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3
Section § 820
本节将本章命名为“2005年加州军人家庭经济救济法案”。这只是简单地命名了这项法律以及如何称呼它。
Section § 821
本节定义了与兵役相关的军人关键术语。“军人”包括根据特定条款或联邦法律被征召的州民兵成员,以及被召集服现役的预备役人员。“军事命令”是指关于军人勤务状态的官方指示。“兵役”是指民兵成员或预备役人员的全职现役,可以是州勤务或联邦勤务,且服役期不少于连续30天。
Section § 82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记录员在记录某人作为军人代理人的授权书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简单来说,如果有人代表军人办理授权书的记录手续,县记录员不能收费。
Section § 823
这项法律允许军人及其配偶或法定受抚养人无需支付任何罚金即可取消手机合同。这适用于本法生效后签订的合同,并且必须由军人或其家人签署。要取消合同,您需要通过挂号信提前30天发出通知,并附上部署命令。如果手机属于服务提供商,则必须归还;或者军人必须承诺在服役结束后归还。
Section § 823.5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获得许可的个人或公司不得以误导性方式向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或其配偶推销金融服务或产品。这包括虚假暗示与美国军队或退伍军人事务部有任何关联或获得其认可。
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并且他们根据州法律获得了许可,那么这将被视为违反其许可法律。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有例外,不受此规定约束。
“现役军人”指现役或预备役军事人员,“退役军人”指退伍军人。
Section § 824
这项法律要求学校在军事学生被征召服现役时,给予他们休学。当这些学生返回时,学校必须帮助他们补上课程,或者全额退还他们错过的任何学期的费用。在他们返回后一年内,学校必须恢复他们之前的学业状态,包括学分和经济援助。如果学校不遵守这些规定,学生可以提起诉讼,并可能获得律师费补偿。加州大学被鼓励遵循这些做法。涵盖的学校包括公立和私立大学。
Section § 825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会员,并且是一名现役军人,那么在您服现役期间,只要满足特定条件,您的会费就可以获得减免。
首先,您在开始服兵役之前,必须在律师协会保持良好的信誉。其次,减免只适用于您实际服兵役的时期。最后,您或您的配偶需要向律师协会提交书面通知,以证明您的军人身份。
Section § 826
Section § 827
如果家庭收入因家庭成员被征召服现役而减少,他们可以申请180天的公用事业停服保护,该期限可以延长。此保护措施可防止在此期间其公用事业服务被切断。
申请时,客户必须向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请求,并附上军事动员令或部署令。如果兵役延长,必须通知服务提供商。迁出住所需要通知提供商迁出日期和转发地址。客户仍需支付保护期间使用的公用事业费用,但在兵役结束后,他们可以使用还款计划,最长可达一年,在此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或利息。
此保护不改变现有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计费规则,不遵守条款将允许提供商恢复标准计费做法。法律定义了具体术语,例如“服务提供商”和“合格客户”。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收回与此保护相关的成本。
Section § 828
Section § 829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规定,他们必须赔偿军人或本章规定享有福利的人员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如果军人或个人想要行使他们的权利,他们无需支付任何立案费或诉讼费。
Section § 830
如果军人根据本章寻求帮助,而回应方认为该请求不完整或无效,他们必须在30天内书面回复。回复应说明缺少什么信息或请求为何无效,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如果该人未及时回复,他们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军人将自动获得所请求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