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专门适用于农业保护地役权的获取。在审查此类地役权申请时,部门必须确保项目符合本分部的要求,并符合他们制定的任何相关规则或条例。

Section § 10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通过保护地役权或收购来帮助保护农业土地的补助金资格标准。首先,土地必须能够并打算用于商业农业生产,具备足够的基础设施和支持长期耕作的环境。其次,地方政府必须有一个总体规划,表明致力于保护农业土地,并针对该区域有具体目标和政策。最后,如果没有此类保护措施,该土地应面临在可预见的未来被转变为非农业用途的风险。

农业保护地役权或产权收购补助金的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1(a) 拟议保护的地块预期用于且面积足够维持商业农业生产。该土地也位于具备必要的市场、基础设施和农业支持服务的区域,且周边地块面积和土地用途将支持长期商业农业生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1(b) 适用的市或县拥有总体规划,表明对农业土地保护的长期承诺。此承诺应体现在该规划的目标、宗旨、政策和实施措施中,只要它们与拟议收购的县或市区域相关。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1(c) 若无保护,拟议保护的土地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被转变为非农业用途。

Section § 102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局长如何评估购买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土地所有权的拨款提案。局长根据多项标准评估项目的整体价值。

这些标准包括农业用地的质量、项目对湿地和栖息地保护等资源保护目标的贡献,以及市或县在规划和政策中体现的对长期土地保护的承诺。

此外,还会考虑土地与城市边界的关系、申请人管理项目的能力、地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以及项目对农业管理和可持续性的支持。

其他因素包括地方来源的配套资金,以及购买价格与市场价值相比是否合理。

局长应根据项目的整体价值,并考虑到计划的目标和宗旨,以及拟议项目满足以下选择标准的程度,评估土地所有权或农业保护地役权购置拨款提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a) 农业用地的质量,基于土地适宜性、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的定义、生产力指数以及其他土壤、气候和植被因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b) 提案符合多项自然资源保护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湿地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风景开放空间保护。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c) 市或县通过以下方面展现出对农业用地保护的长期承诺: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c)(1) 市或县的总体规划和相关土地利用政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c)(2)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政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c)(3) 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的政策和程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c)(4) 农业经营权条例的使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c)(5) 为农业企业提供经济支持和发展的实施策略,包括水政策、公众教育、市场营销支持以及消费者和娱乐激励措施。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c)(6) 其他相关政策和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d) 如果土地位于参与《威廉姆森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分编第七章(第51200条起))的县,则拟议保护的土地应位于县或市指定的农业保护区内。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e) 拟议保护的土地应位于由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立的城市势力范围外部边界两英里范围之外。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f) 申请人展示出有效实施提案的财务和技术能力。技术能力可通过申请人管理委员会或工作人员具备农业用地保护专业知识,或通过与拥有该专业知识的组织合作来体现。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g) 提案展示了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协调一致方法。如果其他实体受到影响,则应有这些实体对提案的书面支持和合作意愿。应考虑未参与提案的邻近土地所有者的支持。
(h)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h) 土地的保护支持该地区长期的私人管理和持续的农业生产。
(i)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i) 地方政府和其他来源为购置土地所有权或农业保护地役权(或两者兼有)所贡献的配套资金和实物服务金额。
(j)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j) 拟议购置的价格与公平市场价值相比具有成本效益。
(k)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2(k) 局长或资金来源确立的其他相关考虑因素。

Section § 1025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该部门不会通过本章获得任何新的权力来影响地方政策或土地使用决策。

Section § 102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申请资金购买农业保护地役权或一块土地的完全所有权,他们必须首先通知附近县和距离该土地两英里范围内的城市的规划主管。该通知应说明他们的申请意向、申请截止日期、提及地役权可能导致财产税收入降低,并概述地方当局有权在申请截止日期后30天内提供反馈意见。

县和市在该截止日期后有30天时间提交关于项目与当地规划兼容性的任何意见。负责资金的部门在评估项目提案时将考虑这些地方意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4(a) 在申请获取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完全所有权的资金之前,申请人应书面通知相关县或各县以及距离该物业两英里范围内的每个城市的规划主管有关该申请的信息。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4(a)(1) 申请人打算从该计划申请拨款以获取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完全所有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4(a)(2) 申请截止日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4(a)(3)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三节第1.5条(自第421条起),该保护地役权可能导致财产税收入减少。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4(a)(4) 管辖区有权在申请截止日期后30天内就该项目向部门提交意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4(b) 相关县或各县以及距离该物业两英里范围内的每个城市应在申请截止日期后30天内,就该项目向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包括该项目与总体规划的兼容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54(c) 部门应考虑县或市根据 (b) 款就该项目提交的任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