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5

Explanation
本节宣布了该立法的名称,即《加利福尼亚州水产养殖发展法案》。它不包含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规则,只是本章可被引用的名称。

Section § 826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认为,鼓励水产养殖(即养鱼业)对州内每个人都有益。通过支持水产养殖,本州旨在提高食物产量、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加鱼类数量、改善捕鱼机会,并更好地利用土地和水资源。

Section § 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制定一项政策和计划,以提升水产养殖的科学和实践水平。其目标是帮助发展本州的水产养殖业,并推动相关的经济活动。

Section § 8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水产养殖”定义为鱼类、贝类和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的养殖和照料。然而,它明确排除了水稻或豆芽等陆生作物的种植,即使这些作物是在水中种植的。

本章中使用的“水产养殖”指水生生物的养殖和饲养,包括但不限于鱼类、贝类、软体动物、甲壳类动物、海带和藻类。水产养殖不指商业用途的内陆作物的养殖和饲养,包括但不限于水稻、西洋菜和豆芽。

Section § 829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本章中使用的“局长”一词特指渔业和野生动物局的局长。

Section § 830

Explanation

本章中提到的“部门”一词,特指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在本章中,“部门”指渔业和野生动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