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凡在本分部中使用“部”一词时,均特指退伍军人事务部。

在本分部中,“部”指退伍军人事务部。

Section § 69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该部门作为一个公共法人运作。它可以像其他公共法人一样管理财产、接受捐赠、签订合同和参与诉讼。实质上,它拥有州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共法人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Section § 69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与美国政府的代表合作并达成协议,以帮助实施本部中概述的规定。

Section § 6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州和县的官员在被要求时,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并依法协助该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所有州和县官员应根据要求向该部门提供所有所需信息,并应依照法律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协助该部门,且不为此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6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侧重于管理退伍军人、其家属和遗属索赔的流程。它包括协助提交初始索赔、在退伍军人事务部面前提供代理,以及处理上诉。

索赔类型可涵盖一系列福利,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抚恤金、受抚养人赔偿金、遗孀死亡抚恤金、丧葬福利、持续索赔和职业康复。此外,还有关于债务豁免以及任何其他导致金钱奖励的福利的规定。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a) 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与遗属的索赔处理应包括提交初始索赔、在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委员会和办事处前代表申请人,以及提交与索赔相关的上诉。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 索赔可包括以下类型的福利和服务: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1) 残疾赔偿金福利。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2) 残疾抚恤金福利。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3) 受抚养人赔偿金。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4) 遗孀死亡抚恤金。
(5)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5) 丧葬福利。
(6)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6) 已确认和持续的索赔。
(7)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7) 职业康复和教育。
(8)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8) 债务豁免。
(9)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1(b)(9) 导致向申请人支付金钱奖励的其他福利。

Section § 69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退伍军人事务部协助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或遗属处理与服兵役相关的对美国的索赔,例如争取福利或补偿。该部门可以与专门为退伍军人服务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合作,并可能为其服务支付报酬。然而,在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预算达到500万美元之前,普通基金的补偿受到限制,但可以使用联邦资金。

与该部门合作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必须记录其官员处理的索赔。该部门每年评估向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提供的福利,并将此信息通报给相关的财政和立法机构。这些组织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由退伍军人组建、经国会特许,并在加州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内设有常设机构。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a) 部门可协助每位美国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或遗属,提出并追索该退伍军人、受抚养人或遗属因服兵役而对美国可能享有的索赔,并确立该退伍军人、受抚养人或遗属根据美国或本州法律规定获得任何特权、优先权、照护或补偿的权利。部门可与任何退伍军人服务组织合作,并在财政部批准下与其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就该组织向任何退伍军人或退伍军人的受抚养人或遗属提供的本节范围内的服务向其支付报酬。除非部门确定,鉴于所涉及的保密关系以及有必要通过退伍军人、受抚养人或遗属认为对其问题抱有同情心的机构开展工作,否则服务无法令人满意地通过退伍军人服务组织代理提供,并且签订合同将符合所涉退伍军人、受抚养人或遗属的最佳利益,否则不得签订该合同。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b)(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退伍军人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在部门协助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或遗属提出并追索对美国的索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向退伍军人服务组织就这些服务支付报酬是高效合理地使用州资金。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b)(2)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在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年度预算达到至少五百万美元 ($5,000,000) 之前,不得使用普通基金实施第 (1) 款。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排除在实施这些规定时使用联邦资金。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c) 选择根据本节与部门签订合同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应记录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办事处雇用的退伍军人服务官员每年处理的索赔。该记录应符合部门制定的程序。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d) 部门应每年确定因签约组织的退伍军人服务官员的工作而支付给本州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或遗属的货币福利金额。自2006年1月1日起,部门应在每年1月1日或之前,准备并将其对前一个财政年度的决定提交给财政部和立法机关。部门还应确定支持退伍军人服务组织根据本节开展工作的联邦资金来源。财政部应及时审查部门的决定,以便在下一财政年度的年度预算案中利用该信息。
(e)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e) 就本节而言: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e)(1) “遗属”指已故退伍军人的任何亲属,其可能有权根据美国或本州法律,基于该退伍军人的服役经历提出任何特权、优先权、照护或补偿的索赔。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e)(2) “退伍军人服务官员”指受雇于退伍军人服务组织并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认证,负责处理和裁决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或遗属的索赔及其他福利的个人。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e)(3) “退伍军人服务组织”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组织: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e)(3)(A) 由美国军人退伍军人组建并为其服务。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e)(3)(B) 由美国国会特许成立。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5(e)(3)(C) 定期在加利福尼亚州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区域办事处设有常设委员会或机构,为退伍军人及其受抚养人或遗属提供服务。

Section § 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指导方针,以执行本分部的具体规定。

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以执行本编的规定。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军人安置法》修改后,允许退伍军人获得美国政府担保的住房和农场贷款,加州就可以利用这些联邦福利。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处理这些联邦担保的申请。该部门还可以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现有的州法律冲突。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农场和住宅购置司的薪资和开支必须从1943年农场和住宅建设基金中支付,而不能从普通基金中支付。

农场和住宅购置司的所有薪资和开支应从1943年农场和住宅建设基金中支付,其中任何部分均不得从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710

Explanation

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启动一个试点项目,专门为退伍军人及其家属设立合作住房项目。他们将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实现这一目标。

该项目可以使用现有的住房贷款资金,但必须遵守这些资金通常使用方式的规定。退伍军人事务部将为该项目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条例。这些住房项目必须为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服务至少55年。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0(a) 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设立一个旨在建立合作住房项目的试点项目。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0(b) 退伍军人事务部应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实施该试点项目。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0(c) 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使用现有的住房贷款资金设立该试点项目。这些资金应按照管理资金使用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使用。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0(d) 退伍军人事务部应规定实施本节所需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e)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0(e) 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合作住房项目,应限制供退伍军人及其家属使用和居住,期限至少为55年。

Section § 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宣传无家可归退伍军人可获得的福利项目。这些福利包括针对65岁以上或残疾退伍军人的养老金项目、退伍军人事务部支持性住房代金券项目以帮助获得租赁住房,以及CalFresh食品援助。部门必须使用印刷材料、其网站以及任何其他有效方法来分享这些信息。此外,它还应告知退伍军人,他们可以从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获得申请这些福利的帮助。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a) 部门应公布有关可供符合条件的无家可归退伍军人使用的福利项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a)(1) 由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管理的退伍军人养老金项目 (38 U.S.C. Sec. 1501 et seq.),特别是针对那些年满65岁或以上或永久性完全残疾的退伍军人的资格。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a)(2) 退伍军人事务部支持性住房代金券项目 (Public Law 110-161),以及任何协助无家可归退伍军人获得租赁住房的项目,该信息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根据1974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及后续法案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伍军人,可能符合退伍军人事务部支持性住房代金券项目下的住房援助资格。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a)(3) CalFresh (Chapter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900) of Part 6 of Division 9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b) 部门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公布此信息: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b)(1) 印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传单和海报,其中包含可提供给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无家可归者收容所、退伍军人事务医院以及其他接触无家可归退伍军人的公共和私人实体的信息。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b)(2) 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b)(3) 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能够向无家可归的退伍军人宣传并提高他们对可供其使用的福利项目认识的方法。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c) 该信息还应说明,退伍军人可以从县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获得帮助,以申请他们可能符合资格获得的任何福利。

Section § 71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政府恢复因性取向而被剥夺福利的退伍军人的福利,州政府也将恢复任何同样被剥夺的州福利。这适用于因联邦政府禁止同性恋人员在军队服役的政策而退伍的军人。

此外,该法律要求州的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在线上和线下提供资源,以帮助退伍军人进行军事退伍升级。这些资源应包括专门从事退伍升级的法律服务链接。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1(a) 如果联邦政府采取行动,恢复因性取向(根据任何禁止同性恋人员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的联邦政策)而被剥夺福利的退伍军人的福利,无论其退伍类别如何,州政府应向这些退伍军人恢复任何因这些联邦政策而被剥夺的州提供的福利。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1(b) 在可行范围内,该部门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1(b)(1) 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互联网资源或互联网资源链接,以提供有关专门从事军事退伍升级的退伍军人法律服务组织的信息。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1.1(b)(2) 在该部门的办公室和现场服务点,在可用范围内,提供由专门从事军事退伍升级的退伍军人法律服务组织创建的印刷资源。

Section § 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向从现役归来的退伍军人家庭提供有用的资源。部门必须提供在线信息和印刷材料,内容涉及与特定军事冲突相关的健康问题。这包括越南战争中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橙剂接触、沙漠盾牌/风暴行动中的海湾战争综合征和贫铀接触,以及近期行动中的创伤性脑损伤等病症。法律还规定,部门网站必须显著显示“关怀网络”网站的链接,该网站是退伍军人及其支持者获取信息的中心。

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2(a) 向从现役归来的退伍军人家庭成员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2(a)(1)
(A)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2(a)(1)(A) 用户友好的互联网资源,提供有关各种冲突中相关疾病迹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2(a)(1)(A)(i) 越南战争中,接触橙剂和创伤后应激障碍。
(ii)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2(a)(1)(A)(ii) “沙漠盾牌行动”和“沙漠风暴行动”中,接触贫铀和海湾战争综合征。
(iii)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2(a)(1)(A)(iii) “持久自由行动”和“伊拉克自由行动”中,创伤性脑损伤和创伤后应激障碍。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2(a)(1)(A)(B) 互联网资源应提供指向适当机构或个人的链接,这些机构或个人可以帮助退伍军人家庭成员解决由分段 (A) 中指定的疾病引起的任何问题。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2(a)(2) 在部门的任何公共活动中,提供关于第 (1) 段分段 (A) 中指定的疾病的印刷材料。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2(b) 更新其互联网网站,以显著位置显示“退伍军人及军人关怀网络”网站的链接,该网站是一个面向市政雇员和社区组织提供的在线教育工具,旨在方便他们获取与退伍军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源。

Section § 713

Explanation

部门必须在2016年7月1日前,确定其拥有的未使用或未充分利用的非住宅物业。他们需要列出这些物业,并提出如何利用它们来造福加州退伍军人,重点关注住房、支持性服务和医疗保健等服务。

在评估这些物业时,部门应考虑它们如何作为一个综合系统协同运作。他们应该优先考虑利用这些物业的潜在项目,但要记住,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才能有效实施这些计划。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3(a) 截至2016年7月1日,部门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3(a)(1) 编制一份部门所有的未使用或未充分利用的非住宅不动产清单,包括现有部门设施内或附近的财产。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3(a)(2) 提出这些财产的一种或多种潜在用途,以惠及加州退伍军人,并就每处财产的使用提出优先建议,在此过程中,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为退伍军人提供的服务: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3(a)(2)(A) 住房。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3(a)(2)(B) 支持性服务。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3(a)(2)(C) 医疗保健和心理健康保健。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3(b) 在确定未使用或未充分利用的非住宅不动产时,部门应将其财产清单视为一个综合系统,并应说明这些财产的预期用途如何能够相互补充。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3(c) 备选方案清单应构成一个优先项目清单,由部门确定为计划中识别的财产的适当用途。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3(d)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根据本节确定某一地点的使用方案后,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评估,以充分确定该使用方案的可行性并采取措施予以实施。

Section § 7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退伍军人事务部和消费者事务部共同合作,宣传针对退伍军人及其配偶的职业执照福利。他们需要在网上分享信息,并在与退伍军人的沟通中确保他们了解这些福利。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4(a) 退伍军人事务部和消费者事务部双方应在相互协商下,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对退伍军人及其配偶可享有的职业执照福利的认识。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4(b) 第(a)款所述的宣传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4(b)(1) 在各自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和资源。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4(b)(2) 在适当情况下,将有关这些福利的信息纳入这些机构与退伍军人的任何沟通中。

Section § 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为每五所州立监狱指派一名受过培训的员工,以帮助狱中的退伍军人申请他们有资格获得的福利。它还要求该部门与惩教与康复部密切合作,以确保这些员工能够有效且安全地协助被监禁的退伍军人。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5(a) 部门应为每五所州立监狱提供一名经部门培训和认证的员工,以协助被监禁的退伍军人申请和领取退伍军人或其家属可能有资格获得的任何联邦或其他退伍军人福利。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5(b) 部门应与惩教与康复部合作和协作,以确保部门员工在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同时,拥有最大程度的可行访问和有效性,从而协助被监禁在州立监狱内的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