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当有人申请收购一项保育地役权时,他们必须向部门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部门能够确认该物业是否符合该项目的资格。申请书还应说明保育目标,并强调该土地的环境重要性或其保护森林和水资源的潜力。

每一份地役权收购申请都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使部门能够核实该地块参与该项目的资格,并了解其保护目标以及该地块的环境价值或保护森林和水生资源的潜力。

Section § 12250.5

Explanation
在评估申请时,部门会检查保育地役权是否符合既定标准并遵守部门规定。

Section § 12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土地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保育地役权的资格。这些地役权通过限制未来的开发来帮助保护森林区域。要符合资格,土地应面临被开发的风险,所有者必须愿意出售或捐赠地役权,并且土地应至少有10%的树木覆盖率或自然潜力达到该水平。土地还必须具有重要的环境特征,如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或确保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它还应支持传统的森林活动,如木材生产。对这些土地的保育应该是可行且经济实惠的。

拟议的保育地役权在根据第12260节规定的选择标准进行审查之前,须符合本节规定的资格标准。为符合参与资格,拟根据该计划受保护的私人林地地块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a) 可能面临转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b) 由愿意并有兴趣出售或捐赠保育地役权的土地所有者拥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c) 针叶树或阔叶树种的林冠覆盖率至少达到10%,或在自然条件下能够达到该林冠覆盖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 具有一项或多项公众和州高度关注的环境价值: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1) 重要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2) 有助于维持跨景观栖息地连通性的区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3) 珍稀植物。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4) 生物多样性。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5) 河岸栖息地。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6) 橡树林地。
(7)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7) 生态原始森林。
(8)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8) 在加州分布稀少的其他关键森林类型和演替阶段。
(9)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d)(9) 直接影响水质和其他流域价值的土地。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e) 规定一项或多项传统森林用途的连续性,例如商品生产或栖息地维护。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51(f) 具有可通过保育地役权以合理成本有效保护和管理的环境价值。

Section § 12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共机构不得要求将地役权作为批准某些许可(例如租赁、许可证或执照)的条件。这包括项目可能影响环境,并根据各种环境法律(例如《加州环境质量法》、《Z’berg-Nejedly森林实践法》以及州和联邦的《濒危物种法》)进行审查的情况。

该地役权不得被要求作为由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颁发的任何租赁、许可、执照、证书或其他使用权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的已批准环境影响报告或减轻负面声明来减轻项目对环境的重大影响,《1973年Z’berg-Nejedly森林实践法》(Chapter 8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511) of Part 2 of Division 4),《加州濒危物种法》(Chapter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50) of Division 3 of the Fish and Game Code),或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42 U.S.C.A. Sec. 4321 et seq.) 的已批准环境影响声明或无重大影响的认定,或《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A. Sec. 1531 et se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