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690
本节明确规定,凡在本分部中使用“部”一词时,均特指退伍军人事务部。
Section § 694
Section § 695
Section § 699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州和县的官员在被要求时,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并依法协助该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699.1
本法律侧重于管理退伍军人、其家属和遗属索赔的流程。它包括协助提交初始索赔、在退伍军人事务部面前提供代理,以及处理上诉。
索赔类型可涵盖一系列福利,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抚恤金、受抚养人赔偿金、遗孀死亡抚恤金、丧葬福利、持续索赔和职业康复。此外,还有关于债务豁免以及任何其他导致金钱奖励的福利的规定。
Section § 699.5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退伍军人事务部协助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或遗属处理与服兵役相关的对美国的索赔,例如争取福利或补偿。该部门可以与专门为退伍军人服务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合作,并可能为其服务支付报酬。然而,在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预算达到500万美元之前,普通基金的补偿受到限制,但可以使用联邦资金。
与该部门合作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必须记录其官员处理的索赔。该部门每年评估向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提供的福利,并将此信息通报给相关的财政和立法机构。这些组织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由退伍军人组建、经国会特许,并在加州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内设有常设机构。
Section § 700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指导方针,以执行本分部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701
Section § 702
这项法律规定,农场和住宅购置司的薪资和开支必须从1943年农场和住宅建设基金中支付,而不能从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710
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启动一个试点项目,专门为退伍军人及其家属设立合作住房项目。他们将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实现这一目标。
该项目可以使用现有的住房贷款资金,但必须遵守这些资金通常使用方式的规定。退伍军人事务部将为该项目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条例。这些住房项目必须为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服务至少55年。
Section § 711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宣传无家可归退伍军人可获得的福利项目。这些福利包括针对65岁以上或残疾退伍军人的养老金项目、退伍军人事务部支持性住房代金券项目以帮助获得租赁住房,以及CalFresh食品援助。部门必须使用印刷材料、其网站以及任何其他有效方法来分享这些信息。此外,它还应告知退伍军人,他们可以从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获得申请这些福利的帮助。
Section § 711.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政府恢复因性取向而被剥夺福利的退伍军人的福利,州政府也将恢复任何同样被剥夺的州福利。这适用于因联邦政府禁止同性恋人员在军队服役的政策而退伍的军人。
此外,该法律要求州的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在线上和线下提供资源,以帮助退伍军人进行军事退伍升级。这些资源应包括专门从事退伍升级的法律服务链接。
Section § 712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向从现役归来的退伍军人家庭提供有用的资源。部门必须提供在线信息和印刷材料,内容涉及与特定军事冲突相关的健康问题。这包括越南战争中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橙剂接触、沙漠盾牌/风暴行动中的海湾战争综合征和贫铀接触,以及近期行动中的创伤性脑损伤等病症。法律还规定,部门网站必须显著显示“关怀网络”网站的链接,该网站是退伍军人及其支持者获取信息的中心。
Section § 713
部门必须在2016年7月1日前,确定其拥有的未使用或未充分利用的非住宅物业。他们需要列出这些物业,并提出如何利用它们来造福加州退伍军人,重点关注住房、支持性服务和医疗保健等服务。
在评估这些物业时,部门应考虑它们如何作为一个综合系统协同运作。他们应该优先考虑利用这些物业的潜在项目,但要记住,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才能有效实施这些计划。
Section § 714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退伍军人事务部和消费者事务部共同合作,宣传针对退伍军人及其配偶的职业执照福利。他们需要在网上分享信息,并在与退伍军人的沟通中确保他们了解这些福利。
Section § 715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为每五所州立监狱指派一名受过培训的员工,以帮助狱中的退伍军人申请他们有资格获得的福利。它还要求该部门与惩教与康复部密切合作,以确保这些员工能够有效且安全地协助被监禁的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