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0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的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债务时,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其中包含几个关键点。他们必须说明为什么需要这笔债务、这笔债务将用于何处、计划的债务金额,以及何时何地将就这些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将讨论整个区或仅仅是区的一部分是否会从这笔债务中受益。

Section § 13101

Explanation

当有听证会时,需要将一份关于听证会的通知刊登在相关问题发生区域内广为阅读的当地报纸上。这份通知应当是决议的副本,并遵循法律中另一条款规定的具体规则。

听证会通知应通过在区域内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决议副本的方式发出,刊登方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

Section § 13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决议副本必须与书记员发出的通知一并公布。该通知必须告知公众,关于该决议的听证会将在决议中提及的特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在听证会上,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该区域内的业主,都可以就决议中概述的事项表达他们的看法。

Section § 13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次预定的关于是否通过发行债券承担新债务的公开听证会上,或者如果听证会延期到任何以后的日期,董事会都必须举行该听证会。

Section § 13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关于通过债券承担新债务的听证会上,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区域内的业主,可以出席并分享与此债务必要性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担忧。

Section § 13105

Explanation
听证会结束后,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来决定,区域的全部或部分是否会从实现该决议中阐明的目的中获得好处。

Section § 13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区域董事会决定某个项目或改进只对区域的一部分有利,他们必须清楚地识别并描述这特定的一部分。一旦识别,这部分将正式指定为该区域内的“改进区第____号”。

如果董事会认定整个区域不会受益,则该决议还应以足以识别的方式描述将受益的区域部分,决议中描述的该区域部分应随即构成并被称为该区域的“改进区第____号”。

Section § 13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区内某个特定区域被划定用于改进项目,任何关于举行债券选举以及征税以支付这些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决定,都仅限于该特定区域。换句话说,只有该改进区,而非整个区域,才能参与这些财务决策。

根据本章在区内设立改进区后,在改进区内进行债券选举的所有程序以及为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而征税的所有程序,应仅限于该改进区,并仅适用于该改进区。

Section § 13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旦董事会决定整个区或仅其特定部分将从债券发行中受益,该决定就不能被质疑或推翻。他们的决定被视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131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在决定通过发行债券承担债务(在确定有必要后)时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其必要性、目的以及它如何使区域受益——无论是部分受益还是全部受益。

他们必须明确债务金额、债券期限(最长40年)、利率(最高7%),并将其提交给选民。他们还必须组织一次特别选举,可能与大选同时举行,详细说明其日期、投票时间以及地点。他们必须描述投票区边界并任命选举官员。

董事会根据第13105条作出决定后,如果认为有必要承担债券债务,则应通过决议声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a)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承担债券债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b) 承担债券债务的目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c) 根据其先前的决定,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c)(1) 整个区域将因承担债券债务而受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c)(2) 区域的一部分将因承担债券债务而受益,该部分应在董事会根据第13105条作出的决议中予以描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d) 将承担的债务金额。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e) 将发行的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40年。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f) 应支付的年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7%,可每年或每半年支付,或部分每年支付部分每半年支付。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g) 将提交给选民的提案。
(h)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09(h) 特别区域选举的日期(可与大选合并举行),在该选举中,该提案应提交给选民;投票站开放的时间;因承担债券债务而受益的区域或其部分内的投票区边界;投票地点;以及在每个投票区负责主持该选举的官员姓名,这些官员应包括一名法官、一名监察员和两名书记员。

Section § 13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第13109条中提到的决议,将作为特别债券选举的官方通知。该决议必须按照《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公布,要求其刊登在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

Section § 131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区级选举的管理方式。通常,大选的规则也适用于区级选举。但是,如果地方选举和大选的规则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地方选举的规则优先。本分部中的任何冲突规则将优先于《选举法》中的规则。

《选举法》中关于选举人资格、投票方式、选举官员职责、选票清点以及大选管理所有其他细节的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应管辖所有区级选举,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11(a) 如果《选举法》中关于地方选举的规定与该法中关于大选的规定不一致,则关于地方选举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11(b) 本分部中不一致的规定应优先于《选举法》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3112

Explanation
只有居住在决议中提到的特定区域内的选民,才被允许就该区域是否批准债券进行投票。如果该区域只是一个更大行政区的一部分,这些选民将收到一张特殊选票,并且只有符合资格的人才能使用它。

Section § 13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批准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必须有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这指的是此类债券所需的投票要求。

Section § 13114

Explanation
如果选举中有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承担债务,董事会有权决定何时以及如何处理该债务。他们可以明确债券的详细信息、债券将如何签署以及何时发行。

Section § 13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债券应如何签署和支付。董事会主席和秘书(或秘书的副手)必须签署债券,秘书也签署息票。大多数签名可以印刷或雕刻,但秘书的签名除外,秘书的签名必须是原件。即使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县财务官办公室负责处理与这些债券相关的支付事宜。

债券应由董事会主席签署,并由董事会秘书或其副手会签;息票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副手签署。债券上的所有签名,除秘书的签名外,均可采用印刷、石印或雕刻方式。如果在债券交付之前,其签名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的官员不再担任职务,则该签名仍与该官员在职时具有同等效力。所有债券应在县财务官办公室支付,县财务官是该区的受托人。

Section § 131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想质疑或确认债券的有效性,您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10篇Chapter 9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13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根据董事会认为对公众最有利的方式出售债券。所有债券都必须在发布公开通知后,通过密封报价的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如果没有收到合适的报价,或者报价在价格或投标人的可靠性方面不够好,董事会可以拒绝这些报价,并选择重新发布广告或私下出售。

区可以按照董事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时间或方式出售所发行的债券,但所有债券应通过密封投标方式出售给最高出价者。应以董事会确定的方式发布公告。如果未收到投标,或者董事会认为收到的投标在价格或投标者责任方面不令人满意,董事会可以拒绝所有收到的投标(如有),并选择重新刊登广告或私下出售债券。

Section § 13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部门下设立的区域发行的任何债券,享有与城市债券相同的待遇,并且免除任何州税。

此外,如果这些债券以税款偿付,它们被视为各种信托基金的有效投资,包括保险公司、州学校基金的信托基金,以及州内可投资于城市、县和学区债券的任何基金。

本部门下设立的任何区域发行的任何债券,特此赋予与任何市政当局发行的债券相同的效力、价值和用途,且应免除州内所有税收。
任何区域发行的、以税款偿付的所有债券,均为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的信托基金、州学校基金以及州内可投资于城市、县、市县、学区或市政当局债券的任何基金的合法投资。

Section § 13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向选民提出措施,发行新债券,目的是为现有区域或改善区域债券进行再融资或偿还。实质上,它赋予董事会权力,寻求选民批准用新债券替换旧债券。

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执行以下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19(a) 向选民提交一项措施,以发行新债券来偿还任何或所有未偿还的区债券。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3119(b) 向任何改善区域的选民提交一项措施,以发行新债券来偿还任何未偿还的改善区域债券。

Section § 13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项提案可以在任何定期举行的区级选举中由选民决定,或者可以专门安排一次特别选举来对此进行投票。

Section § 13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内发行偿还债券相关选举的程序。该程序与原始债券发行程序基本相同,但有两个例外。首先,无需举行听证会来决定债券发行是否会使整个区域或仅其一部分受益。其次,获得三分之二的选民多数票即可批准偿还债券。

Section § 13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再融资债券可以与原始债券进行兑换,但前提是债券持有人和董事会都同意这项兑换。

Section § 13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用再融资债券去交换原始债券时,再融资债券的总价值不能超过原始债券的总价值。

Section § 13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通过费率或税收来筹集资金,以偿还再融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其操作方式与支付原始发行债券相同。

董事会可以按照支付原始发行债券的规定方式,通过费率或税收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13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发行债券时,他们可以提前决定这些债券是否可以在到期日之前偿还,这被称为使债券可赎回。这项决定由区董事会在发行债券时通过一项决议来做出。

Section § 1312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债券是可赎回的(即发行人可以在到期日之前赎回该债券),那么这一信息必须清楚地标明在债券本身上。

Section § 13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可赎回债券(即可以提前偿还的债券)可以在其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付息日赎回。赎回的具体金额、方式和价格由董事会在之前的决议中决定。
可赎回债券可在其固定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付息日,以董事会可能在第13125条规定的决议中规定的金额、方式和价格赎回。

Section § 13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债券需要赎回时,必须在董事会选定且最有可能送达债券持有人的报纸上刊登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在赎回日期前至少30天,但不超过90天刊登。

指定赎回债券的通知应在董事会认定最有可能送达债券持有人的报纸上刊登。赎回通知的首次刊登日期不得早于赎回日期前90天,亦不得晚于赎回日期前30天。

Section § 131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在特定赎回日期前已预留资金用于偿还其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这些债券将从该日期起停止计息。此外,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县服务区的收益债券,这意味着这些债券的批准、发行和销售遵循不同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