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0
Section § 1450
本节定义了与奥德堡加州中央海岸州立退伍军人公墓相关的章节中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不同基金的作用,例如用于资助不可报销费用的捐赠基金,以及用于日常维护开支的运营基金。“部”指的是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与公墓的规划、设计和建造相关的各种费用。它还阐明了资本项目的各个阶段,例如研究和施工,以及与公墓运营和维护相关的费用,包括人事和服务协调。
Section § 145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部门将与地方当局自愿合作,在前奥德堡旧址设计、开发并建造一座州营退伍军人公墓。该部门将管理公墓建设的所有方面,确保其设计符合既定的总体规划。此外,该部门还可以直接与奥德堡再利用管理局合作,专门管理公墓的公共工程项目。
Section § 1450.2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为加利福尼亚中央海岸退伍军人公墓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一名蒙特雷县代表、一名滨海市代表、三名当地退伍军人组织代表,以及至少两名部门成员。
该部门在对公墓设计进行重大修改时,必须咨询该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特别是因为支持公墓的捐赠基金主要依赖于私人和地方捐款。
Section § 1451
本节设立了加利福尼亚中央海岸州立退伍军人公墓捐赠基金,以支付与该公墓相关的费用。该基金中的资金,来源于捐款或其他指定来源,将用于未来十年的设计、建设和持续运营等开支。该基金还可以进行投资以帮助支付这些费用,并确保任何收益都留在基金内。这笔资金豁免遵守某些州的财务要求。如果公墓收到的收入超出所需,多余的资金将存回该捐赠基金。
Section § 14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为获得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资助建设州退伍军人公墓所需的财务和程序步骤。首先,在立法机关批准后,捐赠基金的资金将转入运营基金,用于支付拨款申请的制定和初步计划的完成费用。财政局长必须核实这些阶段有足够的资金。
退伍军人事务部长将代表加州参与拨款申请过程,并对公墓的设计和运营拥有最终决定权。一旦资金划拨完成且拨款获得批准,相关部门即可开始公墓的建设和设备配置工作。
Section § 1454
这项法律将专门用于中海岸退伍军人公墓的基金名称更改为“加利福尼亚州奥德堡中海岸州立退伍军人公墓运营基金”。它规定,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以从另一个名为“捐赠基金”的基金中拨款,用于支付公墓每年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此外,高达20%的已拨款项必须作为储备金,以应对意外开支。这笔储备金用于支付在最初编制估算费用时无法预料到的开支。
Section § 145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申请州退伍军人公墓拨款计划后,制定关于谁可以在州退伍军人公墓安葬的规定。这包括为退伍军人、其配偶和受抚养子女的安葬或遗骸迁葬设定费用。只有光荣退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才有资格享受这些服务。这些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这些规定必须适用于所有州营退伍军人公墓,以确保在加州全境获得一致的公平待遇。
Section § 1456
这项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公墓增设纪念碑或纪念物的流程。任何建造、安放或捐赠此类物品的提议,必须首先由加利福尼亚州中央海岸退伍军人公墓咨询委员会审查。审查后,该提议需要获得退伍军人事务部长的批准。此外,该部门将制定关于如何处理设计和安放的规定。如果捐赠基金的资金超出公墓日常维护所需,经立法机关批准,可用于建造新的纪念碑。
Section § 1457
这项法律允许退伍军人公墓管理员接受个人财产(如金钱或礼品)的捐赠,用于维护或改善退伍军人公墓,但他们首先需要获得退伍军人事务部长的批准。
当捐赠是现金形式时,它们将存入捐赠基金,该基金可用于公墓的修缮或捐赠者选择的特定项目,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了资金的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