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6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审查保护地役权申请时所使用的标准,前提是这些申请符合基本的资格要求。它考虑了几个因素。首先,会考虑拟议保护的具体环境价值以及它们能否得到良好监测。其次,评估该土地是否可能因附近开发而变得孤立。还会评估土地所有者的管理目标与保护工作的兼容性。

此外,要求存在或承诺制定一份类似于森林管理计划的管理计划。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是否有兴趣支持和监督地役权也很重要。还会检查是否有其他资金来源来支付相关费用,以及主任确定的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如果部门确定拟议的保护地役权符合第12251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则申请将根据其满足以下所有选择标准的程度进行审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a) 拟议保护的环境价值的性质,以及它们是否能够被高效且有效地监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b) 地块是否可能因相邻地块的开发而与其他为关键森林资源维护的区域隔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c) 土地所有者对其地块的管理目标是否与土地所有者提议的资源保护措施兼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d) 土地所有者是否已制定,或承诺在地役权最终确定时制定一份等同于或优于森林管理计划的管理计划,以管理该地块。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e) 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公共机构或其他合适的组织是否已表示有兴趣与部门和土地所有者合作,以建立、持有和监测该地役权。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f) 是否有其他资金来源可用于地役权获取、交易成本、监测及其他费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0(g) 主任确定的其他相关考虑因素。

Section § 12262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保育地役权,您需要聘请一名独立的房地产估价师。他们的职责是计算该地役权的价值。这个价值是通过找出物业的市场价值与该物业在受地役权限制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的。

Section § 12263

Explanation

当您申请保育地役权时,部门有180天的时间来处理您的申请。一旦他们做出决定,他们会在10天内书面通知您。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他们会说明理由。

部门应在收到保育地役权获取申请后的180天内对其进行处理,并应在部门作出决定后的1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该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于不批准决定的书面通知应说明不批准该申请的理由。

Section § 1226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些条件不符合,部门可以拒绝一项旨在获取保育地役权的申请。首先,如果它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或遴选标准。其次,如果所有权无法明确转让。第三,如果资金不足。第四,如果有其他优先级别更高的获取项目。最后,如果董事还规定了其他考量因素。

部门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批准旨在获取一项保育地役权的申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4(a) 申请不符合第12251条规定的资格标准或第12260条规定的遴选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4(b) 该保育地役权的明确所有权无法转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4(c) 基金中用于实施该项获取的资金不足。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4(d) 其他获取项目具有更高的优先权。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64(e) 董事确定的其他相关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