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对供水或排污服务收费,即使这些服务实际上并未被使用。这些费用必须在每年 (7) 月 (1) 日前确定,且每英亩土地不得超过 (12) 美元,或每块不足一英亩的土地不得超过 (8) 美元。但是,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可能会适用更高的费用。

区域可以根据土地的用途、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以及服务的使用量来制定不同的费用。费用可能只适用于区域内的特定区域。在 (1977) 年之前根据不同法规设定此类费用的区域,则适用不同的规定。

区域可根据《政府法典》第 (53753) 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在每个日历年的 (7) 月 (1) 日或之前,通过法令或决议确定供水或排污备用费或即时可用费。每项此类费用单独不得超过:区域内每英亩土地每年 (12) 美元,或区域内每块不足一英亩的土地每年 (8) 美元,无论供水或排污服务是否实际使用,除非备用费是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5) 编第 (2) 分部第 (1) 部分第 (12.4) 章(自第 (54984) 条起))征收的。区域委员会可根据土地用途、向土地提供此类服务的成本以及土地上使用的服务量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区域委员会可将此类费用的征收限制在区域内一个或多个改善区内的土地。
本节所含限制不适用于在 (1977) 年 (1) 月 (1) 日之前,根据《县服务区法》(《政府法典》第 (3) 编第 (2) 分部第 (2) 部分第 (2.5) 章(自第 (25210) 条起))征收备用费的任何区域。任何此类区域应受《政府法典》第 (25215.6) 条管辖。

Section § 13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委员会过去正确地设定了备用或即时可用性费用,他们可以每年继续收取相同的金额,无需额外步骤。但是,如果他们想引入新费用或增加现有费用,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例如通知公众并举行听证会,这些程序在《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中有所规定。

如果在设立备用或即时可用性费用时,已遵循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则区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3215条,通过法令或决议,在连续几年内以相同的费率继续收取该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评估,区委员会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3753条中规定的通知、抗议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13217

Explanation
如果你拖欠水费或排污费,并且未在规定日期前支付,你的账单上将增加6%的罚款。这笔未支付的金额会成为附着在你土地上的一种特殊债务,并像普通房产税一样处理。如果土地在税款到期前出售给不知情的善意买家,这笔债务将不会附着在土地上,而是会单独收取。区域必须在县政府确定税额前至少15天,将未支付的费用告知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