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与政治分区和退伍军人组织相关的几个术语。“政治分区”指市、县等地方政府实体。“管理机构”包括管理这些实体的市议会或县监事会等委员会。“退伍军人协会”是由在战时或特定任务中光荣服役的军人组成的团体,其重点是爱国和支持性活动。“非营利退伍军人服务机构”一词在《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999.51节中另有定义。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0(a) “政治分区”指任何市、县、区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0(b) “管理机构”指县的监事会,或市、区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的市议会、理事会或其他管理委员会。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0(c) “退伍军人协会”或“退伍军人服务组织”指任何仅由以下人员组成的协会或组织:在美国政府授权颁发奖章的战争时期或和平时期战役或远征中光荣服役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或作为美国公民在战争时期光荣服役于在战争中与美国结盟的任何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并且其宗旨是爱国、联谊和慈善。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0(d) “非营利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应具有《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999.51节中给出的含义。

Section § 1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将其拥有的、并非公共用途所需的建筑物或土地出租给服务退伍军人的组织。这些租约最长可达20年,租金甚至可以非常低或象征性。可以利用这些物业的团体包括该区域内的退伍军人协会和非营利性退伍军人服务机构。

Section § 1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为退伍军人团体或组织设立和维护建筑物、公园或娱乐中心等设施。县可以购置财产、建造、维修和管理这些设施,甚至可以与市和纪念区合作进行。他们还可以为此目的征收特别税、设立基金和承担债务。县还可以将财产或资金转让给市或纪念区,以支持这些退伍军人设施。

任何县均可提供、维护或提供并维护建筑物、纪念堂、会议场所、纪念公园或娱乐中心,供一个或多个退伍军人协会、退伍军人服务组织或非营利性退伍军人服务机构使用或受益。 为此目的,任何县的监事会可: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2(a) 购买、接受捐赠、征用、租赁或获取此类建筑物、纪念公园或娱乐中心所需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对其进行改善、维护、管理和控制。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2(b) 购买、建造、租赁、配备或维修此类建筑物,并提供保管员、雇员、服务人员和用品以妥善维护。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2(c) 清理、平整、种植、灌溉、围栏和改善此类纪念公园或娱乐中心,并提供保管员、雇员、服务人员和用品以妥善维护。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2(d) 为此类组织建造的建筑物提供场地,并为在其上建造此类建筑物提供场地,其资金应由县级机关或其他来源提供。任何公共地块、街区或公园的任何部分均可用于此目的。
(e)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2(e) 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分部第一部第一章第3.5条(自第50075节起)征收特别税,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本章目的。
(f)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2(f) 为本章目的设立基金,并将总基金中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款项转入该基金。
(g)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2(g) 为本章任何目的,依法代表县承担有担保债务。
(h)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2(h) 与县内任何注册市合作实现上述目的,并为此与该市共同持有所有购置的财产,并与该市共同支出资金以实现上述目的。县和市共同购置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任何时候均可由任何一方共同所有者转让给另一方,除为实现本节目的外,无需其他对价。
(i)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262(i) 与纪念区合作购买、购置或建造纪念堂、大会堂、建筑物或会议场所,或实现纪念区成立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本节授权筹集的资金。如此购买、购置或建造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可登记在纪念区名下或与县共同持有,或者县可将如此购置、购买或建造的任何财产无偿转让给纪念区。监事会可将根据本节筹集的资金转拨给纪念区,由该区根据与资金筹集目的相符的条款和条件,用于促进该区的目的。

Section § 12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普通基金中高达50%的部分资金提供给水务或卫生区,用于改善或建设供水或污水设施。这只有在县监事会以五分之四的投票批准,并认定此举有利于公众和社区时才能发生。其余资金必须用于社区内的其他授权项目。必须在公共场所展示一块纪念该地区退伍军人的牌匾。这些捐款可以进行,不受其他关于县为此目的支出的法律的限制。

不超过从普通基金中根据第1262条规定,为在某一区域或社区内支出而积累、转入或通过转入方式积累的任何资金的50%,可捐赠给任何涵盖或位于该县内的水务区、卫生区或其他区或公共机构,供其用于建设或改进供水或配水设施,或污水收集系统或污水处理设施,以服务或旨在服务该区或公共机构内的社区或区域,但前提是监事会以五分之四的投票认定此举符合最佳公共利益以及该社区或区域的最佳利益。如此积累的资金的其余部分应在该社区内用于第1262条授权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并在此过程中,应在适当的公共场所放置并维护一块牌匾,以纪念来自并居住在该区域的退伍军人,并为获得这些资金的社区公共设施记上适当的功绩。本节授权的捐款可以进行,而不受任何其他关于或限制县为此目的的支出或县为此目的向此类区或机构捐款的法律规定的影响,并独立于这些规定。

Section § 1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市或县等地方政府机构,将州政府提供的、原计划用于购置和建造公共建筑的资金,用于本章规定的相关目的。

Section § 1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让非退伍军人使用为退伍军人建造或维护的设施。他们可以免费使用这些设施,也可以付费使用以帮助支付维护费用。但是,这只有在不影响退伍军人按预期使用这些设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根据本章建造或维护的任何设施的维护管理机构,可以规定退伍军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此类设施,无论是免费使用还是收取规定费用以帮助支付维护成本,只要其用途不与根据本章的持续使用相冲突,并且此类使用不会过度干扰退伍军人协会、退伍军人服务组织或非营利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对设施的合理使用。

Section § 1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将公墓旁边的土地出售给私人公墓所有者。这块土地必须仅用于安葬退伍军人或其在世配偶或同居伴侣。常规的政府出售程序不适用于此,从而在出售条款上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Section § 1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或县为退伍军人团体或组织提供了建筑物或设施供其使用,那么该场所就被视为专用于公共目的。市或县不能撤销这项专用,除非他们提供替代设施,退伍军人同意这些变更,或者该设施的使用已被放弃。 但是,如果退伍军人团体因结构维修(如抗震升级)而不得不搬离,这不被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