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5
Section § 19201
本节仅说明一系列法规的正式名称,即《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门合同法》。
Section § 19202
Section § 19203
本法律适用于司法部门机构自2011年10月1日起签订的任何新合同或对现有合同的修改。
Section § 19204
本法规定了加州司法部门实体如何处理采购和合同签订事宜,特别是针对货物、服务和信息技术。价值超过 100 万美元的合同需要州审计局审查,而超过 500 万美元的信息技术项目则需要加州技术局评估。法律明确规定,法院设施建设或相关活动的采购规则不适用,但某些设施的维护除外。在《司法部门合同手册》通过之前,适用一般的州合同规则。
Section § 1920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司法部门实体”。它包括任何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以及法院行政办公室。此外,当法典提及州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时,特指这些司法实体中的任何成员、司法官员或雇员。
Section § 19206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2012年1月1日前制定并发布一份《司法部门合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所有司法部门实体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步骤。每个实体还需要制定自己的地方合同手册,该手册应与更广泛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这些手册应与《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中概述的州政府总体政策相符。
Section § 19207
本法律规定,除非其他法律明确要求,否则其他州实体无需批准、审查或参与司法部门获取商品或服务(包括与技术相关的采购)的流程。其目标是允许司法部门在这些事务上独立运作。
Section § 19208
Section § 19209
Section § 19210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在审计司法部门实体方面的职责。审计长必须从2025年开始,每三年确定五个司法实体(不包括法院行政办公室),以检查它们对某些实践的遵守和实施情况。
选择这些实体的关键因素包括要求变化、上次审计以来的时间、以往的缺陷以及管理层变动。审计长必须将选定的实体和估计的审计费用通知立法委员会。审计应在确定年份的7月1日之前开始,最终报告(包括被审计实体的回应)应在1月15日之前提交。
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额外审计,可以通过单独拨款进行。法院行政办公室也需要进行两年一次的审计,从2015年开始,并于2025年转为三年一次的周期。审计长可以随时对任何发现进行后续跟踪,以确保遵守特定的政府法规。未使用的审计资金在最终报告完成后将返还其原始来源。如果根据单独的法规被选为审计实体,审计长可以合并相关部分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