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监事会负责管理该区。除非本节有其他规定,该区的事务应遵循《县服务区法》设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303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监事会决定是否为某个区设立董事会。

Section § 13033

Explanation
本节意味着一个区的董事会拥有由监事会分配给他们的权力。此外,如果监事会选择,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任何权力转交给董事会。

Section § 13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区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委员会通常有五名成员:四名从该地区选举产生,一名是该地区的现任监事。另外,如果所有现任董事一致同意,所有五名成员都可以从该地区选举产生。

Section § 13034.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决定设立一个五人董事会,它可以举行特别选举来取代担任监事的董事会成员。这次特别选举必须遵循从第13050条开始的特定规则。当选者将任职至下一次常规区选举,之后他们将任职四年。

如果区不举行特别选举,替代者将在下一次常规选举中选出。现任监事将继续任职,直到其替代者当选并取得资格。区必须承担地方政府因这次特别选举程序而产生的费用。

如果一个区根据第13034条选择其区董事会由从区内选出的五名成员组成,则区董事会可以召开特别选举,以选举一名区董事会成员接替区董事会中的监事成员。根据本条召开的特别选举应按照本分部第4章(自第13050条起)的规定召集和举行。根据本条在特别选举中当选为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应任职至下一次区普选,并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取得资格。此后,该当选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应为四年。
如果未召开特别选举,则监事成员的继任者应在下一次区普选中选出。
任何根据本条举行选举时担任区董事会成员的监事,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取得资格。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选择召开特别选举的区,应偿还任何地方政府因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13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监督成员之外,所有理事都必须是居住在该区的选民。

Section § 1303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1998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区总选举中,选民将选出与任期已届满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董事。任何在选举日期时尚未任期届满的董事将继续任职,直至其任期结束并选出继任者。选举必须遵守《统一区选举法》规定的规则,以确保选票格式正确和居民投票选举的顺利进行。

在1998年1月1日之后举行的首次区总选举中,由区内选民选出的董事人数,应等于在该选举日期前任期已届满的董事人数。任何在该选举日期前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应继续任职,直至其任期届满且其继任者已由区内选民选出。在1998年1月1日之后举行的首次区总选举以及所有后续的区总选举中,选票的形式和选举的进行应符合《统一区选举法》(《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关于居民投票选举的要求。

Section § 13036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职位出现空缺,监事会负责任命一名新董事来填补该空缺。

Section § 13037

Explanation
如果需要选出某人来填补一个空缺的董事职位,该人将任职至其前任剩余的任期结束,直到其他人被选举或任命接替为止。

Section § 13038

Explanation
每年,区董事会需要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并任命一人担任秘书,该秘书可以是董事会中的任何成员。

Section § 13039

Explanation
区董事会的所有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供公众参加。

Section § 1304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地区董事会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如何组织特别会议,并制定其处理事务的规则。

Section § 13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区董事会董事的报酬方式。董事每次出席董事会会议可获得最高25美元的报酬,每月最多两次会议,此外还可报销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除董事长外,董事每月最多可因履行其他区职责获得五天的25美元报酬。此外,董事会负责设定秘书的报酬,该报酬将替代秘书因出席会议而获得的任何其他报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a)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报酬,应当符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二节第2.3条(自第53232条起)和第2.4条(自第53234条起)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b) 区董事会可以授权每位董事收取报酬,每次董事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不超过二十五美元 ($25),在任何日历月内不超过两次会议,此外还可报销因履行这些职责而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c) 区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因履行除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外的区职责而收取: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c)(1) 每天不超过二十五美元 ($25),但除董事长以外的每位董事,在任何日历月内的支付天数限制为五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c)(2) 因履行这些职责而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d) 秘书应收取由董事会确定的报酬,该报酬应替代秘书根据本条规定因出席会议而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