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02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本章里提供的定义应该用来理解本部的其他内容,除非根据具体情况明显不适用。

Section § 14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铝制饮料容器”定义为主要由铝制成的容器。

“铝制饮料容器”指主要由铝构成的饮料容器。

Section § 14503.5

Explanation
“平均月处理量”这个词指的是一个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平均每月接收多少空饮料容器。

Section § 145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提纯加工商”定义为经部门认证的加工商,他们负责处理(即提纯)购入的玻璃碎料(即碎玻璃),使其达到玻璃容器制造商“可直接入炉”的程度。“可直接入炉”意味着玻璃已经过清洁,不含污染物,并且形状适宜,制造商无需再进行额外加工即可使用。

Section § 145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出于监管目的何为“饮料”。它包括啤酒、葡萄酒、碳酸和非碳酸软饮料、运动饮料、咖啡、茶和蔬菜汁等饮品,只要它们是液体形式且可即饮。然而,饮料不包括牛奶、医用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也不包括非铝制、玻璃、塑料或双金属容器销售的饮品。该法律还定义了“婴儿配方奶粉”和“医用食品”等具体术语。它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饮料”指以下任何产品,如果这些产品为液体、即饮形式,并供人类食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1) 啤酒及其他麦芽饮料。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2) 葡萄酒和蒸馏酒冷却饮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3) 碳酸水,包括汽水和碳酸矿泉水。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4) 非碳酸水,包括非碳酸矿泉水。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5) 碳酸软饮料。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6) 非碳酸软饮料和“运动”饮料。
(7)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7) 含有任何百分比果汁的碳酸和非碳酸果汁饮料。
(8)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8) 咖啡和茶饮品。
(9)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9) 蔬菜汁。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10) 蒸馏酒。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11) 葡萄酒,或已部分或全部去除酒精的葡萄酒,无论是否起泡或碳酸。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a)(12) 尽管有 (b) 款 (1) 项的规定,装在盒、袋或软包装等类似饮料容器中的葡萄酒或蒸馏酒,无论该饮料容器由何种材料制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b) “饮料”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b)(1) 任何非铝制饮料容器、玻璃容器、塑料饮料容器或双金属容器销售的产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b)(2) 牛奶、医用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1) “婴儿配方奶粉”指任何被描述或销售为母乳替代品用于喂养婴儿的液体食品。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2)(A) “医用食品”指经配制供在医生监督下口服或肠内给药的食品或饮料,旨在对根据公认科学原理经医学评估确定的具有独特营养需求的疾病或健康状况进行特定膳食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2)(A)(B) “医用食品”是一种经过特殊配制和加工的产品,用于通过口服或管饲方式对患者进行部分或全部喂养,而非以其自然状态使用的天然食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2)(A)(C) “医用食品”包括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60ee(b)(3)) 中“医用食品”定义的产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c)(3) “非碳酸软饮料”指不含酒精、非碳酸的天然或人工调味水,其中含有糖或甜味剂,或来自天然和合成来源的微量各种元素。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4(d) 本节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4505

Explanation

“饮料容器”指的是用来销售饮料的独立瓶子、罐子、广口瓶、纸盒或类似物品。它可以由金属、玻璃、塑料或这些材料的混合物制成。但是,这个定义不包括杯子或松散密封的容器。

“饮料容器”指用于销售饮料的单个、独立的瓶子、罐子、广口瓶、纸盒或其他容器,无论其如何称呼,且其由金属、玻璃、塑料或其他材料,或这些材料的任何组合构成。“饮料容器”不包括杯子或其他类似的开放式或松散密封的容器。

Section § 145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饮料制造商”的含义。通常,它指的是任何对饮料容器进行装瓶、装罐或灌装,或进口这些容器进行销售的人。然而,如果饮料是啤酒、葡萄酒或烈酒,“饮料制造商”是指持有酒精饮料控制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的人,即使他们委托第三方实际进行装瓶或装罐,只要他们将产品销售给分销商或消费者。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饮料制造商”指任何对饮料容器进行装瓶、装罐或以其他方式灌装,或进口已灌装饮料容器,以销售给分销商、经销商或消费者的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6(b) 对于含有啤酒、葡萄酒或烈酒的饮料容器,“饮料制造商”是指持有酒精饮料控制局颁发的授权生产啤酒、葡萄酒或烈酒的许可证的人,无论该人是否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对饮料容器进行装瓶、装罐或以其他方式灌装,只要该饮料容器由许可证持有人提供给分销商、经销商或消费者销售。

Section § 14506.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双金属容器”。它是一种主要由钢制成,但也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其他金属的饮料容器。

“双金属容器”指由一种或多种金属构成且主要由钢组成的饮料容器。

Section § 14506.5

Explanation

本节将“混合”定义为由空饮料容器和相同材料类型的其他容器组成的混合物。

“混合”指第 14512 条所定义的空饮料容器与所有其他相同材料类型的容器的混合物。

Section § 14506.7

Explanation

“混合率”一词指空饮料容器(例如罐头或瓶子)与所有由同类材料制成的容器的比率。该比率由特定部门确定。

“混合率”指空饮料容器(如第 (14512) 条所定义)与所有其他同种材料类型容器的比率,由部门确定。

Section § 145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社区环保队”的含义。它要么是由加州环保队认证的非营利组织,要么是地方政府机构。这些环保队由年轻人组成,以受监督的工作小组形式组织,专注于勤奋工作、个人发展和公共服务。他们参与纪律严明的工作体验,其中包括教育部分,例如职业培训或学校教育。参与者获得不低于联邦最低工资的报酬,并在之后获得寻找永久性工作的帮助。环保队还承担回收和环保项目,并协助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开发社区资源。它要求平均每年招募至少50名18至26岁的队员。认证评估在其运营12个月后进行,此后每年评估一次。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 “社区环保队”指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5110条起)成立或运营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或由市、县或市县运营的机构,经加州环保队认证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1) 该环保队以受监督的工作小组形式组织,并根据对勤奋工作、个人发展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来选拔年轻人参与,不考虑其之前的就业或教育背景,并符合第14402条的规定。参与期限为一年,并可延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2) 该环保队的计划以高度纪律性的工作经验为基础,包含教育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在公共项目上的严格工作培养队员的品格和公民意识。该环保队计划的教育组成部分包括参加职业教育项目、公立或特许高中,或高等社区学院。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3) 该环保队支付队员不低于联邦最低工资的报酬,并在队员参与环保队计划后,协助他们获得永久性就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4) 该环保队从事回收和垃圾减量项目,以及实现第14300条 (a)至(h)款(含)所述的环保主义及其他目的的项目,并协助地方政府机构和其他非营利社区组织开发、修复和恢复公园、娱乐设施及其他社区资源。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a)(5) 该环保队平均每年招募不少于50名年龄在18至26岁之间的队员。在为第14581.1条的目的确定社区环保队的平均年度招募人数时,加州环保队不应包括由社区环保队雇用的、第14303条所述的特殊队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7.5(b) 加州环保队应在其完成12个月的连续运营后,以及此后每年,评估社区环保队,以确定其根据本条获得认证的资格。

Section § 14508

Explanation
本节将“消费者”定义为任何从零售商处购买盛装在饮料容器(例如瓶子或罐子)中的饮料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人。这包括酒店、餐馆和自动售货机等场所。

Section § 14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容器制造商”定义为任何制造供饮料公司灌装的饮料容器的人,包括那些为相同目的将这些容器进口到本州的人。

Section § 14509.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碎玻璃”定义为来自使用过的食品、饮料或饮品容器玻璃的废玻璃,这些玻璃最初是在加州生产或进口销售的。

Section § 14509.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回收目的的“便利区”。便利区可以是超市一英里半径范围内的区域,也可以是部门指定的区域。此外,它澄清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收取处理费的实体,不会因参议院第1013号法案所作的修改而失去这些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4(a) “便利区”指以下任一区域: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4(a)(1) 超市一英里半径范围内的区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4(a)(2) 部门根据第14571.5节指定的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4(b) 尽管有第14585节(c)款的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第14585节收取处理费的实体,不应因2021-22届常会参议院第1013号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而丧失收取处理费的资格。

Section § 14509.5

Explanation

“路边回收计划”是一种回收举措,直接从居民家中收集空饮料容器。这些容器在收集前必须与普通垃圾分开。该计划由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运营或与之相关联。尽管该计划旨在回收这些容器,但它不提供任何退款。

“路边回收计划”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回收计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5(a) 该计划从独户或多户住宅,或两者兼有,收取空饮料容器,且空饮料容器在被收取之前与废弃物分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5(b) 该计划由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运营,或根据与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签订的合同运营,或经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书面认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09.5(c) 该计划接受消费者交来的空饮料容器,意图对其进行回收,但不支付退款价值。

Section § 14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销售饮料容器时,“经销商”指的是什么。“经销商”是指销售容器装饮料的零售店。但是,酒店、餐馆、酒吧和品鉴室,以及在现场销售饮料的自动售货机经营者,不被视为此处的“经销商”。尽管如此,通过这些实体销售的分销商仍必须为这些饮料容器支付回收费。

法律还提到,负责的部门将使用一个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的指定商业数据库的信息来识别经销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0(a) “经销商”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饮料容器内饮料销售的零售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0(b) “经销商”不包括任何住宿、餐饮或饮酒场所,根据《酒精饮料管制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9 部分(第 23000 条起))获得许可的葡萄酒、啤酒或烈酒品鉴室,或从事向消费者销售用于现场消费的饮料容器内饮料的软饮料自动售货机经营者。本款不免除分销商根据第 14560 条对本款中指定的实体向消费者销售饮料容器内饮料所应支付的赎回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0(c) 为确定哪些零售机构是经销商,该部门应使用由 American Business Information, Inc. 提供的年度或更频繁的更新,只要 American Business Information, Inc. 提供的信息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Section § 14510.2

Explanation
“经销商合作社”是一种由经销商组成的组织,根据1986年的税法规定,它可以免缴联邦所得税。这些合作社旨在帮助经销商提供回收兑换服务。任何经销商都可以选择加入经销商合作社,但他们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兑换计划才能成为其中一员。

Section § 14510.5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下属的回收司。

Section § 14510.6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局长”一词指资源回收与再生局局长,他负责监督回收和资源再生工作。

“局长”指资源回收与再生局局长。

Section § 14511

Explanation

“经销商”是指在加州向零售商销售容器装饮料的任何人。这包括直接销售的制造商,以及任何从加州以外地区将饮料带入本州销售给零售商或消费者的人。

“经销商”是指任何从事向本州经销商销售饮料容器中饮料的人,包括从事此类销售的任何制造商。“经销商”包括任何从本州以外进口饮料以便在本州销售给经销商或消费者的人。

Section § 1451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饮料”一词,包括果汁和任何非碳酸饮料。

“饮料”指果汁或任何其他非碳酸饮料。

Section § 14511.7

Explanation

本节将“投放或收集计划”定义为任何经认证的组织,包括个人、非营利组织、教堂或俱乐部,这些组织从消费者那里接收空饮料容器以进行回收。它还包括将饮料容器从废物中分类出来进行回收的设施。但是,它明确将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和路边回收计划排除在此定义之外。

“投放或收集计划”是指经部门认证的任何个人、协会、非营利公司、教堂、俱乐部或其他组织,并且接受或收集消费者交来的空饮料容器以进行回收,或任何旨在将饮料容器从废物流中分离出来以进行回收的废物减量设施。“投放或收集计划”不包括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或路边回收计划。

Section § 14512

Explanation

“空饮料容器”的定义有具体条件。首先,容器的密封必须已打开或移除。其次,除了饮料原有的残余物外,容器内不应含有任何异物。第三,容器必须显示规定的标识,或者它是可再填充的。最后,它应该有一个确定的退款价值。

“空饮料容器”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饮料容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2(a) 制造商安装的密封或封盖已破损或移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2(b) 除制造商最初包装在该饮料容器中的饮料残余物外,不含其他异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2(c) 带有第14561条要求的标识,或是可再填充的饮料容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2(d) 具有根据第14560条确定的退款价值。

Section § 145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食品或饮料包装材料”的含义。它指的是商店里用来销售食品或饮料的任何包装,但不是饮料容器,并且这些食品或饮料是供消费者在购买地点以外的地方食用的。

Section § 1451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用于回收”的含义。它规定,一个饮料容器只有在处理商接收后,并有计划真正回收它时,才被视为“用于回收”。

Section § 14512.7

Explanation
本节将“基金”一词定义为“加州饮料容器回收基金”,该基金是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设立的。

Section § 14513

Explanation

本节将“玻璃饮料容器”定义为一种主要由玻璃制成的、用于盛装饮料的容器。

“玻璃饮料容器”指主体主要由玻璃构成的饮料容器。

Section § 145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玻璃容器制造商”。它适用于任何在加州境内或境外销售,主要由玻璃(无论是新玻璃还是回收玻璃)制成的商业容器的个人或公司。它特别包括主要由玻璃制成的饮料和食品包装制造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加州以外生产的啤酒和麦芽饮料,制造商被视为特定合规证书上载明的实体。

Section § 145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玻璃食品或饮料容器”定义为主要由新玻璃或再生玻璃(或两者混合)制成,用于盛装食品或饮料并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任何容器。

Section § 1451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处理费”定义为支付给特定回收经营者的金额,用于他们回收的每个饮料容器。这些经营者可以包括超市场所、乡村地区回收商或非营利性便利区回收商,他们都位于一个被称为“便利区”的特定区域内。

Section § 14513.5

Explanation
本节将“HDPE”定义为一种塑料饮料容器,其上标有数字“2”,表明该容器由高密度聚乙烯树脂制成,并符合特定的标签标准。

Section § 14514

Explanation
本节将“管理雇员”定义为监督设施运营或获得认证操作员授权签署发货报告的人员。这不限于这些职责,意味着它也可能包括其他管理职责。

Section § 1451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不用于回收”一词。它指的是处理商已接收一个空的饮料容器,但没有计划或协议实际回收该容器的情况。

Section § 14514.7

Explanation

“非营利性便利区回收中心”是指由非营利组织运营的一种回收中心。它符合条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位于指定的便利区内并获得州政府认证;二是位于豁免便利区内超市附近。这意味着它必须由符合美国国税局特定条款的非营利组织运营,并满足特定的地点和认证要求。

“非营利性便利区回收中心”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回收中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a)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回收中心: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a)(1) 该回收中心由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或501(d)条设立的组织运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a)(2) 该回收中心经部门根据第14538条认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a)(3) 该回收中心位于便利区内,但不一定是超市场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b)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回收中心: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b)(1) 该回收中心由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或501(d)条设立的组织运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b)(2) 该回收中心经部门根据第14538条认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4.7(b)(3) 该回收中心位于便利区内一家超市的两英里范围内,该便利区免除第14571条(a)款的要求。

Section § 14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其他饮料容器”定义为由金属、玻璃、塑料或混合材料制成的瓶子或罐子,但不包括专门由铝、双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的容器。

“其他饮料容器”指主体由金属、玻璃、塑料、其他材料或这些材料的组合构成的饮料容器,但不是铝制、双金属制、玻璃制或塑料制饮料容器。

Section § 1451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州外容器”。它指的是不受特定加州回收法律(第 (14560) 条)管辖,并从其他州带入加州的废旧饮料容器或其部件。

“州外容器”指不受第 (14560) 条约束,并被带入本州的废旧饮料容器或废旧饮料容器部件。

Section § 14515.2

Explanation
本节对“人”进行了广义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运营机构或实体。重要的是,无论它们是否根据本特定分部获得认证或注册,任何个人或实体都可以被视为“人”。

Section § 145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PET容器”定义为一种按照另一法律要求标有数字“1”的塑料饮料容器。它规定此类容器须遵守特定的监管要求。

“PET容器”指根据第18015条标有“1”并受本分部管辖的塑料饮料容器。

Section § 145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物理回收点”定义为便利区内的一个地点,该地点设有一台或多台逆向自动售货机,这些机器接受所有种类的空铝制、玻璃和塑料饮料容器,并退还现金或积分凭证。这些机器必须彼此相距10英尺以内。它们还需要按照部门批准的方式接受特殊尺寸或材料的容器。如果一个地点拥有的机器不接受所有类型的此类容器,或者包含投放箱,则不被视为物理回收点。

“物理回收点”是指便利区内由一台或多台逆向自动售货机提供服务的区域,这些售货机接受所有空铝制、玻璃和塑料饮料容器,并发出现金退款或可兑换的信用凭证,且彼此相距10英尺以内。物理回收点应以部门批准的方式回收奇形尺寸的空饮料容器或由其他材料类型制成的空饮料容器。“物理回收点”不包括接受并非所有空铝制、玻璃和塑料饮料容器的逆向自动售货机组合以及一个或多个投放箱。

Section § 14515.8

Explanation

“试点项目回收商”指的是根据另一项法律(具体而言是第14571.9条)的规定设立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回收地点。这项规定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此后将不再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5.8(a) “试点项目回收商”指根据第14571.9条设立的回收地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15.8(b) 本条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4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经销商的“营业地点”,即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容器装饮料或提供可供销售饮料的实际场所。

Section § 14517

Explanation

“塑料饮料容器”指的是大部分由塑料制成的饮料瓶或容器。

“塑料饮料容器”指主体主要由塑料构成的饮料容器。

Section § 14517.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后填充容器”是指任何之前已经装过饮料或食物的容器。

Section § 14518

Explanation
“处理商”是指经部门认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他们从回收中心购买具有回收押金的空饮料容器(如铝、玻璃或塑料容器)。他们要么回收这些容器,要么在容器不可回收时进行相应处理。处理商必须通过部门批准的方式处理这些容器,以取消其回收押金。重要的是,除非法律的其他部分允许,否则部门不能监管作为处理商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中心。

Section § 14518.4

Explanation

“加工费”这个词指的是饮料制造商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14575条)的规定,支付给某个政府部门的款项。

“加工费”是指饮料制造商根据第14575条规定向该部门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14518.5

Explanation

处理费支付是指当制造商为回收材料提供的价值过低时,提供给回收计划和设施的资金。这些支付有助于确保回收中心能够经济地回收某些特定容器。州政府部门负责确定这些支付的金额。

“处理费支付”是指当该部门认定容器制造商、饮料制造商或有意愿的购买者为特定容器材料提供的废料价值不足以确保该容器类型在根据第14571条要求的最低数量的回收中心或地点实现经济回收时,该部门根据第14573条 (a) 款和第14573.5条 (a) 款向处理商、投放或收集计划、路边回收计划以及回收中心支付的款项。该处理费支付应由该部门根据第14575条确定。

Section § 14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专门定义了饮料容器的“回收”、“已回收”、“回收利用”和“可回收”等术语。它将回收描述为:要么是容器的再利用或重新灌装,要么是通过分拣、清洁、处理并将其改变成新形式以再次使用的过程。根据本法律,仅仅分拣、压缩容器或将其丢弃不被视为回收。

“回收”、“已回收”、“回收利用”或“可回收”是指空饮料容器的再利用或重新灌装,或对已用空饮料容器进行分拣、清洁、处理和再造,以使用其改变后的形式。“回收”、“已回收”、“回收利用”或“可回收”不包括仅仅对空饮料容器进行分拣、切碎、剥离、压缩、储存、填埋或处置。

Section § 14519.5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回收商”被定义为任何进行回收的地点或计划,例如回收中心、投放点或路边回收服务。

“回收商”指回收中心、投放或收集计划,或路边回收计划。

Section § 14520

Explanation
“回收中心”是指一个经过认证的机构,它从消费者那里接收空的饮料容器,并为回收这些容器向他们支付退款。

Section § 14520.5

Explanation

“回收地点”是指经认证的回收中心从消费者那里回收空饮料容器,并支付这些容器退款价值的任何地点或设备,例如移动回收站或逆向自动售货机。

“回收地点”指经认证的回收中心从消费者处接受一种或多种空饮料容器,并支付或提供一种或多种空饮料容器的退款价值的地点、移动回收站、逆向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设备。

Section § 14520.6

Explanation
本节将“未经认证的回收商”定义为任何未经部门官方批准,但从个人或收集点购买空饮料容器的个人或组织。

Section § 14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回收率”定义为按类型分类并送往回收处理商的空饮料容器的百分比。其计算方法遵循第14551节的指导方针。

“回收率”指按类型返回给处理商进行回收的空饮料容器的比例,按照第14551节规定的方式衡量。

Section § 145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兑换”指的是将空饮料容器带到回收中心或指定地点,以取回该容器至少退款价值的款项。

Section § 14523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兑付款”指的是分销商就其出售或交给经销商的每个饮料容器,必须向部门支付的最低费用。

Section § 14523.5

Explanation
“回收率”一词指的是人们退还给处理商的空饮料容器的百分比,具体规定在法律的另一特定条款中。

Section § 14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退款价值”定义为为每种饮料容器设定的金额,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方。首先,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向消费者或收集中心支付他们退回容器的款项,且这笔款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或公司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其次,加工商向回收中心或收集计划支付他们收到的容器的款项。最后,该部门向加工商支付他们从回收中心或计划获得的容器的款项。

“退款价值”指根据第14560条为每种饮料容器确定的金额,由以下各方支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4(a) 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向消费者或投放或收集中心支付,针对消费者或投放或收集中心回收的每种饮料容器。对于消费者将容器退还给回收中心的情况,该退款价值不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Part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001) of Division 2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或《公司税法》(Part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3001) of Division 2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征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4(b) 加工商向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投放或收集计划或路边回收计划支付,针对从经认证的回收中心、投放或收集计划或路边回收计划收到的每种饮料容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4(c) 该部门向加工商支付,针对加工商从经认证的回收中心、路边回收计划或投放或收集计划收到的每种饮料容器。

Section § 14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可再填充饮料容器”。它包括容量为150液盎司或更少的铝制、双金属、玻璃、塑料或其他类型的饮料容器。这些容器还必须有至少三美分的押金,并且通常会退还给制造商进行再填充和转售。

“可再填充饮料容器”指任何铝制饮料容器、双金属饮料容器、玻璃饮料容器、塑料饮料容器或其他饮料容器,其容量为150液盎司或更少,具有至少三美分 ($0.03) 的押金,并且通常会退还给制造商进行再填充和转售。

Section § 14525.1

Explanation

本节将“可重复使用饮料容器”定义为一种具有设定退款价值的玻璃瓶。它旨在经过处理进行清洗,并由饮料制造商重新灌装以供转售。

“可重复使用饮料容器”指具有根据第14560条规定设定的退款价值,并由加工商进行处理以便后续清洗,供饮料制造商重新灌装和销售的玻璃饮料容器。

Section § 14525.5

Explanation

逆向自动售货机是一种接收空饮料容器的设备,并返还现金或价值等于或高于容器退款价值的信用凭证。当一次性退回多个容器时,所有退款价值会被加总,并作为一笔总款项支付。

“逆向自动售货机”指一种机械装置,其接受一种或多种空饮料容器,并发出不低于容器退款价值的现金退款或可兑换信用凭证。如果在单次交易中兑换了多个容器,则退款价值款项应予汇总并支付。

Section § 14526

Explanation

“废品价值”指的是在扣除运输和处理费用后,某人出售可回收容器材料所能获得的金额。

“废料价值”指扣除运输和处理费用后,针对受本部门管辖的容器材料类型所支付的价格。

Section § 14526.5

Explanation
“超市”被定义为一家自助式零售店,销售各种杂货和一些易腐烂商品,年销售额至少达到200万美元。该部门使用《进步杂货商营销指南》中的信息来确定哪些商店符合超市的条件。

Section § 1452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回收中心中何为“超市场地”。它规定,“超市场地”是指一个经认证的回收中心,在那里可以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退回各种空饮料容器。这样的中心可以设在超市内部或紧邻超市入口处,或者设在超市的停车场或装卸区。该超市必须是所谓“便利区”的中心点,或者是一个位于该区域内的经销商。该地点也必须能够通车。

“超市场地”指任何经认证的回收中心,依照第 (14572) 条规定回收所有类型空饮料容器,且位于作为便利区焦点的超市内部、或其入口外部且紧邻入口处、或其周边停车场或装卸区内,或位于该区域内的经销商处,并可供机动车辆通行。

Section § 1452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饮料的“使用或消费”是指所有人以任何方式与饮料互动或使用饮料,例如饮用它。然而,它不包括销售该饮料或储存以备日后销售。

“使用或消费”包括对饮料行使任何附属于其所有权的权利或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饮用该饮料。“使用或消费”不包括为销售目的而销售、保管或保留饮料。

Section § 14528

Explanation

统一产品代码(UPC)是一个11位数字,它使用条纹和空间进行扫描,以识别饮料容器或消费品包装的特定详细信息,例如品牌、尺寸、类型和制造商。

“统一产品代码”是一种11位全数字代码,通过使用一系列交替的条纹和空间进行电子扫描,代表特定品牌、尺寸、类型和制造商的饮料容器或其他消费品包装。

Section § 145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志愿性人工废料价值”定义为买方为空PET容器支付的价格。重要的是,当此价格与指定PET加工账户的某些付款结合时,它应达到或超过这些容器的回收成本。

Section § 145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葡萄酒和烈酒冷却饮品”。这是一种含有葡萄酒或烈酒,并添加了果汁或调味剂的饮品。本节的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8.5(a) “葡萄酒和烈酒冷却饮品”指一种含有葡萄酒或烈酒,并添加了浓缩或非浓缩果汁或调味物质的饮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8.5(b)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4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饮料容器的回收相关费用(如退款价值和押金)设定了全州范围的规定,并禁止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相关规定,除非州法律明确允许。如果联邦法律或新的州倡议法律通过并涉及这些费用,本州法律将失效。然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管理路边或投放式回收计划并收取相关费用。

Section § 145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或任何个人或实体采取措施促进回收工作,例如影响废料价格、改变回收材料的数量或调整饮料销售的开票方式,这不被视为违反加州某些竞争和商业公平法律。但是,此例外不适用于回收中心为增加饮料容器回收而专门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14529.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加州关于饮料容器押金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公园、军事基地或其他联邦财产。然而,如果联邦法律允许,这些规定可以适用于这些地方,但仅限于不受其自身押金计划约束的容器。“涉及押金收取和支付的计划”是指任何联邦财产的系统,在该系统中,购买者支付饮料容器押金,并可在之后取回押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9.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分部不适用于在国家公园和纪念碑、军事设施或任何其他由美国拥有并受其管辖的财产出售、使用或消费的,涉及饮料容器押金收取和支付的任何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9.7(b)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分部,包括但不限于第14560.5节,应适用于国家公园或纪念碑、军事设施或任何其他由美国拥有并受其管辖的财产,但仅限于不另受涉及饮料容器押金收取和支付计划约束的饮料容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4529.7(c) 就本节而言,“涉及押金收取和支付的计划”是指一项计划(但非根据本分部施加的计划),该计划在国家公园或纪念碑、军事设施或任何其他由美国拥有并受其管辖的财产,在销售时对饮料容器收取押金,并为饮料容器购买者提供在国家公园或纪念碑、军事设施或任何其他由美国拥有并受其管辖的财产赎回押金的机会。

Section § 14503.5.1

Explanation
“袋投回收中心”是指由经认证的回收中心运营的一个地方,人们可以在那里留下他们袋装的空饮料容器进行回收兑现。这些中心可能会使用专门用于袋投的机器。

Section § 14514.4.1

Explanation
“社区投放计划”是一项回收倡议,需满足三个特定条件。首先,它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认证,成为一个有效的投放或收集计划。其次,它需要由市或县正式指定,为地方政府指定的居民区提供回收服务。最后,该计划必须在法律定义的乡村地区内运作。

Section § 14525.5.1

Explanation

“乡村地区回收商”是指经过认证的运营商,他们从乡村居民那里收集空的饮料容器进行回收。

“乡村地区回收商”指根据第14571条(c)款第(1)项(A)分项获得认证的运营商,并且根据第14572条从消费者处接收或收集空饮料容器,意图对其进行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