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0

Explanation

本节将本章命名为“2005年加州军人家庭经济救济法案”。这只是简单地命名了这项法律以及如何称呼它。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05年加州军人家庭经济救济法案”。

Section § 8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兵役相关的军人关键术语。“军人”包括根据特定条款或联邦法律被征召的州民兵成员,以及被召集服现役的预备役人员。“军事命令”是指关于军人勤务状态的官方指示。“兵役”是指民兵成员或预备役人员的全职现役,可以是州勤务或联邦勤务,且服役期不少于连续30天。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1(a) “军人”指下列任一情形: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1(a)(1) 依据第120节定义之民兵成员,根据第143节或第146节或联邦法律被征召或命令服兵役者。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1(a)(2) 依据《美国法典》第10卷第101节定义之美国武装部队预备役部队成员,根据联邦法律被命令服现役者。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1(b) “军事命令”指,就军人而言,官方军事命令,或军人指挥官就该军人当前或未来军事勤务状态发出的任何通知、证明或核实。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1(c) “兵役”指下列任一情形: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1(c)(1) 属于民兵成员(如(a)款第(1)项所述)的军人的全职现役州勤务或全职现役联邦勤务。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1(c)(2) 属于预备役人员(如(a)款第(2)项所述)的军人的全职现役,期限不少于连续30天。

Section § 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记录员在记录某人作为军人代理人的授权书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简单来说,如果有人代表军人办理授权书的记录手续,县记录员不能收费。

本州任何县记录员不得对记录作为军人代理人的授权书收取费用。

Section § 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军人及其配偶或法定受抚养人无需支付任何罚金即可取消手机合同。这适用于本法生效后签订的合同,并且必须由军人或其家人签署。要取消合同,您需要通过挂号信提前30天发出通知,并附上部署命令。如果手机属于服务提供商,则必须归还;或者军人必须承诺在服役结束后归还。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a) 任何现役军人,或该军人的任何配偶或法定受抚养人,可以无需支付罚金终止一份同时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移动电话服务合同: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a)(1) 该合同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a)(2) 该合同由现役军人或代表该军人,或由该军人的任何配偶或法定受抚养人签署。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b) 移动电话服务合同的终止,在以下两项情况均发生前不生效: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b)(1) 现役军人或其配偶或法定受抚养人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发出终止移动电话服务合同的意向通知,并提供该军人的启动或部署命令副本以及任何其他证实该军人服役期限的信息后三十天。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b)(2) 除非现役军人或该军人的任何配偶或法定受抚养人拥有该移动通信设备,否则该移动通信设备须归还给移动电话服务公司的保管或控制之下,或者现役军人或该军人的配偶或法定受抚养人书面同意在服役完成后尽快归还该移动通信设备。

Section § 8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获得许可的个人或公司不得以误导性方式向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或其配偶推销金融服务或产品。这包括虚假暗示与美国军队或退伍军人事务部有任何关联或获得其认可。

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并且他们根据州法律获得了许可,那么这将被视为违反其许可法律。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有例外,不受此规定约束。

“现役军人”指现役或预备役军事人员,“退役军人”指退伍军人。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a) 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公司法典》、《金融法典》或《保险法典》获得许可的个人或实体,不得以误导或欺骗的方式向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或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的配偶推销金融服务或产品,从而暗示以下任何情况: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a)(1) 推销该金融服务或产品的个人或实体代表美国军队的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或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行事。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a)(2) 推销该金融服务或产品的个人或实体是美国军队的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或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附属机构。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a)(3) 该金融服务或产品是代表美国军队的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或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供的。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b) 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任何州许可法律获得许可,则违反本条规定应被视为违反该人员获得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c)(1) 《金融法典》第103条所定义的任何银行。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c)(2) 《金融法典》第14002条所定义的任何信用合作社。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d) 就本条而言: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d)(1) “现役军人”指美国武装部队现役或预备役部队成员,或如第120条所定义的现役民兵成员。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3.5(d)(2) “退役军人”指如第980条所定义的退伍军人。

Section § 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校在军事学生被征召服现役时,给予他们休学。当这些学生返回时,学校必须帮助他们补上课程,或者全额退还他们错过的任何学期的费用。在他们返回后一年内,学校必须恢复他们之前的学业状态,包括学分和经济援助。如果学校不遵守这些规定,学生可以提起诉讼,并可能获得律师费补偿。加州大学被鼓励遵循这些做法。涵盖的学校包括公立和私立大学。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4(a) 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准予任何属于第120条所定义的现役民兵,或属于《美国法典》第10篇第101条所定义的美国武装部队预备役部队,且根据第143条或第146条或联邦法律被命令服现役的学生,因服兵役而休学。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4(b) 如果获得因服兵役而休学的学生提出请求,在学生退役(非不光彩退役)后一年内,学生所就读的机构应根据学生的选择,执行以下一项: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4(b)(1) 机构应作出安排,合理地便利和协助学生,以便他们能够完成因服兵役而可能错过的所有课程要求。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4(b)(2) 机构应退还学生为被要求服兵役的学期所支付的学费和杂费,无论学生是在学期开始前还是学期开始后被征召服兵役。退款应等于学生为该适用学期向机构支付的学费和杂费的100%。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4(c) 如果获得因服兵役而休学的学生提出请求,在学生退役(非不光彩退役)后一年内,机构应将学生恢复到其在被征召服兵役之前所达到的教育状态,不损失已获得的学分、已授予的奖学金或助学金,或在服兵役开始前已支付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4(d) 如果机构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学生可以对机构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其规定,诉讼可在学生居住地的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如果学生居住在本州之外,诉讼应在学生先前就读的机构校区所在县的法院提起。如果学生在诉讼中胜诉,法院可以判给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
(e)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4(e) 立法机关特此请求加州大学采纳与本条规定类似的政策。
(f)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4(f) 就本条而言,“机构”包括任何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和任何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如《教育法典》第94858条所定义。

Section § 8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会员,并且是一名现役军人,那么在您服现役期间,只要满足特定条件,您的会费就可以获得减免。

首先,您在开始服兵役之前,必须在律师协会保持良好的信誉。其次,减免只适用于您实际服兵役的时期。最后,您或您的配偶需要向律师协会提交书面通知,以证明您的军人身份。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应免除任何现役军人会员的会费,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5(a) 该会员在开始服兵役时,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中信誉良好。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5(b) 会费是针对该现役军人服兵役期间的。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5(c) 该现役军人或其配偶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提供书面通知,以证明该现役军人的服兵役情况。

Section § 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军人参与的机动车租赁。如果军人根据某些保护措施(例如联邦《军人公民救济法》)终止汽车租赁,他们可以将其租赁中所有未偿债务,在服役期间内以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偿清。此外,如果发生留置权出售或收回,经办人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确认该过程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827

Explanation

如果家庭收入因家庭成员被征召服现役而减少,他们可以申请180天的公用事业停服保护,该期限可以延长。此保护措施可防止在此期间其公用事业服务被切断。

申请时,客户必须向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请求,并附上军事动员令或部署令。如果兵役延长,必须通知服务提供商。迁出住所需要通知提供商迁出日期和转发地址。客户仍需支付保护期间使用的公用事业费用,但在兵役结束后,他们可以使用还款计划,最长可达一年,在此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或利息。

此保护不改变现有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计费规则,不遵守条款将允许提供商恢复标准计费做法。法律定义了具体术语,例如“服务提供商”和“合格客户”。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收回与此保护相关的成本。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a) 合格客户可向服务提供商申请并应获得180天的停服保护。服务提供商可在最初的180天期限后批准延期。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b) 合格客户可通过通知服务提供商,说明其因合格家庭成员被征召服现役导致家庭收入减少而需要协助,从而申请公用事业服务停服保护。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c) 协助需求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明确军人现役期限的动员令或部署令副本。书面通知还应包括自我证明,证明在停服保护期内,合格客户的合格家庭将由合格客户的合法受抚养人居住。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d) 根据本节获得协助的合格客户,如果军人现役状态将延长,应通知服务提供商。
(e)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e) 如果合格客户迁出正在获得停服保护的住所,应向服务提供商提供书面通知,其中包含服务终止日期和转发地址。
(f)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f) 除非服务提供商放弃,否则根据本节提供的停服保护不得作废或限制合格客户支付在获得协助期间所接收公用事业服务的义务。
(g)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g) 所有服务提供商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g)(1) 制定还款计划,要求每月最低付款,允许合格客户在军人退出现役后的一年内,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任何逾期款项。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g)(2) 在服役期间或还款期间,不向合格客户收取滞纳金或利息。
(h)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h) 本节不影响或修改公用事业委员会有关计费标准的任何规则或命令。
(i)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i) 如果合格客户不遵守本节的条款和条件,服务提供商可遵循其关于提供电力、水和燃气住宅服务的客户标准和计费惯例的程序和规则。
(j)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j) 对于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用事业,委员会应允许收回为实施本节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k)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k) 就本节而言: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k)(1) “服务提供商”指公用事业服务提供商,包括但不限于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管辖的公用事业、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224.3节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以及公共供水、污水或固体废物收集服务,或其任何组合。“服务提供商”不包括《公用事业法典》第234节(a)款所述的任何公司。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k)(2) “合格客户”指合格家庭的登记客户。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7(k)(3) “合格家庭”指居民家庭,其收入减少是因为登记客户、登记客户的配偶或根据《家庭法典》第297.5节定义的登记客户的注册同居伴侣,是根据第143或146节或联邦法律被征召服全职现役的军人。

Section § 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军事部门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告知民兵成员根据本法案和任何其他相关法律他们可以获得的福利和保护。

Section § 82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规定,他们必须赔偿军人或本章规定享有福利的人员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如果军人或个人想要行使他们的权利,他们无需支付任何立案费或诉讼费。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9(a) 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人,应当对军人或享有本章利益和保护的其他人员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合理的律师费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29(b) 军人或根据本章寻求行使权利的其他人员,无需支付立案费或诉讼费。

Section § 830

Explanation

如果军人根据本章寻求帮助,而回应方认为该请求不完整或无效,他们必须在30天内书面回复。回复应说明缺少什么信息或请求为何无效,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如果该人未及时回复,他们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军人将自动获得所请求的帮助。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30(a) 任何收到军人根据本章提出的善意救济请求,并且认为该请求不完整或在法律上不充分,或者认为该军人无权获得所请求救济的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向该军人提供书面回复,确认收到请求,阐明其认为或主张该请求不完整或在法律上不充分,或者认为该军人无权获得所请求救济的依据。该回复应明确指出请求中缺失的、且是批准所请求救济所必需的具体信息或材料,并提供联系信息,包括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供该军人联系该人。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30(b) 如果该人未在本节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此类回复,该人即放弃对该请求的任何异议,并且该军人有权获得所请求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