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许多用作度假胜地的大型未建制区域。这些地方不适合全面城市开发,因为那会破坏它们的自然属性。然而,它们仍然需要一些政府服务,特别是考虑到许多房屋仅在特定季节有人居住。这项法律旨在提供一种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这些区域所需的必要服务和改进。它还允许对这些度假区内的房产征收税款,以支付这些服务和改进的费用。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全州存在大量未建制区域,这些区域特别适合并用于休闲度假目的,由本州居民持有和使用,但仅季节性居住。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这些度假区不适合全面城市开发,否则会破坏这些区域的本质;然而,这些区域的季节性居民仍然需要延伸的政府服务;并且,在这些度假区提供延伸的政府服务以及建设和融资公共设施因以下事实而复杂化:(a) 许多服务仅在季节性需要,以及 (b) 大多数财产受益于公共设施的土地所有者,由于他们技术上属于非居民,在必要服务和设施的融资方向或方法上没有发言权。立法机关颁布本分部的意图是提供一种替代方法,用于在休闲度假区内提供延伸的政府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融资,以足以满足这些区域的需求;并规定在这些区域内征收税款,其数额足以支付已提供的延伸服务、将提供的额外延伸服务以及已安装或建设的公共设施的费用。

Section § 1300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一系列法规的正式名称为“度假区改善区法”,这些法规涉及特定区域。

Section § 1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一个县内、不属于城市一部分的区域设立度假区改善区,只要该区域内至少80%的土地评估价值由不住在那里的人拥有。

Section § 13003

Explanation
1965年9月17日之后,本法律不再允许成立新的区域,但太浩湖流域内的落叶湖区域除外。此外,第13075条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