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的意思是,本章里提供的定义应该用来理解本部的其他内容,除非根据具体情况明显不适用。
上下文定义 法规解释 部的解释 章定义 解释指引 定义的适用 特定上下文 法律定义 适用定义 词义澄清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法律将“铝制饮料容器”定义为主要由铝制成的容器。
铝制饮料容器 饮料容器 铝 材料构成 容器定义 回收 容器识别 饮料包装 铝包装 金属容器 容器类型 容器材料 容器制造 消费品包装 铝的环境影响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平均月处理量”这个词指的是一个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平均每月接收多少空饮料容器。
平均月处理量 空饮料容器 经认证的回收中心 回收 废物管理 饮料容器回收 月处理量计算 容器数量 回收统计 环境保护 饮料回收 回收计划指标 中心认证 废物减量 回收运营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342, Sec. 1.)
本法律将“提纯加工商”定义为经部门认证的加工商,他们负责处理(即提纯)购入的玻璃碎料(即碎玻璃),使其达到玻璃容器制造商“可直接入炉”的程度。“可直接入炉”意味着玻璃已经过清洁,不含污染物,并且形状适宜,制造商无需再进行额外加工即可使用。
提纯加工商 玻璃碎料 可直接入炉 玻璃容器制造商 认证加工商 清洁 非玻璃污染物 破碎玻璃 玻璃加工 制造标准 玻璃回收 玻璃工业 加工过的玻璃碎料 玻璃污染物 玻璃提纯
(Added by Stats. 1992, Ch. 1266,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92.)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出于监管目的何为“饮料”。它包括啤酒、葡萄酒、碳酸和非碳酸软饮料、运动饮料、咖啡、茶和蔬菜汁等饮品,只要它们是液体形式且可即饮。然而,饮料不包括牛奶、医用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也不包括非铝制、玻璃、塑料或双金属容器销售的饮品。该法律还定义了“婴儿配方奶粉”和“医用食品”等具体术语。它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饮料”指以下任何产品,如果这些产品为液体、即饮形式,并供人类食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1) 啤酒及其他麦芽饮料。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2) 葡萄酒和蒸馏酒冷却饮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3) 碳酸水,包括汽水和碳酸矿泉水。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4) 非碳酸水,包括非碳酸矿泉水。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5) 碳酸软饮料。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6) 非碳酸软饮料和“运动”饮料。
(7)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7) 含有任何百分比果汁的碳酸和非碳酸果汁饮料。
(8)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8) 咖啡和茶饮品。
(9)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9) 蔬菜汁。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10) 蒸馏酒。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11) 葡萄酒,或已部分或全部去除酒精的葡萄酒,无论是否起泡或碳酸。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12) 尽管有 (b) 款 (1) 项的规定,装在盒、袋或软包装等类似饮料容器中的葡萄酒或蒸馏酒,无论该饮料容器由何种材料制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b) “饮料”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b)(1) 任何非铝制饮料容器、玻璃容器、塑料饮料容器或双金属容器销售的产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b)(2) 牛奶、医用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1) “婴儿配方奶粉”指任何被描述或销售为母乳替代品用于喂养婴儿的液体食品。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2)(A) “医用食品”指经配制供在医生监督下口服或肠内给药的食品或饮料,旨在对根据公认科学原理经医学评估确定的具有独特营养需求的疾病或健康状况进行特定膳食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2)(A)(B) “医用食品”是一种经过特殊配制和加工的产品,用于通过口服或管饲方式对患者进行部分或全部喂养,而非以其自然状态使用的天然食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2)(A)(C) “医用食品”包括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60ee(b)(3)) 中“医用食品”定义的产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3) “非碳酸软饮料”指不含酒精、非碳酸的天然或人工调味水,其中含有糖或甜味剂,或来自天然和合成来源的微量各种元素。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d) 本节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饮料定义 即饮 碳酸饮料 非碳酸饮料 酒精饮料 饮料容器 医用食品 婴儿配方奶粉 汽水 运动饮料 咖啡饮品 茶饮品 果汁饮料 容器材料 2024年生效日期
(Amended (as added by Stats. 2022, Ch. 610, Sec. 3) by Stats. 2023, Ch. 868, Sec. 1. (SB 353) Effective October 13, 2023.)
“饮料容器”指的是用来销售饮料的独立瓶子、罐子、广口瓶、纸盒或类似物品。它可以由金属、玻璃、塑料或这些材料的混合物制成。但是,这个定义不包括杯子或松散密封的容器。
“饮料容器”指用于销售饮料的单个、独立的瓶子、罐子、广口瓶、纸盒或其他容器,无论其如何称呼,且其由金属、玻璃、塑料或其他材料,或这些材料的任何组合构成。“饮料容器”不包括杯子或其他类似的开放式或松散密封的容器。
饮料容器 瓶子 罐子 广口瓶 纸盒 容器 金属 玻璃 塑料 开放式容器 密封容器 饮料包装 材料组合 销售包装 排除项目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节定义了“饮料制造商”的含义。通常,它指的是任何对饮料容器进行装瓶、装罐或灌装,或进口这些容器进行销售的人。然而,如果饮料是啤酒、葡萄酒或烈酒,“饮料制造商”是指持有酒精饮料控制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的人,即使他们委托第三方实际进行装瓶或装罐,只要他们将产品销售给分销商或消费者。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饮料制造商”指任何对饮料容器进行装瓶、装罐或以其他方式灌装,或进口已灌装饮料容器,以销售给分销商、经销商或消费者的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6(b) 对于含有啤酒、葡萄酒或烈酒的饮料容器,“饮料制造商”是指持有酒精饮料控制局颁发的授权生产啤酒、葡萄酒或烈酒的许可证的人,无论该人是否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对饮料容器进行装瓶、装罐或以其他方式灌装,只要该饮料容器由许可证持有人提供给分销商、经销商或消费者销售。
饮料制造商 装瓶 装罐 灌装饮料容器 进口已灌装饮料容器 啤酒 葡萄酒 烈酒 酒精饮料控制局 酒精许可证 分销商 经销商 消费者 第三方装瓶 持证制造商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868, Sec. 2. (SB 353) Effective October 13, 2023.)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双金属容器”。它是一种主要由钢制成,但也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其他金属的饮料容器。
“双金属容器”指由一种或多种金属构成且主要由钢组成的饮料容器。
双金属容器 饮料容器 钢 金属成分 容器材料 钢制容器 金属饮料容器 容器定义 饮料包装 容器材料构成 钢和金属容器 包装材料 容器法规 多金属容器 饮料行业材料
(Added by Stats. 1992, Ch. 1266, Sec. 3.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92.)
本节将“混合”定义为由空饮料容器和相同材料类型的其他容器组成的混合物。
“混合”指第 14512 条所定义的空饮料容器与所有其他相同材料类型的容器的混合物。
混合容器 空饮料容器 材料类型 容器材料 回收定义 空容器 容器混合物 材料分类 回收法规 容器分类 废物管理 回收术语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342, Sec. 2.)
“混合率”一词指空饮料容器(例如罐头或瓶子)与所有由同类材料制成的容器的比率。该比率由特定部门确定。
“混合率”指空饮料容器(如第 (14512) 条所定义)与所有其他同种材料类型容器的比率,由部门确定。
混合率 空饮料容器 容器比率 材料类型 部门确定 回收流程 饮料容器管理 容器分类 废物管理 容器回收 PRC 14506.7 材料类型比较 环境法规 容器分拣 回收标准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342, Sec. 3.)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社区环保队”的含义。它要么是由加州环保队认证的非营利组织,要么是地方政府机构。这些环保队由年轻人组成,以受监督的工作小组形式组织,专注于勤奋工作、个人发展和公共服务。他们参与纪律严明的工作体验,其中包括教育部分,例如职业培训或学校教育。参与者获得不低于联邦最低工资的报酬,并在之后获得寻找永久性工作的帮助。环保队还承担回收和环保项目,并协助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开发社区资源。它要求平均每年招募至少50名18至26岁的队员。认证评估在其运营12个月后进行,此后每年评估一次。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 “社区环保队”指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5110条起)成立或运营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或由市、县或市县运营的机构,经加州环保队认证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1) 该环保队以受监督的工作小组形式组织,并根据对勤奋工作、个人发展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来选拔年轻人参与,不考虑其之前的就业或教育背景,并符合第14402条的规定。参与期限为一年,并可延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2) 该环保队的计划以高度纪律性的工作经验为基础,包含教育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在公共项目上的严格工作培养队员的品格和公民意识。该环保队计划的教育组成部分包括参加职业教育项目、公立或特许高中,或高等社区学院。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3) 该环保队支付队员不低于联邦最低工资的报酬,并在队员参与环保队计划后,协助他们获得永久性就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4) 该环保队从事回收和垃圾减量项目,以及实现第14300条 (a)至(h)款(含)所述的环保主义及其他目的的项目,并协助地方政府机构和其他非营利社区组织开发、修复和恢复公园、娱乐设施及其他社区资源。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5) 该环保队平均每年招募不少于50名年龄在18至26岁之间的队员。在为第14581.1条的目的确定社区环保队的平均年度招募人数时,加州环保队不应包括由社区环保队雇用的、第14303条所述的特殊队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b) 加州环保队应在其完成12个月的连续运营后,以及此后每年,评估社区环保队,以确定其根据本条获得认证的资格。
社区环保队 非营利性公益公司 加州环保队 受监督的工作小组 年轻人参与 职业教育 联邦最低工资 回收项目 垃圾减量 公园开发 娱乐设施修复 社区资源开发 年度招募标准 就业援助 认证评估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133, Sec. 102. (SB 272) Effective July 23, 2021.)
本节将“消费者”定义为任何从零售商处购买盛装在饮料容器(例如瓶子或罐子)中的饮料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人。这包括酒店、餐馆和自动售货机等场所。
消费者定义 饮料容器 零售商 个人使用 消费 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 饮酒场所 软饮料自动售货机 购买 饮料购买 容器购买 零售消费者 饮料消费者 软饮料消费者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法律将“容器制造商”定义为任何制造供饮料公司灌装的饮料容器的人,包括那些为相同目的将这些容器进口到本州的人。
容器制造商 饮料容器 饮料制造商灌装 进口 饮料生产 本州进口 容器生产 饮料包装 制造商定义 容器进口 饮料行业 容器供应 包装进口 容器供应链 饮料容器灌装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法律将“碎玻璃”定义为来自使用过的食品、饮料或饮品容器玻璃的废玻璃,这些玻璃最初是在加州生产或进口销售的。
碎玻璃 废玻璃 回收 使用后容器 食品容器玻璃 饮料容器玻璃 饮品容器玻璃 玻璃废弃物 加州进口 容器回收 玻璃材料 回收玻璃 废物管理 加州玻璃销售
(Amended by Stats. 2004, Ch. 183, Sec. 29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法律定义了回收目的的“便利区”。便利区可以是超市一英里半径范围内的区域,也可以是部门指定的区域。此外,它澄清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收取处理费的实体,不会因参议院第1013号法案所作的修改而失去这些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4(a) “便利区”指以下任一区域: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4(a)(1) 超市一英里半径范围内的区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4(a)(2) 部门根据第14571.5节指定的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4(b) 尽管有第14585节(c)款的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第14585节收取处理费的实体,不应因2021-22届常会参议院第1013号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而丧失收取处理费的资格。
便利区 超市半径 部门指定 回收 处理费 参议院第1013号法案 一英里区域 回收费 实体资格 第14571.5节 第14585节 加州回收计划 2021-22届常会 资格保护 回收中心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610, Sec. 4. (SB 101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路边回收计划”是一种回收举措,直接从居民家中收集空饮料容器。这些容器在收集前必须与普通垃圾分开。该计划由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运营或与之相关联。尽管该计划旨在回收这些容器,但它不提供任何退款。
“路边回收计划”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回收计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5(a) 该计划从独户或多户住宅,或两者兼有,收取空饮料容器,且空饮料容器在被收取之前与废弃物分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5(b) 该计划由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运营,或根据与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签订的合同运营,或经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书面认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5(c) 该计划接受消费者交来的空饮料容器,意图对其进行回收,但不支付退款价值。
路边回收 饮料容器收集 居民回收 废弃物分离 公共机构合同 市政回收计划 不退款回收 上门回收 消费者回收 地方政府回收服务 容器回收政策 环境认可 废物管理 市政运营计划 县级回收举措
(Amended by Stats. 1992, Ch. 1266, Sec. 4.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9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销售饮料容器时,“经销商”指的是什么。“经销商”是指销售容器装饮料的零售店。但是,酒店、餐馆、酒吧和品鉴室,以及在现场销售饮料的自动售货机经营者,不被视为此处的“经销商”。尽管如此,通过这些实体销售的分销商仍必须为这些饮料容器支付回收费。
法律还提到,负责的部门将使用一个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的指定商业数据库的信息来识别经销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0(a) “经销商”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饮料容器内饮料销售的零售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0(b) “经销商”不包括任何住宿、餐饮或饮酒场所,根据《酒精饮料管制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9 部分(第 23000 条起))获得许可的葡萄酒、啤酒或烈酒品鉴室,或从事向消费者销售用于现场消费的饮料容器内饮料的软饮料自动售货机经营者。本款不免除分销商根据第 14560 条对本款中指定的实体向消费者销售饮料容器内饮料所应支付的赎回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0(c) 为确定哪些零售机构是经销商,该部门应使用由 American Business Information, Inc. 提供的年度或更频繁的更新,只要 American Business Information, Inc. 提供的信息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零售机构 饮料容器 消费者销售 经销商定义 住宿场所排除 餐馆和酒吧 品鉴室 自动售货机经营者 现场消费 赎回款 分销商义务 商业数据库 年度更新 American Business Information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868, Sec. 3. (SB 353) Effective October 13, 2023.)
“经销商合作社”是一种由经销商组成的组织,根据1986年的税法规定,它可以免缴联邦所得税。这些合作社旨在帮助经销商提供回收兑换服务。任何经销商都可以选择加入经销商合作社,但他们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兑换计划才能成为其中一员。
经销商合作社 管理组织 免税 501(c)(3) 国内税收法 兑换机会 自愿加入 经批准的兑换计划 经销商参与 回收服务
(Added by Stats. 2022, Ch. 610, Sec. 6. (SB 101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下属的回收司。
回收司 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 回收部门 政府部门定义 加州回收 回收管理 资源再生 环保机构 废物管理部门 回收计划
(Amended by Stats. 2009, Ch. 21, Sec. 3. (SB 6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0.)
在本节中,“局长”一词指资源回收与再生局局长,他负责监督回收和资源再生工作。
局长 资源回收 再生 加州回收局长 管理职责 资源再生 回收监督 废物管理 环境局长 加州环境领导 回收部门负责人 资源管理 环境项目 加州资源再生 回收管理机构
(Amended by Stats. 2009, Ch. 21, Sec. 4. (SB 6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0.)
“经销商”是指在加州向零售商销售容器装饮料的任何人。这包括直接销售的制造商,以及任何从加州以外地区将饮料带入本州销售给零售商或消费者的人。
“经销商”是指任何从事向本州经销商销售饮料容器中饮料的人,包括从事此类销售的任何制造商。“经销商”包括任何从本州以外进口饮料以便在本州销售给经销商或消费者的人。
经销商定义 饮料容器 向经销商销售 进口饮料 饮料销售 加州零售商 制造商销售 州外饮料 加州经销商 饮料进口 经销商销售 消费者销售 饮料转售 零售商分销 饮料容器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节定义了“饮料”一词,包括果汁和任何非碳酸饮料。
果汁 非碳酸饮料 饮料定义 饮料分类 非碳酸饮料 水果饮料 饮料的定义 PRC 14511.5 饮料法规 加州饮料定义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节将“投放或收集计划”定义为任何经认证的组织,包括个人、非营利组织、教堂或俱乐部,这些组织从消费者那里接收空饮料容器以进行回收。它还包括将饮料容器从废物中分类出来进行回收的设施。但是,它明确将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和路边回收计划排除在此定义之外。
“投放或收集计划”是指经部门认证的任何个人、协会、非营利公司、教堂、俱乐部或其他组织,并且接受或收集消费者交来的空饮料容器以进行回收,或任何旨在将饮料容器从废物流中分离出来以进行回收的废物减量设施。“投放或收集计划”不包括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或路边回收计划。
投放计划 收集计划 饮料容器回收 废物减量 非营利回收 消费者回收 废物流分离 回收认证 回收组织 教堂回收 俱乐部回收 协会回收 认证组织 回收排除 废物设施回收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696,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30, 2008.)
“空饮料容器”的定义有具体条件。首先,容器的密封必须已打开或移除。其次,除了饮料原有的残余物外,容器内不应含有任何异物。第三,容器必须显示规定的标识,或者它是可再填充的。最后,它应该有一个确定的退款价值。
“空饮料容器”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饮料容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2(a) 制造商安装的密封或封盖已破损或移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2(b) 除制造商最初包装在该饮料容器中的饮料残余物外,不含其他异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2(c) 带有第14561条要求的标识,或是可再填充的饮料容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2(d) 具有根据第14560条确定的退款价值。
空饮料容器 密封移除 无异物 原始饮料残余物 规定标识 可再填充容器 退款价值 饮料包装 容器回收 第14561条 第14560条 制造商密封 饮料残余物 回收资格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1339, Sec. 3. Effective October 2, 1989.)
这项法律解释了“食品或饮料包装材料”的含义。它指的是商店里用来销售食品或饮料的任何包装,但不是饮料容器,并且这些食品或饮料是供消费者在购买地点以外的地方食用的。
食品包装 饮料包装 零售场所 非饮料容器 场外消费 包装材料 商店包装 零售食品销售 不在场所内食用 食品销售包装 饮料销售包装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用于回收”的含义。它规定,一个饮料容器只有在处理商接收后,并有计划真正回收它时,才被视为“用于回收”。
空饮料容器 处理商 回收安排 实际回收 处理商协议 饮料容器回收 回收定义 回收过程 容器处理 回收合规 回收保证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节将“基金”一词定义为“加州饮料容器回收基金”,该基金是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设立的。
加州饮料容器回收基金 基金定义 回收基金 饮料容器回收 第14580条 (a)款 回收立法 基金设立 饮料容器 回收计划 环保基金 加州回收法律 州回收倡议 回收的财务方面 环保资金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339, Sec. 4. Effective October 2, 1989.)
本节将“玻璃饮料容器”定义为一种主要由玻璃制成的、用于盛装饮料的容器。
玻璃饮料容器 饮料容器 玻璃容器 饮品容器 容器定义 玻璃材料 玻璃主体 饮料定义 饮品包装 玻璃瓶 饮料储存 玻璃制品 饮具 玻璃器皿 容器材料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玻璃容器制造商”。它适用于任何在加州境内或境外销售,主要由玻璃(无论是新玻璃还是回收玻璃)制成的商业容器的个人或公司。它特别包括主要由玻璃制成的饮料和食品包装制造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加州以外生产的啤酒和麦芽饮料,制造商被视为特定合规证书上载明的实体。
玻璃容器制造商 商业容器 原生玻璃 回收玻璃 饮料容器 食品包装 饮料包装 回收玻璃 啤酒容器 麦芽饮料 加州出口 合规证书 第23671条 《商业和职业法典》 玻璃包装要求
(Amended by Stats. 1995, Ch. 624,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本法律将“玻璃食品或饮料容器”定义为主要由新玻璃或再生玻璃(或两者混合)制成,用于盛装食品或饮料并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任何容器。
玻璃容器 食品容器 饮料容器 非饮料容器 原生玻璃 再生玻璃 回收玻璃 食品容器销售 饮料容器替代品 加利福尼亚州容器法规 容器材料 回收利用 容器环境影响 玻璃制造 玻璃回收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094, Sec. 3.)
本法律条款将“处理费”定义为支付给特定回收经营者的金额,用于他们回收的每个饮料容器。这些经营者可以包括超市场所、乡村地区回收商或非营利性便利区回收商,他们都位于一个被称为“便利区”的特定区域内。
处理费 超市场所经营者 乡村地区回收商 非营利性便利区回收商 饮料容器回收 便利区 回收激励措施 加州回收 饮料容器 回收商付款 环境回收计划 超市回收 乡村回收 非营利回收计划 容器回收费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815, Sec. 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本节将“HDPE”定义为一种塑料饮料容器,其上标有数字“2”,表明该容器由高密度聚乙烯树脂制成,并符合特定的标签标准。
HDPE 高密度聚乙烯 塑料饮料容器 树脂识别码 2号塑料 第18015条 饮料容器标签 塑料回收代码 容器树脂类型 塑料识别 材料分类 回收标签标准 瓶子树脂代码 2型塑料 容器编号系统
(Added by Stats. 2003, Ch. 753,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本节将“管理雇员”定义为监督设施运营或获得认证操作员授权签署发货报告的人员。这不限于这些职责,意味着它也可能包括其他管理职责。
管理雇员 设施运营 认证操作员 发货报告 管理职责 设施管理 授权 签署权限 运营监督 设施监督 发货管理 运营管理 认证权限 设施职责 发货文件
(Added by Stats. 2000, Ch. 731,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不用于回收”一词。它指的是处理商已接收一个空的饮料容器,但没有计划或协议实际回收该容器的情况。
空饮料容器 处理商 安排 回收协议 未回收容器 饮料容器处理 回收定义 废物管理 回收合同 环境合规 回收安排 容器回收流程 回收承诺 处理商责任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非营利性便利区回收中心”是指由非营利组织运营的一种回收中心。它符合条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位于指定的便利区内并获得州政府认证;二是位于豁免便利区内超市附近。这意味着它必须由符合美国国税局特定条款的非营利组织运营,并满足特定的地点和认证要求。
“非营利性便利区回收中心”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回收中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a)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回收中心: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a)(1) 该回收中心由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或501(d)条设立的组织运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a)(2) 该回收中心经部门根据第14538条认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a)(3) 该回收中心位于便利区内,但不一定是超市场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b)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回收中心: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b)(1) 该回收中心由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或501(d)条设立的组织运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b)(2) 该回收中心经部门根据第14538条认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b)(3) 该回收中心位于便利区内一家超市的两英里范围内,该便利区免除第14571条(a)款的要求。
非营利回收中心 美国国税局501(c) 美国国税局501(d) 认证回收 便利区 超市豁免 回收中心认证 加州回收 回收法规 便利区豁免 非营利运营 超市回收区 回收中心标准 州认证回收 环境合规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262, Sec. 1. (SB 8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本法律将“其他饮料容器”定义为由金属、玻璃、塑料或混合材料制成的瓶子或罐子,但不包括专门由铝、双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的容器。
“其他饮料容器”指主体由金属、玻璃、塑料、其他材料或这些材料的组合构成的饮料容器,但不是铝制、双金属制、玻璃制或塑料制饮料容器。
其他饮料容器 金属容器 玻璃容器 塑料容器 混合材料 排除材料 非铝制 非双金属制 非玻璃制 非塑料制 材料构成 容器分类 加州回收 饮料包装
(Amended by Stats. 1993, Ch. 1259, Sec. 2. Effective October 11, 1993.)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州外容器”。它指的是不受特定加州回收法律(第 (14560) 条)管辖,并从其他州带入加州的废旧饮料容器或其部件。
“州外容器”指不受第 (14560) 条约束,并被带入本州的废旧饮料容器或废旧饮料容器部件。
州外容器 废旧饮料容器 饮料容器部件 第 (14560) 条 回收法律 加州回收 州际回收 进口容器 回收合规 容器法规 饮料容器法 跨境回收 容器进口规定 环境合规 容器法律
(Added by Stats. 2000, Ch. 731,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本节对“人”进行了广义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运营机构或实体。重要的是,无论它们是否根据本特定分部获得认证或注册,任何个人或实体都可以被视为“人”。
人的定义 个人 公司 运营机构 实体 认证 注册 法人实体 广义定义 包容性术语 法规解释 商业实体 公司结构 实体地位 未经认证的实体
(Added by Stats. 2014, Ch. 597, Sec. 1. (AB 184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本法律将“PET容器”定义为一种按照另一法律要求标有数字“1”的塑料饮料容器。它规定此类容器须遵守特定的监管要求。
“PET容器”指根据第18015条标有“1”并受本分部管辖的塑料饮料容器。
PET容器 塑料饮料容器 标有1 回收代码1 第18015条 饮料容器法规 塑料识别 环境合规 回收要求 监管标准 容器标签 环境保护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815,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这项法律将“物理回收点”定义为便利区内的一个地点,该地点设有一台或多台逆向自动售货机,这些机器接受所有种类的空铝制、玻璃和塑料饮料容器,并退还现金或积分凭证。这些机器必须彼此相距10英尺以内。它们还需要按照部门批准的方式接受特殊尺寸或材料的容器。如果一个地点拥有的机器不接受所有类型的此类容器,或者包含投放箱,则不被视为物理回收点。
“物理回收点”是指便利区内由一台或多台逆向自动售货机提供服务的区域,这些售货机接受所有空铝制、玻璃和塑料饮料容器,并发出现金退款或可兑换的信用凭证,且彼此相距10英尺以内。物理回收点应以部门批准的方式回收奇形尺寸的空饮料容器或由其他材料类型制成的空饮料容器。“物理回收点”不包括接受并非所有空铝制、玻璃和塑料饮料容器的逆向自动售货机组合以及一个或多个投放箱。
物理回收点 逆向自动售货机 饮料容器 铝制容器 玻璃容器 塑料容器 现金退款 积分凭证 便利区 奇形尺寸容器 空饮料容器 其他材料容器 部门批准 投放箱排除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342, Sec. 5.)
“试点项目回收商”指的是根据另一项法律(具体而言是第14571.9条)的规定设立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回收地点。这项规定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此后将不再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5.8(a) “试点项目回收商”指根据第14571.9条设立的回收地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5.8(b) 本条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试点项目回收商 回收地点 第14571.9条 截止日期 2034年1月1日 废止法律 临时法规 回收倡议 生态试点 加州回收 环境项目 试点计划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182, Sec. 1. (SB 111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Repealed as of January 1, 2034, by its own provisions.)
本法律定义了经销商的“营业地点”,即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容器装饮料或提供可供销售饮料的实际场所。
经销商地点 饮料销售 营业地点 消费者销售 饮料容器 营业地点定义 零售地点 销售场所 经销商店铺 销售点 零售饮料销售 容器销售 经销商场所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塑料饮料容器”指的是大部分由塑料制成的饮料瓶或容器。
塑料饮料容器 塑料容器定义 饮料容器 塑料主体 塑料回收 饮料包装 容器材料 塑料成分 塑料垃圾 一次性容器 环境影响 可回收容器 废物管理 可持续性 回收计划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法律规定,“后填充容器”是指任何之前已经装过饮料或食物的容器。
后填充容器 重复使用容器 食品包装 饮料包装 旧容器 容器定义 废物管理 回收法规 容器回收 环境影响 食品饮料行业 可持续包装 加州回收法律 包装材料 容器再利用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处理商”是指经部门认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他们从回收中心购买具有回收押金的空饮料容器(如铝、玻璃或塑料容器)。他们要么回收这些容器,要么在容器不可回收时进行相应处理。处理商必须通过部门批准的方式处理这些容器,以取消其回收押金。重要的是,除非法律的其他部分允许,否则部门不能监管作为处理商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中心。
处理商定义 饮料容器回收 废品经销商认证 退款价值 回收中心 铝制容器 双金属容器 玻璃容器 塑料容器 部门认证 取消退款价值 废品经销商监管 容器处理 容器回收 不可回收容器
(Amended by Stats. 1993, Ch. 1259, Sec. 3. Effective October 11, 1993.)
“加工费”这个词指的是饮料制造商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14575条)的规定,支付给某个政府部门的款项。
“加工费”是指饮料制造商根据第14575条规定向该部门支付的金额。
加工费 饮料制造商 费用支付 第14575条 部门支付 制造商义务 加州饮料法规 加工成本 回收计划 环保费
(Added by Stats. 1995, Ch. 624, Sec. 5.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处理费支付是指当制造商为回收材料提供的价值过低时,提供给回收计划和设施的资金。这些支付有助于确保回收中心能够经济地回收某些特定容器。州政府部门负责确定这些支付的金额。
“处理费支付”是指当该部门认定容器制造商、饮料制造商或有意愿的购买者为特定容器材料提供的废料价值不足以确保该容器类型在根据第14571条要求的最低数量的回收中心或地点实现经济回收时,该部门根据第14573条 (a) 款和第14573.5条 (a) 款向处理商、投放或收集计划、路边回收计划以及回收中心支付的款项。该处理费支付应由该部门根据第14575条确定。
处理费支付 回收中心 经济回收 废料价值 容器材料 回收计划 饮料制造商 容器制造商 路边回收计划 投放计划 回收经济性 材料回收 州政府部门 最低回收地点数量
(Amended by Stats. 1995, Ch. 624, Sec. 6.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本法律专门定义了饮料容器的“回收”、“已回收”、“回收利用”和“可回收”等术语。它将回收描述为:要么是容器的再利用或重新灌装,要么是通过分拣、清洁、处理并将其改变成新形式以再次使用的过程。根据本法律,仅仅分拣、压缩容器或将其丢弃不被视为回收。
“回收”、“已回收”、“回收利用”或“可回收”是指空饮料容器的再利用或重新灌装,或对已用空饮料容器进行分拣、清洁、处理和再造,以使用其改变后的形式。“回收”、“已回收”、“回收利用”或“可回收”不包括仅仅对空饮料容器进行分拣、切碎、剥离、压缩、储存、填埋或处置。
再利用 饮料容器重新灌装 容器处理 容器分拣 容器处理 已用空饮料容器 容器再造 改变后的形式 分拣 清洁 切碎 压缩 储存 处置 填埋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在本法律中,“回收商”被定义为任何进行回收的地点或计划,例如回收中心、投放点或路边回收服务。
“回收商”指回收中心、投放或收集计划,或路边回收计划。
回收中心 投放计划 收集计划 路边回收 回收定义 废物管理 回收服务 环保计划 回收倡议 可持续废物处理实践 环保处置 社区回收工作 回收地点 回收操作 回收过程
(Added by Stats. 1999, Ch. 815, Sec. 8.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回收中心”是指一个经过认证的机构,它从消费者那里接收空的饮料容器,并为回收这些容器向他们支付退款。
回收中心 认证机构 空饮料容器 消费者 退款价值 第14572条 饮料容器回收 消费者退款 回收认证 回收退款 容器兑换 回收运营 饮料兑换中心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1339,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2, 1989.)
“回收地点”是指经认证的回收中心从消费者那里回收空饮料容器,并支付这些容器退款价值的任何地点或设备,例如移动回收站或逆向自动售货机。
“回收地点”指经认证的回收中心从消费者处接受一种或多种空饮料容器,并支付或提供一种或多种空饮料容器的退款价值的地点、移动回收站、逆向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设备。
回收地点 逆向自动售货机 移动回收站 饮料容器 退款价值 认证回收中心 消费者回收 容器回收 回收设备 回收退款 空容器 容器回收流程 回收点 环境保护 消费者回收退款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696, Sec. 4. Effective September 30, 2008.)
本节将“未经认证的回收商”定义为任何未经部门官方批准,但从个人或收集点购买空饮料容器的个人或组织。
未经认证的回收商 空饮料容器 从消费者处购买 投放计划 收集计划 部门认证 回收运营 回收企业 饮料容器回收 回收认证 消费者回收 回收定义 加州回收 未经认证的运营 回收法规
(Amended by Stats. 1991, Ch. 227, Sec. 1.)
本法律将“回收率”定义为按类型分类并送往回收处理商的空饮料容器的百分比。其计算方法遵循第14551节的指导方针。
“回收率”指按类型返回给处理商进行回收的空饮料容器的比例,按照第14551节规定的方式衡量。
回收率定义 空饮料容器 容器类型分类 返回处理商 回收衡量 第14551节 容器比例 饮料回收 加州回收计划 容器回收方法 回收率衡量 回收指南 处理商回收 饮料容器返回 特定类型回收率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法律解释说,“兑换”指的是将空饮料容器带到回收中心或指定地点,以取回该容器至少退款价值的款项。
兑换 兑换 回收中心 空饮料容器 退款价值 饮料容器退款 退款返还 容器兑换 回收返还 退款流程 容器回收 回收退款 饮料容器回收 回收地点 退款领取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1339, Sec. 10. Effective October 2, 1989.)
在本节中,“兑付款”指的是分销商就其出售或交给经销商的每个饮料容器,必须向部门支付的最低费用。
兑付款 最低金额 分销商付款 饮料容器 出售或转让 向部门付款 经销商交易 容器回收 饮料容器费 容器销售 分销商义务 饮料瓶 环境法规 废物管理 容器押金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339, Sec. 12. Effective October 2, 1989.)
“回收率”一词指的是人们退还给处理商的空饮料容器的百分比,具体规定在法律的另一特定条款中。
回收率 空饮料容器 容器退还 处理商 衡量方法 第14551条 饮料回收 容器回收 饮料容器计划 回收过程 加州回收 处理商法规 饮料行业回收 容器退还系统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法律将“退款价值”定义为为每种饮料容器设定的金额,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方。首先,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向消费者或收集中心支付他们退回容器的款项,且这笔款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或公司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其次,加工商向回收中心或收集计划支付他们收到的容器的款项。最后,该部门向加工商支付他们从回收中心或计划获得的容器的款项。
“退款价值”指根据第14560条为每种饮料容器确定的金额,由以下各方支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4(a) 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向消费者或投放或收集中心支付,针对消费者或投放或收集中心回收的每种饮料容器。对于消费者将容器退还给回收中心的情况,该退款价值不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Part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001) of Division 2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或《公司税法》(Part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3001) of Division 2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征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4(b) 加工商向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投放或收集计划或路边回收计划支付,针对从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投放或收集计划或路边回收计划收到的每种饮料容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4(c) 该部门向加工商支付,针对加工商从经认证的回收中心、路边回收计划或投放或收集计划收到的每种饮料容器。
退款价值 饮料容器 回收中心 投放中心 收集中心 路边回收计划 加工商 消费者回收 免税 容器回收 回收支付 经认证的回收中心 容器退款 容器支付流程 回收激励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696, Sec. 5. Effective September 30, 2008.)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可再填充饮料容器”。它包括容量为150液盎司或更少的铝制、双金属、玻璃、塑料或其他类型的饮料容器。这些容器还必须有至少三美分的押金,并且通常会退还给制造商进行再填充和转售。
“可再填充饮料容器”指任何铝制饮料容器、双金属饮料容器、玻璃饮料容器、塑料饮料容器或其他饮料容器,其容量为150液盎司或更少,具有至少三美分 ($0.03) 的押金,并且通常会退还给制造商进行再填充和转售。
可再填充饮料容器 铝制容器 双金属容器 玻璃容器 塑料容器 150液盎司 最低押金 三美分押金 再填充 转售 制造
(Amended by Stats. 1993, Ch. 1259, Sec. 4. Effective October 11, 1993.)
本节将“可重复使用饮料容器”定义为一种具有设定退款价值的玻璃瓶。它旨在经过处理进行清洗,并由饮料制造商重新灌装以供转售。
“可重复使用饮料容器”指具有根据第14560条规定设定的退款价值,并由加工商进行处理以便后续清洗,供饮料制造商重新灌装和销售的玻璃饮料容器。
可重复使用饮料容器 玻璃瓶 退款价值 加工商 清洗 重新灌装 饮料制造商 销售 玻璃饮料容器 Section 14560 处理 后续清洗 可再灌装容器 饮料转售 容器回收
(Added by Stats. 2021, Ch. 502, Sec. 1. (AB 962)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逆向自动售货机是一种接收空饮料容器的设备,并返还现金或价值等于或高于容器退款价值的信用凭证。当一次性退回多个容器时,所有退款价值会被加总,并作为一笔总款项支付。
“逆向自动售货机”指一种机械装置,其接受一种或多种空饮料容器,并发出不低于容器退款价值的现金退款或可兑换信用凭证。如果在单次交易中兑换了多个容器,则退款价值款项应予汇总并支付。
逆向自动售货机 空饮料容器 现金退款 信用凭证 退款价值 可兑换的 容器回收 机械装置 退款汇总 单次交易 饮料容器兑换 加州回收 自动化回收 退款流程 环保激励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1339, Sec. 15. Effective October 2, 1989.)
“废品价值”指的是在扣除运输和处理费用后,某人出售可回收容器材料所能获得的金额。
“废料价值”指扣除运输和处理费用后,针对受本部门管辖的容器材料类型所支付的价格。
废料价值 废品价值 容器材料类型 可回收材料 支付价格 运输费用 处理费用 回收价值 回收容器 材料类型 扣除费用 容器回收 PRC 第 14526 条 可回收容器价格 加州回收 废料价格计算
(Amended by Stats. 1990, Ch. 1274, Sec. 4. Effective September 25, 1990.)
“超市”被定义为一家自助式零售店,销售各种杂货和一些易腐烂商品,年销售额至少达到200万美元。该部门使用《进步杂货商营销指南》中的信息来确定哪些商店符合超市的条件。
超市定义 年销售额 自助式零售店 干货销售 罐头食品 非食品 易腐烂商品 进步杂货商营销指南 经销商分类 零售销售门槛 杂货店标准 销售评估 超市定义标准 零售店分类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1342, Sec. 6.)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回收中心中何为“超市场地”。它规定,“超市场地”是指一个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在那里可以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退回各种空饮料容器。这样的中心可以设在超市内部或紧邻超市入口处,或者设在超市的停车场或装卸区。该超市必须是所谓“便利区”的中心点,或者是一个位于该区域内的经销商。该地点也必须能够通车。
“超市场地”指任何经认证的回收中心,依照第 (14572) 条规定回收所有类型空饮料容器,且位于作为便利区焦点的超市内部、或其入口外部且紧邻入口处、或其周边停车场或装卸区内,或位于该区域内的经销商处,并可供机动车辆通行。
超市场地 认证回收中心 空饮料容器 回收容器 便利区 回收地点 机动车通行 容器回收 停车场回收 装卸区 超市便利区 经销商地点 饮料回收 紧邻入口 通行性
(Amended by Stats. 1995, Ch. 62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本节解释说,饮料的“使用或消费”是指所有人以任何方式与饮料互动或使用饮料,例如饮用它。然而,它不包括销售该饮料或储存以备日后销售。
“使用或消费”包括对饮料行使任何附属于其所有权的权利或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饮用该饮料。“使用或消费”不包括为销售目的而销售、保管或保留饮料。
使用或消费 饮料所有权 饮用 附属于所有权 权利行使 对饮料的权力 饮料销售排除 为销售而保留 为销售而保管 使用定义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统一产品代码(UPC)是一个11位数字,它使用条纹和空间进行扫描,以识别饮料容器或消费品包装的特定详细信息,例如品牌、尺寸、类型和制造商。
“统一产品代码”是一种11位全数字代码,通过使用一系列交替的条纹和空间进行电子扫描,代表特定品牌、尺寸、类型和制造商的饮料容器或其他消费品包装。
统一产品代码 UPC 11位代码 饮料容器 消费品包装 电子扫描 品牌识别 尺寸识别 类型识别 制造商识别 条形码 产品标签 杂货扫描 零售包装 产品识别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290,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6.)
本法律将“志愿性人工废料价值”定义为买方为空PET容器支付的价格。重要的是,当此价格与指定PET加工账户的某些付款结合时,它应达到或超过这些容器的回收成本。
志愿性人工废料价值 空PET容器 废料价值定价 PET加工费账户 回收成本 支付要求 愿意购买者 PET支付价格 回收成本确定 PET容器回收
(Amended by Stats. 2003, Ch. 753,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葡萄酒和烈酒冷却饮品”。这是一种含有葡萄酒或烈酒,并添加了果汁或调味剂的饮品。本节的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8.5(a) “葡萄酒和烈酒冷却饮品”指一种含有葡萄酒或烈酒,并添加了浓缩或非浓缩果汁或调味物质的饮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8.5(b)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葡萄酒冷却饮品定义 烈酒冷却饮品 饮品法规 果汁添加剂 调味物质 饮品成分 2024年1月生效日期 酒精饮品分类 加州饮品法律 葡萄酒添加剂 烈酒 酒精饮品定义 饮品配料 酒精中调味 酒精饮品中果汁
(Repealed (in Sec. 7) and added by Stats. 2022, Ch. 610, Sec. 8. (SB 101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Operative January 1, 2024, by its own provisions.)
这项法律为饮料容器的回收相关费用(如退款价值和押金)设定了全州范围的规定,并禁止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相关规定,除非州法律明确允许。如果联邦法律或新的州倡议法律通过并涉及这些费用,本州法律将失效。然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管理路边或投放式回收计划并收取相关费用。
回收费用 饮料容器押金 赎回款 全州范围监管 地方条例禁令 路边回收计划 投放式回收 州法律优先 葡萄酒瓶 烈酒容器 联邦法律影响 市政回收计划 押金退款价值 州倡议影响 回收法规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1339, Sec. 16. Effective October 2, 198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或任何个人或实体采取措施促进回收工作,例如影响废料价格、改变回收材料的数量或调整饮料销售的开票方式,这不被视为违反加州某些竞争和商业公平法律。但是,此例外不适用于回收中心为增加饮料容器回收而专门采取的行动。
回收工作 废料价值 饮料销售开票 卡特赖特法案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案 回收激励措施 材料数量 回收方法 竞争法 商业公平 废料回收影响 回收中心行动 加州回收法规 饮料容器回收 部门回收行动
(Amended by Stats. 1995, Ch. 624, Sec. 9.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本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加州关于饮料容器押金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公园、军事基地或其他联邦财产。然而,如果联邦法律允许,这些规定可以适用于这些地方,但仅限于不受其自身押金计划约束的容器。“涉及押金收取和支付的计划”是指任何联邦财产的系统,在该系统中,购买者支付饮料容器押金,并可在之后取回押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9.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分部不适用于在国家公园和纪念碑、军事设施或任何其他由美国拥有并受其管辖的财产出售、使用或消费的,涉及饮料容器押金收取和支付的任何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9.7(b)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分部,包括但不限于第14560.5节,应适用于国家公园或纪念碑、军事设施或任何其他由美国拥有并受其管辖的财产,但仅限于不另受涉及饮料容器押金收取和支付计划约束的饮料容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9.7(c) 就本节而言,“涉及押金收取和支付的计划”是指一项计划(但非根据本分部施加的计划),该计划在国家公园或纪念碑、军事设施或任何其他由美国拥有并受其管辖的财产,在销售时对饮料容器收取押金,并为饮料容器购买者提供在国家公园或纪念碑、军事设施或任何其他由美国拥有并受其管辖的财产赎回押金的机会。
饮料容器押金 国家公园 军事设施 联邦财产 押金收取计划 饮料容器赎回 联邦管辖权 加州饮料规定 容器押金豁免 美国财产 联邦法律适用 饮料容器销售 国家公园押金计划 加州公共资源法典第14529.7节 联邦土地押金豁免
(Amended by Stats. 2000, Ch. 731, Sec. 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袋投回收中心”是指由经认证的回收中心运营的一个地方,人们可以在那里留下他们袋装的空饮料容器进行回收兑现。这些中心可能会使用专门用于袋投的机器。
袋投回收 回收中心 认证回收 空饮料容器 兑现 袋投回收机 容器回收 饮料容器兑现 投放回收 消费者回收 回收机制 环境可持续性 废物管理 回收运营 饮料容器处理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574, Sec. 18. (AB 211) Effective September 27, 2022.)
“社区投放计划”是一项回收倡议,需满足三个特定条件。首先,它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认证,成为一个有效的投放或收集计划。其次,它需要由市或县正式指定,为地方政府指定的居民区提供回收服务。最后,该计划必须在法律定义的乡村地区内运作。
社区投放计划 回收计划 认证投放 收集计划 市政指定回收 居民区 乡村地区 回收机会 地方政府指定 乡村回收倡议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506, Sec. 2. (AB 1311)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乡村地区回收商”是指经过认证的运营商,他们从乡村居民那里收集空的饮料容器进行回收。
“乡村地区回收商”指根据第14571条(c)款第(1)项(A)分项获得认证的运营商,并且根据第14572条从消费者处接收或收集空饮料容器,意图对其进行回收利用。
乡村地区回收商 认证运营商 饮料容器 回收 空容器 消费者收集 乡村回收 环境保护 废物管理 物料回收 社区回收工作 乡村减废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506, Sec. 3. (AB 1311)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