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所载的定义用于解释和理解整个部。

Section § 15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电池组”定义为一组可充电干电池,通常为特定用途而组合。这些电池组通常带有电线、端子和保护性外壳。

Section § 15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Board” 指的是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150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干电池”。它是一种密封装置,由一个或多个产生电力的电池单元组成。这些电池可以由多种金属制成,例如铅、锂或汞,并且有多种形状,例如纽扣形或圆柱形。它们可用于商业、工业、医疗、机构或家庭环境,包括不可充电和可充电类型,例如碱性电池或锂电池。

Section § 15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被描述为“易于拆卸的”时,这意味着当电池或产品不再可用时,消费者应该能够使用普通家用工具将其从产品中分离或拆卸。

“易于拆卸的”就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而言,是指在产品、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寿命终止时,消费者可以使用常用家用工具将可充电电池或电池组从消费产品中分离或轻松拆卸。

Section § 15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制造商”定义为任何制造干电池、充电电池或电池组,或可充电消费产品的人。

“制造商”指任何制造干电池、充电电池或电池组,或可充电消费产品的人。

Section § 15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氧化汞纽扣电池”。它是一种含有氧化汞电极的电池,通常小巧呈纽扣状,常用于助听器等消费产品。

Section § 1500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氧化汞电池”是什么,明确指出它包括含有氧化汞电极的电池,但不包括氧化汞纽扣电池。

Section § 15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可充电电池”,并明确了哪些情况下的电池不属于此定义。可充电电池是指任何含有镉或铅电极的干电池,可以重复使用并多次充电。

然而,根据本定义,用作汽车或船只等交通工具主电源的电池,以及用作内存或计时备用电源的电池,不被视为“可充电电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0(a) “可充电电池”指任何含有由镉或铅或其任何组合构成的电极的任何形状的干电池,该电池旨在重复使用,并且在重复使用后能够充电。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0(b) “可充电电池”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0(b)(1) 任何用作交通运输主要电源的干电池,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或船只。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10(b)(2) 任何仅用作内存或程序指令存储、计时或任何类似目的的备用电源的电池,如果主能源供应中断或瞬间波动,该电池需要不间断电力才能运行。

Section § 150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可充电消费产品”。它基本上是指任何附带可充电电池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产品,例如笔记本电脑或无绳工具。但是,此定义不包括再制造产品。

“可充电消费产品”指任何产品,包括任何笔记本电脑或无绳电动工具或电器,在零售时包含或随附可充电电池作为其主要电源,且通常用于个人或家庭用途。可充电消费产品不包括再制造产品。

Section § 15012

Explanation
本节将“再制造产品”定义为在1994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可充电消费产品,该产品已被送回制造商进行翻新,然后退还给消费者或再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