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饮料经销商必须支付的回收押金。通常,经销商每售出一个饮料容器需支付四美分。容量较大的容器(24盎司或以上)将被视为两个容器,押金翻倍。如果州的回收率低于75%,则小容器的押金将增至五美分,大容器增至十美分。

专门在店内销售饮料的品鉴室通常可以免除此项费用。对于在加州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州外饮料,经销商必须支付押金,如果未按时支付,将面临处罚。自2024年1月起,葡萄酒或烈酒的特殊包装,如盒装、软袋装或袋装容器,将有25美分的回收押金。此规定不适用于可重复灌装的容器,并且该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a)(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饮料分销商应就其在该州销售或供销售的饮料容器,向本部门支付四美分($0.04)的赎回款,存入基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a)(2) 容量为24液量盎司或以上的饮料容器,就根据第 (1) 款支付的赎回款而言,应视为两个饮料容器。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a)(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a)(3)(A) 如果根据第14551条报告的、本分部所涵盖的所有饮料容器的综合回收率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12个月报告期内或此后的任何日历年低于75%,则经销商在该州销售或供销售的容量小于24液量盎司的饮料容器的赎回款和退款价值应为五美分($0.05),容量为24液量盎司或以上的饮料容器的赎回款和退款价值应为十美分($0.1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a)(3)(A)(B) 对于根据《酒精饮料管制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分部(自第23000条起))获得许可的葡萄酒、啤酒或烈酒品鉴室,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用于现场消费的葡萄酒、啤酒或烈酒所专用的饮料容器,分销商无需根据本条支付赎回款。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a)(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a)(4)(A) 尽管有第14511条的规定,对于在州外制造并通过直接托运人许可证直接销售给州内消费者的饮料的赎回款支付,分销商应被视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3661.3条颁发的直接托运人许可证上载明的个人或实体,并应负责向本部门支付在该州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所有销售和转让的总赎回款。如果本部门无法从直接托运人许可证上载明的个人或实体处收取赎回款,本部门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该个人或实体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声明该个人或实体不得在该州内销售该饮料品牌。如果该个人或实体未能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支付赎回款,本部门应通知酒精饮料管制局,告知许可证持有人未能遵守规定,酒精饮料管制局应禁止在该州内销售该饮料品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a)(4)(A)(B) 本部门和酒精饮料管制局应根据第14536.5条签订一份关于本款实施的合同,其中应包含一项条款,报销酒精饮料管制局在实施本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本部门可以从基金中支出用于该报销的必要金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b) 除第 (a) 款第 (3) 项另有规定外,在该州销售或供销售的饮料容器,如果容量小于24液量盎司,其退款价值为四美分($0.04);如果容量为24液量盎司或以上,其退款价值为八美分($0.08)。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c) 自2024年1月1日起,尽管有第 (a) 款和第 (b) 款的规定,在该州销售或供销售的、属于盒子、软袋或袋装容器或类似容器的、含有葡萄酒或烈酒的饮料容器(如第14504条第 (a) 款第 (12) 项所述),其赎回款和退款价值应为二十五美分($0.25)。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d) 本条不适用于可再填充饮料容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e)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5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饮料分销商和经销商如何处理回收付款,回收付款是对某些饮料容器征收的额外费用,旨在支付回收成本。分销商必须在发票上将回收付款作为单独项目清晰列出,不得与批发价格混淆。啤酒、葡萄酒和烈酒分销商在发票上显示这些费用方面有一些灵活性。法律还要求经销商在广告和货架标签上清晰显示回收付款金额,使用“加州回收价值”或“CRV”等术语。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大型商店,不包括销售区域较小的商店。允许进行随机检查以确保合规,但司机的小错误不构成违规。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a)(1) 除(2)段另有规定外,由饮料分销商提交给经销商的交易发票或其他记账形式,应单独列明根据第14560条对饮料容器征收的任何回收付款金额,且该交易发票或其他记账形式的单独列明不得将批发总价与回收付款合并或包含在一起,但应单独列明每次交付中每种容器的回收付款总额。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a)(2) 由啤酒和麦芽饮料、葡萄酒和蒸馏酒冷却器、葡萄酒、部分或全部脱醇葡萄酒(无论是否起泡或碳酸)、或蒸馏酒的分销商提交给经销商的交易发票或其他记账形式,可以单独列明批发总价中归因于根据第14560条对饮料容器征收的任何回收付款的部分,且该交易发票或其他记账形式的单独列明可以单独列明每次交付中每种容器的回收付款总额。该交易发票或其他记账形式可以单独列明批发总价中归因于回收付款的部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a)(3) 尽管有第14541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应随机检查饮料分销商的发票或其他记账形式,以确保遵守本款规定。但是,分销商的送货司机在发票或其他记账形式上的无意加减错误,不应被视为违反本款规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a)(4) 就本款而言,“容器类型”一词包括24盎司以下容器和24盎司或以上容器的回收付款金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b) 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情况下,经销商可以在提供给消费者的顾客收银小票上单独列明适用于购买饮料容器的任何回收付款金额。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1) 经销商应在所有饮料产品广告和经销商场所的货架标签上单独列明对饮料容器征收的任何回收付款金额。单独列明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实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1)(A) 饮料产品的价格加上(2)段所述的描述性术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1)(B) 饮料产品的价格加上适用的回收付款金额和(2)段所述的描述性术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1)(C) 饮料产品的价格加上适用的回收付款金额、(2)段所述的描述性术语,以及这两个金额的总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2) 就(1)段而言,回收付款应通过以下描述性术语之一进行标识:“加州回收价值”、“加州回收价值”、“CRV”、“加州现金退款”、“加州现金退款”,或第14561条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3) 经销商不得在任何广告或经销商场所的货架上将回收付款包含在饮料容器的总价中。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4) 本款仅适用于销售和存储面积总计超过4,000平方英尺的经销商。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5) 第14591条和第14591.1条中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于违反本款规定的人。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c)(6) 就(1)段而言,自2024年1月1日起纳入本分部范围但在此日期之前不受本分部约束的饮料的货架标签,在2024年1月15日之前无需设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0.5(d) 关于啤酒和其他麦芽饮料、葡萄酒和蒸馏酒冷却饮料、葡萄酒、部分或全部脱醇葡萄酒(无论是否起泡或碳酸)以及蒸馏酒的销售,本分部征收的任何回收付款金额均受《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5509条的约束。

Section § 145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饮料制造商在本州销售的所有饮料容器上标注回收信息,例如“CA Redemption Value”或“CA Cash Refund”。可再填充容器可免除此要求,但可以标注任何适当的退款信息。除非是可再填充容器,否则禁止销售未加贴标签的容器。对于此前未涵盖的容器,新的标签要求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但某些例外情况将标签豁免期延长至2025年中。州政府还可能要求在容器上使用机器可读代码。葡萄酒和蒸馏酒制造商的标签无需事先批准,但必须自行证明符合所提供的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a) 饮料制造商应在其在本州销售或提供销售的所有饮料容器上,通过印刷或压印饮料容器,或牢固地贴上清晰醒目的印章、标签或其他装置,明确标示“CA Redemption Value”、“California Redemption Value”、“CA Cash Refund”、“California Cash Refund”或“CA CRV”字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b) 销售或提供销售的可再填充饮料容器免于受本节约束。但是,饮料制造商或容器制造商可在可再填充饮料容器上放置或贴附其认为与饮料容器退款价值相关的任何适当字样。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c) 任何人不得向消费者提供销售或销售受(a)款约束但未根据本节加贴标签的饮料容器,但根据(b)款免于加贴标签的可再填充饮料容器除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d) 本部门可要求拟在本州销售的饮料容器印有、压印有、盖有、贴有标签或以其他方式标有扫描码、快速响应(QR)码、通用产品代码或类似机器可读标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e) 贴有(a)款规定字样的饮料容器应具有根据第14560节设立的最低回收付款,该付款应由分销商根据第14574节支付给本部门。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f)(1)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要求,以下各项均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f)(1)(A) 自2024年1月1日起纳入本分部范围,但在此日期之前不受本分部约束的饮料容器,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免于受本节的标签要求约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f)(1)(B) 自2024年1月1日起纳入本分部范围,但在此日期之前不受本分部约束,且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已灌装并加贴标签的饮料容器,免于受本节的标签要求约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f)(1)(C) 含有第14504节(a)款第(7)或(9)项所述饮料,自2024年1月1日起纳入本分部范围,但在此日期之前不受本分部约束,且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已灌装并加贴标签的饮料容器,免于受本节的标签要求约束。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f)(2)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f)(2)(1)款(A)、(B)或(C)项所述的饮料容器,自2024年1月1日起,就本分部而言,应被视为“空饮料容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61(g) 尽管法规或规章中有任何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加州法规》第14篇第2200节(a)款第(1)项,根据《酒精饮料管制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分部(自第23000节起))获得许可的葡萄酒和蒸馏酒制造商,无需在本州销售或转让饮料容器之前向本部门提供拟议标签或饮料容器样本以供批准。本部门应向这些葡萄酒和蒸馏酒制造商提供相关标签标准,制造商应使用这些标准在其根据本分部提交给本部门的注册材料中自行证明符合该标准。制造商可向本部门请求协助以确定是否符合标签标准。

Section § 14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对饮料容器收取的费用旨在鼓励回收利用,并确保饮料行业的原材料供应。这些费用被视为监管费,而非税款。因此,从这些费用中收取和使用的资金不受州税收通常的宪法限制。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本条所设立的最低回收付款是一项监管费,其收取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州销售的饮料容器有更高比例被回收利用,并通过确保原材料更可靠的供应而有益于饮料行业。因此,向部门支付回收款项以存入加州饮料容器回收基金,并非加州宪法第十三 B 条第 8 节 (c) 款所使用的“税收收益”,且该基金中资金的支付或抵押不受该条款所施加限制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