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
Section § 14570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5年1月1日,每个经销商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每个公共入口处张贴一个清晰的标志,尺寸至少为10x15英寸。该标志应提供最近的经认证回收空饮料容器地点的名称和地址,或者说明顾客如何在经销商处回收容器。回收选项包括所有开放的收银台,或标志上标明的特定现场地点。
Section § 14571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便利区内必须至少有一个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每周至少运营30小时,其中至少有5小时在常规工作日之外。部门可以修改这项要求,允许位于农村地区或因社区需要而运营时间较少的中心。这些中心需要张贴标牌,显示其运营时间表,并在适用情况下标明最近的全服务中心的位置。
经认证的回收中心还可以申请替代运营时间表的授权,特别是小型企业或受紧急情况影响的中心。使用反向自动售货机或自动化系统的中心,如果运行正常并接受所有类型的容器,则被视为正在运营。
此外,当机器停止服务时,经销商必须手动回收容器。对于使用服务人员和处理费用的中心,特别是那些使用先进计数系统的中心,适用特殊规定。需要清晰的标牌来告知公众回收流程,尤其是在机器故障时。
Section § 14571.1
每年1月1日之前,该部门必须确定全州所有的便利区,包括那些回收设施不足的地区。他们必须制作一张地图,显示这些便利区的位置。
Section § 14571.2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部门帮助经销商和回收商在指定的“便利区”内建立经过认证的回收点。他们通过向对回收感兴趣的企业和组织提供信息来提供支持。该部门将经销商与潜在的回收商联系起来,反之亦然,并告知他们可用的补助金、广告资金和其他资源。他们还会就如何保持回收业务整洁高效向回收商提供建议。
Section § 14571.3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协助经认证的回收商更好地服务公众,具体方式是提供建议,包括如何提高公众参与回收、选择回收中心的最佳位置和形象,以及在优化资源的同时降低成本。部门还必须对回收中心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它们符合法律规定,并可对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Section § 14571.4
这项法律规定,圣地亚哥县太平洋海滩区域的太平洋海滩移动回收计划必须由一名经认证的运营商负责运营。该计划应覆盖该区域内的所有便利区。
为了被认定为已服务所有便利区,回收中心必须每周在多个地点运营,并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每天至少营业八小时,并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容器进行退款。
所有当地经销商必须张贴关于回收中心地点和营业时间的标志。经批准的中心可以获得认证,并收取处理费和加工付款。
如果需要,部门可以通过紧急法规来执行或修改此规定,以保护公共福利,这些法规的有效期为180天。
Section § 14571.5
本条规定了部门在乡村地区调整便利区的权力,以改善回收服务的可及性。部门可以扩大便利区至五英里半径范围,前提是该区域将由一个单一的认证回收中心提供服务,尤其是在目前没有服务的情况下。此外,部门还可以在没有超市的区域设立新的便利区,但前提是该区域内至少有两家企业彼此靠近,合计销售额达到或超过200万美元,并且该区域由一个现有回收中心提供服务。如果这样的回收中心停止运营,该便利区将随之取消,直到设立新的中心并提交新的便利区申请。
Section § 14571.7
如果一个便利区的回收点停止运营,相关部门会通知附近的所有商店,他们需要在60天内开设一个新的回收点。如果通知发出30天后仍未设立回收点,部门会再次提醒这些商店,然后设立新回收点就成了他们的责任。
但是,如果该区域根据另一项规定符合豁免条件,部门可能会决定不需要设立新的回收点。如果该区域不符合豁免条件,商店仍需按最初要求设立新的回收点。
Section § 14571.8
这项法律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回收点,特别是经销商附近的便利区。它规定了禁止1987年以后签订的租赁协议阻碍回收点设立的规则。主任可以豁免某个便利区设立回收中心的要求,但必须首先征求公众意见。豁免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与回收中心的距离、现有的路边回收计划,或1987年以前的租赁和分区规划问题。如果某些区域在过去一年中每月回收的容器少于60,000个,或者附近有其他中心负责回收,则可以获得豁免。只有15%的区域可以获得豁免。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或在批准豁免时出现错误,豁免可能会被撤销。如果豁免被撤销,该区域的经销商将迅速收到通知,除非附近有中心开始运营。
Section § 14571.9
这项法律允许在2032年之前批准最多10个回收试点项目,以改善服务不足地区的饮料容器回收状况。这些试点项目旨在提供新的、便捷的回收机会,特别是在未提供服务的区域和农村地区。
试点项目运营商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并提供传统回收中心不提供的服务,例如灵活的营业时间和仅从消费者处收集。此外,还要求附近商店张贴关于试点项目地点的清晰标识。另外,如果试点项目停止,当地经销商必须恢复遵守之前的回收规定。
部门可以向这些试点项目颁发临时运营证书,这些项目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保持批准。如果不遵守规定,部门也有权撤销这些证书。部门还可能设立免费电话号码和网站以传播信息。
法律规定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固定投放点或移动收集。试点项目提案应包括关键文件并符合既定标准。最后,部门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监督这些项目,并且其运行能力从2025年开始,到2034年结束。
Section § 14572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认证回收中心关于接受空饮料容器和支付退款的规定。认证回收中心必须接受消费者的容器并支付退款,通常根据重量计算。自2013年起,对于消费者回收的容器,支付必须遵循基于重量的特定费率。1986年前运营且拒绝特定容器类型的中心可以继续拒绝,但除非它们在超市回收点接受所有容器类型,否则将无法获得某些费用。法律详细规定了这些中心重新认证其接受容器类型的程序。只有认证中心可以支付退款,向非认证回收商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前废料价值。退款不适用于来自州外的容器,且现有路边回收计划不受影响。
Section § 14572.1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从公众处收集空饮料容器用于回收的企业,在将这些容器运送到回收中心或处理商时,不必担心每日运输量的限制。
Section § 14572.5
如果您有空的、可再填充的啤酒或麦芽饮料容器,认证回收中心会接收它们并支付您押金。之后,回收中心会将这些容器退还给分销商或出售给其他人。分销商或购买者会将押金支付回给回收中心,并且他们还需要就管理这些退还容器的处理费达成一致。
Section § 14573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工商从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或其他收集计划收到空饮料容器时,他们可以向部门申请付款。这笔付款包括容器的退款价值、额外2.5%的行政费用,以及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加工费。部门必须在收到交付通知后的两天内,或在部门认为必要的时间范围内支付这笔款项。如果索赔处理后20天内仍未付款,加工商有权按当前最优惠利率收取利息。
Section § 14573.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位于农村地区的回收中心将获得额外款项,每处理一吨玻璃容器可获得60美元。这些款项旨在帮助支付运输、运营和物流成本。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款项(包括其他条款下的款项),则这项款项将首先被削减。
这笔资金是持续可用的,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但这项规定是临时性的,将于2030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457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工商向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投放或收集计划或路边回收计划支付其收到的空饮料容器的费用。支付必须通过支票或电子转账进行,不得使用现金,并且应包括容器的退款价值、该价值的0.75%作为行政费用,以及一笔加工费。除非部门允许更长时间,否则支付必须在收到容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经认证的回收中心不当获取资金,部门可以报销加工商的款项。
Section § 14573.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回收中心和处理商如何向路边回收计划支付费用。通常情况下,他们支付给这些计划的费用不能超过全州平均费率,除非路边回收计划获得了部门批准的特定费率。路边回收计划可以为玻璃、铝或某些塑料等不同材料申请单独的费率,但这种费率是临时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年。部门必须提前批准用于确定这些费率的方法。一旦设定了单独费率,这些计划将不会被纳入全州费率的调查范围。此外,法律允许部门每年花费有限的金额用于实施这些程序的合同,资金来源于某些塑料容器的费用。但是,如果在退款和费用减免后资金不足,部门可能会选择不计算单独费率。
Section § 14573.6
在加州,消费者投放物品或收集计划收集物品的项目,不得向消费者支付任何退款。此外,根据所引用的条款,这些项目也无法获得用于支付行政费用的款项。
Section § 14573.7
Section § 14574
本法律规定了饮料容器分销商关于赎回款的规则。分销商必须为售予经销商的每个容器支付赎回费,并允许扣除1.5%的行政费用。款项通常必须在销售次月的月底前支付。然而,如果分销商持续遵守规定,且其预计年度赎回费总额低于75,000美元,则允许他们在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费用。分销商如果选择进行年度支付,需在1月31日前通知部门。本节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575
本法律条款要求,如果某些类型饮料容器的废料价值低于回收成本,则需设定其回收处理费和处理款。这些费用每年根据回收率进行调整,旨在覆盖回收中心的成本并为其提供合理的财务回报。饮料制造商必须为每个出售或转让的容器支付这些费用,尽管在特定条件下有具体的减免和年度支付选项。法律根据容器类型的回收率规定了不同的费率,并提供了在有盈余资金时减少费用的机制。
Section § 1457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以特殊价格购买空PET容器时,如何处理加工费的流程。如果购买者以等于已降低的加工费的价格购买这些容器,则不收取常规加工费。部门每月会检查这些付款是否达到或超过容器的回收成本。如果不足,购买者会收到通知,并必须在下个月补足差额。如果问题在30天内未纠正,则会收取加工费。反之,如果付款超过回收成本,购买者将获得未来付款的抵免。此流程不影响截至特定日期正在进行的任何法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