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10010(a) 特此在州政府内设立一个小组,负责进行一项关于成立合作劳务承包商协会的研究,旨在促进民主运作的高标准合作劳务承包商的发展。该小组将由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其下属部门(由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局长选定)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此项任务。
(b)CA 劳动法 Code § 10010(b) 该小组应由以下所有成员组成:
(1)CA 劳动法 Code § 10010(b)(1) 局长或由局长选定的其下属部门的主任。
(2)CA 劳动法 Code § 10010(b)(2) 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3)CA 劳动法 Code § 10010(b)(3) 州议会议长的一名被任命者。
(4)CA 劳动法 Code § 10010(b)(4) 参议院临时议长的一名被任命者。
(5)CA 劳动法 Code § 10010(b)(5) 由州长选定的未来工作委员会的一名代表。
(c)CA 劳动法 Code § 10010(c) 在准备该研究时,该小组可以聘请外部专家,针对高标准就业、工人合作社、企业组建以及与该协会相关的其他主题。
(d)CA 劳动法 Code § 10010(d) 该研究应至少考虑如何做到以下所有方面:
(1)CA 劳动法 Code § 10010(d)(1) 在协会内部推进未来工作委员会的目标。
(2)CA 劳动法 Code § 10010(d)(2) 激励协会及其成员的发展。
(3)CA 劳动法 Code § 10010(d)(3) 促进民主工人控制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的招聘和所有权资格标准、工人所有者工作大部分工时、大部分有表决权的所有权权益由工人所有者持有、大部分表决权由工人所有者持有,以及工人所有者以一人一票制行使其表决权。
(4)CA 劳动法 Code § 10010(d)(4) 确保协会成员提供高标准就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拥有组织和参与工会权利的就业,以及具有最低劳动标准的就业,例如高于其他适用最低工资的最低工资、最高和最低工资员工之间的薪酬比率、最低医疗支出、最低退休支出,以及对曾经历刑事司法系统的人员的保护。
(e)CA 劳动法 Code § 10010(e) 在准备该研究时,该小组应开展一个利益相关者参与过程,通过该过程,它应至少咨询有组织的劳工、工人合作社和商业团体,这些团体能够评估在全州主要经济部门扩大工作场所民主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f)CA 劳动法 Code § 10010(f) 该小组应完成该研究并将其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不迟于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