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a) 为确保支付给超市的处理费不被用于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并进一步实现本章的宗旨,部门应在收到以下任何一方的投诉后,遵守本节的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a)(1) 任何位于被指控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的超市地点五英里范围内的认证回收商,如果该超市地点不位于农村地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a)(2) 任何位于被指控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的超市地点十英里范围内的认证回收商,如果该超市地点位于农村地区。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b)(1) 在收到投诉后50天内,部门应完成对超市地点以及第14588.1节中规定的所有其他认证回收中心支付的饮料容器回收款项的审计,以确定该超市地点是否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b)(2) 部门应不予公开披露在根据第 (1) 款规定进行的审计过程中收集的任何专有信息。部门应自行决定哪些信息是专有的。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1) 如果主管认定存在合理理由相信收到投诉的超市地点从事了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主管应在收到投诉后60天内,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面前召集一次非正式听证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2) 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主管应将审计结果转发给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3) 在听证会上,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审查根据 (b) 款进行的审计,以及投诉人提交的关于超市地点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的任何证据。主管或其指定人员还应审查被投诉人提交的关于其未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的任何证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4) 被投诉人应有机会反驳第14588.1节施加的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推定,通过向主管或其指定人员证明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4)(A) 在被指控违规日期前30天内,被投诉人根据第14588.1节 (a) 款,真诚努力确定了位于超市地点五英里或十英里半径范围内的认证回收中心就该容器类型每磅支付的平均废料价值。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4)(B) 被投诉人就该容器类型每磅支付的三天平均废料价值在部门根据 (a) 款确定的每磅三天平均废料价值的2.5%以内。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5) 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在确定以下任何一项后,可驳回根据 (a) 款提出的投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5)(A) 投诉没有依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c)(5)(B) 投诉与之前针对同一超市地点的类似投诉重复,且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已确定未发生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d) 在听证会结束后20天内,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确定该超市地点是否从事了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此决定应基于根据 (b) 款进行的审计,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交的任何明确且令人信服的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证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e) 从根据 (a) 款收到投诉之日起至主管根据 (d) 款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内,被指控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的超市地点不得收取自被指控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之日起所赚取的处理费。但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向根据本节被认定未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的超市地点支付处理费,或影响超市地点在被指控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之日之前的活动。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f) 如果在遵守根据本节设立的程序后,主管或其指定人员确定超市地点从事了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则该地点无资格收取本节规定的处理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f)(1) 如果对该场所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是首次,则自被申诉人被认定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场所无资格收取手续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f)(2) 如果对该场所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是第二次,则自被申诉人被认定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该场所无资格收取手续费。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f)(3) 如果对该场所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是第三次或以上,则自被申诉人被认定从事不公平和掠夺性定价行为之日起五年内,该场所无资格收取手续费。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g) 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可在认定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申请书,以获得对根据本条作出的认定的复核。《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应管辖根据本款进行的司法程序,但法院应独立判断。如果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强制令申请书,则根据本款作出的认定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复核。
(h)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88.2(h) 如果任何一方根据(g)款对局长或其指定人员的认定提出上诉,且该部门胜诉,则该部门可追回与其辩护该申诉相关的任何费用。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696, Sec. 23. Effective September 30,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