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部门确定拟议的保护地役权符合第12251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则申请将根据其满足以下所有选择标准的程度进行审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a) 拟议保护的环境价值的性质,以及它们是否能够被高效且有效地监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b) 地块是否可能因相邻地块的开发而与其他为关键森林资源维护的区域隔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c) 土地所有者对其地块的管理目标是否与土地所有者提议的资源保护措施兼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d) 土地所有者是否已制定,或承诺在地役权最终确定时制定一份等同于或优于森林管理计划的管理计划,以管理该地块。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e) 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公共机构或其他合适的组织是否已表示有兴趣与部门和土地所有者合作,以建立、持有和监测该地役权。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f) 是否有其他资金来源可用于地役权获取、交易成本、监测及其他费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g) 主任确定的其他相关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