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1456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饮料经销商必须支付的回收押金。通常,经销商每售出一个饮料容器需支付四美分。容量较大的容器(24盎司或以上)将被视为两个容器,押金翻倍。如果州的回收率低于75%,则小容器的押金将增至五美分,大容器增至十美分。
专门在店内销售饮料的品鉴室通常可以免除此项费用。对于在加州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州外饮料,经销商必须支付押金,如果未按时支付,将面临处罚。自2024年1月起,葡萄酒或烈酒的特殊包装,如盒装、软袋装或袋装容器,将有25美分的回收押金。此规定不适用于可重复灌装的容器,并且该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560.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饮料分销商和经销商如何处理回收付款,回收付款是对某些饮料容器征收的额外费用,旨在支付回收成本。分销商必须在发票上将回收付款作为单独项目清晰列出,不得与批发价格混淆。啤酒、葡萄酒和烈酒分销商在发票上显示这些费用方面有一些灵活性。法律还要求经销商在广告和货架标签上清晰显示回收付款金额,使用“加州回收价值”或“CRV”等术语。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大型商店,不包括销售区域较小的商店。允许进行随机检查以确保合规,但司机的小错误不构成违规。
Section § 14561
本法律要求饮料制造商在本州销售的所有饮料容器上标注回收信息,例如“CA Redemption Value”或“CA Cash Refund”。可再填充容器可免除此要求,但可以标注任何适当的退款信息。除非是可再填充容器,否则禁止销售未加贴标签的容器。对于此前未涵盖的容器,新的标签要求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但某些例外情况将标签豁免期延长至2025年中。州政府还可能要求在容器上使用机器可读代码。葡萄酒和蒸馏酒制造商的标签无需事先批准,但必须自行证明符合所提供的标准。
Section § 1456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对饮料容器收取的费用旨在鼓励回收利用,并确保饮料行业的原材料供应。这些费用被视为监管费,而非税款。因此,从这些费用中收取和使用的资金不受州税收通常的宪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