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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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仅说明一系列法规的正式名称,即《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门合同法》。

本部分可引用为《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门合同法》。

Section § 1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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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旨在将所有涉及司法分支机构的公共合同规定整合到一个章节中,以提高法律的清晰度和易查阅性。立法者希望通过此举,实现其他章节(第100、101和102条)中阐述的特定目标。

Section § 1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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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适用于司法部门机构自2011年10月1日起签订的任何新合同或对现有合同的修改。

本部分适用于司法部门实体于2011年10月1日或之后初次订立或修订的所有合同。

Section § 1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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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了加州司法部门实体如何处理采购和合同签订事宜,特别是针对货物、服务和信息技术。价值超过 100 万美元的合同需要州审计局审查,而超过 500 万美元的信息技术项目则需要加州技术局评估。法律明确规定,法院设施建设或相关活动的采购规则不适用,但某些设施的维护除外。在《司法部门合同手册》通过之前,适用一般的州合同规则。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04(a) 所有司法部门实体应遵守本法典中适用于州机构和部门的有关货物和服务(包括信息技术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规定。所有估计总成本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合同,但《政府法典》第 68511.9 条所涵盖的合同除外,均须经州审计局审查并提出建议,以确保遵守本部分。所有司法部门实体应在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州审计师任何此类合同的存在。此外,司法委员会或法院所有估计总成本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行政和基础设施信息技术项目,均须经加州技术局审查并提出建议,如《政府法典》第 68511.9 条所规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04(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法院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修复、翻新、更换、租赁或购置的采购和合同签订,应由司法部门实体按照本法典中适用于州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0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司法部门实体与初审法院建设相关的采购和合同签订,包括但不限于初审法院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修复、翻新、更换、租赁或购置。但是,本部分应适用于所有不由总务部运营和管理的司法部门设施的维护合同。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04(d) 仅在司法委员会根据第 19206 条要求通过《司法部门合同手册》之前,司法部门实体应转而受《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中适用的政策和程序,或法律另行要求由总务部通过并适用于州机构的政策和程序管辖。

Section § 1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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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司法部门实体”。它包括任何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以及法院行政办公室。此外,当法典提及州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时,特指这些司法实体中的任何成员、司法官员或雇员。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05(a) 就本部分而言,“司法部门实体”指任何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或法院行政办公室。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05(b) 本法典中凡提及州机构的官员或雇员之处,就本部分而言,这些术语应指司法部门实体的成员、司法官员、官员、雇员或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1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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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2012年1月1日前制定并发布一份《司法部门合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所有司法部门实体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步骤。每个实体还需要制定自己的地方合同手册,该手册应与更广泛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这些手册应与《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中概述的州政府总体政策相符。

司法委员会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采纳并发布一份《司法部门合同手册》,其中应包含所有受本部分约束的司法部门实体必须遵守的采购和合同政策与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一项要求,即每个司法部门实体应采纳一份用于该司法部门实体商品或服务采购和合同的地方合同手册。手册中的政策和程序应与本法典保持一致,并与《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中包含的规定基本相似。

Section § 1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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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除非其他法律明确要求,否则其他州实体无需批准、审查或参与司法部门获取商品或服务(包括与技术相关的采购)的流程。其目标是允许司法部门在这些事务上独立运作。

除第19204条(a)款另有规定,或适用于任何司法部门实体的法律另有明确要求外,本部分无意,亦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其他州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总务部或加州技术秘书,在采购任何司法部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商品或服务)时进行批准、审查或参与。

Section § 19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澄清,本法典的这部分内容不应被解读为,在某些规定通常不适用于州政府机构和部门的情况下,却让这些规定适用于它们。

Section § 1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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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每年9月30日前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州审计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截至前一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审判法院的合同和付款情况。报告应列出获得付款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并提供付款和所提供服务的详细信息。报告还应包括报告期内所有审判法院合同和任何修改的详细信息,记录供应商信息、服务以及修订的具体内容。此外,使用加利福尼亚州财务信息系统(FISCal)的司法部门实体必须在透明度网站上公布合同信息,以供公众查阅和审计。

Section § 1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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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在审计司法部门实体方面的职责。审计长必须从2025年开始,每三年确定五个司法实体(不包括法院行政办公室),以检查它们对某些实践的遵守和实施情况。

选择这些实体的关键因素包括要求变化、上次审计以来的时间、以往的缺陷以及管理层变动。审计长必须将选定的实体和估计的审计费用通知立法委员会。审计应在确定年份的7月1日之前开始,最终报告(包括被审计实体的回应)应在1月15日之前提交。

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额外审计,可以通过单独拨款进行。法院行政办公室也需要进行两年一次的审计,从2015年开始,并于2025年转为三年一次的周期。审计长可以随时对任何发现进行后续跟踪,以确保遵守特定的政府法规。未使用的审计资金在最终报告完成后将返还其原始来源。如果根据单独的法规被选为审计实体,审计长可以合并相关部分的审计结果。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 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1) 在2014年3月15日或之前,此后每两年一次,并从2025日历年开始每三年一次,确定五个司法部门实体(不包括法院行政办公室)进行审计,以评估该司法部门实体对本部分的实施情况,评估依据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1)(A) 已发生的对遵守本部分有影响的法律或其他要求的重大变化。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1)(B) 自对已确定的司法部门实体进行上次审计以评估其对本部分的实施和遵守情况以来所经过的时间。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1)(C) 以往的审计结果或已知的缺陷。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1)(D) 管理层发生重大或异常变化,或员工流失率高。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1)(E) 司法部门实体的复杂性和规模。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1)(F) 现有合同实践和程序的复杂程度。
(G)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1)(G) 司法部门实体采购的总量和类型与整个司法部门采购的比较。
(H)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1)(H) 总采购量(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和分配金额)从一年到下一年的重大变化。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2) 在根据 (1) 段确定司法部门实体的年份的3月15日或之前,将确定的五个司法部门实体以及对每个司法部门实体进行审计的估计费用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3) 在确定司法部门实体的年份的7月1日或之前,开始对每个已确定的司法部门实体进行审计,但须为此项审计拨款,即在年度《预算案》中将资金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可供司法部门实体使用的基金。在完成 (4) 段中确定的最终审计报告后,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向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报销所执行工作的实际费用。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4) 向司法部门实体提供合理的机会,以回应审计结果。在提供此机会并将任何回应纳入或并入审计报告之前,审计报告不应被视为最终报告。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5) 在为审计拨款的财政年度的1月15日或之前,向司法部门实体、立法机关、司法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司法部门实体的审计结果,包括司法部门实体的任何回应。
(6)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a)(6) 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供关于司法部门实体实施审计建议情况的最新信息。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b) 如果,在根据 (a) 款确定司法部门实体的年份的3月15日或之前,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根据 (a) 款所述的风险因素,确定了除根据 (a) 款确定的五个实体之外的额外司法部门实体进行审计,并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通知了这些额外实体以及每次审计的估计费用,并且以 (a) 款 (3) 段所述的相同方式为此目的进行了拨款,则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应随后审计这些额外司法部门实体,并提供 (a) 款 (4) 段和 (5) 段所述的最终审计报告。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c) 在2015年7月1日或之前,此后每两年一次,并从2025日历年开始每三年一次,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应开始对法院行政办公室进行审计,以评估其对本部分的实施和遵守情况,但须由立法机关向司法委员会拨款,以转入州审计基金用于此目的,并以 (a) 款 (4) 段和 (5) 段所述的方式提供最终审计报告。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9210(d) 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可随时对先前的审计发现进行后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