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橙县建立一个州营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的程序。退伍军人事务部将与总务部合作,研究、征用并建造该公墓。公墓的选址必须经过审查,以符合特定标准。

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符合安葬条件的个人包括光荣退役军人、他们的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子女。该部门将为安葬退伍军人配偶和子女设定一项反映成本的费用。这些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的维护基金。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0(a)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0(a)(1) 根据第1412条,该部门应与橙县地方政府实体自愿合作,首先研究,然后征用、设计、开发、建造和装备一座州有州营的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该公墓应位于橙县。为符合本款规定,选址须经该部门和总务部研究。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0(a)(2) 该部门应与总务部协商,进行一项征地研究,以评估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建设的可行性和成本。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0(a)(3) 该部门应监督和协调公墓的研究以及随后的征用、设计、开发和建设。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0(a)(4) 就本章而言,“部门”指退伍军人事务部。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0(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0(b)(1) 根据《美国法典》第38卷第2402条(经修订)所述的资格要求,光荣退役军人及其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受抚养子女有资格在该公墓安葬。该部门应为退伍军人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受抚养子女的安葬设定收费。收费金额不得超过该部门在该公墓安葬的合理成本。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0(b)(2) 根据第1418条,就本分节而言,该部门应制定法规,明确在该公墓安葬的资格要求。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0(b)(3) 根据第(1)款收到的所有费用应存入根据第1412条设立的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永久维护基金。

Section § 141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奥兰治县的地方政府实体合作创建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所有用于公墓研究、开发和设备配置的资金将存入一个特殊的州基金,其支出须经加州立法机关批准。地方实体和私人捐赠者可以向第二个基金捐款,用于对拟议选址进行可行性研究。一旦资金充足,该部门可以研究选址的可行性,审查成本、法律问题和联邦要求。研究结束后,任何剩余资金将根据要求返还给捐赠者,或用于偿还州政府的开支。公墓的维护由单独的基金负责,其支出也须经立法机关批准。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a) 为第1410条之目的,奥兰治县的所有地方政府实体可联合起来,与该部门合作,共同进行该公墓的设计、开发、建设和设备配置。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b)(1) 为该公墓的研究以及随后的购置、设计、开发、建设和设备配置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应存入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的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总体开发基金。这些款项的支出须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的款项也应存入该基金。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b)(2)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研究捐赠基金。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奥兰治县的任何地方政府实体或私人组织均可向该基金捐赠款项,以资助第(3)款所述的研究。该基金中的款项持续拨付给该部门,用于与第(3)款一致的研究。
(3)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b)(3)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b)(3)(A) 在收到足以完成一项研究的款项后,该部门可研究奥兰治县某地方政府正式提议的选址的可行性,以建立第1410条(a)款所述的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b)(3)(A)(B) 研究完成后,任何多余的资金应在捐赠者要求时返还给捐赠者,或用于偿还州为第1410条(a)款所述目的所作的支出。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b)(3)(A)(C) 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对选址评估中的成本、法律、物流、环境和火灾隐患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拟议选址是否符合联邦认可的退伍军人公墓基本联邦要求的分析。
(c)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c)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c)(1) 除第1416条另有规定外,为公墓运营和维护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根据第1410条(b)款收取的款项,应存入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的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永久维护基金。这些款项的支出须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2(c)(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以资助公墓的年度运营和维护,并制定任何可能必要的额外立法,以设定这些运营和维护的资金限额。

Section § 14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奥兰治县的公墓建造、放置或捐赠纪念碑或纪念物,他们的提议必须首先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审查。这个委员会包括公墓管理员、地方政府代表和退伍军人组织。委员会审查后,秘书拥有最终批准权。

该部门还将根据另一节(1418节)的规定,制定规则来指导这些纪念碑和纪念物的提议和批准方式。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4(a) 提议在公墓建造、放置或捐赠纪念碑和纪念物,须经一个咨询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由公墓管理员、奥兰治县内地方政府实体的代表、地方退伍军人服务组织以及经秘书批准的其他人员组成。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4(b) 所有提议在公墓建造、放置或捐赠纪念碑和纪念物,均须经秘书最终批准。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4(c) 根据第1418节的规定,该部门应制定关于在公墓场地建造、放置、捐赠和批准拟议放置的纪念碑和纪念物所应遵循的政策和程序的规定。

Section § 1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墓地管理人为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接受个人财产和现金捐赠。这些捐赠可用于公墓的设计、建造、维护、美化或修缮,或用于偿还州为这些目的所产生的费用。现金捐赠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该公墓的特别基金。该基金中的大部分资金可经捐赠者指定并经秘书批准后,持续用于维护和美化。然而,用于初步设计、建造或偿还州费用的资金,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6(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005条的规定,墓地管理人经秘书批准,可以接受个人财产捐赠,包括现金或其他礼物,用于墓地的初步或概念设计、建造、维护、美化和修缮,或用于偿还州为这些目的所作的支出。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6(b) 根据 (a) 款所作的现金捐赠应存入特此设立的南加州退伍军人公墓捐赠基金。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6(b)(1) 除 (2) 项另有规定外,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款项持续拨付给部门,用于墓地的维护、美化和修缮,或经秘书批准,用于捐赠者指定的特定墓地维护或美化项目。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416(b)(2) 存入基金用于墓地初步或概念设计或建造的款项,或用于偿还州为 (a) 款所述目的所作支出的款项,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

Section § 1418

Explanation

本法条指出,部门有权制定规章以执行本章的规定。这些规章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程序,该法案是一套专门用于制定规章的指导原则。

为执行本章规定,部门可以制定规章。根据本章制定的所有规章,均应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部第三编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