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2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公共工程合同相关的两个关键术语。“公共工程合同”是指州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或公共机构为在不动产上进行与施工相关的活动而签订的协议,但不包括根据《州合同法》签订的协议。“索赔”是指与此类合同履行相关的付款或赔偿请求。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200(a) “公共工程合同”是指,除根据《州合同法》(第 2 部分(自第 10100 条起))授予的合同外,由州、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公共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或其他方式授予的,用于在不动产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建造、施工、改建、维修或改良的合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200(b) “索赔”是指根据或与任何公共工程合同的履行有关的,要求金钱赔偿或损害赔偿的请求。

Section § 22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公共工程合同在提交投标和授予合同时包含一项争议仲裁条款,除非其他法律禁止。

除非法律另有禁止,任何公共工程合同的条款可以在招标和授予合同时包含一项仲裁任何索赔的规定,该规定应根据第2部分第1章第7.1条(从第10240节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