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可以随时召集举行特别选举。
Chapter 4
Section § 13050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县监事会批准了区委员会,选举必须每两年在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这从区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个奇数年开始。
区委员会批准 监事会 区普选 奇数年 选举安排 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 十一月选举 区成立 双年选举 选举开始 县级治理
Section § 13050.5
本节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受本分部管辖的区必须遵循《统一区选举法》中概述的规则。
区选举 统一区选举法 管辖 区规则 监管合规 选举程序 区治理 地方选举 遵守选举法 选举统一性
Section § 13052
本法律规定,特别区选举中投票站的开放时间由该区的理事会决定。
投票时间 特别区选举 理事会权限 选举时间 投票站 区理事会 投票时段 特别选举 投票站运作 选举理事会决定
Section § 13053
本法律条文规定,选举通知的发布需要尽可能地遵循与县选举相同的程序。
选举通知 县选举程序 选举通知要求 选举通知合规 县选举法律 公开选举公告 选举通知标准 选举流程一致性 选举公告 选举发布程序
Section § 13058
本法律规定,每位选民,如另一条款(第 (13019) 条)所述,有权投一票。
每位选民,如第 (13019) 条所定义,应享有一票。
选民权利 单一投票权 选民定义 选举权 投票制度 选举过程 个人投票 投票限制 民主参与 选民资格 投票 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