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县监事会批准了区委员会,选举必须每两年在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这从区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个奇数年开始。

Section § 1305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受本分部管辖的区必须遵循《统一区选举法》中概述的规则。

Section § 13051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决定,随时召集特别选举。

董事会可以随时召集举行特别选举。

Section § 13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特别区选举中投票站的开放时间由该区的理事会决定。

Section § 13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选举通知的发布需要尽可能地遵循与县选举相同的程序。

Section § 130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位选民,如另一条款(第 (13019) 条)所述,有权投一票。

每位选民,如第 (13019) 条所定义,应享有一票。

Section § 13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是如何决定的。在首次选举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将获得四年任期,而得票第三和第四的候选人将获得两年任期。在首次选举之后,所有区董事会成员(一名特定成员除外)将任职四年,或直至其继任者当选或被任命。

Section § 13062

Explanation
一项提案若要获得批准,必须得到投票者所投总票数的一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