,如第5部第1章第1条(自第5001节起)所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b) 荒野地区,如第5093.32节所定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c) 海洋保护区,如《渔猎法典》第2852节所定义。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d) 国家公园系统,如《美国法典》第54编第100102节所定义。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e) 国家休闲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f) 国家纪念碑。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g) 国家野生和风景河流系统,如《美国法典》第16编第1273节所定义。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h) 渔猎部根据《渔猎法典》第2部第5章第2条(自第1525节起)或第4条(自第1580节起)收购和管理的任何生态保护区或野生动物管理区。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i) 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节列出的危险废物场所,或由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356节指定的危险废物场所,除非适用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i)(1) 该场所是地下储罐场所,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96.10节(g)款收到统一关闭函,该关闭函基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为项目拟议用途设定的关闭标准。本款不改变或修改将场所从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节列出的危险废物场所清单中移除的条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i)(2) 州公共卫生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有毒物质控制部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96.10节(c)款作出决定的地方机构已另行确定该场所适用于项目拟议用途。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j) 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管制洪道内,除非该开发项目已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4编第60.3(d)(3)节获得无抬高认证。
(k)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k) 处于保护地役权下的土地。
(l)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l) 位于湿地之上或其300英尺半径范围内,该湿地定义见《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手册》第660 FW 2部分(1993年6月21日)。
(m)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m) 沿海区域内的环境敏感区,如第30107.5节所定义。
(n)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n) 根据《自然群落保护规划法》(《渔猎法典》第3部第10章(自第2800节起))或根据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et seq.)制定的栖息地保护计划,或根据其他已通过的自然资源保护计划,被确定为需要保护的土地。
(o)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o) 位于林业和消防部根据《政府法典》第51178节确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或位于第4102节定义的州责任区内。本款不适用于已根据现有建筑标准或适用于该开发的州消防缓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所有规定或其后续规定制定的标准)采取火灾危险缓解措施的场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o)(1) 本法典第4291节或《政府法典》第51182节,视情况而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o)(2) 第4290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o)(3) 《加州法规法典》第24编第2部第7A章(自第701A.1节起)。
(p)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67.5(p) 根据美国农业部土地清查和监测标准(经加州修订)定义的优质农田或全州重要农田,并由保护部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编制的地图上标明,或由该管辖区选民批准的地方投票措施划定或指定用于农业保护或保存的土地。
自然受保护土地 州立公园系统 荒野地区 海洋保护区 国家公园 国家休闲区 国家纪念碑 野生和风景河流 生态保护区 危险废物场所 洪道 保护地役权 湿地 环境敏感区 火灾危险区 优质农田 农业保护
(Amended by Stats. 2025, Ch. 650, Sec. 6. (SB 158) Effective October 11, 2025.)
这项法律定义了某事物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含义。它指的是对环境造成的任何重大的,或潜在重大的负面影响。
“对环境的重大影响”指对环境造成实质性的,或潜在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环境影响 不利变化 实质性变化 潜在影响 负面环境影响 环境评估 环境变化 环境法规 环境保护 实质性不利变化 潜在实质性的 环境后果 监管定义 影响显著性 环境政策
(Added by Stats. 1976, Ch. 1312.)
“分级制”是指环境规划中的一种方法,首先在一份总体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处理广泛的主题和环境影响。这份报告通常是为政策、计划、项目或条例制定的。随后,会制定更详细或具体的报告,这些报告会引用那些更广泛的报告,并侧重于可以减少的,或在早期文件中未被认定为重大的环境影响。
“分级制”或“分级”指在为政策、计划、项目或条例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涵盖一般事项和环境影响,之后是更具体或针对特定地点的环境影响报告,这些报告通过引用纳入任何先前环境影响报告中的讨论,并侧重于那些 (a) 能够被缓解的,或 (b) 在先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被分析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
分级制 环境影响报告 政策 计划 项目 条例 针对特定地点的 缓解 环境影响 先前报告 更具体报告 一般事项 重大影响 引用纳入 环境规划
(Added by Stats. 1983, Ch. 967, Sec. 1.)
“负责机构”指的是除了主要牵头机构之外,负责实施或批准某个项目的任何公共机构。
“负责机构”指除牵头机构以外,负责实施或批准项目的公共机构。
负责机构 公共机构角色 项目批准 实施责任 牵头机构 公共机构职责 项目执行 政府协作 机构权限 项目监督 机构职责 次级机构 项目管理 政府批准 机构角色
(Added by Stats. 1976, Ch. 1312.)
本节将“受托机构”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州机构,该机构对受项目影响并为公众信托持有的自然资源拥有法律权限。
受托机构 州机构 管辖权 自然资源 信托持有 项目影响 公共信托 加州自然资源 州级管辖权 项目影响 资源管理 公共资源 环境监管 机构权力 资源保护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44,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化区域”可以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首先,它可以是一个人口达到10万或更多的已建制市,或者是一个人口较少但与一两个邻近城市合并后总人口达到10万的城市。其次,它可以是一个非建制区域,该区域要么被城市环绕,人口密度与周边城市相符,且总人口至少达到10万人;要么位于城市增长边界内,且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5,000人。
此外,这个非建制区域的开发计划必须得到县监事会的支持,这些计划应鼓励高效增长、住房、交通和环境保护,并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
“城市化区域”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a)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已建制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a)(1) 人口至少为100,000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a)(2) 如果该市与不超过两个毗邻的已建制市的人口总和至少为100,000人,则该市人口少于100,000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 符合以下 (1) 和 (2) 两项标准的非建制区域: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1) 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1)(A) 完全被一个或多个已建制市环绕,且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1)(A)(i) 该非建制区域与周边已建制市的人口总和不少于100,000人。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1)(A)(ii) 该非建制区域的人口密度至少等于周边已建制市的人口密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1)(B) 位于城市增长边界内,且现有居住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5,000人。就本分段而言,“城市增长边界”指地方通过的总体规划中的一项规定,该规定允许边界一侧进行城市用途开发,并禁止边界另一侧进行城市用途开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2) 对该非建制区域拥有管辖权的监事会此前已采取以下两项行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2)(A) 发布了一项认定,即适用于该非建制区域的总体规划、分区条例以及相关政策和计划符合鼓励紧凑型开发的原则,且该开发方式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2)(A)(i) 促进高效交通系统、经济增长、可负担住房、能源效率以及就业与住房的适当平衡。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2)(A)(ii) 保护环境、开放空间和农业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1(b)(2)(B) 在发布最终认定前至少30天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交了认定草案,并允许该办公室在30天内向监事会提交对认定草案的意见。
城市化区域定义 已建制市 人口标准 非建制区域 周边城市 城市增长边界 居住人口密度 紧凑型开发原则 交通系统 经济增长 可负担住房 能源效率 环境保护 总体规划一致性 规划与研究审查
(Added by Stats. 2002, Ch. 1039, Sec. 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本法律条款将“合格的城市用途”定义为任何用于住房、商业、公共服务、交通设施、购物或这些目的混合的区域。
“合格的城市用途”指的是任何住宅、商业、公共机构、公共交通或客运设施,或零售用途,或这些用途的任何组合。
住宅用途 商业用途 公共机构用途 公共交通设施 客运设施 零售用途 城市发展 混合用途区域 城市规划 土地使用 合格的城市区域 城市基础设施 社区发展 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分区
(Added by Stats. 2002, Ch. 1039, Sec. 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本法律条文将“加州原住民部落”定义为任何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并根据2004年法规的特定法定目的,经原住民遗产委员会认可并列入名单的原住民部落。
“加州原住民部落”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且在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为2004年法规第905章之目的而维护的联系名单上的原住民部落。
加州原住民部落 原住民遗产委员会 联系名单 第905章 2004年法规 部落认可 部落所在地 遗产合规 部落身份识别 州认可部落
(Added by Stats. 2014, Ch. 532, Sec. 3. (AB 52)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哪些属于“部落文化资源”。这些资源可以是对于原住民部落具有文化重要性的遗址、场所或物品,并且必须符合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条件,或已列入地方历史登记册。它们也可以由某个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和证据认定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如果文化景观符合这些标准且其边界明确界定,它们也属于部落资源。某些考古或历史资源如果符合必要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部落文化资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4(a) “部落文化资源”指以下任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4(a)(1) 对加州原住民部落具有文化价值的遗址、地貌、场所、文化景观、圣地和物品,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4(a)(1)(A) 已列入或被认定符合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条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4(a)(1)(B) 已列入依照第5020.1条(k)款定义的地方历史资源登记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4(a)(2) 牵头机构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并有充分证据支持,认定依照第5024.1条(c)款规定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的资源。为本款目的适用第5024.1条(c)款规定的标准时,牵头机构应考虑该资源对加州原住民部落的重要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4(b) 符合(a)款标准的文化景观属于部落文化资源,但仅限于该景观在地理上就其大小和范围而言有明确界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74(c) 第21084.1条所述的历史资源、第21083.2条(g)款定义的“独特考古资源”,或第21083.2条(h)款定义的“非独特考古资源”,如果其符合(a)款的标准,也可属于部落文化资源。
部落文化资源 加州原住民部落 文化景观 历史资源资格 地方历史资源登记册 牵头机构自由裁量权 证据支持的重要性 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 第5024.1条标准 第21084.1条资源 独特考古资源 非独特考古资源 文化重要性 部落历史价值 资源资格
(Added by Stats. 2014, Ch. 532, Sec. 4. (AB 52)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