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农田保护项目基金。该基金的资金主要用于立法机关年度预算案中指定的项目目的。但是,它也可以接受专门用于该项目的联邦拨款、赠款和捐赠。这些指定资金不受常规预算规则的限制,可直接用于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a) 加州农田保护项目基金特此设立。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后,应用于本项目的目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联邦拨款以及捐赠(包括所生利息)可存入基金,但这些款项须由捐赠者指定并要求专门用于本项目的目的;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这些款项特此持续拨款给部门,用于本项目的支出。

Section § 10230.2

Explanation

加州农田保护计划旨在保护和管理农业用地,以供未来使用。它为那些旨在保持土地可用于耕种的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包括赠款。这可能包括购买土地权利以防止非农业用途,或对受保护协议约束的土地进行改良。该计划还支持制定保护农业资源的计划,并为项目执行提供技术帮助。此外,它还涵盖行政费用和立法机关批准的其他活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a) 加州农田保护计划特此在该部门设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 该计划可为农业用地上的项目和活动提供财政援助,包括赠款或合同,以支持农业保护和可持续土地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1) 取得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土地所有权,以保护土地的农业用途或能力,且符合以下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1)(A) 寻求地役权或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目的与该财产的持续农业用途相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1)(B) 该地役权或土地所有权不会且将来也不会实质性地阻止该财产上的农业用途。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1)(C) 如适用,将受地役权或土地所有权保护的任何非农业特性是该财产固有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2) 由主任确定的,对受保护地役权、契约限制或类似长期协议保护的土地进行改良。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3) 保护和养护农业用地的计划,以及保护、养护、恢复或提升位于农业用地之上、毗邻农业用地或历史上存在于农业用地上的资源或价值的计划。这些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3)(A) 根据《政府法典》第65565条制定的总体规划中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要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3)(B) 识别和开发潜在项目的土地保护策略和计划。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4) 为开发项目、准备申请和实施项目提供技术援助。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5) 该部门为管理该计划而产生的行政费用。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0.2(b)(6) 立法机关在为该计划拨款时批准的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102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资金应如何用于专门旨在获取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完全土地所有权的拨款。它还规定,只要这些费用发生在拨款期内,部门有权支付与这些获取相关的直接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1(a) 资金应依照该计划中授权、要求或以其他方式规定的支出和分配,用于获取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拨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1(b) 部门可以支付经部门确定的与获取相关的直接费用,用于在拨款期限内发生的费用。

Section § 1023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部门接受金钱捐赠,但前提是该部门是选定的接收方,并承诺将这笔钱用于捐赠者选择的县内的某个项目。这些捐赠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0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想要一笔拨款来购买农业土地的保护权,他们不能通过征用权来获得这些权利,除非土地所有者明确提出要求。

Section § 10233

Explanation

申请农业保育相关拨款时,你需要提供某种形式的配套资金,可以是现金或服务。对于购买农业保育地役权的拨款,你必须提供至少拨款价值5%的配套资金,或者土地所有者捐赠至少地役权价值10%的部分。如果同时使用现金和捐赠,总额应至少达到地役权价值的10%。用于监测的捐款,最高可达一半,可以计入此配套资金。

规划或土地改良拨款要求至少项目总成本10%的配套资金。产权收购拨款需要至少拨款价值5%的配套资金。

根据本分部提交的每份拨款申请,均应包含一个配套资金组成部分,如本节所规定,可以现金或实物服务形式提供,或两者结合,由部门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3(a) 每份用于购买农业保育地役权的拨款申请,均应包含一个不低于拨款价值5%的配套组成部分,或土地所有者捐赠的不低于农业保育地役权评估公平市场价值10%的部分。在配套资金和地役权价值捐赠相结合的情况下,组合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农业保育地役权评估公平市场价值的10%。对标的物业农业保育地役权监测捐赠基金的捐款,最高可达50%,可作为本分部项下合格拨款配套资金的组成部分提供,由部门决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3(b) 根据第10230节提交的每份规划或土地改良拨款申请,均应包含一个不低于提案总成本10%的配套资金组成部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3(c) 每份产权收购拨款申请,均应包含一个不低于拨款价值5%的配套组成部分。

Section § 10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其指定用途。对于农业保护地役权,这些资金不得使用、出售或处置,除非获得局长批准,或由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如果持有地役权的组织解散,则必须将其转让给另一个合适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对地役权条款的任何更改都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并且局长必须批准任何修订,以确保其符合本分部的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5(a) 局长不得拨付任何补助资金,除非申请人同意该补助资金仅用于申请和获批的用途。对于农业保护地役权的补助,局长不得拨付任何补助资金,除非申请人同意,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对该地役权进行其他使用、出售或其他处置,或该地役权可为管理目的转让给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5(b) 如果持有该地役权的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解散,则应按照本分部的规定,将其转让给适当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5(c) 该地役权或其任何条款,只能在所有必要当事方(包括土地所有者、地役权持有人和局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订。局长应确定该修订与本分部不冲突,方可进行修订。

Section § 102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建立一个支付系统来购买农业保护地役权,只要部门和出售方都同意,并且付款得到充分担保。

Section § 10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资金用于购买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完全所有权,作为地方发展权转移计划的一部分,那么当地役权或所有权出售时,持有者必须向基金偿还。偿还金额应等于地役权的公平市场价值,并根据部门批准的评估确定。

如果资金用于根据地方发展权转移计划购置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完全所有权,则在地役权或完全所有权及其附带发展权出售时,持有该地役权的实体应按经部门批准的评估确定的地役权公平市场价值的金额偿还该基金。

Section § 10237

Explanation
负责人只有在获得补助金的人(如果是地役权,还包括卖方)同意永久限制土地使用方式的情况下,才能发放用于购买土地或地役权的补助金。

Section § 10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农业保护地役权会限制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那么赠款资金就不能用于购买这些地役权。法律列出了在这些地役权下允许进行的具体活动和用途,以确保它们不会干扰农业经营。这些活动包括农作物和牲畜的生产和销售、自然资源保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前提是它们遵循最佳实践并保持农业用途。此外,法律还允许支持水和空气质量、防火以及为农场工人建造住房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限制农业耕作。此外,它还允许用于现场农业和住宅用途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8(a) 局长不得拨付任何赠款资金,用于获取限制畜牧业实践的农业保护地役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8(b) 以下用途和活动应被视为与根据本分部资助的任何农业保护地役权一致且兼容,并且不应被视为限制畜牧业实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8(b)(1) 第10246条和第10262条中规定的用途和活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8(b)(2) 农作物、农产品和牲畜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8(b)(3) 自然资源的恢复、增强、维护、保护和养护,如果这些活动是按照普遍接受的最佳管理实践进行的,并且所保护土地的长期农业用途未因此受到显著损害。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8(b)(4) 旨在减少农业经营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改善、促进或增强土地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和韧性的活动,如果所保护土地的长期农业用途未因此受到显著损害。
(5)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8(b)(5) 旨在支持水资源养护和保护、改善空气质量以及燃料削减和管理的活动,包括保护所保护土地和邻近财产免受灾难性野火侵害,如果所保护土地的长期农业用途未因此受到显著损害。
(6)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8(b)(6) 附属住宅单元和农场工人住房的建造、重建和使用,但须遵守合理的规模和位置限制,如果所保护土地的长期农业用途未因此受到显著损害。对附属住宅单元和农场工人住房的限制不得比《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13章第2条(自第66314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021.6条,或当地建筑许可证要求更具限制性。
(7)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38(b)(7) 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建造、重建或使用,以满足所保护土地的农业和住宅能源需求,如果所保护土地的长期农业用途未因此受到显著损害。

Section § 102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购买农业用地的补助金如何运作。如果您获得补助金,您需要遵守以下规定:当您购买土地时,您必须同意通过施加一项特殊限制(农业保护地役权)来将其保留用于农业用途。在三年内,您应该将土地出售给私人买家,但要保持该限制不变。出售后,您必须部分偿还补助金,偿还金额相当于公平市场价值减去地役权价值和其他销售成本,具体取决于部门对原始购买的贡献比例。

Section § 10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本部。这些规则必须按照《行政程序法》中概述的程序制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40(a) 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部的规则和条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40(b) 部门根据本条制定的规则或条例,应当依照《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规则规定(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予以制定。

Section § 10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制定拨款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才能获得批准。

Section § 10242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评估所有资金申请,并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这些申请。

Section § 10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当地政府不能要求某人同意一项保护地役权——即一项旨在保护特定土地用于保育目的的法律协议——作为批准其特定用途土地使用申请的条件。

Section § 10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某个项目导致学区财产税收入减少,并且该学区提出补偿要求,那么该项目将对该学区进行补偿。

该项目应向任何因该项目而发生财产税净损失并要求偿付的学区偿付。

Section § 10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为受保护地役权或类似协议保护的土地改良提供拨款。这些改良必须直接惠及受保护的土地。这些拨款的申请将根据具体标准进行评估,例如提升农业价值、增加与自然区域的兼容性、展示创新实践、涉及其他机构、作为流域管理计划的一部分以及恢复资源。

拨款可用于土地改良。这些拨款的使用应限于改良受保护地役权或经主管确定的类似长期保护协议所保护的土地,前提是该改良将直接惠及受保护土地。土地改良拨款申请应根据其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程度进行评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46(a) 该改良将提升受地役权保护土地的农业价值,并促进其长期可持续农业利用,例如水源开发和侵蚀河岸的植被恢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46(b) 该改良将提高农业经营与敏感自然区域的兼容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46(c) 该改良将展示具有广泛应用潜力的新型创新最佳管理实践。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46(d) 拟议改良包括其他机构的财政和技术参与,例如资源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加州大学合作推广部、美国农业服务局和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局。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46(e) 该改良是协调流域管理计划或同等计划的一部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46(f) 该改良将恢复或增强土地上的资源。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46(g) 该申请满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