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00

Explanation

该法律强调了为加州居民现在和未来维护健康宜人环境的重要性。它强调了生态系统质量与人民福祉之间的联系,敦促州政府迅速采取行动,预防环境危害。

每个人在环境保护中都扮演着角色,公共和私营部门必须共同努力,提高环境质量并控制污染。州政府机构应优先预防环境损害,同时确保所有居民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0(a) 为本州人民现在和未来维护高质量环境是全州关注的事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0(b) 有必要提供一个始终有益健康、令人感官愉悦、智力满足的高质量环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0(c) 需要理解维护高质量生态系统与本州人民的普遍福祉(包括他们对本州自然资源的享用)之间的关系。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0(d) 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识别任何对本州人民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的临界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协调行动,以防止达到这些临界点。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0(e) 每位公民都有责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0(f) 自然资源管理和废物处置政策与实践的相互关系,要求公共和私人利益相关方做出系统和协调一致的努力,以提高环境质量并控制环境污染。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0(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所有监管被发现影响环境质量的私人个人、公司和公共机构活动的州政府机构,都应规范此类活动,以便在为每位加州居民提供体面住所和满意生活环境的同时,将预防环境损害作为主要考量。

Section § 2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致力于现在和未来维护高质量环境的承诺。本州旨在保护空气和水质,维护自然景观,并防止噪音污染。此外,它还侧重于保护野生动物,以确保物种能够自我维持,并为后代保护历史元素和多样化的生态系统。

公共决策应优先考虑长期环境保护,同时确保居民拥有体面的生活环境。本州设想人类进步与自然之间实现富有成效的和谐,以满足当前和未来世代的社会和经济需求。

政府机构必须制定必要的标准来维护环境质量,在规划影响环境的行动时,不仅要考虑经济和技术方面,还要考虑定性因素和长期影响。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本州的政策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1(a) 现在和未来都发展并维护高质量的环境,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保护、恢复和提升本州的环境质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1(b)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为本州人民提供清洁的空气和水,享受美学、自然、风景和历史环境品质,并免受过度噪音的干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1(c) 防止因人类活动导致鱼类或野生动物物种灭绝,确保鱼类和野生动物种群不低于自我繁衍水平,并为后代保留所有动植物群落的代表以及加州历史主要时期的范例。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1(d) 确保环境的长期保护,与为每位加州居民提供体面住所和适宜居住环境的规定相一致,应成为公共决策的指导标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1(e) 创造并维持人类与自然能够和谐共存的条件,以满足当代和未来世代的社会和经济需求。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1(f) 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制定保护环境质量所需的标准和程序。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1(g) 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在考虑影响环境的拟议行动时,除了短期效益和成本外,还要考虑定性因素以及经济和技术因素、长期效益和成本,并考虑替代方案。

Section § 210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共机构的项目在环境考量和批准方面,需要与私人项目经过相同的审查程序。

Section § 21002

Explanation

州政府规定,如果存在合理的方法来避免或减轻项目的重大环境影响,公共机构就不应批准这些项目。他们应该首先寻找替代方案或措施来减轻负面影响。但是,如果存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或其他原因导致这些替代方案不可行,那么即使项目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仍然可以推进。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州的政策是:如果存在可行的替代方案或可行的缓解措施,能够实质性地减轻此类项目的重大环境影响,则公共机构不应批准按提议的项目。并且本部门所要求的程序旨在协助公共机构系统地识别拟议项目的重大影响以及能够避免或实质性减轻此类重大影响的可行替代方案或可行缓解措施。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如果特定的经济、社会或其他条件使得此类项目替代方案或此类缓解措施不可行,则即使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影响,个别项目仍可获得批准。

Section § 210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使用环境影响报告(EIR)来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目标是识别重大的环境影响,考虑替代方案,并寻找减少或避免这些影响的方法。公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减轻这些影响,但如果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可行,它们仍可能批准项目。此外,法律区分了牵头机构(负责考虑所有项目影响)和负责机构(仅关注其监督的特定部分)的责任。环境影响报告中的讨论应集中于重大影响,而其他次要影响只需简要说明。

为实现第21002条规定的目标,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以下政策应适用于根据本分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的使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2.1(a) 环境影响报告的目的是识别项目对环境的重大影响,识别项目的替代方案,并说明如何减轻或避免这些重大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2.1(b) 每个公共机构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减轻或避免其执行或批准的项目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2.1(c) 如果经济、社会或其他条件使得减轻项目对环境的一个或多个重大影响不可行,则在适用法律法规下允许的情况下,该项目仍可由公共机构酌情执行或批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2.1(d) 在将 (b) 和 (c) 款的政策应用于个别项目时,牵头机构的责任应与负责机构的责任不同。牵头机构应负责考虑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活动的单独和集体影响。负责机构应仅负责考虑其依法要求执行或批准的项目所涉及的那些活动的影响。本款仅适用于公共机构执行或批准项目的决定,并且不以其他方式影响公共机构根据第21104条或第21153条可能希望提出的意见范围。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2.1(e) 为提供更有意义的公众披露,减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并侧重于拟议项目对环境的潜在重大影响,牵头机构应根据第21100条,将环境影响报告中的讨论重点放在牵头机构已确定为或可能为重大的拟议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上。牵头机构可将对其他影响的讨论限制为简要说明这些影响为何不具有潜在重大性。

Section § 2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各地方机构应将环境规划与现有审查程序相结合,以高效协同工作。它强调文件应清晰有用,方便决策者和公众理解。环境影响报告应侧重于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替代方案,而非不必要的细节。这些报告中的信息应纳入数据库,以加快未来的审查流程。所有参与环境审查的人员都必须高效工作,以节约资源,用于解决实际的环境问题。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本州的政策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a) 地方机构将本部门的要求与法律或地方惯例另行要求的规划和环境审查程序相结合,以便所有这些程序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并行而非连续进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b) 根据本部门编写的文件应以对决策者和公众有意义和有用的方式组织和撰写。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c) 环境影响报告应省略对项目不必要的描述,并强调可行的缓解措施和可行的项目替代方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d) 在个别环境影响报告中开发的信息应纳入一个数据库,该数据库可用于减少后续环境影响报告编制中的延误和重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e) 在环境影响报告和否定声明中开发的信息应纳入一个数据库,该数据库可用于做出后续或补充的环境决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f) 参与环境审查过程的所有个人和公共机构均应负责以最有效、最迅速的方式开展该过程,以节约可用的财政、政府、物质和社会资源,目标是将这些资源更好地用于减轻对环境的实际重大影响。

Section § 210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公众和机构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应尽早提交,以便及时识别潜在的重大影响、替代方案和缓解策略。

它还强调了尽快提供有关项目重大影响和可能缓解措施信息的重要性。此外,它澄清这些规定不会缩短或限制环境文件既定的公众审查和评论期。

州议会进一步认定并宣布,本州的政策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1(a) 公众和公共机构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应在环境文件审查过程中尽快提交给牵头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和否定声明,以便牵头机构能够在环境审查过程中的最早时间,识别出项目的潜在重大影响、替代方案以及能大幅减少影响的缓解措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1(b) 牵头机构、其他公共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和组织应尽快提供与项目重大影响、替代方案以及能大幅减少影响的缓解措施相关的信息。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1(c)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3.1(c)(a)款或(b)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减少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目前由法规或根据第21083条准备和通过的指南为环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和否定声明)规定的公众审查或评论期。

Section § 21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公共机构想要减少或阻止一个项目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时,它只能使用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不是本特定分部(赋予的权力)。然而,该机构可以使用那些其他法律允许的任何判断或决策权力来帮助减轻环境影响,但前提是必须遵守那些法律设定的任何规则或限制。

在减轻或避免项目对环境的重大影响时,公共机构只能行使本分部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明示或默示权力。然而,公共机构可以为减轻或避免对环境的重大影响之目的,使用该等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法律可能规定的明示或默示的约束或限制。

Section § 2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公共机构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重要性。如果它们未能提供重要信息或未能满足某些要求,这可能被视为严重滥用其决策权力。然而,如果出现错误,这并不自动意味着结果是不公平或错误的。当法院审查此类案件时,它们需要仔细审查每一项不当行为的指控,以确定该机构是否正确遵守了规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州的政策是,未遵守本分部的信息披露规定(导致相关信息未能提交给公共机构),或未遵守本分部的实质性要求,可能构成《第21168条》和《第21168.5条》所指的偏见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无论公共机构是否遵守了这些规定,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第21168条》和《第21168.5条》进行司法审查时,法院应继续遵循既定原则,即不推定错误具有偏见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005(c)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任何法院,如果发现(或在审查先前法院裁决的过程中发现)公共机构在未遵守本分部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了行动,应具体处理每一项被指控的不遵守理由。

Section § 21006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当公共机构做出决策时,例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它们必须将本部视为其流程的关键部分。当这些活动是根据豁免主权豁免的联邦法律进行的,这一点尤为重要。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部是任何公共机构决策过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包含特定主权豁免豁免条款的联邦法规所开展活动所需的许可证、执照、证书或其他权利的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