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重新组织并更新了之前在《第4部分》的《第2篇》中关于致命武器管理和管制的规定。它的正式名称是“2010年致命武器重新编纂法案”。
致命武器 重新编纂 2010年法案 武器管制 第2篇 第4部分规定 法律更新 加州武器法 2010年立法行动 重新编纂过程 武器管制修正案 致命武器管理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本节指出,《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无意改变现有的致命武器法律。相反,该法案纯粹是一项行政更新,应如此理解。它澄清,法案的所有部分,包括交叉引用,都应以不改变法律实质的方式进行解释。
《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实质性地改变与致命武器相关的法律。该法案旨在使其效力完全不具实质性。本部分、第4部分第2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001) 的每项规定,以及本法案的所有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法案中每项规定中的每个交叉引用,均应与本法案的非实质性意图保持一致地解释。
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 行政更新 非实质性意图 现有法律 致命武器 法律解释 法律澄清 交叉引用 实质性改变 法律一致性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的部分内容与相同主题的旧法相似,则应将其视为延续,而非新法。
它还阐明,如果其他法规提及这些旧法,则应理解为提及更新、延续的版本,除非另有说明。
(a)CA 刑法 Code § 16010(a) 本部分或第4部分第2章(自第12001条起)的条款,或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的任何其他条款,只要其与涉及相同主题事项的先前存在的条款基本相同,应被视为对其的重述和延续,而非一项新的立法。
(b)CA 刑法 Code § 16010(b) 某法规中提及在本部分或第4部分第2章(自第12001条起),或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的任何其他条款中被重述和延续的先前存在的条款,除非出现相反意图,应被视为提及该重述和延续。
(c)CA 刑法 Code § 16010(c) 某法规中提及本部分或第4部分第2章(自第12001条起)的条款,或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的任何其他条款,且该条款与先前存在的条款基本相同,除非出现相反意图,应被视为包括提及该先前存在的条款。
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 法律延续 条款重述 法规引用 先前存在的条款 法律更新 法律解释 延续与新立法 法律重述 法规解释 法律改革 法律连续性 加州致命武器法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关于致命武器的法律规定已根据《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进行了更新或重组,则根据旧规定作出的任何定罪,将被视为根据新规定或更新规定作出的先前定罪。除非法律中有特定理由另行处理,否则本规定适用。
致命武器 法典重编 先前定罪 重述规定 法律延续 更新法律 旧规定 新规定 定罪处理 重组法规 第2章 第12001条 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本节解释说,在解释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的各个部分时,过去关于类似或重述法律的法院判决可以提供帮助。然而,新法案并未评估这些过去的法院判决是对是错。本质上,虽然旧的判决可以指导解释,但该法案本身并未对它们表达任何意见。
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 司法解释 先前条款 立法评估 法院判决 司法判决 重述条款 法律解释 条款解释 司法相关性 过去裁决 立法意图 司法准确性 法律延续 立法机关评估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法院之前对某项法律的合宪性做出了裁决,那么该裁决可以帮助评估《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或任何相关法规中任何法律的合宪性。然而,当这项重编法案制定时,立法机关并未对其中包含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任何新的评估,也未确认之前的法院裁决。该法案本身无意对这些条款是否合宪做出任何判断。
(a)CA 刑法 Code § 16025(a) 确定先前存在条款合宪性的司法裁决,在确定本部分、第4部分第2章(自第12001条起)或《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中重述并延续该先前存在条款的任何其他条款的合宪性时,具有相关性。
(b)CA 刑法 Code § 16025(b) 然而,在颁布《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时,立法机关并未评估受该法案影响的任何条款的合宪性,也未评估确定受该法案影响的任何条款合宪性的任何司法裁决的正确性。
(c)CA 刑法 Code § 16025(c) 《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无意也并未反映对受该法案影响的任何条款合宪性的任何认定。
司法裁决 合宪性 2010年致命武器法典重编法案 先前存在的条款 立法机关评估 法院裁决相关性 法律评估 合宪性判断 法典重编 法律条款评估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如果你随身携带致命武器并计划攻击他人,你就犯了轻罪。
致命武器 袭击意图 轻罪 携带武器 袭击计划 武器持有 刑事犯罪 伤害意图 武器犯罪 非法意图 准备人身攻击 隐藏武器意图 持武器威胁行为 加州武器法律 个人武器持有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这项法律规定,广告销售任何被加州其他法律禁止的武器或装置是违法的。这包括在本州内的报纸、杂志、传单、格式信函、公开出版物、广告牌、卡片、标签或其他广告媒介上,或通过任何其他广告设备进行宣传。简单来说,你不能宣传你被禁止拥有的物品。
违禁武器广告 非法武器销售广告 禁用装置营销 枪支广告限制 非法持有物品 广告违禁物品 加州武器广告 非法装置推广 受限物品广告 非法销售广告 武器禁令合规 广告媒介禁令 非法物品出版 广告法合规 流通出版物限制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与拒绝工作相关的纠察或类似活动的人,携带某些武器属于轻罪。具体来说,它禁止在这些活动中携带隐匿枪支、在车辆中携带已上膛枪支或任何致命武器。
此外,该法律明确指出,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非法的纠察活动或允许被禁止的行为,无论其他法律可能看似允许这些行为。
(a)CA 刑法 Code § 17510(a)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进行与集体拒绝工作相关的纠察或其他信息宣传活动时,从事下列任何行为的,均犯有轻罪:
(1)CA 刑法 Code § 17510(a)(1) 随身隐匿携带,或在其控制或指挥下的任何车辆内隐匿携带任何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随身隐匿携带的枪支。
(2)CA 刑法 Code § 17510(a)(2) 随身携带已上膛的枪支,或在其控制或指挥下的任何车辆内携带已上膛的枪支。
(3)CA 刑法 Code § 17510(a)(3) 携带致命武器。
(b)CA 刑法 Code § 17510(b) 本条不得解释为授权或批准任何未经法律另行授权的纠察或其他信息宣传活动。
(c)CA 刑法 Code § 17510(c) 以下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a)款第(1)项所述的任何行为:
(1)CA 刑法 Code § 17510(c)(1) 第4编第5部第2章第2条(自第25450条起)。
(2)CA 刑法 Code § 17510(c)(2) 第25615条至第25655条(含首尾)。
(d)CA 刑法 Code § 17510(d) 第25900条至第26020条(含首尾)不得解释为授权(a)款第(2)项所述的任何行为。
纠察法规 武器携带限制 隐匿枪支 已上膛枪支 致命武器 集体拒绝工作 信息宣传活动 公共场所限制 轻罪 劳工抗议 枪支管制 非法纠察行为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的驾驶员或车主明知而允许某人将枪支带入车辆,且此行为违反第 26350 条规定,则构成轻罪。
任何机动车的驾驶员或任何机动车的车主,无论车主是否在车内,明知而允许任何其他人携带或带入车辆枪支,且此行为违反第 26350 条规定,均构成轻罪。
轻罪 机动车驾驶员 车主 枪支违规 明知而允许 携带枪支 带入枪支 车辆枪支禁令 遵守第 26350 条 非法运输枪支 车辆内枪支 驾驶员责任 车主责任 车辆持有法律
(Added by Stats. 2011, Ch. 725, Sec. 10. (AB 14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本法律规定,第16580条中提及的任何法律均不阻止警察或执法人员携带任何获准用于在市或县执行法律的装备。
警用装备 执法权利 法令执行 授权装备 市级执法 县级执法 治安官装备 特警 警方权限 执法工具 公共安全装备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如果有人向未满18岁的人出售BB枪或类似装置,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较轻的刑事犯罪。
BB枪 向未成年人出售 未成年人 轻罪 BB装置 未满18岁 销售限制 刑事犯罪 未成年人持有 青少年安全 武器管制 青少年 枪支法律 零售商责任 年龄限制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明确或默示许可,向未成年人提供任何BB装置属于轻罪。“提供”是指借出BB装置或在不涉及销售的情况下转让该装置。
(a)CA 刑法 Code § 19915(a) 任何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明示或默示许可,向该未成年人提供任何BB装置的,即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19915(b) 在本节中,“提供”指以下任一情形:
(1)CA 刑法 Code § 19915(b)(1) 借出。
(2)CA 刑法 Code § 19915(b)(2) 不涉及销售的转让。
BB装置 未成年人 轻罪 父母许可 监护人许可 借出 不涉及销售的转让 提供BB装置 BB枪法律 未成年人与BB枪 借出BB装置 BB枪转让 法定监护人同意 父母对BB枪的同意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本节只是将某些法律命名为“危险武器管制法”。它没有提供具体细节,但表明存在关于危险武器管制的规定。
第16580条所列规定应被称为并可引述为“危险武器管制法”。
危险武器 武器管制 第16580条 法律引述 武器立法 武器规章 加州武器法 枪支管制 武器限制 公共安全法 武器政策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第16580条所列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违宪,这不会使其余法律失效。立法机关明确表示,其意图是让第16580条中的所有规定独立生效,即使其中某些部分被废止。
如果第16580条所列任何规定的任何条、款、项、目、句、节或词语因任何原因被裁定违宪,该裁决不影响第16580条所列任何其他规定的效力。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即使第16580条所列的规定及其中的任何条、款、项、目、句、节或词语中的一个或多个被宣告违宪,立法机关仍将通过这些规定及其中的每个条、款、项、目、句、节和词语。
违宪条款 立法意图 第16580条 法律独立性 法律效力 法律可分割性 违宪后果 法律延续 条款可分割性 规定独立性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285, Sec. 25. (AB 1402)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本法律明确规定,当涉枪法律提及“任何枪支”时,指的是每一支枪支。这意味着,如果您违反这些法律,每支枪支或其任何部件都可能被视为一项单独的罪行。这包括关于携带隐藏武器、非法销售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法律。
(a)CA 刑法 Code § 23510(a) 就本法典第 25400 条和第 26500 条、第 27500 条至第 27590 条(含)、第 28100 条、第 29610 条至第 29750 条(含)、第 29800 条至第 29905 条(含)以及第 31615 条,以及本法典第 16585 条 (a) 款所列的任何规定,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8100 条、第 8101 条和第 8103 条而言,尽管这些条款中可能使用了“任何枪支”一词,但每支枪支或每支枪支的枪身或机匣均构成这些条款下的独立罪行。
(b)CA 刑法 Code § 23510(b) 就第 25135 条而言,尽管该条款中可能使用了“任何枪支”一词,但每支枪支均构成该条款下的独立罪行。
枪支犯罪 独立罪行 每支枪支 单独违规 枪支法律 非法枪支销售 隐藏武器违规 枪身 机匣 枪支法规 单独枪支指控 枪支部件犯罪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737, Sec. 6. (AB 50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本节阐明了在某些加州法律中,哪些行为构成涉及暴力使用枪支的犯罪。具体而言,它包括各种违法行为,例如枪支袭击法中的特定部分、向有人居住的住宅或车辆开枪,以及以威胁方式拔出或展示枪支。每个引用的条款都涉及暴力使用枪支的不同方面。
在第16580条所列规定中,涉及暴力使用枪支的犯罪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刑法 Code § 23515(a) 违反第245条(a)款第(2)项或第(3)项,或违反第245条(d)款。
(b)CA 刑法 Code § 23515(b) 违反第246条。
(c)CA 刑法 Code § 23515(c) 违反第417条(a)款第(2)项。
(d)CA 刑法 Code § 23515(d) 违反第417条(c)款。
暴力枪支犯罪 持枪袭击 向有人居住的住宅开枪 第245条违规 枪支展示 暴力使用枪支 第417条违规 加州枪支法律 枪支相关犯罪 枪支暴力 非法使用枪支 第246条违规 枪支威胁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
如果您正在申请与枪支相关的执照、许可证或证书,您需要提交两份指纹副本。这些指纹必须使用司法部提供的特定表格,其中一份可以发送给联邦调查局。
凡是需要进行枪支资格认定,并涉及根据本部分规定颁发任何执照、许可证或证书的每份申请,均应包含申请人指纹的两份副本,使用司法部规定的表格。其中一份指纹副本可提交给美国联邦调查局。
枪支资格认定 执照申请 许可证颁发 证书颁发 指纹提交 司法部表格 联邦调查局指纹 枪支许可证 枪支执照 背景调查流程 枪支申请流程 指纹要求 枪支执照程序 指纹表格 枪支许可证规定
(Added by Stats. 2010, Ch. 711, Sec. 6. (SB 10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Operative January 1, 2012, by Sec. 10 of Ch. 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