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a) 在确定为农业保护地役权或产权收购补助金提供的资金数额时,部门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农业保护地役权的总购买价格,或在产权收购的情况下,标的财产的总购买价格,不超过公平市场价值,并考虑到所有来源的资金。公平市场价值的确定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a)(1) 申请人应选择并聘请一名独立的房地产估价师,以确定标的财产的价值,包括任何拟议的农业保护地役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a)(2) 部门应审查并考虑申请人的估价报告,并可自行决定要求或获取额外的估价报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a)(3) 地役权价值应通过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限制价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b) 部门可以在最终估价完成之前有条件地批准补助金申请,但前提是,在任何补助金发放之前,必须满足可接受的估价和本部门的所有其他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60(c) 部门应拥有最终决定权,以确定根据本部门规定,估价报告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