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a) 在任何未设立符合第14571条规定的回收点的便利区,以及在任何设立回收中心已超过第14571.7条规定的60天期限的便利区,该区域内的所有经销商,在该便利区设立回收点或经销商合作社的兑换计划获得批准并投入运营之前,应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a)(1) 向部门提交由部门提供的宣誓书表格,说明经销商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a)(1)(A) 经销商在营业的所有时间,在所有开放的收银台或经销商场所内的一个指定地点兑换所有类型的空饮料容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a)(1)(B) 经销商已张贴符合第14570条(a)款第(2)项中规定的尺寸和位置要求,并符合该项的(B)分项的标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a)(1)(C) 经销商正在将或已安排将从公众处收到的所有空饮料容器送至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或处理商进行回收。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a)(2)(A) 加入经销商合作社,向部门提供经销商合作社兑换计划,并实施经批准的计划,根据第14578.5条在该便利区提供兑换服务。经销商合作社计划应获得部门批准并投入运营,以便该便利区的经销商遵守本条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a)(2)(A)(B) 经销商合作社可以制定自己的计划,该计划应获得部门批准,以履行经销商在本条下的义务。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b)(1) 本条不适用于已向部门证明其年度总销售额少于一百五十万美元($1,500,000)或面积小于5,000平方英尺的经销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b)(2) 就第(1)项而言,年度总销售额不包括燃料销售额。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b)(3) 就本章而言,如果经批准的兑换计划已全面实施并提供符合第14578.5条(c)款第(1)项的兑换机会,则该计划可被视为在特定未服务区域投入运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78(c) 本条应于202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