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退伍军人之家相关的术语。“退伍军人之家”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州多个地点为退伍军人提供医疗保健和生活服务的任何机构。“行政主管”是退伍军人之家的负责人,而“部门”是指负责监督这些退伍军人事务的退伍军人事务部。“成员”是指居住在退伍军人之家的人,可以是退伍军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或伴侣。“部长”是指负责监督该部门的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退伍军人”的含义根据联邦法律有具体规定。最后,“申请人”是指符合条件并申请入住退伍军人之家的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a) “退伍军人之家”是指由部门运营的,为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提供长期护理、辅助生活、成人日间保健、独立生活或其他医疗保健服务的任何机构。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之家系统由以下附属机构组成: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a)(1) 位于纳帕县的加利福尼亚州扬特维尔退伍军人之家。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a)(2) 位于圣贝纳迪诺县的加利福尼亚州巴斯托退伍军人之家。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a)(3) 位于圣迭戈县的加利福尼亚州丘拉维斯塔退伍军人之家。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a)(4) 位于洛杉矶县的加利福尼亚州西洛杉矶退伍军人之家。
(5)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a)(5) 位于洛杉矶县的加利福尼亚州兰卡斯特退伍军人之家。
(6)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a)(6) 位于文图拉县的加利福尼亚州文图拉退伍军人之家。
(7)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a)(7) 位于弗雷斯诺县的加利福尼亚州弗雷斯诺退伍军人之家。
(8)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a)(8) 位于沙斯塔县的加利福尼亚州雷丁退伍军人之家。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b) “行政主管”是指被任命负责运营退伍军人之家的资深行政人员。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c) “部门”是指退伍军人事务部。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d) “成员”是指已获准入住退伍军人之家的退伍军人、非退伍军人配偶或同居伴侣。
(e)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e) “部长”是指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
(f)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f) “退伍军人”具有《美国法典》第38卷第101(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g)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0(g) “申请人”是指正在申请入住退伍军人之家的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非退伍军人配偶或同居伴侣。

Section § 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加利利福尼亚退伍军人之家”的系统。该系统中的每个之家都将设有一名行政主管,该主管由退伍军人事务部长推荐并由州长任命。这些行政主管在其各自的地点现场办公,他们的薪资需要人力资源部的批准。

Section § 10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哪些人有资格入住加州退伍军人院,主要针对年迈或残疾的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它规定,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必须是光荣退役,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医疗福利,并且在申请时是本州居民。配偶或伴侣如果符合特定的居住和关系标准,也可以被接纳。法律优先接纳荣誉勋章获得者、前战俘以及残疾等级较高的退伍军人,并允许制定基于需求的入院标准。它还指出,配偶或伴侣在退伍军人去世后可以继续居住在院内,前提是他们继续支付费用。该院的财产必须用作退伍军人及其伴侣的住所。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a) 除第1012.4、1023和1023.1条另有规定外,该院供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的年迈或残疾人士居住,这些人士以非不光彩条件退役或解除现役,根据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规章制度,有资格在退伍军人设施中享受医疗保健福利、住院治疗或居住护理,且在申请时是本州的真实居民;以及这些人士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如果满足以下所有适用条件: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a)(1) 有可用空间。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a)(2) 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将根据部门制定的规定保持共同居住。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a)(3) 配偶或同居伴侣在申请入住该院时是本州的真实居民,并且要么与退伍军人申请人结婚并共同居住至少一年,要么是荣誉勋章获得者或前战俘 (POW) 的遗属配偶或同居伴侣。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b)(1) 根据本章有资格享受福利的退伍军人中,荣誉勋章获得者或前战俘应优先于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b)(2) 根据本章有资格享受福利的退伍军人中,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评定为7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的残疾者,可优先于不符合第 (1) 款优先条件的退伍军人。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b)(3) 秘书可制定基于需求的入院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退伍军人可优先于不符合第 (1) 或 (2) 款优先条件且有能力在其他地方自费护理的退伍军人。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b)(4) 第 (2) 和 (3) 款不适用于截至2018年1月1日已在等候名单上等待入院的退伍军人。
(5)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b)(5) 根据本章因战时服役而有资格享受福利的退伍军人,可优先于因和平时期服役而有资格享受福利的退伍军人。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c) 成员配偶或同居伴侣在退伍军人去世后,只要继续支付所有适用费用,即可继续居住。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d) 该院的财产应仅用于此目的。

Section § 10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人入住或作为住家成员期间,部门可以检查他们的财务状况或犯罪记录,以确定他们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无力支付其他地方的护理费用。如果有人谎报或遗漏重要信息,或不支付所需费用,他们可能会被罚款、不被允许入住或被要求离开住家。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1(a) 在申请人被接纳之前,以及在某人是住家成员的任何时候,部门可以调查申请人或成员的财务状况或犯罪背景,以确定申请人或成员的收入、资产以及在住家居住的适宜性,或确保申请人或成员无力支付住家以外必要的医院或居家护理费用。部门可以与任何其他州、联邦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代其进行调查。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1(b) 申请人或成员遗漏或伪造财务、犯罪、医疗或其他信息,或不支付费用,可能是处以罚款、拒绝接纳入住或将其从住家开除的理由。

Section § 1012.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退伍军人院舍的成员,并且您正在从退伍军人事务部(VA)获得用于您自身护理的津贴,那么您需要将该津贴支付给院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护理,但基本的居住或生活护理除外。

然而,如果您正在接受中级护理或专业护理,并且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VA)的指导方针,您有7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的重大残疾,那么您就不必将这项津贴支付给院舍。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正在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领取用于其自身护理的援助和护理津贴的院舍成员,应向该院舍支付等同于该津贴的金额,适用于所有护理级别,但不包括居住护理。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2(b)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2(b)(a)款不适用于正在接受中级护理或专业护理,且其残疾已被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8篇第4部分确定为7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的院舍成员。

Section § 10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院舍成员(包括非退伍军人配偶或伴侣)必须支付的食宿费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取决于所接受的照护类型:基本居住照护为年收入的47.5%,老年人或辅助生活照护为55%,中期照护为65%,专业护理为70%。但是,对于处于中期照护或专业护理的退伍军人,如果其残疾经评定为7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并且符合特定的退伍军人事务部(VA)付款条件,则可免除这些费用。法律还规定,逾期付款的罚款不适用这些规定,且不支付费用可能导致催收行动或被院舍开除。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a) 院舍成员,包括非退伍军人配偶或同居伴侣的成员,应按部门确定的费用支付食宿费和法规中定义的其他费用,但任何财政年度内,单个成员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a)(1) 成员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七点五,用于居住照护。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a)(2) 成员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五,用于老年人居家照护或辅助生活。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a)(3) 成员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五,用于中期照护。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a)(4) 成员年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用于专业护理。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b)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b)(a)款不适用于处于中期照护或专业护理的院舍成员,且其残疾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评定为百分之七十或以上与服役相关(根据《联邦法规》第38篇第4部分确定),并且其根据《联邦法规》第38篇第51.41节支付的相关款项被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视为已全额支付该成员的照护费用。
(c)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c)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c)(a)款不适用于逾期缴费罚款。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3(d) 未能支付所需费用,可能是行政人员将该成员转交催收或将其从院舍开除的理由。

Section § 10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合作,在加州退伍军人之家为不住在那里的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它允许州政府为这些服务设定联邦政府报销的费率,并设定退伍军人以及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批准的其他受益人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这些规定适用于该部门管理的任何退伍军人之家。

尽管有第1012条规定,本部门可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通过合同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协议安排办理以下所有事项: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4(a) 授权并非加州退伍军人之家成员的退伍军人、旁系受抚养人以及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授权的其他受益人,在该之家接受门诊医疗服务。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4(b) 确定联邦政府向加利福尼亚州报销的费率,针对加州退伍军人之家向根据(a)款授权的退伍军人提供的门诊服务。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4(c) 设立并收取加州退伍军人之家提供的门诊服务费用。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12.4(d) 根据(a)、(b)和(c)款授权的门诊服务和报销程序,可适用于本部门设立的任何退伍军人之家。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1897年某项特定法规转让给州并被州接受的财产,以及任何为该家园提供的额外财产,都会自动成为该家园的财产。这意味着,即使该法律中没有单独描述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它们也同样被官方认可为属于该家园。

Section § 102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参与法律诉讼并管理与退伍军人安养院相关的财产。它为州的利益持有财产,并且在管理这些安养院时必须遵守州和联邦法规。该部门在秘书批准下,如果符合安养院及其成员的最佳利益,可以将未使用的财产出租给他人,这些租赁所得收入将存入普通基金。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23(a) 部门可以在本州的任何法院起诉和被起诉。部门为安养院持有的所有财产应为州信托持有,并为安养院的使用和利益。部门应管理安养院并处理其事务,并且,在秘书的指示下,制定安养院的管理规章制度,尽可能符合适用的州和联邦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规章制度。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23(b) 经秘书同意,总务局局长可以租赁或出租部门为安养院持有的、且非安养院任何直接或即时目的所需的任何不动产给任何实体或个人,根据被认定符合安养院及其成员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在任何租赁或出租中,除第1049节另有规定外,与此相关的所有款项应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02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部门为住宅用途持有的不动产租赁规则。通常,此类租赁期不得超过五年,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包括租赁给地方政府或服务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以及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现有合同。在此日期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重新协商,但除非符合这些标准,否则不得延长超过五年期限。其他租赁合同只有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超过五年。

Section § 102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为住家持有的不动产的使用规则。任何使用该物业的人必须确保其用途有利于住家及其成员,与住家的性质相符,并支付公平的使用费用,同时考虑到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存在损害风险,使用者必须购买保险,以覆盖对州、住家及其居民的潜在损害和责任。

每份使用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解释如何满足这些条件,并与部门或总务局局长签署。物业使用带来的利益可包括提升住家成员士气和福利的活动。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23.2(a) 部门为住家持有的不动产,由住家或住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实体进行的任何使用(土地役权除外),其总体目的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经秘书确定: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23.2(a)(1) 为住家及其成员提供实质性直接利益。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23.2(a)(2) 与住家的性质适当且兼容。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23.2(a)(3) 以接近公平市场价值的金额补偿部门,同时考虑到提供给住家成员的利益价值以及承租人对住家不动产开发的投资。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23.2(a)(4) 当预期用途带有对州、住家或住家成员造成伤害或损失的合理风险时,该用途应由承租人适当投保,以覆盖这些风险,并为住家居民、部门和州投保责任险。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23.2(b) 部门为住家持有的不动产,由住家或住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实体进行的任何使用(土地役权除外),应受部门或总务局局长与使用该不动产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书面协议管辖,该协议应明确规定该个人或实体如何符合 (a) 款中的标准。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23.2(c) 就本节而言,利益可包括任何能提升住家成员士气、福利和娱乐的功能或活动。

Section § 1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由该部门管理且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相关的服务和计划,相关设施必须随时允许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或其授权代表进行检查。

Section § 10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部门与联邦或其他政府实体、私人或公司签订合同,以便居住在退伍军人院舍的残疾退伍军人可以提供服务或生产商品。从这些合同中获得的资金,扣除任何运营成本后,将支付给完成工作的残疾退伍军人。

Section § 10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与美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签订协议,专门为残疾退伍军人提供职业培训课程。这些退伍军人必须在本州真实居住至少五年才能符合资格。

Section § 1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为退伍军人安养院的成员设立一个志愿服务计划,他们可以通过参与获得津贴。津贴的支付取决于是否有可用资金,并且必须得到财政总监的批准。该计划应具有治疗作用,并且不得干扰为成员提供的照护或服务。成员必须经过医疗批准才能参与志愿服务,以确保这有益于他们的健康。志愿服务者不被视为雇员,也不能取代公务员的职位。他们可以随时退出该计划,无需提前通知,并且津贴免于某些费用征收。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a)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a)(1) 部门可以为自愿支持退伍军人安养院运作的成员制定津贴标准。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a)(2) 津贴须视资金的可得性并经财政总监批准后方可支付。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b) 根据本节设立的成员志愿服务计划应具有治疗性质,且不得干扰安养院为成员提供最佳照护和服务的能力。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c) 成员仅可在安养院的首席医疗官或其指定人员确定该成员在医学上适合从事志愿工作且将从志愿服务中获得治疗益处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节规定从事志愿工作。
(d)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d)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d)(1) 从事志愿工作的成员不是公务员,也不得取代公务员,亦不得被视为部门的雇员,或取代部门的雇员。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d)(2) 规范成员志愿服务计划的规则不得与界定雇佣关系的州或联邦法律相冲突。
(e)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e) 志愿津贴不受根据第1012.3节进行的费用征收的约束。
(f)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2(f) 成员可随时退出成员志愿服务计划,且无需通知。

Section § 10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部门可以为其必须拥有特定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的成员支付保险费。它还可以为接受护理的退伍军人支付共付额和免赔额,但超出这些范围的任何医疗费用由成员自行承担。成员在入住和居住在退伍军人之家时,必须拥有基本医疗保险,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3.1(a) 部门可以代表其被要求参加符合条件的保险(包括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和第十九篇所载的医疗援助规定)的成员,从为支持退伍军人之家而拨付的资金中支付保险费。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3.1(b) 部门可以为在退伍军人之家医疗计划限制下并在退伍军人之家医生指导下接受护理的成员支付共付额和免赔额。超出保险费、共付额和免赔额的医疗支出由成员承担。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3.1(c) 在入住退伍军人之家和居住期间,成员必须获得并维持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的基本医疗保险单。

Section § 1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养老院收到的任何款项,除了州政府拨付的资金外,都必须交给养老院的管理人。管理人随后必须将所有款项(养老金、成员个人资金、信托资金和捐款除外)送交州司库,并附上其来源报告。州司库将这些资金存入普通基金。但是,用于减少支持性开支的资金,在收取时会返还到当时有效的支持性预算中。

Section § 1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之家持有的已故成员的个人财产和资金在其去世后应如何处理。对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的成员,其财产以信托方式持有,并在出示适当证明后,无需经过遗嘱认证程序即可交给其继承人。之家还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支付丧葬费或任何债务,包括超出的护理费用,而剩余的资金将转入特定的福利基金。对于1984年之前加入的成员,资金也以类似方式以信托持有,但在相同条件下直接分配给直系亲属。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a)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a)(1) 任何成员由之家持有,或经其授权持有,或由成员留在之家场所内的所有款项及其他个人财产,应在成员去世后,由之家以信托方式持有,在经行政官认定为适当的证明后,由之家直接且无需遗嘱认证地支付或交付给成员的继承人,但行政官可从任何已故成员的资金中支付丧葬费或任何欠之家的债务,包括之家提供的任何护理费用超出成员向之家支付的费用部分。任何已故成员的资金中,代表之家提供的护理费用超出成员向之家支付的费用部分,应支付给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a)(2) 本款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之家成员的退伍军人、配偶和同居伴侣。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b)(1) 任何成员由之家持有,或经其授权持有,或由成员留在之家场所内的所有款项及其他个人财产,应在成员去世后,由之家以信托方式持有,在经行政官认定为适当的证明后,由之家直接且无需遗嘱认证地支付或交付给成员的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或父亲或母亲,但行政官可从任何已故成员的资金中支付丧葬费或任何欠之家的债务。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b)(2) 本款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前成为之家成员的退伍军人、配偶和同居伴侣。

Section § 1035.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退伍军人去世后其金钱和个人财物的处理方式。如果没有继承人或遗嘱,余额将归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退伍军人之家。如果遗产价值为15,000美元或更少,退伍军人之家可以使用宣誓书,无需正式法律程序即可收取财产。此程序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之家的退伍军人及其伴侣。

此外,它还概述了在该日期之前加入之家的成员的处理程序,在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州拥有类似的接收财产的权利。法律确保之家在财产分配方面被视为死者的受益人。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05(a)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05(a)(1) 任何成员(第1035条所述除外)的所有金钱及其他个人财产,应在该成员死亡时,首先支付给管理人,用于支付丧葬费或在完成第1035条规定的款项支付后仍未偿付给任何之家的任何债务;其次,在没有继承人或遗嘱的情况下,转移并归属于州,记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如果该财产在州内的总价值,扣除应支付给退伍军人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或任何其他就业所得的款项后,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该之家可以不办理遗产管理书,收取死者应得的任何金钱,接收死者的财产,并将其任何权益、债务或权利凭证转让给它,但须向拥有该金钱、保管该财产或作为该权益、债务或权利凭证的登记员或过户代理人的个人、代表、公司、官员或机构提供一份宣誓书,证明该之家有权接收该金钱或财产或要求转让该凭证。该之家的收据应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支付金钱或交付财产的充分免责证明,并应完全解除该个人、代表、公司、官员或机构的任何相关进一步责任,无需调查宣誓书中所述任何事实的真实性。但是,该支付或转让并不排除在必要时为强制支付死者债务而进行的遗产管理,且管理人可在认定证据充分后,直接支付这些债务而无需进行遗产管理。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05(a)(2) 本款仅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之家成员的退伍军人、配偶和同居伴侣。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05(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05(b)(1) 任何成员(第1035条所述除外)的所有金钱及其他个人财产,应在该成员死亡时,在没有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或父母的情况下,转移并归属于州,记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如果该财产在加利福尼亚州内的总价值,扣除应支付给退伍军人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或任何其他就业所得的款项后,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该之家可以不办理遗产管理书或等待任何遗嘱的遗嘱认证,收取死者应得的任何金钱,接收死者的财产,并将其任何权益、债务或权利凭证转让给它,但须向拥有该金钱、保管该财产或作为该权益、债务或权利凭证的登记员或过户代理人的个人、代表、公司、官员或机构提供一份宣誓书,证明该之家有权接收该金钱或财产或要求转让该凭证。该之家的收据应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支付金钱或交付财产的充分免责证明,并应完全解除该个人、代表、公司、官员或机构的任何相关进一步责任,无需调查宣誓书中所述任何事实的真实性。但是,该支付或转让并不排除在必要时为强制支付死者债务而进行的遗产管理,且管理人可在认定证据充分后,直接支付这些债务而无需进行遗产管理。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05(b)(2) 本款仅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已成为之家成员的退伍军人、配偶和同居伴侣。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05(c) 为将《遗嘱认证法典》中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适用于本条之目的,该之家应被视为死者的受益人。

Section § 10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退伍军人院舍的成员及其遗嘱。如果成员立遗嘱将部分遗产留给院舍的官员或雇员,那么遗嘱的该部分无效,除非该官员或雇员是无需遗嘱即可继承的家庭成员。此规定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院舍的成员。此外,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加入的成员,他们的遗嘱不能将金钱或个人财产留给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外的任何人,除非他们在死亡时已不再是院舍成员。这旨在防止这些院舍中非亲属护理人员滥用遗嘱利益。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1(a)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1(a)(1) 成员在死亡时是某院舍成员所立的遗嘱,无论是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订立,如果意图将其遗产的任何部分遗赠给该院舍的官员或雇员,除非该官员或雇员根据本州的遗嘱认证法有资格通过无遗嘱继承获得遗产,则该条款无效。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1(a)(2) 本款仅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院舍成员的退伍军人、配偶和同居伴侣。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1(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1(b)(1) 成员此前或此后订立的遗嘱,无论是在入住院舍之前或之后订立,其中任何意图直接或间接将金钱或个人财产处分给成员的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父亲或母亲以外的人的条款均无效。本条不适用于在死亡时并非院舍成员的任何退伍军人、配偶或同居伴侣。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1(b)(2) 本款仅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成为院舍成员的退伍军人、配偶或同居伴侣。

Section § 1035.2

Explanation
如果机构的管理员认定某位已故人员的某些个人物品几乎没有货币价值,这些物品可以立即交给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提出要求的其他人。如果一年内没有人认领这些物品,管理员可以选择销毁它们,或将它们用于该机构的利益。

Section § 1035.3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于1984年1月1日之后加入退伍军人安养院的已故退伍军人、配偶或伴侣,在两年内未发现遗嘱或继承人,其拥有的不超过15,000美元的款项将归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如果五年后仍未发现遗嘱或继承人,且金额超过15,000美元,该款项也将归入同一基金。

对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加入退伍军人安养院的人员,如果未找到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则将款项转入该基金的时间线和金额规定相同。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3(a)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3(a)(1) 如果在成员去世两年内未发现遗嘱或继承人,则某机构根据第1035条持有的任何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15,000)的款项,且未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给继承人或根据已故成员的遗嘱交付,或未由管理人根据第1035条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应支付给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3(a)(2) 如果在成员去世五年内未发现遗嘱或继承人,则某机构根据第1035条持有的任何超过一万五千美元($15,000)的款项,且未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给继承人或根据已故成员的遗嘱交付,或未由管理人根据第1035条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应支付给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3(a)(3) 本款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某机构成员的退伍军人、配偶和同居伴侣。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3(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3(b)(1) 如果在成员去世两年内未发现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或父母,则某机构根据第1035条持有的任何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15,000)的款项,且未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给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或父母,或未由管理人根据第1035条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应支付给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3(b)(2) 如果在成员去世五年内未发现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或父母,则某机构根据第1035条持有的任何超过一万五千美元($15,000)的款项,且未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给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或父母,或未由管理人根据第1035条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应支付给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3(b)(3) 本款仅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成为某机构成员的退伍军人、配偶和同居伴侣。

Section § 103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居住在之家并已故的退伍军人、其配偶和同居伴侣的个人物品如何处理。如果这些物品在一年内无人认领,管理人可以在张贴至少10天的通知后,通过拍卖或私人出售这些物品。销售所得款项将归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根据成员是在1984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加入,适用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10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后入住院舍的已故成员,管理员必须向其继承人或指定接收人提供一份详细账目,说明对该成员的金钱或个人物品所收取的所有费用。此外,在此日期之后申请入住院舍的任何退伍军人,都必须收到一份书面解释,说明关于其金钱和个人物品如何处理或分配的限制和规定。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5(a) 管理员应当向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院舍成员的每位已故成员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一份根据第1035条至第1035.4条(含)的规定,对该成员的金钱或个人财产所收取的所有费用的声明或账目。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5(b) 每一位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申请入住院舍的退伍军人,都应当获得一份书面解释,说明第1035条至第1035.4条(含)中包含的关于处置金钱和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约束。

Section § 1035.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管理人员每三个月向每个家庭居民提供一份声明,详细说明超出其常规费用的额外护理费用。该声明必须清晰易懂。它必须说明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并解释如果居民在居住期间去世,家庭可以使用居民的资金或个人财产来支付未付的护理费用。鼓励居民寻求法律建议以保护其资产。“超出成员费的护理费用”是指常规费用中不包含的费用,例如某些医疗或牙科服务,具体由退伍军人事务部法规定义。任何关于这些声明的通知都必须使用大字体以便阅读。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6(a) 管理员应向每个家庭成员提供一份季度报表或账目,列明向该成员提供的超出成员费(如(b)款所定义)的所有护理费用。该季度报表或账目应以清晰、直白的语言,尽可能避免专业术语,并采用连贯易读的风格,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6(a)(1) 一份声明,说明超出护理费用的收费仅供成员参考。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6(a)(2)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成员在去世时是该家庭的居民,该家庭可以使用其所持有或在其家庭之外的资金或个人财产来支付未报销的护理费用。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6(a)(3) 一份声明,建议成员寻求法律专家的咨询以保护其资产。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6(b) “超出成员费的护理费用”指所有未由成员缴费涵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家庭提供或与家庭签订合同提供的、未报销的医疗或牙科服务费用。退伍军人事务部应颁布法规,明确超出成员缴费且构成未报销护理费用的具体费用。
(c)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6(c)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6(c)(a)款所述的季度报表或账目以及在家庭中张贴的任何与季度报表相关的通知,应采用14磅或更大的字体。

Section § 10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养老院或照护机构的管理员在成员入住时,向新成员提供书面通知,告知他们除了标准的成员分摊费之外,可能还会产生哪些额外的费用。这份通知必须清楚地解释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这些额外费用,并明确指出这些费用是在常规费用之外的。

通知中应包含成员可能面临的常见额外费用示例,并告知他们将收到一份这些费用的季度总结,但这份总结仅供参考。成员还应了解,如果他们在居住期间去世,任何未支付的额外费用可能会用他们的资金或财物来支付。

通知必须建议成员咨询法律专家,以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资产,并说明费用和额外成本可能如何变化。重要的是,通知应易于阅读和理解,避免使用复杂的术语。成员需要签署通知以表明他们已理解,并且通知的副本应在机构内醒目张贴。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a) 成员入住机构时,各机构的管理员应向成员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可能产生的超出成员分摊费的照护费用。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a)(1) 解释成员可能产生超出分摊费用的情况。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a)(2) 明确指出这些超额照护费用是除成员分摊费之外或超出成员分摊费的费用。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a)(3) 提供“成员经常产生的超额照护费用”的示例。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a)(4) 告知成员将收到一份总超额照护费用的季度账目报表,但该报表仅供参考。
(5)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a)(5) 告知成员,如果其在去世时是该机构的住户,该机构可将其款项或个人财产用于支付未报销的超额照护费用。
(6)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a)(6) 包含一份声明,建议成员寻求法律专家的建议以保护其资产。
(7)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a)(7) 包含成员费用和成本可能变更的条款和条件。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b) 该通知应要求成员签字,以确认其已阅读并理解该通知。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35.7(c) 该通知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书写,尽可能避免专业术语,并采用连贯且易读的风格。

Section § 1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可以选择将钱存入养老院,养老院将免费为他们保管这笔钱作为信托基金。

Section § 1037

Explanation

如果你把钱存入一个机构,你可以随时决定全部或部分取回。

成员所属并自愿存入某个机构的资金,可由该成员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提取。

Section § 1038

Explanation

如果成员离开院舍,他们可以要求取回自己存入的任何款项。如果他们离开时没有领取,那么如果金额在5,000美元或以下,他们有最多两年时间领取;如果金额超过5,000美元,则有最多五年时间领取。如果成员离开后去世,他们的家人或遗产代表可以领取这笔钱。如果在这些时限内无人认领,这笔钱将归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成员存放在院舍的所有款项,在其出院或自愿离开院舍时,应按要求支付给该成员。如果在出院或离开时或此后两年内(如果金额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此后五年内(如果金额超过五千美元 ($5,000)),该款项未由成员本人,或在成员出院或离开后死亡的情况下,由成员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受遗赠财产受益人,或其遗产的合格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提出要求,则该款项应支付给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Section § 1038.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离开或去世时,将个人物品(不包括钱)留在住所,并且这些物品在一年内无人认领,那么这些物品将被出售。出售所得的钱将归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所有。

Section § 103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将钱存入养老院,这笔钱必须按照联邦法律赚取利息。当需要返还这笔钱时,应该支付给存款人本人,或者支付给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或遗产代表,具体按照法律的其他条款规定。

Section § 1039.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管理员在获得秘书批准后,接受现金捐赠或其他馈赠,用于成员的利益。这些捐赠将存入信托基金,并根据捐赠者指定的用途使用,旨在促进成员的福利。

Section § 1042

Explanation
移交给管理人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必须报告并存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这笔钱应集体用于所有成员的利益。

Section § 1042.1

Explanation
如果养老院信托基金中的支票(不包括住户从自己账户开出的支票)在一年内无人认领或兑现,该支票必须作废。这些资金随后会转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用于所有养老院住户的福利。

Section § 1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只有特定人群被允许居住在某个住所内:该住所的官员和雇员、他们的家属,以及符合另一法律(第1012条)中规定的资格标准的人。其他所有人均不得居住在那里。

除官员和雇员及其家属外,任何不属于根据第1012条规定合格成员的人,均不得被允许居住在住所内。

Section § 1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制定规则,规定申请人如何被接纳进入住所,以及他们可以留在住所的条件。

秘书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管理申请人的入院,并可以规定他们进入和留在住所的条件。

Section § 10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院舍成员有权自由投诉和表达意见,受到加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保护。管理者必须告知成员他们有权就住宿和服务提出担忧。告示应张贴出来,成员在居住期间应获得帮助以理解这些权利。

成员可以提出申诉并建议变更,而不会面临歧视或驱逐等任何负面后果。如果成员在提出担忧后45天内被驱逐,则推定为报复性行为,除非该成员未支付维护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费用已支付,则该推定不适用。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4.5(a) 居住在院舍的成员有权投诉并以其他方式行使由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集会自由。院舍的管理者应在成员入住时书面告知每位成员有权就院舍的住宿和服务向管理者投诉。投诉权利的告示应张贴在院舍内。管理者还应告知每位成员有权向委员会或退伍军人事务部长投诉。院舍的每位成员在居住期间应始终受到鼓励和协助,以理解并作为成员和公民行使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为此,成员可以向院舍工作人员、其他成员以及成员选择的外部代表提出申诉并建议政策和服务变更,不受限制、干涉、胁迫、歧视或报复,包括报复性驱逐。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4.5(b) 管理者不得对任何因行使提出申诉的权利而将其驱逐的成员进行报复。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成员行使提出申诉权利后45天内的任何驱逐均为报复性行为。除非成员支付逾期费用,否则此推定不适用于未支付维护费用的成员。

Section § 1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政府将州政府管理的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转让给联邦政府,只要该财产在联邦政府管理下仍用于类似的目的或功能。

Section § 1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定一家被称为“机构”的公司,来管理可能需要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个人遗产。该机构可以像个人一样处理财务事务,并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能够开展业务并参与法律诉讼。

该机构可以担任监护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角色,无需提供担保,并会获得合理的费用以支付相关开支。它利用这些费用来支付其管理的所有遗产的申请费和法律费用,任何多余的资金每年都会转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此外,在管理成员遗产时,该机构可以将资金存入一个特别账户,并将其投资于储蓄银行批准的安全合法投资。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6(a) 如果认为有必要或适当为成员的遗产指定监护人或管理人,法院可酌情根据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人员的申请,指定一家机构作为该成员遗产的监护人或管理人,并向该机构签发遗产监护或管理委任书。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6(b) 就本章而言,一家机构是一家公司,通过管理人指定的人员行事,可根据任何法院的指定或本州任何法律的授权,担任遗产监护人或管理人、受让人、接管人、保管人或受托人,并可以个人身份从事该类业务,为此目的,可以在本州任何法院提起诉讼和被起诉。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6(c) 一家机构应被指定为监护人、管理人、受让人、接管人、保管人或受托人,无需提供担保。该机构应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支付其申请费和律师费。支付给该机构的费用可用作信托账户,从中支付其负责管理的所有遗产的申请费和律师费。只要信托账户中剩余的余额超过管理人认为支付各项遗产所产生的申请费和律师费所需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每年存入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6(d) 当作为成员的监护人或管理人行事时,一家机构可将遗产资金存入该机构的特别存款基金,并可将资金投资和再投资于本州储蓄银行的合法投资证券。

Section § 1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一个名为“荣军之家士气、福利和娱乐专项基金”(MWR基金)的基金,用于支持荣军之家。该基金的资金用于有助于退伍军人福祉的活动和设施,例如运营小卖部或提供娱乐。每个荣军之家都设有一个咨询委员会,指导资金的使用。该基金不能用于医疗治疗或建筑物维护。资金按照特定的会计程序进行管理,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报告。部门必须在基金中保持最低储备,并可以投资这些资金以获取更多收益。

此外,荣军之家的管理员可以与荣军之家联合委员会合作开展某些活动,只要这些活动符合州法律。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a)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a)(1) 荣军之家士气、福利和娱乐专项基金(MWR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本条授权存入MWR基金的所有资金应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本章中所有提及“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或“MWR基金”之处,均应视为指本款设立的基金。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a)(2) 该部门应将MWR基金中的资金分配给各荣军之家,以提供荣军之家成员的普遍福利。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a)(3) 就本分款而言,为荣军之家成员提供普遍福利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小卖部、基地商店、兴趣商店、剧院、图书馆或乐队,以及支付报纸费用、教堂费用、娱乐费用、体育活动、庆祝活动,或任何其他与居民士气、福利和娱乐相关的,且本应不由普通基金支付的职能或活动。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a)(4) 荣军之家的管理员应将管理员根据本条(截至2015年1月1日)规定在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中管理的所有资金,存入第 (1) 款设立的荣军之家士气、福利和娱乐专项基金。
(5)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a)(5) 因未报销的护理费用确定而收取的所有未来资金均为专项州资金,并应存入MWR基金。
(6)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a)(6) 每个荣军之家应设立一个MWR咨询委员会,为MWR基金的流程提供持续指导,包括但不限于预算、合同、投资、支出和收入。该委员会应由管理员或其代表以及荣军之家联合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7)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a)(7) 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与各荣军之家的MWR咨询委员会、荣军之家联合委员会或各荣军之家的居民委员会协商,制定旨在执行本条宗旨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MWR基金和士气、福利和娱乐运营基金(MWRO基金)的管理,各荣军之家提交年度预算和获得拨款的程序,以及秘书审查并处理拨款申请和增拨申请的程序。
(8)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a)(8) 存入MWR基金的资金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二条(自第11270条起)的要求。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b)(1) 该部门应每年确定从MWR基金拨付给各荣军之家的金额。该金额应根据各荣军之家在整个荣军之家系统总人口中的相对份额按比例拨付。所有年度拨款申请和年度拨款,以及对这些拨款的任何追加,均应告知荣军之家的成员。在做出拨款决定时,该部门应考虑通过汇总各荣军之家的申请或其他方式是否能实现规模经济或其他节约,同时仍符合各荣军之家申请的意图。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b)(2) 秘书经与受影响荣军之家的管理员协商后,在确定此行动适当后,可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荣军之家独特的历史、规模、人口和历史意义等因素,增加从MWR基金拨付给任何荣军之家的拨款。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c) MWR基金中的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c)(1) 荣军之家成员的医疗治疗或医疗护理。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c)(2) 荣军之家物理设施的维护或重大资本改善。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c)(3) 任何与荣军之家成员的士气、福利或娱乐不直接相关的职能、运营或活动。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d) 普通基金为 (b) 款第 (3) 项所述目的的拨款,不得为了要求MWR基金增加用于所述目的的支出,或导致这种结果而减少。
(e)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e) 部门应采纳、使用并要求各退伍军人之家使用统一的会计程序,用于MWR基金和MWRO基金,并根据需要接受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应编制一份按类别组织的逐项报告,包含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供立法监督,并说明上一财政年度MWR基金和MWRO基金的所有支出和所有存入资金。部门应在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8月20日或之前,向以下机构提交该报告: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e)(1) 财政部。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e)(2)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财政委员会。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e)(3) 众议院和参议院中对退伍军人事务具有主题事项管辖权的委员会。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e)(4) 退伍军人之家联合理事会或各退伍军人之家的居民理事会。
(5)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e)(5) 各退伍军人之家的行政主管。
(f)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f) 部门应在MWR基金中维持不少于三百万元 ($3,000,000) 的储备金。
(g)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g) 部门可以将MWR基金的资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投资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四条(自第16470条起)的规定,或者可以聘请第三方投资经纪人对MWR基金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6480.2条以及关于选择审慎、经批准的投资类型的任何法规。投资金额以及应计利息或收益应记入MWR基金,由部门进行分配。
(h)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7(h) 退伍军人之家的行政主管可以与退伍军人之家联合理事会签订协议,授权该理事会运营由 (b) 款授权的设施并从事相关活动。该协议应采用行政主管指定的格式和方式,并符合适用的加州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州采购和合同流程。

Section § 1048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士气、福利和娱乐运营基金(MWRO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改善特定之家成员生活质量的活动。每个之家的管理者根据年度拨款管理这些资金,其中可能包括秘书提供的额外资金。

资金必须存入特定的当地银行账户。但是,这笔钱不能用于医疗治疗、之家建筑的维护或重大改进,或任何与成员的士气、福利或娱乐不直接相关的活动。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8(a) 各之家的管理者应维护一个士气、福利和娱乐运营基金(MWRO基金),以根据年度拨款(包括秘书提供的任何增补)从MWR基金中管理成员的总体福利生活质量活动。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8(b) 来自MWR基金的年度拨款(包括秘书提供的任何增补)以及收到的任何其他生活质量资金,应存入为此目的设立的当地银行账户。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8(c) MWRO基金中的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8(c)(1) 成员的医疗治疗或医疗护理。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8(c)(2) 之家实体设施的维护或重大资本改善。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8(c)(3) 与之家成员的士气、福利或娱乐不直接相关的职能、运营或活动。

Section § 1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MWRO基金)中的资金,在秘书批准后,用于在每个退伍军人住所设立或运营小卖部或基地商店。小卖部可以盈利销售商品。

小卖部或基地商店运营所得的资金,以及高尔夫球场费用和相关活动所得的款项,在扣除州成本后,必须存入每个特定住所的MWRO基金中。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9(a) 根据第1047条(a)款维护的士气、福利和娱乐基金中的款项,经秘书批准,可用于在每个住所地点设立或运营小卖部和基地商店。小卖部可以盈利销售商品。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49(b) 每个住所的MWRO基金应包括小卖部或基地商店运营所得收益。任何来源于高尔夫球场果岭费、练习球费以及加州每个退伍军人住所特有活动运营的款项,在从这些运营所收到的收入中扣除适当的州成本、费用和租金之后,应存入该住所的MWRO基金分配款项中。

Section § 1050

Explanation

本节承认加利福尼亚州每个退伍军人之家设立的退伍军人之家联合委员会为咨询团体,由每个之家的成员组成。这些委员会可以代表之家成员处理与立法机关相关的问题。为此,它们必须获得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批准,不得参与政治竞选或支持候选人,并且必须根据自己的章程和规则行事。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之家联合委员会章程设立的、为每个之家服务的、由每个之家的成员组成的退伍军人之家联合委员会,特此确认为每个之家管理人员的既定咨询机构。每个退伍军人之家联合委员会也可代表委员会所设立之家的居住成员处理提交给立法机关的事宜。在提供该代表权的过程中,每个委员会应遵守以下要求: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0(a) 委员会的代表权应经委员会多数有表决权的成员批准。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0(b) 委员会不得参与任何竞选活动或认可与该代表权相关的公共候选人。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0(c) 委员会的行动应符合其章程、附则以及政策和程序。

Section § 105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在2019年1月1日前,为特定住所建立一套透明的入院和候补名单系统。他们还必须创建一个相应的网页,以解释该流程,允许在线提交申请,提供不同护理级别的等待时间信息,并让申请人查询其申请和候补名单状态。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1(a) 截至2019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建立一套透明的住所入院和候补名单流程。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1(b) 截至2019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创建一个页面,该页面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1(b)(1) 解释在(a)款中制定的申请和候补名单流程,包括对与入院、候补名单和连续护理相关的流程、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1(b)(2) 允许在线提交申请。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1(b)(3) 向申请人提供关于每个住所针对不同护理级别的预计等待时间的合理程度的信息,从而提高申请人做出长期护理规划决策的能力。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1(b)(4) 允许申请人查询其当前的候补名单状态和整体申请状态。

Section § 1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并更新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系统的全面运营计划。他们必须在2019年底前完成首个计划,并此后每五年更新一次。该计划应评估几个关键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将新设施设在退伍军人事务部服务附近的好处、靠近退伍军人人口,以及可能使用多个小型安养院来帮助退伍军人留在他们现有社区安享晚年。它还涵盖提供社区型服务、考虑设施关闭、扩建或改造设施,以及评估不同地区员工的生活成本。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2(a) 根据2017年预算法(2017年法规第14章)第2.00节第8955-001-0001项第4款的规定,退伍军人安养院系统整体运营的总体规划,尽管有该规定,应由该部门不迟于2019年12月31日编制完成,并在此后每五年修订一次。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2(b) 该总体规划,除了第8955-001-0001项第4款的要求外,还应包括对以下所有要素的考量和讨论: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2(b)(1) 未来设施选址在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设施处或其附近。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2(b)(2) 未来设施选址在州内现有退伍军人人口附近,或在更多社区使用小型安养院,以便退伍军人能够在他们现有社区安享晚年。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2(b)(3) 通过社区型照护服务提供模式提供服务。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2(b)(4) 设施的关闭。
(5)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2(b)(5) 现有设施的扩建或现有设施的改造以提供不同级别的服务。
(6)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1052(b)(6) 现有和拟议设施地点员工的当地生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