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森林遗产计划特此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可根据本分部规定,代表该部门获取保育地役权。加州森林遗产计划也可包括根据联邦森林遗产计划 (16 U.S.C. Sec. 2103c) 有资格获得资助的活动,且州计划应尽可能与联邦计划协调。
Chapter 2
Section § 12240
加州森林遗产计划旨在帮助保护森林。这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能够购买保育地役权,这是一种限制土地用于保育目的的协议。州计划与联邦森林遗产计划保持一致,力求尽可能紧密合作。
加州森林遗产计划 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 保育地役权 森林保护 土地保育 联邦森林遗产计划 州联邦协调 森林保育活动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环境地役权 林地保护 州保育工作 林业管理 生态系统保护 联邦合作
Section § 122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森林遗产计划的资金来源。资金可以来自捐赠、赠款、联邦拨款和贷款,以及其他合适的资金来源。此外,资金还通过加州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出售特定债券法案下的一般义务债券来分配,例如2006年《安全饮用水、水质和供应、防洪、河流和海岸保护债券法案》和2000年《维拉莱戈萨-基利法案》。
加州森林遗产计划资金 捐赠和赠款 联邦拨款 贷款 加州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 一般义务债券 2006年安全饮用水债券法案 防洪资金 河流和海岸保护资金 2000年维拉莱戈萨-基利法案 拨款 债券销售 自然资源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资金 环境保护资金
Section § 12242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该计划涉及购买或获得保育地役权捐赠的费用。它还涵盖了该部门提供的技术帮助和技术共享活动的费用,以及该部门管理该计划的行政费用。
保育地役权 购买成本 捐赠促成 技术援助 技术转让 行政费用 计划实施 部门活动 成本管理 环境保育 地役权资金 计划管理 部门开支 支持服务 保育财务管理
Section § 12244
这项法律允许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土地信托机构持有保育地役权。主任必须确保任何获得地役权的一方能够妥善监督并执行其条款。
根据本计划获得的役权可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或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持有。主任应认定任何保育役权的受让方有资格监督和执行该役权的条款。
保育地役权 联邦政府 州政府 地方政府 非营利性土地信托 地役权持有者资格 地役权监督 地役权执行 产权 土地保育 环境保护 主任批准 土地使用控制 自然资源管理 法律监督
Section § 12245
局长不能发放资金,除非申请人同意两件事:
首先,用这些资金购买的任何保育地役权只能用于预期的目的。其次,地役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本部门的目标,新的持有者能够妥善管理和执行它,并且保育规定在转让后仍然有效。
局长不得拨付任何资金,除非申请人同意以下两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45(a) 任何获得的保育地役权只能由申请人用于申请资金时的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45(b) 局长应认定地役权的任何处置均符合并促进本部的宗旨,地役权的受让人有资格监督和执行该地役权,并且地役权的保育条款在转让后仍然有效。
保育地役权 资金拨付协议 地役权目的 地役权转让 地役权监督 地役权执行 地役权受让人资格 保育条款 地役权处置 资金要求 申请人协议 地役权转让
Section § 12246
如果持有土地地役权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解散,该地役权的责任必须转交给另一个合适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这个新的持有者应该能够正确地管理和执行该地役权。
地役权转让 非营利性土地信托 政府机构解散 土地地役权管理 公共土地信托 地役权执行 非营利组织解散 地役权持有者 土地保护 地役权监督 土地信托组织 合格土地组织 公共土地管理 土地使用规定 地役权行政管理
Section § 12247
更改地役权或其条款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该部门必须确保此更改仍符合本分部的规定。
地役权修订 同意要求 必要当事人 部门批准 修订一致性 地役权条款 地役权当事人 更改合规性 部门决定 分部规定
Section § 12248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资金接收方同意永久限制土地的使用方式,否则不会发放任何资金。
资金拨付 土地使用限制 永久性协议 申请人同意 土地保护 永久土地限制 土地使用限制 资金分配条件 使用限制 永久限制 申请人要求 土地合同条款 拨付条件 资金分配规则
Section § 12249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以实施本节,其中包括设定获得保育地役权的标准和要求。这些地役权有助于为环境保护目的而保护土地。
保育地役权 实施规则 标准和准则 环境保护 土地保育 取得要求 委员会规章 公共资源 地役权指南 环境保护 监管标准 土地保护 自然资源管理 保育标准 委员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