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规定,监事会负责管理该区。除非本节有其他规定,该区的事务应遵循《县服务区法》设定的指导方针。
监事会 管理机构 区域管理 县服务区法 业务开展 区域治理 县级权力 地方治理 监事会职责 区域规章 管理指导方针 县级机构运作 地方区域规则 监督职责 政府监督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158, Sec. 1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监事会 董事会 区域治理 地方政府 监督决策 区域管理 政府委员会组建 地方监督 管理决策 区域领导 治理结构 行政委员会 地方行政 区域控制
(Added by Stats. 1961, Ch. 2069.)
本节意味着一个区的董事会拥有由监事会分配给他们的权力。此外,如果监事会选择,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任何权力转交给董事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区权力 权力下放 区管理 地方治理 监督权力 管理职责 区决策 管理机构 地方行政 权力分配 权力转移 区权限 监督角色
(Added by Stats. 1961, Ch. 2069.)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区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委员会通常有五名成员:四名从该地区选举产生,一名是该地区的现任监事。另外,如果所有现任董事一致同意,所有五名成员都可以从该地区选举产生。
地区委员会组成 选举成员 监事 一致投票 董事 委员会成员选举 地区治理 委员会结构 监事职责 代表权 地方治理结构 选举流程 委员会组建 地区成员选举 董事会
(Amended by Stats. 1973, Ch. 531.)
如果一个区决定设立一个五人董事会,它可以举行特别选举来取代担任监事的董事会成员。这次特别选举必须遵循从第13050条开始的特定规则。当选者将任职至下一次常规区选举,之后他们将任职四年。
如果区不举行特别选举,替代者将在下一次常规选举中选出。现任监事将继续任职,直到其替代者当选并取得资格。区必须承担地方政府因这次特别选举程序而产生的费用。
如果一个区根据第13034条选择其区董事会由从区内选出的五名成员组成,则区董事会可以召开特别选举,以选举一名区董事会成员接替区董事会中的监事成员。根据本条召开的特别选举应按照本分部第4章(自第13050条起)的规定召集和举行。根据本条在特别选举中当选为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应任职至下一次区普选,并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取得资格。此后,该当选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应为四年。
如果未召开特别选举,则监事成员的继任者应在下一次区普选中选出。
任何根据本条举行选举时担任区董事会成员的监事,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取得资格。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选择召开特别选举的区,应偿还任何地方政府因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区董事会 特别选举 五名成员 监事成员 任期 区普选 选举和资格 费用偿还 地方政府费用 继任者选举 监事角色 第4章规定 举行选举 四年任期 任职期限
(Added by Stats. 1973, Ch. 531.)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监督成员之外,所有理事都必须是居住在该区的选民。
区理事 选民资格要求 居住要求 监督成员例外 理事会成员资格 区内投票 理事资格 居住地选民 地方治理 区域代表
(Amended by Stats. 1997, Ch. 140,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1998.)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1998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区总选举中,选民将选出与任期已届满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董事。任何在选举日期时尚未任期届满的董事将继续任职,直至其任期结束并选出继任者。选举必须遵守《统一区选举法》规定的规则,以确保选票格式正确和居民投票选举的顺利进行。
在1998年1月1日之后举行的首次区总选举中,由区内选民选出的董事人数,应等于在该选举日期前任期已届满的董事人数。任何在该选举日期前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应继续任职,直至其任期届满且其继任者已由区内选民选出。在1998年1月1日之后举行的首次区总选举以及所有后续的区总选举中,选票的形式和选举的进行应符合《统一区选举法》(《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关于居民投票选举的要求。
董事选举 首次区总选举 任期届满 继任者选举 统一区选举法 居民投票选举 选票要求 选举法 选民遵守 1998年后选举 选举行为 董事任期延续
(Added by Stats. 1997, Ch. 140,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8.)
如果董事职位出现空缺,监事会负责任命一名新董事来填补该空缺。
董事空缺 监事会任命 填补董事空缺 任命程序 县董事任命 监事职责 空缺董事职位 监事会权力 董事替换 县监事会 任命董事 监事会职责 董事职务空缺 董事任命 监事会任命
(Added by Stats. 1961, Ch. 2069.)
如果需要选出某人来填补一个空缺的董事职位,该人将任职至其前任剩余的任期结束,直到其他人被选举或任命接替为止。
董事空缺 未届满任期 职位任命 继任者选举 填补空缺 董事职位 临时董事 董事更换 董事会董事空缺 任期届满
(Added by Stats. 1961, Ch. 2069.)
每年,区董事会需要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并任命一人担任秘书,该秘书可以是董事会中的任何成员。
区董事会 年度选举 董事会主席 任命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成员职责 主席选举 秘书任命 治理 董事会领导层 区域管理 董事会成员选拔 领导职务 董事会运作
(Amended by Stats. 1968, Ch. 302.)
区董事会会议 公开届会 公开会议 透明度 出席 公众参与 政府会议 社区参与 阳光法案 公民参与
(Added by Stats. 1961, Ch. 2069.)
本节要求地区董事会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如何组织特别会议,并制定其处理事务的规则。
地区董事会会议 会议日程 特别会议 制定规则 董事会议事程序 决议 会议程序 会议地点 召集会议 会议组织 议事规则 董事会规章 会议地点 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Added by Stats. 1961, Ch. 206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区董事会董事的报酬方式。董事每次出席董事会会议可获得最高25美元的报酬,每月最多两次会议,此外还可报销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除董事长外,董事每月最多可因履行其他区职责获得五天的25美元报酬。此外,董事会负责设定秘书的报酬,该报酬将替代秘书因出席会议而获得的任何其他报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a)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报酬,应当符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二节第2.3条(自第53232条起)和第2.4条(自第53234条起)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b) 区董事会可以授权每位董事收取报酬,每次董事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不超过二十五美元 ($25),在任何日历月内不超过两次会议,此外还可报销因履行这些职责而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c) 区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因履行除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外的区职责而收取: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c)(1) 每天不超过二十五美元 ($25),但除董事长以外的每位董事,在任何日历月内的支付天数限制为五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c)(2) 因履行这些职责而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3041(d) 秘书应收取由董事会确定的报酬,该报酬应替代秘书根据本条规定因出席会议而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报酬。
区董事会报酬 出席会议报酬 董事报销 秘书报酬 董事会会议支付 董事职责 履职费用 每月会议限制 报酬授权 必要费用报销 加州区董事会 非会议职责
(Amended by Stats. 2009, Ch. 332, Sec. 79. (SB 11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