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5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处理饮料容器的加工商或经销商,您需要每月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加工商必须报告他们收到的用于回收的空饮料容器的数量和重量,以及为某些材料支付的废料价值。经销商必须报告在本州销售的饮料容器的数量,按类型和尺寸分类。这包括处理可再填充容器的特定规定,并允许一些经销商在获得部门批准后选择每年报告。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0(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0(a)(1) 每个加工商应每月向部门报告从回收中心和路边回收计划收到的用于回收的空饮料容器的数量(按材料类型和容器或材料的重量),不包括可再填充饮料容器,以及为玻璃、PET和双金属容器以及任何被评估加工费的饮料容器支付的废料价值。每个加工商还应每月向部门报告在本州销售给消费者并回收的其他已填充的铝、玻璃和塑料食品饮料包装材料的数量。这些报告应在每月结束后10天内,以部门可能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其中可能包括电子提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0(a)(2) 部门应将加工商根据本节报告的所有信息视为商业或财务信息,并须遵守根据第14554节制定的程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0(b) 凡在本州销售或提供销售铝制饮料容器、非铝金属饮料容器、玻璃饮料容器、塑料饮料容器或其他饮料容器(包括此类可再填充饮料容器)中饮料的经销商,应每月向部门报告在本州销售的、根据第14561节贴有标签的此类饮料容器中饮料的数量,按材料类型、容器尺寸和重量或部门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方法。这些报告应在付款到期日提交,与第14574节(a)款规定的适用付款时间表一致,以部门可能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其中可能包括电子提交。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0(c) 凡在本州销售或提供销售可再填充饮料容器中饮料,并向退回这些容器进行再填充的经销商、零售商或消费者支付退款价值的经销商,应每月向部门报告退回空容器以进行再填充的数量,按材料类型和容器尺寸或部门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方法。这些报告应在付款到期日提交,与第14574节(a)款规定的时间表一致,以部门可能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其中可能包括电子提交。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0(d) 尽管有(b)款规定,选择根据第14574节(b)款进行年度付款的经销商,经部门批准,可每年向部门提交本节要求的报告。报告应随根据第14574节提交的年度付款一并提交。

Section § 14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一个系统,用于跟踪和报告加州饮料容器的再循环率和回收率。报告必须每六个月发布一次,涵盖铝、双金属、玻璃和塑料等各种类型的饮料容器。该部门需要计算并报告每种容器类型(包括可再填充容器)的销售量和回收量。报告还将细分不同容器材料的结果,具体提供铝、双金属、玻璃、塑料和其他类型饮料容器的回收率和再循环率。此外,该部门可以对不同饮料容器进行分类并单独报告这些类别的数据,同时确保保护相关公司的数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 部门应设立报告期,用于报告回收率和再循环率。每个报告期应为六个月。部门应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的130天内,确定每个报告期的以下所有事项,并就其确定结果发布报告: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1) 本州内铝制饮料容器、双金属饮料容器、玻璃饮料容器、塑料饮料容器和其他饮料容器(包括可再填充饮料容器)中的饮料销售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2) 本州内空铝制饮料容器、双金属饮料容器、玻璃饮料容器、塑料饮料容器和其他饮料容器的回收(用于再循环)量和非回收(非用于再循环)量,包括根据第14572.5节退回给分销商的可再填充饮料容器。这些数字应使用部门确定和报告的饮料容器平均当前重量进行计算。如果以下数字大于或等于零,则应将其添加到这些数字中并单独报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2)(A) 本州内销售的所有空后填充铝、玻璃和塑料食品或饮料包装材料,已回收用于再循环,并按重量向部门报告,且不具有退款价值,减去子段 (B) 中指定的数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2)(B) 构成回收率前五个百分点的饮料容器数量,不包括本州内销售的空后填充铝、玻璃和塑料食品或饮料包装材料,已回收用于再循环并按重量向部门报告且不具有退款价值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3) 铝制饮料容器回收率,其分子应为已回收的空铝制饮料容器数量,包括可再填充铝制饮料容器和第 (2) 段中包含的空后填充铝制食品或饮料包装材料,其分母应为本州内销售的铝制饮料容器数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4) 铝制饮料容器再循环率,其分子应为已回收用于再循环的空铝制饮料容器数量,包括可再填充铝制饮料容器,其分母应为本州内销售的铝制饮料容器数量。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5) 双金属饮料容器回收率,其分子应为已回收的空双金属饮料容器数量,其分母应为本州内销售的双金属饮料容器数量。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6) 双金属饮料容器再循环率,其分子应为已回收用于再循环的空双金属容器数量,包括可再填充双金属饮料容器,其分母应为本州内销售的双金属饮料容器数量。
(7)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7) 玻璃饮料容器回收率,其分子应为已回收的空玻璃饮料容器数量,包括可再填充玻璃饮料容器和第 (2) 段中包含的空后填充食品或饮料包装材料,其分母应为本州内销售的玻璃饮料容器数量。
(8)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8) 玻璃饮料容器再循环率,其分子应为已回收用于再循环的空玻璃饮料容器数量,包括可再填充玻璃饮料容器,其分母应为本州内销售的玻璃饮料容器数量。
(9)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9) 塑料饮料容器回收率,其分子应为已回收的空塑料饮料容器数量,包括可再填充塑料饮料容器和第 (2) 段中包含的空后填充食品或饮料包装材料,其分母应为本州内销售的塑料饮料容器数量。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10) 塑料饮料容器再循环率,其分子应为已回收用于再循环的空塑料饮料容器数量,包括可再填充塑料饮料容器,其分母应为本州内销售的塑料饮料容器数量。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11) 其他饮料容器的回收率,其分子应为除第 (1) 至 (10) 段(含)中指定的容器之外的已回收空饮料容器数量,其分母应为除第 (1) 至 (10) 段(含)中指定的容器之外的本州内销售的饮料容器数量。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12) 其他饮料容器的回收率,其分子应为除第 (1) 至 (10) 款(含)中规定的容器以外的、返回回收的空饮料容器的数量,其分母应为除第 (1) 至 (10) 款(含)中规定的容器以外的、在本州销售的饮料容器的数量。
(1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13) 部门可以界定其他饮料容器的类别,并报告每一此类别的其他饮料容器的兑换率和回收率。
(1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a)(14) 应市或县的要求,按市或县划分的、从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收集到的材料量,前提是报告符合根据第 14554 条设立的保护专有信息的程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b) 部门应确定收集 (a) 款中规定的报告信息的方式,包括制定程序,以保护任何有关销售和采购的专有信息。

Section § 1455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部门可以与政府机构共享关于回收中心收集的材料量的信息。然而,要共享这些数据,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首先,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其次,信息通常以汇总形式共享,除非市或县要求提供每个中心的具体详细信息。最后,所有共享信息均被视为保密和专有信息,并遵循特定的隐私准则。

部门应仅向请求该信息的政府机构(包括市或县,或由市或县专门指定接收该信息的实体,如果该实体请求该信息)提供根据第14551条(a)款收集的关于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收集的材料量的信息,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4(a) 请求以书面形式提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4(b) 部门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应使用在该市或县收集的总量,除非该市或县,或由该市或县专门指定接收信息的实体,请求提供每个单独的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提供的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4(c) 提供给政府机构(包括市或县,或由市或县专门指定接收信息的实体)的所有信息均被视为专有和保密性质,并应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4551条(b)款、《公共资源法典》第14554条以及《政府法典》第7921.505条(c)款第(5)项的要求予以保护。

Section § 145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路边回收计划的运营者向加州部门登记以获取一个识别号。没有这个号码,他们就不能从经认证的加工商或回收中心获得退款价值或管理费。登记过程包括满足某些标准和要求,并在伪证罪处罚下如实提交信息。识别号必须用于所有要求的报告和文件。一旦登记,路边回收计划的运营者在法律上被视为证书持有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5(a) 部门应根据本节规定对路边回收计划的运营者进行登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5(b) 每个从经认证的加工商处收取退款价值和管理费,或从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收取退款价值的路边回收计划,都应向部门登记以获取一个识别号。任何路边回收计划在没有有效识别号的情况下,不得收取退款价值或管理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5(c) 局长应通过法规制定路边回收计划的登记程序。该程序应包括登记的标准和要求。这些法规应要求所有信息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交给部门。路边回收计划应符合法规中包含的所有登记标准和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5(d) 部门应要求根据本节获得的识别号用于路边回收计划根据第14538节和第14539节收集的材料的运输报告,以及部门为管理本分部而要求的所有其他报告或文件。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1.5(e) 根据本节登记的路边回收计划的运营者,就本分部而言,应被视为证书持有人。

Section § 14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个部门在管理审计系统方面的职责,以核实退款价值和赎回款项的合规性。它允许进行预付款和后付款检查,并授权部门审计长达五年前的行动。

部门可以对五年内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并且被检查实体必须在检查期间立即提供记录访问权限。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暂停认证。

部门必须保护所有收集到的信息,但在执法需要时可以发布。法律承认材料损耗,并要求采纳一个标准来核算损耗。

如果出现财务差异,例如多付款项,部门可以抵销未来的付款或退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a) 部门应建立并实施一个审计系统,以确保所收集的信息以及根据本分部支付的退款价值和赎回款项符合本分部的宗旨。尽管有第14573条和第14573.5条的规定,部门采用的审计系统可包括预付款或后付款控制。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b)(1) 部门可以审计或调查在审计或调查开始前五年内采取的任何行动,并可确定在该期间是否遵守了本分部及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b)(2)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较短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款,部门可以在其发现或通过合理勤勉本应发现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的行为后的五年内任何时间,采取执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追偿行动或施加罚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c) 在进行任何检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审计或调查一部分进行的检查,接受检查的实体应在其正常营业时间内,向部门提供即时访问其设施、运营和任何相关记录的权限,部门根据其判断,认为这些是执行本条以核实是否遵守本分部及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所必需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c)(1) 部门可根据第14591.2条对任何未能根据本款向部门提供访问权限的人采取纪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加罚款以及立即暂停或终止操作员持有的任何证书或注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c)(2) 部门应根据第14554条保护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信息,但本条不禁止部门在执法行动过程中发布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信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d) 部门采用的审计系统应允许因水分、污垢和异物造成的合理材料损耗。部门在经过合格审计公司的审计和听证后,应采纳一个用于核算损耗的标准,并将该标准纳入审计流程。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e) 如果部门在根据本分部提起的民事或行政诉讼中胜诉,并且由于该诉讼,该实体欠部门款项,部门可以将该金额与该实体声称部门应支付给它的款项进行抵销。部门可以通过扣留对该实体的付款,或授权所有处理商扣留对经认证的回收中心的付款来执行此抵销。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f) 如果部门根据审计或调查确定分销商或饮料制造商多支付了赎回款项或处理费,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f)(1) 将多付款项与未来的付款进行抵销。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f)(2) 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分部第3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13140条起)退还款项。

Section § 145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处理被拒收的回收饮料容器材料的要求。部门会向经认证的加工商提供一份标准拒收表格,制造商在拒收此类材料时必须使用。表格需要包含拒收方、拒收时间、原因以及拒收数量等详细信息。制造商拒收货物时必须填写此表格,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如果加工商尽力寻找买家但未能成功,他们也可以使用此表格记录其努力并提交给部门。通过电话或其他间接方式拒收的制造商必须详细记录这些活动。此表格是处置申请的必要文件,未经部门许可,材料不得处置。所有相关方仍需履行其在回收方面的责任。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a) 部门应向所有经认证的加工商提供一份标准化拒收表格,该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拒收已填充饮料容器材料的当事方名称、拒收日期、拒收原因、拒收材料的数量,以及加工商和容器制造商为避免材料填埋或处置而采取的详细步骤说明,依照第14552.51条 (c) 款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b) 每一容器制造商均应填写 (a) 款规定的标准化拒收表格,只要该容器制造商拒收经认证加工商实际交付至制造商营业地点并出售的回收饮料容器材料。拒收表格应由容器制造商在拒收时填写,并立即交给经认证的加工商,由其提交给部门。任何拒绝填写本款要求之标准化拒收表格的容器制造商均违反本分部规定,并应受到第14591条和第14591.1条规定的罚款和处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c) 如果加工商已根据部门的认定,真诚努力寻找愿意购买者但未成功,加工商可以填写 (a) 款规定的标准化拒收表格并提交给部门。加工商拒收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商名称、联系过的容器制造商和其他潜在购买者、联系潜在买家所用方法的详细说明、拒收日期、拒收原因、拒收的已填充饮料容器材料数量,以及为避免材料填埋或处置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步骤。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d) 如果容器制造商通过电话、任何形式的书面通信或其他类似方式拒收一批已填充容器,容器制造商应以部门规定的方式,准确记录经认证加工商提供的货物批次,并应部门要求提供该记录簿以供检查。该记录簿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款规定的拒收表格中所需的信息。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e)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e)(a) 款规定的标准化拒收表格应由经认证的加工商连同依照第14552.51条提交的处置回收材料的书面请求一并提交给部门。未经部门依照第14552.51条书面授权,不得处置该材料。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减轻经认证加工商和容器制造商在饮料容器回收方面的责任,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削弱部门执行本分部宗旨和目标的权力。

Section § 14552.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经认证的加工商,想要处理被拒收的后填充容器,您必须首先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书面许可之前,您不能处理这些容器。如果部门在10天内没有回复,就视为他们已经同意了。

部门可以检查任何被拒收的此类容器批次。

所有相关方,包括容器制造商和加工商,都必须尽力避免处理这些容器。他们需要使用标准的拒收表格,记录每一次交易或尝试。制造商和加工商对此负有同等责任。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1(a) 经认证的加工商寻求处置被拒收的后填充容器时,除非该经认证的加工商首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交处置被拒收材料的请求,否则不得处置被拒收的后填充容器。任何经认证的加工商在获得部门书面许可之前,均不得处置被拒收的材料。如果部门未能在收到处置被拒收的后填充饮料容器材料的书面请求后10天内作出回应,则该加工商的处置请求应被视为已获得部门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1(b) 所有被拒收的后填充容器批次均应可供部门检查并接受部门检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2.51(c) 经部门确定,所有可能避免处置后填充容器批次的措施,均应由所有容器制造商和加工商采取。所有涉及拒收后填充容器的交易或尝试交易,均应根据第14552.5节的规定,在标准化拒收表格上详细记录。容器制造商和经认证的加工商对此项工作负有连带责任。

Section § 145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所有与回收相关的报告和索赔必须完整、清晰、准确,并由相关机构(如回收中心或饮料制造商)的负责人签署。这些报告和索赔应通过回收部门综合信息系统 (DORIIS) 或部门指定的其他系统提交。

部门有权检查运营和记录以确保合规。如果某个机构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索赔被拒或失去认证。违反行为将根据第 14591.1 节进行处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3(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分部要求并提交给部门的所有报告、索赔和其他信息,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具体由部门通过法规确定,并应由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处理商、分销商、饮料制造商、容器制造商或其他实体的管理人员、董事、管理雇员或所有者签署。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3(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提交 (a) 款所述报告、索赔和其他信息的人员,应当使用回收部门综合信息系统 (DORIIS) 或部门指定的其他系统,用于报告、支付或索赔款项,或提供根据本分部要求的其他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3(c) 部门可以检查根据本分部要求向部门提交报告的实体的运营、流程和记录,以确定报告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分部的要求。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3(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3(d)(1) 违反本节规定者,应受第 14591.1 节规定的处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3(d)(2) 部门可以对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或处理商采取执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加罚款、拒绝支付索赔,或终止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或处理商的认证。

Section § 14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方法,以保护其收集的敏感信息,例如特权信息、保密信息、商业信息或财务详情。根据某些政府法典规定,这类信息不被视为公共记录。

Section § 14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2025年7月1日前创建并分享一份报告,详细说明2022年《预算案》的资金如何用于加州的《饮料容器回收和垃圾减量法案》。

报告必须涵盖服务不足地区回收机会的改善情况、列出资金接受者,并明确资金的地理分布。报告应遵循《政府法典》第9795条中概述的具体提交程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5(a) 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向立法机构提供并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一份关于根据2022年《预算案》为《加州饮料容器回收和垃圾减量法案》目的所作拨款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5(a)(1) 服务不足地区的回收机会和回收率是否以及如何得到改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5(a)(2) 资金接受者名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5(a)(3) 提供资金的地点,包括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5(b) 该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

Section § 14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至少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布有关回收基金的财务和运营信息。这包括基金状况报告、按材料类型划分的回收率、销售和回收数据、处理费和加工费,以及已授予的补助金。如果与之前的报告相比有重大变化,必须提供解释。每当这些信息在线发布时,部门必须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此外,部门还被要求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必要的支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a) 部门应至少每六个月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以下所有信息,涵盖当前财政年度和预算年度: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a)(1) 一份更新的基金状况说明,其中包含基金的收入、转账和支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a)(2) 根据收入推断的按饮料容器材料类型划分的回收率。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a)(3) 对基金状况说明与先前报告相比的重大变化以及用于预测基金状况说明的方法的重大变化的解释。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a)(4) 按饮料容器材料类型和尺寸划分的预计销售额(包括自上次报告期以来所有可用的实际数据),以及按饮料容器材料类型划分的实际或预计回收量(包括自上次报告期以来所有可用的实际数据),并解释实际回收量超过实际销售额100%的任何情况。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a)(5) 预计处理费支付(包括自上次报告期以来所有可用的实际数据)、每个饮料容器的处理费金额以及预计符合处理费支付条件的饮料容器数量。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a)(6) 按饮料容器材料类型划分的预计加工费支付(包括自上次报告期以来所有可用的实际数据),显示每种饮料容器材料的总加工费抵消、加工费和加工费支付。
(7)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a)(7) 当前财政年度授予的补助金总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b) 部门根据 (a) 款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56(c) 部门应经常审查基金状况说明中包含的信息,但审查频率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以确定是否存在足够的资金支付根据本分部要求支付的款项,并作出根据第14581条 (c) 款要求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