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和海军民兵成员可以获得的勋章种类。这些勋章包括英勇勋章、军事十字勋章、加利福尼亚勋章、纪念勋章、功绩勋章、嘉奖勋章、服役勋章和良好行为勋章。

加利福尼亚勋章、功绩勋章和嘉奖勋章也可以颁发给为加州带来荣誉的普通民众和其他军事部门的人员。副官长负责提供这些勋章以及相关的绶带或徽章。

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和海军民兵的成员可获颁以下勋章: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0(a) 英勇勋章。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0(b) 军事十字勋章。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0(c) 加利福尼亚勋章。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0(d) 纪念勋章。
(e)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0(e) 功绩勋章。
(f)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0(f) 嘉奖勋章。
(g)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0(g) 服役勋章。
(h)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0(h) 良好行为勋章。
加利福尼亚勋章、功绩勋章和嘉奖勋章也获准颁发给通过其行动为加利福尼亚州带来荣誉的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的成员。
副官长可为每种勋章提供和采购适当的象征性徽章,以及可与勋章一同佩戴或替代勋章佩戴的合适绶带和徽章。

Section § 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可以向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成员颁发英勇勋章,如果他们在为州或美国服务期间,表现出非凡的勇气,冒着生命危险,超越了日常职责。

此类奖项需要明确的证据,通常是目击者的宣誓书。然而,如果某人已经获得了国会荣誉勋章,那么他们获得英勇勋章就不再需要这项证明。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1(a) 英勇勋章可授予在为州或美国服务期间,作为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军官或士兵,冒生命危险,超越职责范围,以英勇行为著称的每一个人。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1(b) 英勇勋章的授予必须基于至少一名目击者或对该行为或事迹有亲身了解的人通过宣誓书提供的明确且无可辩驳的证据。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1(c) 英勇勋章可授予已获得国会荣誉勋章的每一个人,在此类情况下,无需通过宣誓书或其他方式证明该行为或事迹。

Section § 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军事十字勋章可以授予在为州或美国服务期间表现出非凡勇气的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军官或士兵。

军事十字勋章可授予在州或美国服役期间,作为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军官或士兵,表现出非凡英勇行为的每一个人。

Section § 6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勋章可以授予在高度负责的职位上,以卓越功绩出色完成任务的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成员。这项荣誉不授予履行普通职责的人,除非这些职责包括一系列重要职位,并且这些职位得到了杰出的管理。重要的是,服务期或成就应在推荐某人之前完成;但是,如果某人即将离职或退休,他们在此之前的贡献如果足够重大,仍然可以使他们获得资格。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的成员如果提供类似的卓越服务,也可以获得此奖项。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2.1(a) 加利福尼亚勋章可授予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军官或士兵,其在履行对州或美国具有重大责任的杰出服务中,表现出卓越的功绩。其履职表现应达到在特殊要求范围内或在极其困难的职责中以明显杰出的方式完成服务,从而值得表彰。个人按其军衔和兵种、专业或任务以及经验履行的正常职责不足以作为授予此勋章的依据,但通过在一系列重要职位中提供杰出功绩服务,可累积获得此奖项的理由。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2.1(b) 推荐授予勋章的职责或服务期应在提交推荐之前完成。但是,如果被推荐人被调离或将在完成之前退休,其行动或成就应已达到一个进展点,足以明确确立该个人的贡献是杰出的或代表着重大成就。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2.1(c) 加利福尼亚勋章也可授予在本节所述情况下表现杰出的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成员。

Section § 642.5

Explanation
如果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军官或成员在为本州或美国执行任务时牺牲,他们可以被追授一枚纪念奖章。

Section § 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功绩奖章可以授予那些通过重要职责为加州或美国做出卓越贡献的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成员。奖章也可以授予对本州的利益和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成员。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3(a) 功绩奖章可授予在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服役期间,作为军官、准尉或士兵,通过在重大职责中为本州或美国提供卓越功勋服务而表现突出的人;或授予任何通过与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相关的无私和不懈活动,在促进本州利益、保障本州安全和福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人。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3(b) 功绩奖章也可授予在本节所述方面表现突出的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成员。

Section § 6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嘉奖奖章可授予通过功绩卓著的成就或服务表现杰出的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成员。尽管所需成就的卓越程度低于功绩奖章的要求,但仍须表现杰出。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的成员在类似条件下也可获得此奖章。

嘉奖奖章可授予在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中以军官、准尉或士兵身份服役期间,通过功绩卓著的成就或功绩卓著的服务,在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中以任何身份表现杰出的每一个人。该功绩卓著的成就或功绩卓著的服务,其卓越程度低于功绩奖章的要求,但仍须卓有成就。
嘉奖奖章也可授予在本节所述情况下表现杰出的平民和其他军事部门的成员。

Section § 6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向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士兵颁发良好行为奖章。要获得资格,该士兵必须通过忠实高效地履行职责来表现出忠诚,并展现出他人愿意效仿的模范行为。

良好行为奖章可颁发给每一位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服役期间,通过忠实和精确地履行职责表现出忠诚,通过产生预期结果的能力表现出效率,并且其行为表明该人值得效仿的人员。

Section § 64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在1963年7月1日之后,在加利福尼亚州荣誉现役服役,且服役期间正值州长宣布的紧急状态或美国处于战争状态的人士,均可获颁州服务勋带。这些勋带由州军事主官负责颁发。

州服务勋带可由州军事主官颁发给在1963年7月1日之后,在州长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或在美国处于本法典第18条所定义的战争状态期间,荣誉地在州现役服役的每位人士。

Section § 644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加利福尼亚空中国民警卫队、海军民兵或州警卫队服役满10年,就可以获得一枚勤务奖章或勋条。在获得第一枚奖章后,此后每额外服役五年,你就能再获得一枚。你需要提交申请才能获得这些奖励。

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加利福尼亚空中国民警卫队、海军民兵或州警卫队服役满10年者,应颁发勤务奖章或勋条,此后每满五年服役期亦同。此类奖章或勋条应在申请后颁发给符合条件者。

Section § 6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副官长向在特定时期内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光荣服役的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颁发联邦服役勋带。资格取决于服役日期和时长,例如在特定战时期间服役12个月,或在1961年10月至1962年8月期间服役三个月。勋带的设计和颁发遵循副官长制定的规则。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证明其服役情况,如有争议,副官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联邦服役勋带可由副官长颁发给每位在1940年9月15日之后作为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被征召入联邦服役,且在1940年9月15日至1945年9月16日期间,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完成了不少于总计12个月荣誉服役的人员;以及给每位在1950年8月1日之后作为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被征召入联邦服役,且在美国根据本法典第18条定义处于战争状态期间,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完成了不少于总计12个月荣誉服役的人员;以及给每位在1961年10月1日或之后作为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被征召入联邦服役,且在1961年10月1日至1962年8月31日期间,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完成了不少于总计三个月荣誉服役的人员。
联邦服役勋带应根据副官长将采纳的规章制度进行准备、设计、授予和颁发,所有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副官长办公室。申请人应承担其军事服役的举证责任,且在发生争议时,副官长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将颁发英勇勋章。其他勋章,例如军事十字勋章、功绩勋章和服役勋章,可以由州长或代表州长行事的州副官长颁发。

Section § 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能获得一枚英勇勋章、军事十字勋章或功绩勋章。但是,如果他们有更多值得这些奖章的行为,他们可以获得一个勋表或装置来表彰每项额外的成就。这个勋表或装置可以根据规定佩戴。

任何一人不得被授予一枚以上的英勇勋章、军事十字勋章或功绩勋章;但对于足以获得英勇勋章、军事十字勋章或功绩勋章的每一项后续功绩或行为,可颁发并按照相关规定佩戴适当的勋表或其他装置,以表示此类额外奖励。

Section § 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军务部长组织和举办军事竞赛和演习,并颁发勋带、徽章或标志,以表彰射击技能和训练出勤等方面的成就。它还允许参与州级或国家级的更大型射击竞赛。这些活动的相关费用将由州政府资金承担。

Section § 6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军官、准尉、士兵以及身着制服的公共安全人员佩戴军事勋章的规则。它允许他们佩戴来自国民警卫队、空中国民警卫队、海军民兵以及其他州或联邦机构的经授权的勋章。来自其他州的勋章可以佩戴,但其优先顺序低于联邦和州颁发的勋章。不允许佩戴未经授权的勋章,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此外,公共安全人员可以在与退伍军人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相关的特定日期佩戴此类勋章。但是,如果雇主认为佩戴勋章对佩戴者或公众构成安全风险,则可以禁止佩戴。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法典授权的勋章以及美国有关国民警卫队、空中国民警卫队和海军民兵的法律或法规授权的勋章、奖章、徽章、绶带和识别标志,可由军官、准尉和士兵根据本法典、法律或法规佩戴。但是,美国其他州和属地授予的勋章可以佩戴,但应从属于联邦和州法律或法规颁发的勋章。不得佩戴其他勋章、奖章、徽章、绶带或识别标志。违反本节规定构成轻罪。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8(b) 本法典授权的勋章以及美国武装部队、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勋章或奖章,或授予此类部队成员的任何服役奖章或徽章,可由身着制服的公共安全人员根据本法典、法律或法规,在退伍军人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前的商业周、退伍军人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当天以及退伍军人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后的第一个商业日佩戴。如果身着制服的公共安全人员的雇主确定佩戴军事勋章对身着制服的公共安全人员或公众构成安全隐患,则该雇主应保留根据本款禁止佩戴军事勋章的权利。

Section § 649

Explanation

州副官长可以制定新规则和命令来执行本章,只要这些规则和命令不与现有法律冲突。如果国民警卫队成员的奖章或勋章遗失或损毁,他们的近亲属可以获得复制品。此外,还可以设立新的奖项,以表彰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和海军民兵成员的服务或成就。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9(a) 州副官长可不时制定任何与本法典不抵触的规章、条例和命令,州副官长认为这些规章、条例和命令对于实施本章是必要的。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9(b) 如果国民警卫队任何已故成员的原勋章意外遗失或损毁,州副官长可向其近亲属颁发本法典授权的复制奖章、勋带或其他勋章。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49(c) 此外,州副官长可设立必要的额外奖项和勋章,以适当表彰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和海军民兵成员的服务或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