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在加州销售的可充电消费产品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它们必须具有易于拆卸的电池或电池组、适当的标签、品牌名称,并且说明书中有回收处置指南。自1994年7月1日起,这些物品还需要清晰的标签,显示电池的化学成分,并声明需要妥善回收或处置。标签必须清晰可见,并使用对比色以提高清晰度。

加州任何地方政府都不能强制执行不同的环境标签标准。委员会可以为其他类型的电池制定类似规定,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 自1995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可充电消费产品,除非该产品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1) 可充电电池易于从可充电消费产品中拆卸,或包含在易于从产品中拆卸的电池组中。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2) 可充电消费产品和可充电电池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标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3) 可充电电池、电池组或可充电消费产品(如果产品具有不可拆卸的可充电电池)附有品牌名称。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a)(4) 可充电消费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包含有关废旧可充电电池妥善回收或处置的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 自1994年7月1日起,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的每个可充电电池、包含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的消费产品包装,以及每个此类物品的包装,均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1) 以醒目方式进行标签,以便消费者可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2) 包含电池或电池组化学成分的化学名称或标准缩写。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3) 包含以下声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3)(A) 在每个易于拆卸的电池或易于拆卸的电池组上:“镍镉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或“密封铅酸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3)(B) 在根据第15014节获得豁免的每个没有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可充电消费产品上:“含镍镉电池。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或“含密封铅酸电池。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3)(C) 在每个可充电消费产品、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的包装上,除非指定标签透过包装清晰可见:“含镍镉电池。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或“含密封铅酸电池。电池必须妥善回收或处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4) 第 (1)、(2) 和 (3) 段中指定的标签和信息应使用对比色来区分标签信息和背景,以提高可读性。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b)(5) 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均不得制定或执行与本款所含标签要求或委员会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法规不一致的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或可充电消费产品的任何环境标签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c) 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要求对化学成分与 (a) 款所涵盖的不同类型的可充电电池及其电池组和包含这些电池的产品,制定基本相似的标签要求。任何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进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3(d) 任何违反本节的行为均属轻罪。

Section § 15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可充电电池或产品制造商申请暂时豁免某些规定。要获得此豁免,他们必须提交申请,解释为何在不危及健康或不违反标准的情况下无法遵守规定。委员会必须在 60 天内对申请作出决定,且任何获批的豁免期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应详细说明豁免理由并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如果技术取得进展,只有在其他制造商尚未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延期申请。豁免最多可延期三次,每次延期最长两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4(a) 任何可充电电池或可充电消费产品的制造商,或与此相关的任何制造商行业组织,均可根据 (b) 款规定的程序,向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豁免遵守第 51013 条 (a) 款 (1) 项的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豁免申请之日起 60 天内,批准或拒绝该请求。豁免期由委员会酌情决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4(b) 豁免申请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4(b)(1) 豁免的具体理由说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4(b)(2) 申请人的姓名、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4(c) 如果委员会发现制造商在遵守本章规定并达到同等产品性能水平的情况下,无法开始生产可充电消费产品,且不会导致以下任一情况,则委员会应批准豁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4(c)(1) 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造成危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4(c)(2) 违反政府机构或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或类似广受认可的私人标准制定组织的批准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4(d) 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设立申请费,其金额应足以抵消处理豁免申请的成本。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4(e) 获得豁免的制造商或制造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 (b) 款和 (c) 款的要求和程序申请豁免延期。但是,在考虑任何豁免延期时,委员会应评估其他可充电消费产品制造商是否已开发出允许在相同或类似应用中访问可充电电池的技术或方法。委员会可在原始豁免日期之后批准最多三次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

Section § 15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企业采取措施增加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的回收,那么根据加州的两项特定法律——《卡特赖特法案》和《不公平竞争法案》,这种行为不会被视为非法。简而言之,鼓励并保护为回收更多电池所做的努力,使其不被视为不公平的商业行为。

Section § 15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废旧可充电电池及含有此类电池的物品应如何处理。如果您参与将这些电池送回进行回收或妥善处置,您必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规定的某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