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挥发性易燃液体”定义为任何闪点低于100华氏度的石油或天然气产品。它还包括当此类产品的温度高于其闪点时的情况。闪点通过特定的测试方法确定,即遵循美国材料试验协会设定的标准的塔格闭杯试验器或宾斯基-马丁闭杯试验器。

“挥发性易燃液体”在本部分中指任何闪点低于100华氏度的石油或石油或天然气液体产品,并包括任何温度高于其闪点时的石油或石油或天然气液体产品。闪点应通过塔格闭杯试验器(编号 D56-36,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或宾斯基-马丁闭杯试验器(编号 D93-42,美国材料试验协会)确定。

Section § 7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一词。它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劳资关系部内负责制定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标准的委员会。

本部分所称“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系指加利福尼亚州劳资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下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

Section § 78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必须制定并执行规则,以落实法律其他部分中规定的安全法规,特别是要遵循第 (6500) 条。

Section § 7803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工作时接触或靠近大量易燃液体,雇主必须为他们提供灭火工具。这是为了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员工能够迅速扑灭自己身上或衣物上的火焰。