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21000
该法律强调了为加州居民现在和未来维护健康宜人环境的重要性。它强调了生态系统质量与人民福祉之间的联系,敦促州政府迅速采取行动,预防环境危害。
每个人在环境保护中都扮演着角色,公共和私营部门必须共同努力,提高环境质量并控制污染。州政府机构应优先预防环境损害,同时确保所有居民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Section § 21001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致力于现在和未来维护高质量环境的承诺。本州旨在保护空气和水质,维护自然景观,并防止噪音污染。此外,它还侧重于保护野生动物,以确保物种能够自我维持,并为后代保护历史元素和多样化的生态系统。
公共决策应优先考虑长期环境保护,同时确保居民拥有体面的生活环境。本州设想人类进步与自然之间实现富有成效的和谐,以满足当前和未来世代的社会和经济需求。
政府机构必须制定必要的标准来维护环境质量,在规划影响环境的行动时,不仅要考虑经济和技术方面,还要考虑定性因素和长期影响。
Section § 21001.1
Section § 21002
州政府规定,如果存在合理的方法来避免或减轻项目的重大环境影响,公共机构就不应批准这些项目。他们应该首先寻找替代方案或措施来减轻负面影响。但是,如果存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或其他原因导致这些替代方案不可行,那么即使项目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仍然可以推进。
Section § 21002.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使用环境影响报告(EIR)来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目标是识别重大的环境影响,考虑替代方案,并寻找减少或避免这些影响的方法。公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减轻这些影响,但如果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可行,它们仍可能批准项目。此外,法律区分了牵头机构(负责考虑所有项目影响)和负责机构(仅关注其监督的特定部分)的责任。环境影响报告中的讨论应集中于重大影响,而其他次要影响只需简要说明。
Section § 2100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各地方机构应将环境规划与现有审查程序相结合,以高效协同工作。它强调文件应清晰有用,方便决策者和公众理解。环境影响报告应侧重于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替代方案,而非不必要的细节。这些报告中的信息应纳入数据库,以加快未来的审查流程。所有参与环境审查的人员都必须高效工作,以节约资源,用于解决实际的环境问题。
Section § 21003.1
这项法律强调,公众和机构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应尽早提交,以便及时识别潜在的重大影响、替代方案和缓解策略。
它还强调了尽快提供有关项目重大影响和可能缓解措施信息的重要性。此外,它澄清这些规定不会缩短或限制环境文件既定的公众审查和评论期。
Section § 21004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公共机构想要减少或阻止一个项目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时,它只能使用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不是本特定分部(赋予的权力)。然而,该机构可以使用那些其他法律允许的任何判断或决策权力来帮助减轻环境影响,但前提是必须遵守那些法律设定的任何规则或限制。
Section § 21005
这项法律强调了公共机构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重要性。如果它们未能提供重要信息或未能满足某些要求,这可能被视为严重滥用其决策权力。然而,如果出现错误,这并不自动意味着结果是不公平或错误的。当法院审查此类案件时,它们需要仔细审查每一项不当行为的指控,以确定该机构是否正确遵守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