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3.5) 条 (自第 (50075) 条起) 征收特别税。该特别税应统一适用于该地区内的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但未改良的财产可以按低于已改良财产的税率征税。
Chapter 9
Section § 13160
本法律解释了新成立的区的税收留置权何时开始生效。它发生在三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或区设立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税收留置权 第一个财政年度 新区 生效日期 三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区的成立 财产税 税款 留置权时间 区的设立 财产税留置权 税收财政年度 区的成立 税款到期日 财产税时间表
Section § 13161
监事会需要与其他县税一起,对区内的财产征收一项税款,以支付该区的债券利息、在下次征税前到期的任何本金,以及维护和其他区费用。征收的总税款,不包括债券支付部分,不能超过每100美元财产价值1美元。
监事会 征税 应税财产 区税 县税 债券利息支付 本金偿还 财产税限额 区费用 维护成本 评估名册 县评估 税款征收 均衡化评估名册 税收上限
Section § 13161.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对其区域内的所有纳税人或财产征收特别税。该税必须对所有人一致适用,但未改良的财产 (例如空地) 可以按低于已开发财产的税率征税。
特别税 地区税 统一征税 未改良财产 已改良财产 较低税率 不动产 政府法典 纳税人 地区税收 税收实施 财产税 空地 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