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予采用,除非根据具体情况明确需要不同的含义。

本章中定义的术语具有所规定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Section § 13011

Explanation
“区”是指依照本部规定设立的区域。

Section § 13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地区委员会”定义为某个地区的董事会。它本质上是领导或管理一个地区的管理机构。

“地区委员会”指该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13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县”定义为区域所在的县。它明确指出,当使用“县”一词时,指的是该区域所在的县。

Section § 1301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监事会”和“委员会”这两个术语,特指县的最高管理机构。

“监事会”和“委员会”均指县监事会。

Section § 13015

Explanation

本法将“收费”一词定义为涵盖费用、通行费、费率和租金。因此,当法律提及“收费”时,它指的是这些支付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收费”包括费用、通行费、费率和租金。

Section § 13016

Explanation
本节将“土地”定义为仅指该区域内的土地,并明确排除其上的任何建筑物、动产或公用事业财产。

Section § 13017

Explanation

本节将“法律代表”定义为由公司董事会选定、代表公司行事的人。此人可以是公司官员或其他被任命的个人。

“法律代表”指由公司所有者董事会任命担任此职务的官员或其他个人或多人。

Section § 13018

Explanation
“所有人”一词定义为在最新的县级税务评估记录上被列为土地所有人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13019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定义“选民”特指居住在该区边界内,并且符合《选举法》第359条中对选民定义的人。

Section § 13020

Explanation
“非居民土地所有者”是指在某个区域拥有土地但居住在该区域之外的人。
“非居民土地所有者”指在该区域内拥有土地但其实际住所位于该区域之外的个人或多人、协会、公司或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