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法律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这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只要法律的其余部分在没有依赖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运作,它就将继续有效。即使法律的某些部分被废止,法律也旨在继续发挥作用。

Section § 1459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违反饮料容器回收法律的处罚。如果有人违反这些法律,首次每次违规将被处以 100 美元的罚款,重复违规的罚款最高可达 1,000 美元。

如果有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例如提交虚假申请或不当回收容器,他们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事指控。如果欺诈金额超过 950 美元,该人可能被处以最高 25,000 美元的罚款,并可能面临最高 3 年的监禁。如果欺诈金额低于 950 美元,处罚是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 6 个月的监禁。

本条还根据现有法规定义了“生产线破损”和“被拒收的容器”等术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除任何其他适用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外,任何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的人,构成违规行为,首次每次单独违规可处一百美元 ($100) 罚款,之后每次单独违规每日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1) 任何有欺诈意图,明知故犯地采取以下任何行动的人,构成犯罪: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1)(A) 根据第 14573 或 14573.5 条提交虚假或欺诈性付款申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1)(B) 未能按照第 14550 条 (b) 款的规定准确报告售出的饮料容器数量。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1)(C) 未能按照第 14574 条的规定付款。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1)(D) 兑换州外容器、被拒收的容器、生产线破损或已兑换过的容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1)(E) 将已兑换的容器退回加州市场进行再次兑换。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1)(F) 将州外容器、被拒收的容器或生产线破损带入加州市场进行兑换。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1)(G) 根据第 14585 条提交虚假或欺诈性处理费付款申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b)(2) 如果根据第 (1) 款获得或扣留的金额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根据第 (1) 款被判有罪的人,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根据《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监禁 16 个月、2 年或 3 年,罚款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或逾期或未付款项的两倍加利息(以较高者为准),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根据第 (1) 款获得或扣留的金额等于或少于九百五十美元 ($950),该人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c) 就本条和第 8.5 章(自第 14595 条起)而言,“生产线破损”和“被拒收的容器”具有部门根据本分部通过或修订的法规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45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对违反某些环境法规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需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而5,000美元或以下的罚款可以通过更非正式的方式处理。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都算作一项单独的违法行为,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门的罚款账户。对于故意或过失的违规行为,罚款可高达每次违规每天10,000美元。较轻的违规行为,每次违规每天可罚款高达5,000美元。对于相同的违规行为,不能同时根据故意/过失类别和较轻类别进行罚款。在决定罚款金额时,官员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所涉及的任何费用以及违规者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1(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1(a)(1) 部门可根据本分部及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法规,对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个人处以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民事罚款,但须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方可进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1(a)(2) 部门可根据法规设立的违规通知程序,对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个人处以等于或少于五千美元($5,000)的民事罚款,并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四点五章第十条(自第11445.10条起)使用非正式听证程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1(a)(3) 本分部的每一项违规行为均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且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均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部门应将所有民事罚款收入存入第14580条 (d) 款规定的罚款账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1(b) 任何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个人,部门可根据 (a) 款对其处以最高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针对每一项单独的违规行为,或针对持续性违规行为,按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计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1(c) 任何通过不受 (b) 款约束的行为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个人,部门可根据 (a) 款对其处以最高五千美元($5,000)的民事罚款,针对每一项单独的违规行为,或针对持续性违规行为,按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计算。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1(d) 任何人不得因相同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同时承担根据 (b) 款施加的民事罚款和根据 (c) 款施加的民事罚款责任。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1(e) 在根据本分部确定罚款金额时,部门应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提起诉讼的相关费用,以及就违规者而言,其支付能力、过错程度、合规历史以及司法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事项。

Section § 145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对管理经认证或注册的设施或项目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如果他们违反了某些规定。纪律处分可能包括吊销或暂停证书、处以罚款或对运营施加条件。采取行动的原因包括欺诈、疏忽或与道德或职业职责相关的犯罪。如果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项目的行为不当的威胁,部门可以立即采取行动。涉及违规的设施或项目可能会面临处罚,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受这些行动影响的人有权通过听证会提出上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a) 部门可对任何负责指导、促成、参与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经认证或注册的设施或项目运营的当事方采取纪律处分。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证书持有人、注册人、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雇员。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部门在对证书持有人采取任何纪律处分之前,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提供通知并举行听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b) 以下各项均为纪律处分的理由,其形式由部门根据 (c) 款确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b)(1) 责任方为获得证书或注册而从事欺诈或欺骗行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b)(2) 责任方在履行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的职能和职责时存在不诚实、不称职、疏忽或欺诈行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b)(3) 责任方违反了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审计、报告、运营标准或营业的任何要求。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b)(4) 责任方被判犯有任何道德败坏罪或欺诈罪,任何涉及不诚实行为的罪行,或任何与证书持有人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的罪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c) 部门可根据本条采取纪律处分,方式为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c)(1) 立即撤销证书或注册,或自未来特定日期起撤销证书或注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c)(2) 立即暂停证书或注册一段指定时间,或自未来特定日期起暂停证书或注册。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该行动在上诉时可被中止,部门可通过非正式通知施加五天或更短的暂停,待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4.5章第10条(自第11445.10条起)召开的非正式听证会进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c)(3) 对证书或注册施加部门认为有助于实现本分部目标的任何条件。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c)(4) 签发附有部门确定条件的试用期证书或注册。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c)(5) 追回从基金中不当支付给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的任何款项。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c)(6) 根据第14591.1条施加民事罚款。
(7)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c)(7) 暂停特定时期或永久撤销超市场地、农村地区回收商或非营利便利区回收商在证书持有人一个或多个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收取处理费的资格。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 部门在根据本条采取纪律处分时,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1) 如果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持有多个地点的证书或注册,或在一个地点以多种身份运营(例如同时被认证为加工商和回收中心),部门可同时撤销、暂停或对责任方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证书施加条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2) 如果责任方是另一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经理、雇员或控股所有权权益的所有者,则在该程序中,如果该另一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收到该程序的通知,或在后续程序中,部门也可撤销、暂停或对该另一运营者的证书或注册施加条件。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3)(A) 经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编第四点五章第10条(自第11445.10条起)的规定,通过通知和听证程序,如果部门认定经认证或注册实体继续运营对基金构成即时且重大的威胁,部门可命令立即暂停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的资格,等待吊销证书或注册,或签发附带合理条款和条件的试用证书。部门应记录听证会证词,并应要求准备笔录。就本节而言,对基金构成即时且重大威胁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3)(A)(i) 在暂停令发出前紧邻的六个月期间,基金损失至少一万美元($10,000)。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3)(A)(ii) 在暂停令发出前紧邻的六个月期间,与总额至少一万美元($10,000)的索赔相关的记录缺失或存在欺诈。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3)(A)(iii) 在暂停令发出前紧邻的六个月期间,证书持有人在履行职责和责任时存在欺骗、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模式。就本节而言,证书持有人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欺骗、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暂停令发出前紧邻的六个月内销毁或隐匿任何记录。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3)(A)(iv) 在暂停令发出前紧邻的六个月期间,提交至少三份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不合格材料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第14595.5条的行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3)(A)(B) 暂停令或试用令可针对由部门认定对根据分段(A)确定的损失或行为负有责任或过失的个人或实体运营的任何或所有经认证或注册的设施或项目发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3)(A)(C) 暂停令或签发附带条款或条件的试用证书,应在书面通知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后生效。在收到暂停令通知后20天内,部门应提交一份指控,要求吊销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证书或注册。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可在收到暂停令或试用令通知后,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编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通过请求听证会来上诉该命令。请求听证或对部门命令提出上诉,不中止部门发出该命令所采取的行动。部门可将针对暂停令的上诉听证会和拟议吊销证书或注册的听证会合并为一个程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2(d)(3)(A)(D) 本节不禁止部门根据第14541条(b)款立即吊销试用证书,或根据第14591.2条采取其他纪律处分。

Section § 145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根据本分部提起的民事或行政案件胜诉,它可以要求败诉方支付其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专家费和调查费用。反之,如果被告在同类案件中击败了部门,并证明部门的诉讼明显轻率或缺乏实质性依据,他们可以向部门索赔其辩护费用。

在根据本分部提起的任何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如果部门胜诉,部门可以向被告或被申请人收取由基金承担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和专家费,以及调查和听证费用,无论这些费用和开支是否已从基金支付或应从基金支付,并且是因对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而产生的。在同一诉讼中,如果被告或被申请人胜诉,并且认定部门的诉讼明显轻率或缺乏实质性依据,被告或被申请人可以向部门索赔其在抗辩或回应部门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

Section § 1459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从任何收到非法支付款项的人那里追回从特定基金中非法支付的资金,包括利息。基于有问题文件收到款项的证书持有人尤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部门需要追讨款项,将根据涉及的金额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听证会进行。正式听证会适用于超过1000美元的金额,而非正式听证会处理1000美元或以下的金额。此外,即使在全额追回款项后,部门仍可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4(a) 除了本分部或其他规定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罚款和纪律处分外,部门可以寻求追回从该基金非法支付给任何人的款项,并加上按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收益率计算的总金额利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4(b) 根据第14591.2条(c)款第(5)项的规定,证书持有人对部门基于不当准备或维护的文件(如第14538条(b)款第(7)项和第14539条(b)款第(8)项所规定)向其支付的款项负有赔偿责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4(c) 如果部门根据(a)款或(b)款拥有追回款项的民事诉讼理由,或者部门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对证书持有人或其他责任方拥有追回款项的民事诉讼理由,部门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寻求追回: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4(c)(1) 对于追回金额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款项,部门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听证。该听证会可以与对证书持有人施加纪律处分的听证会同时进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4(c)(2) 对于追回金额为一千美元($1,000)或以下的款项,部门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四点五章第十条(自第11445.10条起)的规定使用非正式听证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4(d) 尽管有第14591.1条(b)款和(c)款的规定,如果部门全额追回已支付的款项,部门可以对每次单独的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或对持续的违规行为,按违规发生的每一天计算罚款。

Section § 14591.5

Explanation

一旦请求法院审查某项决定的截止日期已过,该部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缴任何未支付的罚款或执行其他处罚。他们可以通过小额索赔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具体取决于罚款的金额和类型。他们只需出示原始命令的经认证副本。法院将根据此迅速录入判决,然后该部门就可以像执行任何其他民事判决一样执行该判决。法院还被指示将判决的执行作为优先事项。

在《政府法典》第11523条规定的司法审查期限届满后,该部门可根据管辖金额和寻求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向部门施加罚款、赔偿金或其他补救措施所在县的小额索赔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请判决,以追缴任何未支付的民事罚款或赔偿金,或执行本分部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该申请书应包括机构最终命令或决定的经认证副本,并应构成足以保证判决签发的充分证明。法院书记员应立即根据申请书录入判决。如此录入的判决应具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应受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且可以与法院的其他任何判决以相同方式执行。法院应将判决的执行作为优先事项。

Section § 1459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回收法律,部门可以命令他们停止该活动。如果该人不同意,他们必须在10天内请求听证。听证会将决定该命令是否成立。如果未请求听证或他们未出席,该命令将成为最终命令,不能被质疑。如果听证会已安排,但该人未通知部门就未出席,他们可能需要支付部门的费用。

如果有人无视“停止”命令,总检察长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以强制执行。法院将在听证后决定是否发布此禁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6(a) 当某人从事违反本分部、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法规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命令的回收活动时,部门可以向该人发布命令,要求其停止并终止该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6(b) 如果在(a)款所述命令送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交听证请求,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点五章第十条(自第11445.10节起)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决定是维持还是撤销停止并终止命令。如果维持,该命令应在发布和送达后生效并最终确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6(c) 如果在(a)款所述命令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书面听证请求,或者请求听证的一方未出席听证会,则该命令应被视为部门的最终命令,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该命令应在可以请求听证的10日期限届满后生效并最终确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6(d) 如果根据(b)款请求听证,且请求听证的一方未在预定日期出席,并且未能在听证日期前至少五天通知部门该方将不出席,则部门可以向该方追回部门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专家费,以及与准备或进行听证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6(e) 任何人未能遵守部门发布的任何停止并终止命令时,总检察长应部门请求,应向高等法院申请发布临时禁令或永久禁令,或两者兼有,视情况而定,禁止该人继续从事违反停止并终止命令的活动。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91.6(f) 法院应发布命令,指示被告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出庭,并说明为何不应发布禁令。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批准禁止性或强制性救济。

Section § 14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对饮料分销商和制造商处以罚款,如果他们未足额支付或延迟支付容器回收所需的费用。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应付款项的15%,并加收利息。利息率是根据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收益率来确定的。部门可以审查这些企业的财务记录,以确保他们支付了正确的款项。但是,只有在部门通知他们问题后30天内仍未付款的情况下,才会处以罚款。

尽管有第14591.1条 (b) 款和 (c) 款的规定,部门可对分销商和饮料制造商因未足额支付或延迟支付容器回收款至基金的行为,处以最高达应付款项15%的民事罚款,并按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收益率收取利息。部门可审查已支付或应支付回收款的分销商和饮料制造商的账目和记录。除非部门已通知分销商或制造商罚款评估,且应付款项和利息在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支付,否则不得处以罚款。

Section § 14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对未支付规定加工费的饮料制造商处以罚款,并按标准账户利率计算利息。在征收任何罚款之前,制造商必须收到通知,并有30天时间支付所欠款项。部门可以审查制造商的财务记录,以确保支付了正确的费用。 如果审计发现制造商少付了费用,部门还可以检查向其供应饮料容器的制造商的记录。

Section § 145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对试图非法赎回饮料容器的个人或公司处以巨额罚款。这包括已经赎回过的容器或不符合赎回条件的容器,例如来自州外的容器。罚款金额可以是每次交易最高10,000美元,或者潜在损害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并加上额外费用。重要的是,仅仅正确地给瓶子贴标签不被视为协助非法赎回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