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 自1995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可充电消费产品,除非该产品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1) 可充电电池易于从可充电消费产品中拆卸,或包含在易于从产品中拆卸的电池组中。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2) 可充电消费产品和可充电电池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标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3) 可充电电池、电池组或可充电消费产品(如果产品具有不可拆卸的可充电电池)附有品牌名称。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4) 可充电消费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包含有关废旧可充电电池妥善回收或处置的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 自1994年7月1日起,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的每个可充电电池、包含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的消费产品包装,以及每个此类物品的包装,均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1) 以醒目方式进行标签,以便消费者可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2) 包含电池或电池组化学成分的化学名称或标准缩写。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3) 包含以下声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3)(A) 在每个易于拆卸的电池或易于拆卸的电池组上:“镍镉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或“密封铅酸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3)(B) 在根据第15014节获得豁免的每个没有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可充电消费产品上:“含镍镉电池。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或“含密封铅酸电池。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3)(C) 在每个可充电消费产品、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的包装上,除非指定标签透过包装清晰可见:“含镍镉电池。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或“含密封铅酸电池。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4) 第 (1)、(2) 和 (3) 段中指定的标签和信息应使用对比色来区分标签信息和背景,以提高可读性。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5) 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均不得制定或执行与本款所含标签要求或委员会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法规不一致的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或可充电消费产品的任何环境标签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c) 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要求对化学成分与 (a) 款所涵盖的不同类型的可充电电池及其电池组和包含这些电池的产品,制定基本相似的标签要求。任何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进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d) 任何违反本节的行为均属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