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本章中提及“部门”一词时,均指退伍军人事务部。

在本章中,“部门”指退伍军人事务部。

Section § 6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当本章中使用“委员会”一词时,特指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

在本章中,“委员会”指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

Section § 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典中“秘书”一词,指代退伍军人事务秘书。

Section § 63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州政府内设立了退伍军人事务部。

Section § 64

Explanation

本条文旨在设立一个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委员会。

应设立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委员会。

Section § 65

Explanation
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州长选定,并且必须得到参议院的确认。

Section § 66

Explanation

董事会成员必须全部是退伍军人,其定义由另一部法律规定。至少一名成员应是现役或预备役军事部队的退役人员,另一名成员必须居住在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如果现有成员不符合这些要求,他们仍然可以完成当前的任期。

董事会所有成员均应为退伍军人,其“退伍军人”的定义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8540.4条的规定。其中一名成员还应是美国现役或预备役军事部队的退役人员。其中一名成员还应是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的居民。本款不得解释为禁止不符合此要求的董事会成员继续履行其剩余任期。

Section § 66.5

Explanation

每位董事会成员都必须属于一个经认可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至少一名成员需要具备处理影响女性退伍军人问题的丰富经验或培训,例如战斗障碍、性创伤和无家可归。即使董事会成员不再符合这些要求,他们也可以完成其任期。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6.5(a) 董事会的每位成员都应是经国会特许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的信誉良好的成员。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6.5(b) 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应在女性退伍军人面临的问题方面具备大量培训、专业知识或经验,这些问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6.5(b)(1) 战斗相关障碍。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6.5(b)(2) 性创伤。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6.5(b)(3) 无家可归。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6.5(c) 本节不禁止董事会的任何成员完成其剩余任期。

Section § 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最初的任期在1947年至1950年间结束,未来的任命任期均为四年。它还规定,居住在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的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应在奇数年的1月15日结束。这些职位将根据退伍军人安养院的建成时间轮流任命,从最老的安养院开始。如果出现空缺,州长必须立即任命人员来补足剩余任期。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7(a) 就已任命的成员而言,除(b)款另有规定外,一名成员的任期应于1947年1月15日届满,两名成员的任期应于1948年1月15日届满,两名成员的任期应于1949年1月15日届满,另两名成员的任期应于1950年1月15日届满。后续任命的任期应为四年。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7(b) 董事会成员中,凡是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居民者,其任期应于奇数年的1月15日届满。后续任命应根据安养院的建成时间轮流进行,从拥有独立生活设施的最早建成的退伍军人安养院开始。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7(c) 空缺应由州长立即填补,以补足原任期未满的部分。

Section § 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出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指派的任务时,每天可获得 $50。他们还会报销与其公务相关的任何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Section § 69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董事会如何召开会议。他们可以随时随地举行常会。然而,如果四名董事会成员提出请求,主席或执行官可以随时召开特别会议。这些特别会议必须详细说明将讨论的事项,并且只能讨论列出的事项。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a) 董事会应在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b) 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执行官应任何四名成员的请求随时召开,须发出通知,指明会议上将处理的事项,但未经如此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得在此类特别会议上处理。

Section § 6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委员会的预算必须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委员会对这些资金的使用方式拥有完全控制权,可用于其运作以及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必要活动。

在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13320条提交的预算中,委员会的预算应单独列明。拨给委员会的资金应完全按照委员会成员的决定,用于委员会的运作以及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其他必要目的。

Section § 6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的部门,在每年1月10日之前,向加州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预算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列出维持退伍军人安养院当前服务水平的预期成本。

报告应包含居民人数、人员配置水平、运营开支和收入预测等信息。此外,报告还必须解释这些成本和人员需求是如何计算的,并提供图表显示年度资金来源的变化。每年5月15日之前,还需要提交一份更新的财政报告,其中包含任何修订后的财务数据和预测。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a) On or before January 10, 2009, and on or before January 10 of each year thereafter, the department shall provide the fiscal committees of both houses of the Legislature with a fiscal estimate package containing the anticipated budget year costs of carrying out the current year’s level of service as authorized by the Legislature for the state veterans homes.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1) The fiscal estimate package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hich shall be provided for each veterans home: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1)(A) An annual resident census by level of care.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1)(B) An annual position summary by level of care and nonlevel of care.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1)(C) Operating and equipment expens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i)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1)(C)(i) Cost adjustments specific to the adjustment in the number of residents by level of care.
(ii)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1)(C)(ii) Any staff adjustments, whether level of care or nonlevel of care.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1)(D) A fiscal display of any moneys budgeted by the department as revenues or recoveries to the General Fund.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2) Each fiscal estimate package shall include, in addition to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a description of the assumptions and methodologies used for calculating the resident level of care factors, all staffing costs, and operating and equipment expenses. Fiscal bridge charts shall be included that display the year-to-year changes in funding levels by funding source.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b)(3) The department may provide any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s deemed appropriate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fiscal perspective to the Legislature for the analysis and deliberations for purposes of appropriation.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69.9(c) On or before May 15, 2009, and on or before May 15 of each year thereafter, the department shall provide the fiscal committees of both houses of the Legislature with an updated fiscal estimate package that shall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an updated fiscal display of any moneys budgeted by the department as revenues or recoveries to the General Fund and updated fiscal bridge charts that display the year-to-year changes in funding levels by funding source.

Section § 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事务部接管了州内各种退伍军人组织先前承担的职责和责任。退伍军人事务部长现在担任了以前由其他职位占据的某些委员会职务。

此外,它设立了加利福尼亚退伍军人纪念登记基金,该基金收集捐款以支持退伍军人登记处。这笔资金用于管理退伍军人登记处的数据并支付相关的行政费用。

要被列入退伍军人登记处,个人必须曾在美国军队服役,获得荣誉退役,并在其服役之前、期间或之后某个时间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某人不符合这些标准,他们的姓名可能会从登记处中删除。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0(a) 退伍军人事务部继承并被赋予军事和退伍军人事务部、退伍军人福利司、退伍军人福利委员会、加利福尼亚退伍军人委员会、退伍军人之家司、加利福尼亚退伍军人之家董事会以及加利福尼亚妇女救济团之家董事会及其部门、这些司和委员会的官员和雇员的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但退伍军人事务部长取代军事和退伍军人事务部主任成为州长内阁成员,并取代退伍军人福利委员会主席成为迄今为止该主席一直是成员的每一个退伍军人财务委员会的成员。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0(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0(b)(1) 特此设立加利福尼亚退伍军人纪念登记基金,用于存放为支持退伍军人登记处(加利福尼亚退伍军人纪念馆的一部分)而提供的财政捐款。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且不考虑财政年度,该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该部门,用于支付退伍军人登记处的数据录入和系统管理费用,以及该部门管理该基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0(b)(2) 为了有资格被列入退伍军人登记处,个人必须曾在美国现役军队服役,获得荣誉退役,并在其服役之前、期间或之后某个时间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未能满足此资格要求构成将该人员姓名从退伍军人登记处删除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董事会的运作方式。首先,董事会成员从他们当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主席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主席在获得董事会多数成员批准后,负责任命一名执行官。该执行官应出席所有董事会会议,详细记录会议,管理董事会的各种文件和文书,并履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此外,该部门必须免费向董事会提供充足的办公和会议空间,并确保这些设施方便残疾退伍军人使用。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a) 董事会成员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该主席的任期由董事会酌情决定。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b) 董事会主席经董事会多数成员同意,应任命一名执行官,该执行官应出席董事会所有会议,完整真实地记录所有会议议程,在其总办公室保存所有账簿、文件和文书,并履行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1(c) 该部门应向董事会免费提供充足的办公和会议空间。该空间应方便残疾退伍军人使用。

Section § 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就部门的运作政策提供建议。部门必须在委员会下次会议之前,回应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政策变更建议。

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应就部门运作政策向部门和秘书提供建议。部门应在委员会下一次预定会议之前,回应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提出的所有政策变更建议。

Section § 73

Explanation

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可以设立由退伍军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就委员会工作相关事宜提供建议。这些委员会纯粹是咨询性质的,没有行政权力。委员会挑选成员,并任命主席和副主席。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在参加委员会召集的会议时,其费用会得到报销。

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可以设立由退伍军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就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特定领域或与委员会管辖范围相关的领域向委员会提供咨询。委员会应任命其成员,且其任期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还应指定其主席和副主席。这些委员会应在委员会的指导下,且应完全具有咨询性质,不得被授予任何行政权力或职责。此类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因其服务而从州政府获得报酬,但当被委员会召集开会或参加会议时,应报销其因参加此类会议而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且为报销目的,应被视为无薪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和委员会每年至少两次与加州指挥官退伍军人委员会联系,讨论影响加州退伍军人的问题。

Section § 73.7

Explanation

如果州官员或雇员因另一名雇员举报涉及州资助的退伍军人项目的不当活动而对其进行报复,他们将面临纪律处分。这可能包括根据特定政府法典采取不利行动等措施。

此外,报复者可能被受影响的雇员起诉要求赔偿。如果他们的行为被证明是恶意的,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如果他们败诉,他们还可能需要承担受害者的律师费。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3.7(a) 任何州官员或雇员,如果故意对任何州部门、委员会或机构的雇员从事报复、反击、威胁、胁迫或类似行为,原因在于该雇员真诚地披露了其认为是由州支持的退伍军人项目中的不当活动,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9572条的规定,通过不利行动予以纪律处分。如果任命机构未采取不利行动,州人事委员会应依照《政府法典》第19583.5条的规定采取不利行动。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3.7(b) 除了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诉讼理由、处罚或其他补救措施外,任何州官员或雇员,如果故意对雇员从事报复、反击、威胁、胁迫或类似行为,原因在于该雇员真诚地披露了其认为是由州支持的退伍军人项目中的不当活动,则应在受害方对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承担责任。如果证明违规方的行为是恶意的,法院可判予惩罚性赔偿。如果责任已确定,受害方还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合理律师费。

Section § 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有权查阅该部门内的所有文件,并与该部门的任何员工交谈。

董事会应有权查阅该部门的所有文件并接触该部门的所有员工。

Section § 7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最高负责人称为退伍军人事务秘书,这是一个文职行政职位。担任此职务的人必须是一名退伍军人,其定义参照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此外,本法典中凡提及“退伍军人事务主任”时,均应理解为指退伍军人事务秘书。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4(a) 退伍军人事务部的首席行政官应为退伍军人事务秘书,其应为一名文职行政官员。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4(b) 退伍军人事务秘书应为一名退伍军人,其定义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8540.4节中的“退伍军人”定义。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4(c) 凡本法典中出现“退伍军人事务主任”或“主任”一词,均应指退伍军人事务秘书。

Section § 7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秘书由州长任命,并且州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将其免职。

Section § 7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秘书的年薪在《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中列出,具体为从第11550条开始的第6章。

Section § 78

Explanation

退伍军人事务部长负责管理该部门,并且必须遵守理事会制定的政策。这包括处理法律规定的所有职责和责任。部长可以指派某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并且可以将任务委托给雇员或官员,例如签订合同或处理债券销售。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8(a) 退伍军人事务部长是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部门负责人并须遵守理事会通过的政策,应履行所有职责,行使所有权力和管辖权,承担并履行所有责任,并执行和实施现行或今后法律赋予该部门的所有规定。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8(b) 部长可指定部门内的一名副手、雇员或其他官员代表其行事并在会议上代表其出席。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8(c) 部长可将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权力和职责授权给其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员,或给部门内任何其他官员或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的权力,以及授权和签署为实现债券销售所需的所有文件。

Section § 7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秘书对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这些审计必须按照《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指导方针进行,并且审计结果应提交给监察长。

秘书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13402) 条的规定,对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交给监察长。

Section § 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退伍军人事务副部长的职位。这是一个文职行政职务,意味着它是一个专注于管理退伍军人事务的政府工作。担任此职位的人员由某个机构任命,其薪水由部长根据现有法律决定。

Section § 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必须设立两个特定职位。首先,应任命一名妇女退伍军人事务部副部长,负责管理与女性退伍军人相关的问题和需求。其次,必须任命一名少数族裔和代表性不足退伍军人事务部副部长,专注于管理与少数族裔和代表性不足退伍军人相关的事宜。

Section § 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长将任命一名退伍军人安养院副秘书,负责协助管理州内所有退伍军人安养院。这位副秘书最好是持有加州有效执照的医生,或者是有管理多家医院和老年护理经验的资深医院行政管理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监督并确保居住在这些安养院的退伍军人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2(a) 除秘书外,州长应任命一名退伍军人安养院副秘书,其任期由秘书决定,并负责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所有院区的管理。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2(b) 最好是该副秘书是一名在本州持有有效、未撤销且未暂停的行医执照的医生,或是一名受过专业培训的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具有 (1) 管理多医院机构的经验和 (2) 照护老年人的培训或经验。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2(c) 该副秘书的职责是监督和监测提供给居住在任何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的男性和女性退伍军人的医疗护理的所有方面。

Section § 79.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按照既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关于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如何运作的规定。如果出现紧急情况,他们可以不经过通常的紧急认定程序,制定临时规定,这些规定最长可生效一年,或直到新的常规规定出台。如果存在资金流失风险、需要维持执照、安养院内存在健康或安全威胁,或需要紧急遵守财务或审计建议,则可以宣布紧急情况。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制定、修订或废止关于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管理和运营的法规。除非另有规定,这些法规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制定。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3(b) 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的规定,制定、修订和废止关于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管理和运营的紧急法规。但是,如果存在(c)款所定义的特殊情况,则这些法规不受《政府法典》第11346.1条(b)款第(2)项关于紧急情况认定的要求约束。根据本款制定的紧急法规应生效一年,或直至根据(a)款制定的法规生效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3(c) 如果退伍军人事务部长书面告知行政法办公室和财政部,制定、修订或废止是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则应视为存在特殊情况: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3(c)(1) 联邦、州或地方资金可能流失或延迟到账。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3(c)(2) 需要维持州或联邦机构对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任何设施或项目的许可或认证。
(3)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3(c)(3) 需要防范对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一个或多个设施中的居民或工作人员健康或安全的严重和即时威胁。
(4)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3(c)(4) 迫切需要立即遵守财政部或加州州审计长的建议。

Section § 79.4

Explanation

负责加州退伍军人安养院的部门必须确保所有医疗及其他设施符合联邦、州和地方的许可和认证要求。这包括准备纠正问题的计划,并遵循各联邦和州机构设定的标准。

他们还需要制定并维护临床政策,这些政策应符合最佳实践的社区标准,例如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建议。此外,他们必须制定消防和生命安全以及抗震和环境保护政策。该部门可以制定法规来履行这些职责,而无需遵循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4(a) 该部门应就退伍军人安养院的运营和管理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4(a)(1)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管辖下的所有医疗或其他设施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许可、认证及其他批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州公共卫生部、州社会服务部以及加州州药学委员会的要求,包括按要求准备纠正计划。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4(a)(2) 制定并维护临床政策和程序,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4(a)(2)(A) 最佳临床实践的社区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和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推荐的实践。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4(a)(2)(B) 适当的临床实践标准。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4(a)(2)(C) 采纳符合州消防局长和其他适用监管和许可机构要求的消防和生命安全政策和程序。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4(a)(2)(D) 采纳抗震和环境保护政策和程序。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79.4(b) 该部门可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根据本节授权制定、修订或废止法规,特此豁免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

Section § 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有权雇佣履行部门任务和职责所需的员工。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局长是唯一可以任命员工的人。在招聘时,如果可能,应优先考虑退伍军人。

局长可依法聘用为履行其权力和职责所必需的专家、技术、法律、文书及其他雇员,并且,除非本章第71条另有明确规定,局长应是该部门所有职位的唯一任命主管。凡有可能,在该部门的雇佣中应优先考虑退伍军人。

Section § 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与本章冲突,《政府法典》中其他部分的规定也适用于退伍军人事务部。这些规定应被视为本法律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当提及“部门负责人”一词时,它指的是主任。然而,对于这些规定中的特定部分,它也包括委员会以及任何负责调查的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84

Explanation

秘书可以在认为需要时,或在董事会要求时,向董事会提交关于退伍军人福利的报告和建议。但是,未经事先充分告知董事会这些变更将如何影响退伍军人,秘书不得对退伍军人项目进行任何政策变更。

本节中的“项目”一词指的是针对退伍军人的具体项目,例如加州退伍军人之家、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项目(包括相关保险),以及教育援助项目。“政策变更”是指对这些项目提出的任何可能影响退伍军人参与资格、负担能力或项目财务稳定性的修改。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4(a) 秘书在认为适宜时,以及在董事会要求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关于任何与退伍军人福利相关事项的报告和建议,无论现有法律是否已有规定。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秘书不得实施任何会修改退伍军人项目的政策变更,除非事先已就拟议政策变更对退伍军人的影响向董事会充分汇报。
(c)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4(c) 就本节和第700节而言,“项目”指加州退伍军人之家、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项目(包括任何相关的保险项目),以及任何退伍军人教育援助项目。
(d)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4(d) 就本节而言,“政策变更”指对 (c) 款所述项目的任何拟议变更,这些变更会直接或间接影响退伍军人参与这些项目的资格、退伍军人负担这些项目的能力,或这些项目的财务稳定性。

Section § 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中关于合同购买者的记录不对公众开放查阅。

部门中属于合同购买者的记录,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86

Explanation

如果自认为是退伍军人的人被部门下属机构拒绝了福利,他们可以向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必须在收到上诉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提供书面决定。上诉在送达执行官后的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之日被视为收到。

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除非提交法院审理,但他们可以出于正当理由更改或修改其决定。通常,上诉听证会可以由部门高管处理,但与《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案》相关的上诉则由行政法法官处理。这些听证会应尽量在中立地点举行,但如果需要,也可以在最近的部门办公室举行。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6(a) 任何自认为退伍军人并申请福利的人,均可就部门下属机构作出的任何决定向加州退伍军人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收到上诉后,如果提出请求,应准予举行听证会,并应在收到上诉或(如果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的第二次委员会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作出决定。上诉应视为在委员会收到上诉送达委员会执行官后的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之日收到。除司法审查外,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委员会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更改或修改任何对上诉人不利的决定。除(b)款所述情况外,所有上诉听证会均可由委员会授权给部门副部长或副秘书。听证会应在上诉人住所附近的部门办公室举行,除非上诉人另有要求。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6(b) 与《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案》相关的上诉听证会,委员会只能授权给行政听证办公室,由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章(自第1137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行政法法官应将其拟议决定提交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行政法法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中立地点举行听证会,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设施可用且不会产生过高费用,听证会可在上诉人住所附近的部门办公室举行。

Section § 8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必须签订一份协议,将纳帕县雷克托水库附近340英亩土地的管理权交给渔猎局,用于开放空间或保护用途,为期99年。如果该协议未能在1997年12月31日前签订,渔猎局将自动在1998年1月1日起获得控制权。一旦协议生效或自动授权生效,这块土地将不再被视为剩余财产。

Section § 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向加州的一个特定委员会请求许可,以发行免税债券,帮助资助住宅租赁项目。

Section § 8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部门在其战略计划中包含某些内容,以解决退伍军人无家可归的问题。该计划应审查目标和目的,以查看当前方法是否能有效减少退伍军人无家可归的现象。它还应确定本州无家可归退伍军人的数量,以及有多少人从州或联邦计划中获得了住房或其他福利。战略计划制定完成后,必须提交给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9.5(a) 部门应在其战略计划中包含以下内容:
(1)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9.5(a)(1) 审查与无家可归退伍军人相关的目标和目的,以确定部门用于规划、分析、制定、监督和实施战略计划的方法是否可能减少退伍军人无家可归的现象。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9.5(a)(2) 确定本州无家可归退伍军人的数量,以及其中从州或联邦计划获得福利的退伍军人数量,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多户住宅或过渡性住房的无家可归退伍军人数量,以及其中获得这些需求福利的退伍军人数量。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89.5(b) 部门应将战略计划提交给参议院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主席和众议院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主席。

Section § 9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到2015年7月1日,必须制定一项计划,帮助在武装部队或国民警卫队服役后退役的军人过渡到平民生活。该计划旨在补充联邦过渡计划,并且必须包含加州特有的信息,例如教育和职业福利、小企业资源、医疗保健、心理健康和住房。

此外,该计划还应为加州的非公民退伍军人提供关于如何成为美国公民的指导,包括在哪里可以找到法律援助。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90(a) 截至2015年7月1日,该部门应为已从美国武装部队或任何州的国民警卫队退役的退伍军人制定一项过渡援助计划。该计划应旨在帮助退伍军人成功地从军事生活过渡到加州的平民生活,并补充美国国防部提供的过渡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加州特有的过渡援助信息:高等教育福利和计划信息、职业培训援助、小企业资源和信息、医疗保健计划和服务、心理健康资源和信息、军事性创伤资源和信息,以及住房信息。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90(b) 退伍军人过渡援助计划应向在加州退役或已从加州军事服役中退役的非公民提供如何成为美国公民的信息,包括获取州法律援助的信息。

Section § 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伍军人事务部要求某些人,例如雇员和志愿者,通过指纹进行犯罪历史调查。这个过程包括将指纹和相关信息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随后会根据州和联邦的犯罪记录提供一份报告。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90.1(a) 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要求雇员、未来雇员、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接受基于指纹的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
(b)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90.1(b) 退伍军人事务部应当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向司法部提交(a)款中规定的、需要接受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的个人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司法部应当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

Section § 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接受捐赠,包括现金和其他礼物,以支持符合州战略计划的退伍军人过渡援助项目。现金捐赠将存入州财政部设立的一个名为CalTap捐赠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将持续用于竞争性拨款,旨在帮助退伍军人重新融入平民生活。

(a)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90.2(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005条的规定,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接受个人财产捐赠,包括现金或其他馈赠,用于推进州为退伍军人提供过渡援助的战略计划(如第90条所述)的宗旨,或用于偿还州为这些目的所作的支出。
(b)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90.2(b)
(1)Copy 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90.2(b)(1) 根据(a)款作出的现金捐赠应存入CalTap捐赠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
(2)CA 军事与老兵 Code § 90.2(b)(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款项应持续拨款,用于资助竞争性拨款,以支持州为退伍军人提供过渡援助的战略计划(如第90条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