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9.5
Section § 14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橙县建立一个州营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的程序。退伍军人事务部将与总务部合作,研究、征用并建造该公墓。公墓的选址必须经过审查,以符合特定标准。
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符合安葬条件的个人包括光荣退役军人、他们的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子女。该部门将为安葬退伍军人配偶和子女设定一项反映成本的费用。这些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的维护基金。
Section § 1412
本节允许奥兰治县的地方政府实体合作创建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所有用于公墓研究、开发和设备配置的资金将存入一个特殊的州基金,其支出须经加州立法机关批准。地方实体和私人捐赠者可以向第二个基金捐款,用于对拟议选址进行可行性研究。一旦资金充足,该部门可以研究选址的可行性,审查成本、法律问题和联邦要求。研究结束后,任何剩余资金将根据要求返还给捐赠者,或用于偿还州政府的开支。公墓的维护由单独的基金负责,其支出也须经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1414
如果有人想在奥兰治县的公墓建造、放置或捐赠纪念碑或纪念物,他们的提议必须首先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审查。这个委员会包括公墓管理员、地方政府代表和退伍军人组织。委员会审查后,秘书拥有最终批准权。
该部门还将根据另一节(1418节)的规定,制定规则来指导这些纪念碑和纪念物的提议和批准方式。
Section § 1416
这项法律允许墓地管理人为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接受个人财产和现金捐赠。这些捐赠可用于公墓的设计、建造、维护、美化或修缮,或用于偿还州为这些目的所产生的费用。现金捐赠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该公墓的特别基金。该基金中的大部分资金可经捐赠者指定并经秘书批准后,持续用于维护和美化。然而,用于初步设计、建造或偿还州费用的资金,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