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20

Explanation
每年3月1日前,玻璃纤维制造商必须向部门报告他们在前一年使用了多少回收玻璃(即碎玻璃)来制造玻璃纤维。他们还需要报告当年在加州销售了多少玻璃纤维。

Section § 19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玻璃纤维制造商声称在其生产中使用了特定数量的回收玻璃(称为碎玻璃),他们可能会受到部门的审计,以确认他们确实在使用这些碎玻璃。

Section § 19522

Explanation
如果玻璃纤维制造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获得足够的碎玻璃(回收玻璃),他们需要向部门说明原因。他们必须证明自己已尽最大努力使用碎玻璃,并提供证据表明碎玻璃不符合必要的质量标准,从而导致他们无法满足某些要求。

Section § 19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创建并维护一份所有玻璃纤维制造商的最新名单。此外,部门必须与这些制造商分享经认证的回收商和加工商的名称和地址,这些回收商和加工商负责处理碎玻璃,即用于回收的废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