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14530
这条法律允许一个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司、局或办公室来管理其职责。如果他们设立了这个新机构,那么法律中提到“部门”或“主管”的地方,就应该理解为指这个新机构及其负责人。
Section § 14530.1
本法律在本部门内设立了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分析和制定回收财务政策。其职责包括评估回收基金的财务状况,了解拟议或修订的回收计划的财政影响,以及评估这些计划如何从经济上影响公民和企业。此外,该机构还负责提出建议,以更好地整合不同部门的回收工作,从而降低公众成本并实现回收目标。
Section § 14530.2
这项法律规定,有一个名为助理主任的职位,负责管理回收司。加州州长会任命这个人。此外,这项任命不受通常的政府职位规则(即公务员制度)的限制。
Section § 1453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在签订咨询、推广或顾问服务合同时,可以绕过某些标准程序,但单一来源合同除外,这类合同需要总务部的批准。
此外,只要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该部门就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来履行其职责。该部门还被允许制作和分发印刷材料,以向公众宣传其活动。
Section § 1453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请求协助,总检察长必须代表该部门和州处理涉及部门事务的法律案件。
Section § 14531
本节规定,与回收相关的各种支付,例如手续费、退款和处理费,可以电子方式进行。
Section § 14536
《加州公共资源法典》第14536条规定,局长负责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然而,对于某些特定条款,局长也可以制定紧急规章,这些规章被认为是紧急且对公共福祉至关重要的。一旦通过,这些紧急规章将保持有效,直到局长决定对其进行更新。由于其紧急性质,该程序绕过了一些常规要求,但仍需向行政法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14536.1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部门在与第14575条相关的某些情况下快速制定或修改规则。这些修改被认为是维护公共安宁和安全的紧急措施。通常,紧急规则在180天后失效,除非该部门遵循标准程序使其成为永久性法规。
Section § 14536.3
本法律允许交通警员和某些治安官作为部门的官方代表,执行本分部下的规定。
Section § 14536.5
这项法律允许本部门与其他拥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州机构合作。如果其他州机构具有类似职能,本部门可以通过合同或合作关系共同努力,以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此外,食品和农业部可以通过收集和报告饮料容器进口信息来提供协助。这可能涉及利用农业检查站,并且工作人员需要收集必要的数据。食品和农业部因这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将通过与主要部门签订的协议来支付。
Section § 14536.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相关部门或相关法规中出现任何影响退款金额、赎回款或经销商职责的变更,相关部门必须通知食品和农业部。
Section § 14537
本节要求部门保存其所有活动的详细准确财务记录。这些记录必须由选定的审计公司每年进行审计。此外,它还规定对与部门有往来的企业进行选择性审计,以确保这些企业正确处理饮料容器的回收款和处理费,并妥善支付退款价值和处理款项。
Section § 14537.1
Section § 14537.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线公布人们可以在哪里回收饮料容器。这些地点必须方便消费者在部门网站上查找,并且信息必须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Section § 1453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回收中心的认证流程。部门会在特定时间内审查申请,并要求中心符合某些标准和规定。
每个中心都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交准确的申请,运营者必须证明他们能够遵守法律。认证或续期还需要预认证培训,并可能需要通过考试。
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必须遵守规定,例如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付款或接受这些材料,并且必须接受所有类型的空饮料容器,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需支付退款价值。
中心被禁止与未经认证的回收商进行交易,或为州外容器申请退款。他们必须保留详细的交易记录,部门可以对此进行审计。
部门可以追回向中心支付的未经核实的款项,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中心每周运营时间少于30小时。
Section § 14539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处理饮料容器的加工商的认证流程和运营要求。加州资源回收和恢复部(CalRecycle)负责认证加工商,审查其申请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批准或拒绝申请。加工商必须证明他们能够按照法规运营,并报告任何重大的运营变化。他们必须接受培训,并可能通过考试才能保持认证。
加工商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容器支付或收取退款价值,必须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空容器,并且不得向未经认证的回收商支付或收取款项。他们还必须跟踪和记录交易及加工活动,保持准确的记录,并配合部门审计。如果他们的文件不合规,部门可以追回款项。到2024年1月,新型加工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标准获得认证。
Section § 14539.5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饮料容器的投放和收集计划的认证流程。部门设定认证标准,计划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并在伪证罪处罚下如实提交信息。计划需要证明它们能按照规定运营,并且必须及时报告运营中的重大变化。经认证的计划不能就来自未经认证的回收商、州外来源或没有法定退款价值的容器申请退款。如果计划的记录不符合标准或无法核实,部门可以追回已支付给计划的款项。
Section § 14540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彻底检查和确认回收中心和处理商的申请。如果需要,部门可以进行深入调查,以实现回收部门的目标。此外,同一个地点或公司可以同时获得回收中心和处理商的认证。
Section § 1454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部门在有人申请认证或发生执法行动时,签发最长两年的临时证书。在临时期结束前,部门会决定是将其转为永久证书、延长临时期,还是在通知持有人后撤销证书。如果证书被撤销,持有人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未按规定通知而缺席听证,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此外,如果某人的证书因纪律处分而被附加条件,该证书也将被视为临时证书。如果持有人违反了临时证书的任何条款,部门可以在发出三天通知后,无需另行听证即可撤销或暂停该证书。
Section § 14541.5
Section § 14543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再生玻璃加工激励补助计划,旨在鼓励在制造新型玻璃饮料容器时使用再生玻璃(也称“碎玻璃”)。要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承诺扩建其碎玻璃加工设施,并用自有资金匹配补助金金额。获得补助金后,受助方有12个月的时间来展示他们因补助金而额外加工了多少碎玻璃。
Section § 14544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补助金计划,旨在资助区域性的空玻璃饮料容器回收试点项目。它的目标是为餐馆和提供酒精饮料的商家提供回收箱,用于收集这些容器。这些补助金可用于购买回收箱、收集和整合回收的玻璃,并将其运送到加工设施。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包括地方或区域政府机构,以及其他计划运营此类试点项目的实体。补助金的接受者必须至少支出与所获补助金等额的资金来实施该项目。
Section § 14545
本法律要求设立“空玻璃饮料运输补助计划”。该计划提供资金,旨在帮助将空玻璃饮料容器通过铁路运输至加州境内的加工设施。
申请这些补助金的组织必须在其申请中说明将如何利用这些资金来促进这些容器的铁路运输。此外,补助金的接受者必须以自有资金匹配所获得的补助金金额,以进一步支持此项工作。
Section § 1454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饮料制造商必须在其塑料饮料容器中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塑料。2022年至2024年期间,要求是15%;2025年至2029年期间增加到25%;2030年起则达到50%。特定类型的容器有延长的合规截止日期。如果制造商未能达到这些要求,他们将面临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以通过支付计划进行支付。某些果汁容器和小型制造商可获得豁免。该法律还禁止地方政府为塑料饮料容器设定自己的再生含量标准。最后,收取的罚款将用于支持回收基础设施。
Section § 14548
这项法律将“热成型塑料容器”定义为翻盖盒和托盘等塑料包装,但排除了由其他材料制成的盖子、医疗包装、可再填充容器以及由某些特定树脂类型制成的容器。它还排除了设计为可堆肥的物品。该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向回收这些容器的回收中心提供财政激励。这些激励措施旨在提高回收材料的质量,对于无污染、可回收的材料,每吨最高可达 180 美元。法律还规定,必须提供记录以供审查,以确保合规。该法律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4549
Section § 14549.1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提供额外的款项,称为质量激励款,以鼓励加州更好地回收空饮料容器。这些款项可以支付给回收计划的运营者或其他经认证的实体。支付金额取决于所收集材料的类型和质量,包括玻璃、塑料和铝容器。对于玻璃,款项支付给无污染的颜色分类容器,每吨最高可达60美元。对于塑料,容器必须按类型分类,每吨最高可达180美元。铝容器必须不含其他材料,每吨最高可达125美元。收到款项的实体必须保留记录以供部门检查,并且每个容器只支付一次款项。这项法律于200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4549.2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加州境内的塑料产品回收和制造。它定义了“回收商”和“产品制造商”等术语,并解释了州政府如何支持他们。如果一家公司收集、清洗并将空塑料瓶加工成塑料原材料(如薄片或颗粒),并且这些原材料被用于在本州制造新产品,他们可能会获得财政支持。款项可以支付给处理瓶子的回收商,也可以支付给使用这些原材料的制造商。最高奖励为每吨150美元,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7月1日失效。这项举措旨在促进本地回收和制造业的发展。
Section § 14549.3
每年3月1日前,在加州生产塑料容器饮料的公司必须报告他们上一年使用了多少以及何种类型的塑料。这包括新塑料和回收塑料,并按塑料树脂类型详细说明。
从2024年3月1日起,回收塑料材料的公司必须报告他们收集和销售了多少以及何种类型的空塑料容器。他们还必须说明有多少是出售用于饮料加工的。
同样从2024年3月1日起,回收塑料制造商必须报告他们上一年销售了多少食品级塑料。这包括有多少符合饮料公司使用的瓶级材料标准。
加州部门将在45天内在其网站上公布制造商的塑料使用报告,但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可再填充的塑料瓶。
Section § 14549.4
Section § 14549.5
本节要求加州资源回收和恢复部定期审查并可能更新回收饮料容器和后填充容器的费率。该过程包括与回收计划运营商协商抽样方法和替代方案,在任何费率变更前至少60天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向相关方提供相关文件。会计算双金属和某些类型塑料容器的具体费率,部门可以签订服务合同来实施这些变更,每年支出上限为25万美元。
Section § 14549.6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计划,加州每年向回收空饮料容器的路边和社区投放计划的运营者支付1500万美元。计划的付款金额根据特定年份收集和报告的容器数量确定。会计算一个每个容器的具体费率来分配这些资金。运营者必须将资金专门用于回收活动,并允许检查其记录以确保合规。付款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前完成,具体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
Section § 14549.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部门向那些使用在本州内回收的再生玻璃来制造新玻璃饮料容器的玻璃制造商提供财政支持。这种财政支持被称为市场发展款项,取决于可用资金,并且只有在回收过程(包括收集、清洗和加工)发生在加州境内时才会提供。每吨的最高支付金额为50美元,部门将根据鼓励本地回收流程和制造等因素来确定具体金额。然而,这项规定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14549.9
这项法律允许饮料制造商提交一份合并报告,而不是各自提交单独报告,前提是他们共享品牌权利,或者通过分销或制造存在关联。这份合并报告必须使用标准化表格,在伪证罪处罚下,如实提交。所有涉及的制造商都对合规性和处罚负有同等责任。
此外,部门有权制定法规来促进这些规定,并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这些法规制定行为将被视为紧急情况。这种紧急状态意味着这些法规可以跳过某些常规程序,因为它们被认为对公共福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