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40

Explanation

加州森林遗产计划旨在帮助保护森林。这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能够购买保育地役权,这是一种限制土地用于保育目的的协议。州计划与联邦森林遗产计划保持一致,力求尽可能紧密合作。

加州森林遗产计划特此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可根据本分部规定,代表该部门获取保育地役权。加州森林遗产计划也可包括根据联邦森林遗产计划 (16 U.S.C. Sec. 2103c) 有资格获得资助的活动,且州计划应尽可能与联邦计划协调。

Section § 12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森林遗产计划的资金来源。资金可以来自捐赠、赠款、联邦拨款和贷款,以及其他合适的资金来源。此外,资金还通过加州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出售特定债券法案下的一般义务债券来分配,例如2006年《安全饮用水、水质和供应、防洪、河流和海岸保护债券法案》和2000年《维拉莱戈萨-基利法案》。

Section § 122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该计划涉及购买或获得保育地役权捐赠的费用。它还涵盖了该部门提供的技术帮助和技术共享活动的费用,以及该部门管理该计划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12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土地信托机构持有保育地役权。主任必须确保任何获得地役权的一方能够妥善监督并执行其条款。

根据本计划获得的役权可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或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持有。主任应认定任何保育役权的受让方有资格监督和执行该役权的条款。

Section § 12245

Explanation

局长不能发放资金,除非申请人同意两件事:

首先,用这些资金购买的任何保育地役权只能用于预期的目的。其次,地役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本部门的目标,新的持有者能够妥善管理和执行它,并且保育规定在转让后仍然有效。

局长不得拨付任何资金,除非申请人同意以下两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45(a) 任何获得的保育地役权只能由申请人用于申请资金时的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45(b) 局长应认定地役权的任何处置均符合并促进本部的宗旨,地役权的受让人有资格监督和执行该地役权,并且地役权的保育条款在转让后仍然有效。

Section § 12246

Explanation
如果持有土地地役权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解散,该地役权的责任必须转交给另一个合适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这个新的持有者应该能够正确地管理和执行该地役权。

Section § 12247

Explanation
更改地役权或其条款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该部门必须确保此更改仍符合本分部的规定。

Section § 122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资金接收方同意永久限制土地的使用方式,否则不会发放任何资金。

Section § 122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以实施本节,其中包括设定获得保育地役权的标准和要求。这些地役权有助于为环境保护目的而保护土地。

Section § 1224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委员会根据第12249条制定的任何规章或条例,都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程序。该法案详细说明了加州制定和通过规章的官方流程。

委员会根据第12249条通过的规章或条例,应当按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

Section § 12249.6

Explanation
该部门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土地所有者在其林地或疏林地上设立保护性地役权的申请。
部门应审查并批准或不批准土地所有者关于在其林地或疏林地上取得保育地役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