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6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农业保护地役权或财产收购的资金管理方式。它通过要求对财产进行独立估价,确保购买价格不超过公平市场价值。部门会审查这些估价报告,并可要求提供额外的报告。地役权价值由公平市场价值与财产限制价值之间的差额决定。补助金可在最终估价完成前有条件批准,但只有在所有要求都满足后才会发放资金。最终,部门决定估价报告是否可接受。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a) 在确定为农业保护地役权或产权收购补助金提供的资金数额时,部门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农业保护地役权的总购买价格,或在产权收购的情况下,标的财产的总购买价格,不超过公平市场价值,并考虑到所有来源的资金。公平市场价值的确定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a)(1) 申请人应选择并聘请一名独立的房地产估价师,以确定标的财产的价值,包括任何拟议的农业保护地役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a)(2) 部门应审查并考虑申请人的估价报告,并可自行决定要求或获取额外的估价报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a)(3) 地役权价值应通过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限制价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b) 部门可以在最终估价完成之前有条件地批准补助金申请,但前提是,在任何补助金发放之前,必须满足可接受的估价和本部门的所有其他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c) 部门应拥有最终决定权,以确定根据本部门规定,估价报告的可接受性。

Section § 1026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设立、转让或转移一项保育地役权或任何相关的土地协议,您需要将其在土地所在地县的县记录官处登记。这适用于整个物业或仅其一部分。如果您对这些协议进行修改,同样的规则也适用;它们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登记。

Section § 102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受农业保护地役权约束的土地通过征用权被征收时,应如何处理补偿。如果政府或实体征收此类土地,他们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如果没有地役权,土地本应有的价值,减去地役权的价值。该计划或地役权中的任何相关方在当时获得地役权的价值。

局长可以制定涉及联邦机构时的补偿规则,要求他们同意按规定补偿,或支付带有地役权的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局长还负责分配此类土地出售所得的款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1(a) 任何实体行使征用权征收受本计划项下农业保护地役权约束的土地时,征用人应向土地所有权人和地役权所有人支付公正补偿,具体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1(a)(1) 土地所有权人应获得支付的金额为:如果没有地役权存在,本应支付给所有权人的全部价值,减去在征用时经独立评估确定的地役权的公平市场价值。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1(a)(2) 本计划以及地役权中另有规定的任何其他出资方,应获得支付在征用时地役权的价值。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1(b) 局长可以通过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地役权的条款规定,在联邦机构征收地役权的情况下,该机构应同意根据 (a) 款确定的地役权补偿金额,或支付受农业地役权约束的土地的当前公平市场价值。局长应分配根据 (a) 款规定的条件进行的土地出售所得。

Section § 10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拥有农业保护地役权的土地上进行某些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会严重损害土地的农业生产力或其其他重要用途。允许的活动包括授予水、电等公用设施的通行权,建造必要的农业建筑,以及从事狩猎或木材采伐等季节性乡村活动。这些活动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它们不会干扰土地的农业生产能力,也不会影响其被选为保护对象的原因。

农业保护地役权不得阻止以下任何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2(a) 土地所有者在该土地内和通过该土地授予通行权,用于安装、运输或使用水、污水、电力、电话、燃气、石油或石油产品管线、牲畜饮水开发和储存、能源生产以及围栏,前提是这些活动不会严重损害土地的农业生产力以及使该土地成为该计划下优先选择对象的任何多重用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2(b) 在该土地上建造和使用农业生产和营销所必需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谷仓、商店、包装棚、冷却设施、温室、路边销售摊位、牲畜饮水开发和储存、能源生产以及围栏,前提是这些活动不会严重损害土地的农业生产力以及使该土地成为该计划下优先选择对象的任何多重用途。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2(c) 惯常的兼职或非农忙季节的乡村企业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狩猎和捕鱼、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捕食者控制、木材采伐和薪柴生产,前提是这些活动不会严重损害土地的农业生产力以及使该土地成为该计划下优先选择对象的任何多重用途。

Section § 10262.5

Explanation
如果授予了农业保护地役权,这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进入该财产。该地役权不赋予任何人进入该土地的权利。

Section § 10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部门必须在拨款申请完整后的180天内对其作出决定。如果部门决定不批准申请,则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Section § 10264

Explanation

如果购买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土地的拨款申请不符合资格规定、产权不清晰、资金不足、有其他更重要的项目,或者不符合特定的资金或指南要求,局长可以拒绝该申请。

局长应当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予批准获取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拨款申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4(a) 申请不符合第10251条规定的资格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4(b) 部门已确定农业保护地役权的清晰产权无法转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4(c) 基金中用于实施该获取项目的资金不足。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4(d) 其他获取项目具有更高的优先权。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4(e) 经部门认定,申请不符合资金来源方规定或指南、征集文件、申请书或其他相关控制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