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4550
如果您是加州处理饮料容器的加工商或经销商,您需要每月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加工商必须报告他们收到的用于回收的空饮料容器的数量和重量,以及为某些材料支付的废料价值。经销商必须报告在本州销售的饮料容器的数量,按类型和尺寸分类。这包括处理可再填充容器的特定规定,并允许一些经销商在获得部门批准后选择每年报告。
Section § 14551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一个系统,用于跟踪和报告加州饮料容器的再循环率和回收率。报告必须每六个月发布一次,涵盖铝、双金属、玻璃和塑料等各种类型的饮料容器。该部门需要计算并报告每种容器类型(包括可再填充容器)的销售量和回收量。报告还将细分不同容器材料的结果,具体提供铝、双金属、玻璃、塑料和其他类型饮料容器的回收率和再循环率。此外,该部门可以对不同饮料容器进行分类并单独报告这些类别的数据,同时确保保护相关公司的数据。
Section § 14551.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部门可以与政府机构共享关于回收中心收集的材料量的信息。然而,要共享这些数据,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首先,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其次,信息通常以汇总形式共享,除非市或县要求提供每个中心的具体详细信息。最后,所有共享信息均被视为保密和专有信息,并遵循特定的隐私准则。
Section § 14551.5
这项法律要求路边回收计划的运营者向加州部门登记以获取一个识别号。没有这个号码,他们就不能从经认证的加工商或回收中心获得退款价值或管理费。登记过程包括满足某些标准和要求,并在伪证罪处罚下如实提交信息。识别号必须用于所有要求的报告和文件。一旦登记,路边回收计划的运营者在法律上被视为证书持有人。
Section § 14552
本法律规定了某个部门在管理审计系统方面的职责,以核实退款价值和赎回款项的合规性。它允许进行预付款和后付款检查,并授权部门审计长达五年前的行动。
部门可以对五年内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并且被检查实体必须在检查期间立即提供记录访问权限。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暂停认证。
部门必须保护所有收集到的信息,但在执法需要时可以发布。法律承认材料损耗,并要求采纳一个标准来核算损耗。
如果出现财务差异,例如多付款项,部门可以抵销未来的付款或退款。
Section § 14552.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处理被拒收的回收饮料容器材料的要求。部门会向经认证的加工商提供一份标准拒收表格,制造商在拒收此类材料时必须使用。表格需要包含拒收方、拒收时间、原因以及拒收数量等详细信息。制造商拒收货物时必须填写此表格,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如果加工商尽力寻找买家但未能成功,他们也可以使用此表格记录其努力并提交给部门。通过电话或其他间接方式拒收的制造商必须详细记录这些活动。此表格是处置申请的必要文件,未经部门许可,材料不得处置。所有相关方仍需履行其在回收方面的责任。
Section § 14552.51
如果您是经认证的加工商,想要处理被拒收的后填充容器,您必须首先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书面许可之前,您不能处理这些容器。如果部门在10天内没有回复,就视为他们已经同意了。
部门可以检查任何被拒收的此类容器批次。
所有相关方,包括容器制造商和加工商,都必须尽力避免处理这些容器。他们需要使用标准的拒收表格,记录每一次交易或尝试。制造商和加工商对此负有同等责任。
Section § 14553
本法律条款要求所有与回收相关的报告和索赔必须完整、清晰、准确,并由相关机构(如回收中心或饮料制造商)的负责人签署。这些报告和索赔应通过回收部门综合信息系统 (DORIIS) 或部门指定的其他系统提交。
部门有权检查运营和记录以确保合规。如果某个机构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索赔被拒或失去认证。违反行为将根据第 14591.1 节进行处罚。
Section § 14554
Section § 14555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2025年7月1日前创建并分享一份报告,详细说明2022年《预算案》的资金如何用于加州的《饮料容器回收和垃圾减量法案》。
报告必须涵盖服务不足地区回收机会的改善情况、列出资金接受者,并明确资金的地理分布。报告应遵循《政府法典》第9795条中概述的具体提交程序。
Section § 14556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至少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布有关回收基金的财务和运营信息。这包括基金状况报告、按材料类型划分的回收率、销售和回收数据、处理费和加工费,以及已授予的补助金。如果与之前的报告相比有重大变化,必须提供解释。每当这些信息在线发布时,部门必须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此外,部门还被要求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必要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